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身心障礙的相關模式理論
在過去,身心障礙者總是被歸類為社會的弱勢族群,因而遭受誤解、輕視、冷 落、隔離。雖然隨著觀念的進步,大多數的人漸漸比較不排斥他們,但卻也採取盡 量敬而遠之的態度。然而社會大眾具有許多對殘障者的刻板印象或迷思,大多導因 於對殘障者缺乏正確的了解,而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大多來自學校課程、大眾 傳播媒體,還有自己的接觸經驗,如此有限的管道自然無法對身心障礙具備更為完 整的認識,而社會大眾的認知及態度,是促進以及建構一個更友善、更健全的社會 環境,一項最大的動力,換言之,以健康正確的心態來看待身心障礙者,是社會大 眾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另一方面,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可能顯示出社會主流大眾對身心障礙 者的看法與態度,因為身心障礙的定義本身並不是單一、絕對、固定的。而從不同 角度認識、解讀身心障礙者的各種概念及社會意涵,也關乎著我們如何看待身心障 礙,以及身心障礙者自身對於在社會環境的自我處境、感受等心理狀態,乃至於影 響我們對身心障礙者的各種政策與資源配置的態度。
研究者根據相關文獻整理發現,對於「身心障礙」的相關模式理論,最常被提 及有三項,即生物醫學模式、社會模式,以及心理模式,本節就將針對不同模式理 論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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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生物醫學模式
對社會大眾來說,「身心障礙」的概念往往是相對於「健康」的概念,換言之,
社會大眾所理解的身心障礙,是一種疾病或是身體上的缺陷,所以了解各種疾病及 障礙對個體的影響、預防身心障礙人口之產生,以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好的復健治 療,就成了最早對身心障礙的理論基礎及研究方向。
在早期,受到醫療疾病後果假設邏輯的影響,對身心障礙的概念是建立在身體 受疾病後果的影響,也就是身心障礙與疾病之間關係的解釋,而身心障礙研究在此 理論層次概念的定位,就是以瞭解疾病後果對個體影響下的相互關係。這個模式概 念的提出是以生理與生物的基礎為主,也就是生物醫學模式(biomedical model),
它同樣也是對於身心障礙議題最早的認知模式;在這個概念下疾病與身心障礙的關 係是:身體健康系統→病理→出現癥狀(王國羽,2003)。
在這個模式下,身心障礙現象被視為身體系統因先天或後天的病變所造成,因 此有具體可診斷的病徵。專業醫學人員依據病徵,將其歸納分類,進而將身心障礙 具體明確的分門別類,例如我國的「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就明文:本法所稱身心障 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1.智能障礙、2.視覺障礙、3.聽覺障礙、4.語言 障礙、5.肢體障礙、6.身體病弱、7.情緒行為障礙、8.學習障礙、9.多重障礙、10.自 閉症、11.發展遲緩、12.其他障礙。因此,我國在教育體系,甚至在社會福利體系 下,身心障礙者的身份都是需要經過醫學專業的鑑定。
身心障礙者某種程度被視為是偏離健康、不健全或是不正常的身體狀態,所以 生物醫學模式下的身心障礙者,本身是以病人的角度接受各種治療與復健,也就是 障礙者本身要自己面對、改善、治療自身的障礙。這種以個體健康經驗為主,將身 心障礙經驗限定在疾病與醫療的生物醫學模式,又進一步的被稱為個人模式
(individual model of disability)或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個人模式基本上是將 身心障礙者所遭遇的問題視為個人因失能所產生的直接結果,因此專業的主要功能
就是將個人調整到最佳狀態,與他的障礙共存。調整又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透過 復健計畫讓個人的身體恢復到最佳狀態;第二是心理上的調整,使其能接受身體上 的限制(Oliver & Sapey,1999)。而個人模式將重點放在身心障礙的生物醫學面向 的肇因與癥狀,但是卻忽視了身心障礙所帶來的社會及行為方面的影響與後果,更 無法完整的了解身心障礙者在每天的生活中所面對的困境與挑戰。再者,Oliver &
Sapey ( 1999 ) 也 認 為 個 人 模 式 的 理 論 使 用 的 是 「 心 理 想 像 」 (psycho1ogical imagination)的思考模式;理論者想像變成身心障礙者會如何?並假設那必定是個 悲劇,必須透過困難的心理機轉才能決定未來的生命。但是心理想像卻不是探究身 心障礙議題的好方式,因為把身心障礙認定成一個悲劇,而忽略其他的解釋,儼然 就是一個價值判斷,而不是心理想像。此外,這個模式背後所傳達的健康概念也受 到了挑戰;隨著社會發展,許多以往致死型疾病的病人存活下來,但是卻終身受到 各種生心理功能的限制,如慢性疾病的患者,雖然可能長期需要復健與治療但是卻 並不一定成為障礙者,因此,由疾病的後果解釋身心障礙的經驗與歷程,很顯然不 符合當前社會的現實(王國羽,2003)。
