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章主要說明本研究之動機及目的,共分成三節,分別為︰第一 節的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的研究目的以及第三節的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工作是個人與他人及社會的重要連結之一,是人生中重要的一部份,
所有人包括身心障礙者都應該擁有工作的機會與權利(Szymanski &
Parker, 2013)。聯合國大會於 2006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宗旨為促 進與確保身心障礙者於一般義務、法律、教育、工作等各層面上得到 與他人同樣且平等的人權及基本自由,建立一個無歧視、無障礙且享 有共同參與機會的友善社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7 條「工作 與就業」中,明確指出身心障礙者應該擁有與他人一樣的就業權利和 機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除了於法律上保障身心障礙者在就業 時不受歧視,以及在工作權益,如薪資、工作條件、工作安全等勞工 保障受到同樣公平對待的保障外,也提出應該要有相對應的政策與措 施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參與或持續得到就業服務和相關工作訓練,協助 尋找工作且進入職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但保障了身心障礙 者作為一般員工的勞工權益,更透過法律與政策的途徑促進身心障礙 者進入一般職場,提供服務與訓練幫助有需要之身心障礙者就業。使 得身心障礙者不會因其障礙而影響工作的基本權利,透過各方面的協 助與調整,幫助和彌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競爭力。
然而,基於身心障礙者的獨特性及能力差異性大,並非所有身心障 礙者均適合直接進入一般競爭性工作場所(Parent, Hill & Wehman, 1989),有部份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後建議至庇護工場 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法》第 34 條之定義,庇 護性就業是指為 15 歲以上有工作意願卻無法進入一般性或支持性就
業的身心障礙者提供的就業安置,而庇護工場則是提供此就業安置服 務的場所。
臺灣於 1997 年把《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保護法》,此 法第 30 條規定對於有意願工作卻因能力不足無法進入就業場所之身 心障礙者,應給予庇護性就業服務。由此可見,於早期已建立相關的 就業概念,然而,身心障礙保護法的第 58 條指出庇護工場的建立與實 施皆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構定之」。因此當時的庇護工場乃結 合社政、衛政、勞政單位,庇護工場因其主管機關的不同而提供不同 的服務內容及服務目標。庇護工場只是一個統稱,當中有多種不同類 型、屬性、具有各種功能及目的,工場不一定是一個就業場所,也可 能是一個訓練、教學或復健的地方,庇護工場並無明定與清楚的角色 定位與功能(李崇信,2009)。
直到訂定《身心障礙者權益法》,庇護工場的角色及功能才被正式 統一。首先於 2006 年 1 月庇護工場經行政院核准統一歸到勞政單位所 屬,並於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確實施行始,明確地標明庇護 工場員工之勞動權益保障,包括了薪資待遇、提供轉銜服務及社會保 險,身心障礙者如同其他一般工作者般受到應有的勞工保障。庇護工 場不再因不同主管機關而設有不同的功能與目的,而是於法律上被認 定為企業場所,於工場裡工作之身心障礙者皆是員工。據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的統計(2018),目前全國共有 140 間庇護工場,提供身心障 礙者 2000 多個就業機會。
庇護工場被重新定位,不再被視為社會福利單位,而是轉成就業職 場,工場與身心障礙就業者之間的關係變為雇主與員工之勞資關係。
庇護工場因定位的改變需要提供身心障礙員工相關的就業服務與面對 經營等相關困境。當庇護工場考量到營利層面時,則會更改其經營模 式,對於員工的能力需求亦隨之提高。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之下,庇護工場處在矛盾的經營模式中,當法規要求庇護工場應該像
一般企業有獲利的效能時,工場希望更多備有能力的員工加入,員工 若能夠多元化、彈性去接受不同的工作,這對庇護工場而言能增加產 出,也能成為庇護工場裡的得力小幫手;同樣地,當員工於庇護工場 裡有所成長,工場亦不希望此員工離開,反而希望員工繼續於工場服 務,以避免產能的下降(陳博,2011)。庇護工場從福利機構轉移至 企業模式、在提供服務與獲利的角色中產生衝突和糾結,在被要求擔 任雇主的營運角色之時,亦被要求提供員工相關的支持性服務。
「我覺得庇護工場的就業服務員就像有雙重人格一樣,已經不知道 該鞭策還是包容他們(身心障礙員工)了。」自一名庇護工場就服員。
