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在探討國小補校新移民女性學生學習適應及輟學傾向之關係,為使研 究範圍更加明確,茲將研究中所涉及的重要名詞釋義如下:
一、國小補校
本研究中所指的「國小補校」係指我國政府自民國六十五年公布「補習教育 法」實施,國小補校承擔辦理失學民眾教育工作,當時受教對象多為早年因故未 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者,之後明定為年滿十五歲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者,皆可接受 國民補習教育(教育部,1997)。並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民國93修正)第三條 明文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
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另第四條規定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 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本研究所謂之「國小補校」係指目前就讀於新北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為學期制,利用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一般修業期限計三年,修業期滿,取得畢 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二、新移民女性
新移民女性又稱「外籍配偶」或「外籍新娘」。「外籍新娘」原指大陸新娘 與東南亞新娘,也就是從大陸對岸嫁到台灣,以及來自東南亞地區與台灣男子結 婚的女子。她們大多是被認為是未受過高等教育,來自貧窮家庭,其結婚對象眾 多為台灣無法取得老婆的男子(黃富順,2002)。台灣社會對「外籍配偶」一詞的 定義相當分歧,原來被稱為「外籍新娘」,意指原居住於東南亞國家,包括泰國、
印尼、菲律賓、越南、緬甸、柬埔寨,馬來西亞等國女子,她們透過各種婚姻管 道結婚來臺而進入台灣的女性,有些研究則泛指包含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國家來臺
結婚之女性(車達,2004)。有鑑於「外籍新娘」隱含族群及性別歧視之意味,2003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辦「『請叫我─』讓新移民女性說自己徵文活動」進行後,
「新移民女性」一詞,獲得大陸及東南亞籍外籍配偶投票榮獲最高票,因此「新 移民女性」或者「新住民」的稱呼,正式開始被學者用來稱呼大陸及東南亞外籍 配偶為。「新移民女性」、「新住民」的稱呼可以看出台灣人民開始重視外籍配 偶並接納外籍配偶為台灣的一份子,替台灣注入多元文化的想法,而內政部亦於 2003年8月14日將「外籍新娘」全面修正為「外籍與大陸配偶」,並發函行文各相 關單位加強宣導,且於同年9月12日內政部召開「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記 者會」,正式改稱為「外籍與大陸配偶」。本研究所指「新移民女性」係藉由婚 姻管道與台灣男子辦妥婚姻登記,且已入境依親居留或定居之女子,其中包含了 來自大陸港澳地區和東南亞國家的女性(不包括日本、美國或歐洲國家這些已開 發國家的女性)。本文中以「新移民女性」、「新住民女性」、「外籍配偶」交 替使用稱之,以利文句流暢。
三、學習適應
學習適應是學生與學校環境的交互作用的動態過程,在此過程的因應行為有 助於增進學生學習能力、滿足感和自我實現,並保持與師生、同儕間良好的人際 關係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和諧狀態(林進材,1992)。本研究根據林進材(1992)
提出概念,界定國小補校新住民學生學習適應係指在學期間,其與學習情境交互 作用彼此滿意的結果。在過程中,個體採取適當的因應策略與行為,滿足求知需 求克服內、外在壓力以提高生活適應與人際關係。因此,學習適應評量面向包括 學習態度、學習策略、學習動機、身心適應、學習環境等,本學適應量表採用李 克特(Likert)五點量表計分方式計分,以五分至一分表示符合程度,分數愈高代 表受試者學習適應情形現況愈好,反之則較為不好。
四、中輟傾向
依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之界定,所謂「中途輟學」係指六至十五歲國民中小學 適學年齡之在學生,不明原因未經請假連續三天以上未到校之學生,簡稱之中輟。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在1972 年曾界定中途輟學(dropout)一詞,意指在教育 階段中的學生,在未完成該階段課程之前,因故而提早離開學校(引自黃富順,
2004)。G.L.Roberts 等人則將中途輟學定義為:參與某個課程,但沒有得到相關 文憑或證明文件(黃富順,2004)。國內研究者將成人中途輟學定義為:學生於註 冊入學之後,未修習完所有課程,在取得資格或文憑前,不再繼續出席(陳訓祥,
1989;王世璋,1999)。綜合上述,因本研究之樣本超過國中小在學年齡,且並非 臺灣本地人士,故本研究中所稱之「中輟」,係指外籍配偶來臺後,參與政府及 相關單位辦理的各項學習活動,期間中斷學習,未完成學習目標之情形。而所謂
「中輟傾向」(tendency of the dropout),就是在就學期間尚未中輟,透過研究工 具預測發生中輟的可能性。本中輟傾向量表採用李克特(Likert)五點量表計分方 式計分,以五分至一分表示符合程度,分數愈高代表受試者中輟傾向愈高,反之 則較低。
五、新北市
本研究所指之「新北市」原稱「臺北縣」。97年經臺北縣議會第16屆第13次臨 時會議第5次會議通過之改制計畫書,對於改制後名稱先暫訂為「新北市」。98年4 月30日同時根據各界人士建議名稱,開放供民眾網路票選,結果以「新北市」佔 百分比最高。於99年11月27日舉辦新直轄市五都選舉後,在99年12月25日起,正式 改制稱「臺北縣」為「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