慢性疾病與身心障礙狀態互動的關係,促成世界衛生組織(WHO)開始進一步 的在理論層次釐清健康、疾病與身心障礙三者之間的關係(Minaire, 1992)。因應對 身心障礙的定義與概念的轉變,世界衛生組織(WHO)在 1980 年,仿照國際疾病 分類手冊(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的模式,出版了國際損傷、
障礙、及殘廢分類手冊(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簡稱 ICIDH。
該 分 類 將 身 心 障 礙 可 以 分 成 三 個 不 同 層 次 : 損 傷 ( impairments )、 障 礙
(disabilities)、和殘障(handicaps)。在解釋上,「損傷」意指:任何來自心理上、
生理上、構造上功能的喪失或異常,也就是身體的部分或系統無法正常運作的情 形。「障礙」意指:因任何能力的限制或缺乏能力,以致無法完成一般常人行為或 活動的狀況,也就是行為能力上的限制。「殘障」意指:由於失能或障礙,限制或 是妨礙了個人角色的實現,這與特殊的環境及與其他人際間的關係有關。從 ICI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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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殘障」層次的定義可以發現,此一概念架構已經考慮到社會環境因素對身心 障礙的影響,換言之,身心障礙已經不單純是生物醫學上的定義,更需要社會學觀 點的定義,以下將就社會模式進行探討。
貳、 社會模式
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身心障礙除了是一種生物醫學狀態,更是一種社會狀 態,社會學家自然意識到身心障礙者在社會結構中的處境。美國社會學家 Parsons 在結構功能論中,首先提出了疾病的社會面和「病人社會角色」(sick role)概念。
他認為從社會秩序與社會穩定的架構來看,社會系統要能夠持續運行,其成員必須 扮演好適當的社會角色,而身體健康是個體能夠表現符合社會需求的最佳狀態。相 反的,生病則是不正常、有破壞性的狀態,會造成缺乏生產力和社會負擔與依賴(邱 大昕,2011)。這時候,醫學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整合和控制的機制,因為疾病的發 生就像是一種脫離社會規範的偏差行為,而病人的角色使得生病的人可以暫時脫離 他原來的社會角色。另一方面,病人這個社會角色必須接受醫學的認可、醫學建議 的治療,好讓他們儘快脫離這個病人的角色。然而許多的身心障礙者即使透過治 療,也未必能回到健康的「正常狀態」,因此有些研究者將身心障礙的角色稱為「損 傷角色」(impaired role)、「復健角色」(rehabilitation role)或「障礙角色」(disabled role)。「障礙角色」並不是完全退出原有的社會角色與責任,而是調整或免除過去 部份的角色和責任(張恆豪,2007),例如在國內的兵役制度,就依照身體的健康 狀況,區分役男的體位等級,做為常備役、替代役,以及免役之標準。
障礙與社會的連結,同樣也出現在美國學者 S. Nagi(1965)所提出功能限制
(functional limitation)的概念中,這個觀點著重在個體因為身體損傷所帶來的角色 功能限制。Nagi 進一步的認為,障礙經驗是因為身心障礙者本身無法完全符合或滿 足社會對個人的角色期待而來,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與社會角色期待的落差,除 了來自本身「功能限制」外,亦反映出當地社會對所謂正常人的規範價值與投射,
因此,他解釋身心障礙主要有四個概念,分別為:積極病狀(active pathology)、損
傷(impairment)、功能限制(functional limitation),以及障礙(disability)。Nagi(1965)
認為所謂「積極病狀」是指我們身體運用所有免疫、內部能量對抗當身體遇到外部 細菌、創傷等身體所採取的防禦機轉,就是所謂疾病過程(disease process);病理 上的變化將造成生理上的「損傷」,而 Nagi 認為損傷概念是屬於所謂的異常或不健 康的偏離值,含有身體系統正常與不正常狀態的規範性假設在內。接著他進一步提 到,身體異常狀態有時也不一定會是疾病過程的一部分,換言之,疾病過程中有可 能內含損傷過程在其中,可是身體損傷卻不一定與疾病完全相關。「損傷」所造成 生理上的變化可能會進一步限制了我們身體執行某些動作,也就是造成了個體的
「功能限制」,所謂功能限制是指身體損傷導致個人在完成日常生活動作與執行個 體一般角色與任務的能力受到限制。這些角色包括家庭內的角色、同儕團體角色、
社區、工作與其他人際互動或與自我照顧有關之行為等(Nagi,1965)。但是並不 是每個損傷都會帶來個體的功能限制,比如同樣失去一根手指,對一名鋼琴家和對 一名聲樂家的意義及影響是完全不同的;以失去一根手指的鋼琴家為例,與工作有
社區、工作與其他人際互動或與自我照顧有關之行為等(Nagi,1965)。但是並不 是每個損傷都會帶來個體的功能限制,比如同樣失去一根手指,對一名鋼琴家和對 一名聲樂家的意義及影響是完全不同的;以失去一根手指的鋼琴家為例,與工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