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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涉及之重要名詞,為使具體明確,茲界定其意義如下:

一、國小高年級兒童

本研究所稱國小學童,是指 100 學年度就讀於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五、六年級 的普通班學生而言。

二、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除了用最直接的生物醫學觀點,透過外觀、行為上的差異,以及 醫療診斷來界定障礙本身,事實上它更是一個和社會互動的關係。依照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2007)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者是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 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 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者,共計有八個類別。

本研究所指的身心障礙者,考量受試者為國小學童,故以八個類別當中,國小 學童較容易接觸的四個類別為主,其餘障礙則以「其他」概括,做為本研究對身心 障礙者之類別,以下分述之: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神經系統構造包括腦部、脊髓、腦膜、交 感神經系統及副交感神經系統五大部分,與腦功能(又稱心智功能)發展有直接相 關。特殊教育法之障礙分類,與此類別之相關障礙包含:智能障礙、自閉症、多重 障礙、其他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發展遲緩等類別。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損傷:主要是指接收外界訊息的感官,

如眼睛和耳朵與其周邊的構造,這些構造若有缺損或不全則易導致視覺功能或聽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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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的損傷。特殊教育法之障礙分類,與此類別之相關障礙包含:視覺障礙、聽覺 障礙與其他障礙(罕見疾病)。

(三)涉及聲音和言語構造及其功能損傷:涉及發聲和言語功能的身體結構包括 鼻、口腔、咽和喉等四部分,其功能包括發聲、構音、言語的流暢與節律、替代性 發聲等四類。特殊教育法之障礙分類,與此類別之相關障礙包括:語言障礙和多重 障礙兩類。

(四)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包括個人與動作有關構造 與動作有關之功能損傷。特殊教育法之障礙分類,與此類別之相關障礙包括:肢體 障礙、多重障礙和其他障礙。

(五)其他:未包含於上述四個類別的身心障礙者。

三、態度

態度客體所具有的一致性與持久性的反應傾向,其成分包括認知、情感及行為 傾向等三個成分所組成,這三種成分協調後的結果,會影響一個人對周遭的人事、

物的價值觀與評價,進而產生出對某件事或某個人的刻板印象,或是面對某狀態下 的刻板行為。

本研究所稱之態度是指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高雄市國小學童對身心障礙 者態度問卷」的總體得分情形,問卷共分為「認知」、「情感」、「行為傾向」等三個 量表,三個量表的得分越高者,表示其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越為正向、積極,主要 內容分述如下:

(一)認知量表:本量表包含「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和「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兩個 層面。「身心障礙者的特性」意指學童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類別、障礙成因、障 礙特性等知識具備。而「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意指學童對於身心障礙者在友善環境 的建立、適當的教育安置,以及充分的醫療資源提供等相關議題認識的具備。本量 表得分越高者,表示其對身心障礙者的認知越為良好。

(二)情感量表:本量表包含「對身心障礙者的評價」和「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

兩個層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評價」意指學童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看法、感覺,以及 對相關議題的觀感及感受。而「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意指學童對於身心障礙同學 的社交、互動、協助、體諒等人際關係交往的意願及態度。本量表得分越高者,表 示其對身心障礙者的情感越為正向。

(三)行為傾向量表:本量表包含「自發行為」和「深思行為」兩個層面。「自發 行為」意指學童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行為意向是屬於立即性、直接反應,沒有太多其 餘考量,純粹是因為自身態度所展現出的行為傾向。而「深思行為」意指學童對於 身心障礙者的行為意向具有利他行為以外的考量,包括別人對於自己的觀感,以及 行為結果是否有利於自己、是否有利於團體等等,經過一定時間思考後所呈現的行 為傾向。本量表得分越高者,表示其對身心障礙者的行為傾向越為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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