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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釋義

為了使本論文的研究範圍能更明確,先針對幾個重要名詞進行解釋。

壹、大學生

大學生在研究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代表群體,他們多半具有嫻熟的技術,對 音樂、軟體或是影像等娛樂性產品的需求高,且其為低平均收入群族,以平均來 看是,是網路高盜版率的族群(Chiang & Assane, 2008),故常成為下載軟體行 為研究的主體。本論文所指大學生係指在國立公、私立大學就讀之學生,其身份 包含一般生(含夜間部),外籍交換生,短期語文進修學生等,但不含社區大學

之學生。其中一般生是指就讀於一般大學或師範大學之學生;師資生是指就讀於 師範大學且取得修讀教育學程之學生;外籍生係指持外國護照就讀於本國之大學 之學生,包含短期語文進修之學生;科技生則是指就讀於國內科技大學之學生。

範圍包含大學一到四年級學生及研究生,均為本論文所定義之大學生。

貳、網路倫理

倫理主要是探討人類行為的對與錯、公正與否、適當與否以及是與非的問題,

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則是由經驗、實踐及評量而形成及塑造,在生活情況 中常使我們面臨對與錯、好與壞的兩難情境問題,同時也是人際與群體之間共同 遵守的行為準則,其與法律相似,均是經過公共認定的理性過程,是維護社會秩 序,促進社會和諧的工具(朱家榮,2010)。而隨著越來越多的電腦使用者加入,

電腦網絡被一種無形的聯結整合在一起,透過電腦使用者所形成的虛擬網絡,主 要是依賴電腦使用者彼此之間的互相信賴(mutual trust)所形成的一種草根式

(grassroots)聯結的網路社群,此社群主要是以基層使用者為主體,同時給予社 群中的使用者同等的機會,陳述他們的意見或心聲。故電腦網絡的管理與決定權,

與傳統社會不同,是掌控於這些基層的使用者身上,換言之,網際網路的使用者 都有權利與義務,貢獻自己的智慧與意見,以形成新的網絡社會的價值與規範(吳 齊殷, 1998)。但此種網路社群的安排同樣給予網路使用者誤用乃至濫用網路自 由空間的權利,網路倫理議題由此而產生,Richard O. Mason(1986)特別指出 四項網路倫理的議題:

一、 隱私權(privacy):關於個人,什麼資訊是我們應該透露出來的?在什麼 條件下該透露出來?什麼資訊是可以由我們嚴格保存別人無權干涉的?網 路時代下的隱私權主要受到兩股勢力的威脅,其一是資訊或電腦科技的急 速成長,電腦大大提高了監控、傳播、計算、存取之能力;其二是潛在的 威脅,來自於資訊在各項決策中越來越具有價值。簡言之,即蒐集、處理 與散布個人隱私資訊時,所必須尊重的隱私權問題。

二、 精確性(accuracy):誰必須負責管理維護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與精確性?

誰須對資料的錯誤負責呢?當有人因資料錯誤而受害時,誰必須負起補償 或賠償的責任呢?資訊的精確與否對我們的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特別是 提供錯誤資訊的一方若處於較有利或較有權力的地位的話,情形會更明顯。

簡言之,即資料提供者供應準確資訊給使用者,以做成重大決策的義與權 利。

三、 所有權(property):資訊系統之研發,一開始可能要花上大筆研發費用,

但一旦完成後,資訊本身卻很容易重製,這使得資訊產權的保護,遠比實 物產權來得困難。燒錄機的普及,再加上網路之運用,使得侵權問題日益 嚴重。此外,人工智慧中的專家系統,它吸引了專家或知識工作者的知識 而形成,到底屬於誰的財產?是各專家與開發公司共同所有,或僅屬於出 錢開發的公司?簡言之,即利用、傳播與重製資訊產品的權利與義務。

四、 近用權(accessibility):在談到資訊的近用時需有幾項前提,首先,個人 要有處理資訊的能力;其次,需擁有或能接近、使用取得資訊的技術設備;

復次,要有經濟能力為所取得的資訊付費。簡言之,即對於資訊的讀寫權 利與資訊資源的掌控權等問題。

以上四項倫理議題是目前談論網路倫理時最常被提出討論的部分,而如同其 他科技一樣,網路也如雙面刃,在網路世界站站相連的情況下,各類網路圖片、

文字、聲音和影像等資訊,通過網路的串連,可以快速的散播及擷取,目前網路 上有數以千計的網站,將各式各樣的資訊蒐集、彙整及散播,某些網站的設置可 能立意良善,但卻讓有心人有機可趁從事不法的事情,導致他人的權利受損,都 是目前網路倫理急需處理的問題。

