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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使用之名詞意義明確呈現,茲將本研究所使用到的重要名 詞加以解釋,以利瞭解本研究的主題與說明。

壹、柯大宜音樂教學法(Kodály Method)

當代音樂教學法包含五大教學法,分別為克羅茲音樂教學法(Dalcroze Eurhythmics)、奧福音樂教學法(Orff Schulwerk)、柯大宜音樂教學法

(Kodaly Method)、鈴木音樂教學法(Suzuki Method)及戈登教學法

(Gordon Approach),其中本研究主要以柯大宜教學法之理念設計音樂課 程內容,以下分述之:

羅坦.柯大宜(Zoltan Kodály,1882-1967,匈牙利人)二十世紀著名 的作曲家、民族音樂學家和音樂教育學家。基於民族音樂的認同與使命,

秉持「音樂為全民所共有」,柯大宜跨越原本在作曲的領域,更不遺餘力 地為匈牙利的民族音樂和全民音樂教育貢獻心力(臺灣柯大宜音樂教育學 會,2013)。柯大宜教學法之形成,並非由其各人所單獨發展而成,乃經 由他的門生、好友及一群實踐者,認同柯大宜教學思想及體系後,共同研 發而成(陳曉嫻,2010;鄭方靖,2003)。其主張兒童學習音樂,應該從 天賦樂器─歌唱開始,並以本土民謠為素材,在教學程序則要從兒童成長 經驗出發,自然導入音樂領域(王淑姿,1980)。

本研究將採用柯大宜音樂教學法(Kodaly Method)各種教學工具,由 教學者選擇適合三年級學童之賽夏族歌謠進行教學。

貳、音樂素養(Music Literacy)

「素養」(literacy)為早出現於一九四六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簡稱 UNESCO)成 立時人權宣言中的一詞。「素養」傳統的定義為一個人的讀、寫能力。然 而,隨著時代改變,一個人的讀寫能力並無法完全代表其受教狀況與具備 的技能,因此,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素養是指識別、理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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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創造、運算及使用不同環境下印刷與書面資料的能力,亦是人類基本 的權利和終生學習的基礎。由此可知,現代對素養的定義已超越個人的讀 寫能力,而是著重個人對知識的認知與學習能力(國家教育研究院,201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13)。

不同學科對於素養定義和討論重點略有不同,就音樂素養來看, 其乃 識別、理解、解釋、創造,同時能運用各種不同環境之音樂能力。就識別、

理解、解釋,其乃音樂知識之範疇,創造則包含音樂技能,其乃音樂基本 歌唱、視譜、吹奏…等。

本研究之音樂素養,其包含音樂知識、歌唱音準和視譜能力,以下分 述說明:

一、音樂知識

知識(Knowledge) 根據《牛津線上詞典》(Oxford Dictionaries Online)

解釋:「知識乃是藉由教育中習得事實、資訊或技能」,其針對不同領域 亦有不同學習的知識內容。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 人文」學習領域之課程設計與原則中,教材編選音樂學習部分就音樂知識 其針對各階段有具體的教學目標。

本研究參與者為三年級學生(即第二階段),根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音樂知識內容,包含認識固定唱名、單拍子、複拍 子、曲調(大小調)、音型(上下行)、基本節奏符號、五線譜…等知識性 的內涵,其為本研究之音樂知識。

二、歌唱音準

「歌唱」是培育音樂素養的基礎(王毓雅,2001)、是人類天賦本能、

是最早的音樂藝術,以直接天然的方式表現音樂,更是音樂教學中不可或 缺的活動(陳綉惠,2010)。音高(pitch)泛指聲音的高低,根據《葛洛 弗音樂詞典》(Grove’s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解釋:「音的高 低,是依據發聲體與空氣震動,所產生之震動頻率數多寡決定,每秒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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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越高,則聲音就越高,反之則聲音越低」。然而,旋律中使用的音高 有一定的準確性的,亦即音準。因此,歌唱音準乃歌唱時音高的準確性(林 麗月,2003;陳綉惠,2010)。

本研究之歌唱音準乃歌唱時音高的準確性,藉由「聽唱」和「視唱」

評量了解學生之歌唱音準。

三、視譜能力

樂譜上以各種符號標示,其包含音高、力度、速度、表情記號…等(李 重光,2008)。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三年級原住民學童,根據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音樂學習領域課程設計之認譜教學內容,

乃基礎的讀譜訓練。

本研究之視譜能力,乃根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讀譜教學內容為教學 目標,透過研究者準備適合學生程度之樂譜,交由學生讀譜和演唱,並評 量其所唱之唱名是否正確,以此作為其視譜能力。

參、原住民學童(Aboriginal Students)

原住民(一詞主要來自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簡稱ECOSOC)所屬的「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CHR ) , 其 下 設 有 「 防 止 歧 視 暨 保 護 少 數 族 群 委 員 會 」 ( the Sub-Commission, Racism &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norities, indigenous peoples and migrants),在其對原住民的歧視研究報告中指出,原住民是 在殖民者從其他地方來到之前,就已住在自己土地上的人們。新來者透過 征服、佔領、殖民或其他手段,佔有了統治地位。這些部族或民族目前都 住在獨立國家之內,其社會、文化、經濟狀況有別於該國社會的其他群體

(文化部,2013;徐雨村,2006)。

臺灣原住民,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 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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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等14個民族;其中,

前12族係原民法所明定,後兩族則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另依該條文報 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13;曾大千、何思瞇,2009)。

本研究所指之原住民學童,係為具有上述族群之身分者,並就讀於苗 栗縣快樂國小(化名)三年級,其為本研究之原住民學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