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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根據本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2008),庇 護工場乃是為了年滿15歲,具有工作意願卻因個人能力無法進入一般 工作場所,並經過職能評估之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就業場所。國外學 者Conley(1973)認為庇護工場有別於一般的工作場所,庇護工作是環 境去迎合員工,可是一般職場則是員工去配合工作環境。德國的社會 法第6章及庇護工場法也指出庇護工場是為了協助身心障礙者的就業 參與以及適應而設置,庇護工場應提供相關的職業訓練(周怡君,2009);

根據香港的庇護工場津貼與服務協議中表明庇護工場是為身心障礙者 提供特別設計的工作訓練環境,會考量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所受到的限 制而作出相對應的訓練或改變。各國的庇護工場的最終目標均是透過 身心障礙者於庇護工場裡的職業訓練、相關社交訓練以及工作經驗,

提升身心障礙員工之就業能力,以備回歸到一般職場。

整合以上各國之法規及學者的觀點,庇護工場定義為給予因障礙而 無法進入一般職場之身心障礙者而設立的工作場所。身心障礙員工因 其障礙各有獨特性及差異性,庇護工場則依照員工之工作能力給予能 力相對應的工作,提供不同的工作、社交相關之訓練課程以提升其就 業能力,以達到準備進入一般職場之最終目標。

本研究中之庇護工場係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中第35 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的身心障礙庇護工場設立及補助準則中針對工場 的設立規定,獲有當地主管機關所核發的許可證之合法庇護工場。

貳、營運者(Manager)

一間企業的成立有其目標和理念,內部組織包括了理事長﹑總幹 事等高層人員負責和決定整間企業的整體發展方向以及策略,再擴散 至各個部門,而營運者則是各部門與高層人員的重要橋樑,把高層人

理﹑訓練和執行(Reh, 2018)。

目前臺灣庇護工場多是設立於基金會﹑機構底下的其中一個部門,

而基金會中也如同企業般有幹事﹑理事長等高層人士作出重要決策,

庇護工場營運者像是基金會和庇護工場間的橋樑,在經營庇護工場的 同時需確保工場處在基金會的理念之下。

故此,本研究之營運者係指在庇護工場裡管理專業人員及身心障 礙員工,且對於庇護工場本身有作出重大決策權力並且需要負擔營運 盈虧責任之管理人。

參、就業服務員

根據臺灣《就業服務法》中對就業服務的定義是「指協助國民就業 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就業服務員則是提供就業服務之人 員。目前提供予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有支持性就業服務以及庇護性 就業服務,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勞動權益以及結合各種資源建立完善的就業機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18)。

本研究之研究場所為庇護工場,故研究中的就業服務員係指符合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中第7條,得符 合就業服務員資格,且目前正在於庇護工場裡進行實務工作之庇護性 就業服務員。

肆、員工家屬

員工/勞工係指受僱於雇主從事工作而獲得薪資者(勞動基準法,

2018)。為促進和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33、34條中提到經職重員的評估能力及需求後給予合適的服 務計劃,若能力不足於競爭性就業場所工作,則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

因此,本研究之員工係指身心障礙者經過相關專業人員之職業能力 及需求評估,且完成庇護工場面試及職場評估,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 果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確定於庇護工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而員工家屬在本研究中定義為與身心障礙員工同住且關係密切之 重要他人;若非同住,則是關係密切且負責重要決定之重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