而為兼顧倫理規範的理性和情性,本於「科學向善」的理念,溫明麗(2006)

特別提出 PACT 倫理規範模式以做為網絡倫理的應用,其中「P」指隱私權

(privacy),「A」指自主性(autonomy),兩者代表倫理的理性核心價值;「C」

代表關懷(caring)),「T」代表誠信(trust),兩者偏重倫理的情感層面,四 項規範的內涵如下:

一、 隱私權:網路中的隱私權除了具體財產外,還包含抽象的精神層面所有權,

此有所權即是智慧財產權。當一個人的隱私權受到威脅時,生活的安全感 也會消失,網路社群中的隱私權代表人際相處的負責態度與道德的可信賴 程度,特別是在資訊分享的時代,個人或團體的資訊皆需要保護與包裝,

故網路隱私權的維護是人類理性啟蒙的展現。易言之,網路資訊中的隱私 權部分不僅需以法律作為其保護的基礎,更需要個體自主性的彰顯,使其 確實發揮功能。

二、 自主性:自主性是自己對自己的要求,也是自己對己身行為的斷,並自我 要求履行社群生活的義務。自主性是理性倫理法則行為的基礎,也是理性 倫理的必要條件。以下載行為而言,個人必須自我判斷其所下載的資料來 源是否可靠,其行為本身是否違法,分享的過程是否傷害其他人的權益,

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使用範圍。因此,若要建立一個符合網絡社群 的倫理價值,個體的自主性就必須與時俱進,透過不同價值的多元對話,

重塑網路倫理規範。

三、 關懷面:網路社群的匿名性是網路社群得以自主發展的契機,任何階級的 人藉由匿名性的作用均可在網路上暢所欲言,因此很容易造成網路資訊的 濫用及誤發。因此,關懷面要求「將心比心」的情意層面,在網路社群中 均是陌生人的環境中,更能發揮其德行發展的功能。一旦我們能夠以理解、

包容的心態面對網路社群中的各種下載行為,設身處地為各種軟體、檔案、

文件的創作者設想,自然而然就能減低盜版行為的產生,而使更多人的權 益獲得保障。

四、 誠信度:誠信有助於人與人之間友誼的穩定性,誠信原則的彰顯應在不熟 悉的人和事物上,而非限定於熟悉對象的關係中,特別是網路社群中均是 個人「最熟悉的陌生人」,社群中的個人可能天天在網路上「相見」,但 現實中卻從未見過,因此,如何讓網路社群中的個人都能以誠相待,是網 路倫理的重要課題,尤其是面對各式各樣提供各種資源的網站,每一個網 站都標榜是作為學習與分享資訊之用,但這些網站所提供的資訊或檔案是 否合法,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或是有沒有被植入惡意程式,並不是每個網路 使用者均能覺知的,故若是不能以誠信度為其行為的原則,對於網路倫理 規範的建立就可能崩於一潰,無法適用於網路社會。

綜上所述,網路倫理的範圍牽涉甚廣,從網路社群、電子商務、電子郵件、

個人資訊與安全等均屬於網路倫理談論之範圍,為使本論文能夠精確進行,本論 文所指涉之網路倫理僅限縮於數位智慧財產權的論述,特別是數位資訊的複製與 傳播,並以前述四項原則作為分析的架構內涵,作為日後談論下載軟體行為規範 課程之用。

參、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IPR)的觀念從中世紀開始即 產生,主要係指由人類智力成果組成,如原創音樂、詩歌、小說、發明或產品等。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

的定義,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權利,尤其是指在工業、技術、文學和藝術領域的腦 力活動所具有的權利(Forester & Morrison, 1994, p. 57)。其內容包括:文學、

藝術及科學之著作;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人類之任何發明;科學 上之發現;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 名稱與營業標記;不公平競爭之防止;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

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簡言之,智慧財產權是指各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 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這些由法律所創造出來的權益,也被 稱為是「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3)。

而著作權則屬於前述定義中所提到的「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及「演藝人 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的部分,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國際間最早且重 要的著作權公約是《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簡稱《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雖然少數國家如美國對於《伯恩公約》並不熱衷,但仍有法國、

比利時、義大利、德國等 10 個國家簽署此項公約,而此項公約最重要的宗旨是「

共同希望以有效之方法儘可能一致地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作者之權利」(章忠信, 2003)。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定義,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共同希望以有效之方法儘可能一致地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作者之權利」(章忠信, 2003)。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定義,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