然而,這並不只有臺灣才遇到的問題,即便較早發展庇護工場的 國家,面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權益、庇護工場角色及定位的改變,亦 曾面臨兩難的困境(Visier, 1998)。庇護工場的定位與營運模式一直被廣 受討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理想與現實的衝擊使得工場所提供 的服務角色一直處在矛盾中,不論是庇護工場的經營者或就服員均深 陷其中。據研究者曾於研討會中與庇護工場之工作者的討論以及閱讀 相關文獻的過程中,整理出目前臺灣庇護工場營運上的三個困難點。
第一、庇護工場的人口流動出缺不易。當庇護工場考量經營成本,
對於員工轉銜服務之提供有所保留時(Gersuny & Lefton, 1970),員工 只能繼續於工場工作,直到身體狀況不佳或其他因素而離開庇護工場,
使得出現員工流動不易之狀況。這狀況將直接造成庇護工場供不應求,
身心障礙者較難進入庇護工場。
第二、身心障礙員工之薪資問題易受外界誤解,庇護工場角色矛盾。
此議題已被長期討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庇護 工場採取產能核薪,基於身心障礙者個人能力差異大,庇護工場依據 員工能力給予相對應的薪資。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注意事 項(2011)中指出「產能」應依據員工個人所從事工作事項與達成標準 的能力等評量之。周怡君(2009)指出庇護工場不單純只是作為企業的
身份,「庇護」工場除了包含經濟效益,亦應同時有教育學習、其他 特殊訓練及復健的功能。庇護工場應被視為身心障礙員工準備至一般 工作場所就業之過渡性場所,可是這理念卻多年來一直被外界或家屬 誤解。庇護工場被視為經營的場所,卻同時擁有教育性的特色,矛盾 的角色定位使得就服員在工作上愈感迷茫。
第三、高齡化問題,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出現,身心障礙員工的老化 現象日漸成為重要議題之一。如先前所述,身心障礙者離開工場的原 因除了轉銜至一般工作場所外,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員工因體弱、身體 不佳而不適任於工場。隨著高齡化社會的發展,庇護工場的員工平均 年齡亦隨之增長,陳靜江(2006)在研究中發現,隨著員工在庇護工場 裡愈久,則愈難進入一般工作場所。面對高齡化的影響與人口變化,
庇護工場需增加相關的服務,並思考針對老年員工問題的處遇模式。
臺灣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已踏入第十年,據 2009 年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撰寫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服務狀況調查報告摘 要可見,自 2007 年至今,庇護工場數量有上升趨勢。於 2006 年身心 障礙權益法修法前歸屬於勞政部門之庇護工場只有 12 間,2009 年身 心障礙權益法立法後全部工場歸屬於勞政部門並增至 86 間,至今已達 140 間庇護工場,服務人數在十年間不斷增加,各庇護工場在轉變中 不斷地尋找屬於自己的生存方式。經過修法後的十年來,現今臺灣庇 護工場的營運者如何在現實與理念的矛盾間看待庇護工場的角色定位、
保持庇護工場成立的初衷?有沒有出現哪些新的困境?面對改變與衝 擊,庇護工場營運者對於聘請的身心障礙員工有怎樣的要求與期許?
營運者對於庇護工場之定位與未來發展的想法能影響工場的營運 模式和方向,進而影響身心障礙員工的生涯發展。然而,除了營運者 本身給予庇護工場的服務定位外,外界亦同時因不同的職份或角色對 於庇護工場的服務定位有不同的見解。本研究選擇以就業服務員與身 心障礙員工家屬之視角檢示庇護工場的服務定位,原因如下。
據《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專案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3 條針對 專業人員及職務的說明,就業服務員係指負責相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計劃之擬定,並對於個案的就業提供諮詢、追蹤輔導、支持服務,
以及就業機會開發等服務。就業服務員依據職業評量人員之評量報告,
擬定適合個案的就業計畫及就業場所建議。在個案的庇護性就業過程 中,就業服務員扮演了多重的角色,成為身心障礙者、其家庭、就業 場所之間的橋樑,適時給予相對應的輔導及協助服務。故此,自身心 障礙者進入庇護性就業場所之初,就業服務員便一直陪伴在身心障礙 員工的左右,也是最了解身心障礙員工工作能力及需求的人員之一,
是有關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發展的重要人物。因此,從就業服務員的角 色來看,會認為庇護工場該是一個怎樣的一個職業場所?在過去的服
是有關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發展的重要人物。因此,從就業服務員的角 色來看,會認為庇護工場該是一個怎樣的一個職業場所?在過去的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