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玆將本研究之相關重要名詞涵義界定如下:
一、國小特教班教師
本研究所稱之桃園縣國小特教班教師(以「特教教師」簡稱之),係指98 學年度任 教於桃園縣國小階段公立普通學校身心障礙類特教班之特殊教育教師,身心障礙類特教 班包含啟智班、資源班、啟聰班、不分類巡迴班、在家教育班、視障巡輔班及聽障巡輔 班等七種班級型態,特教教師包含特教合格正式教師及特教合格代理教師。而各教育階 段資賦優異類特教教師及學前與中等以上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教教師則不在研究對 象之範疇。
國小特教教師服務學校之所在區域則依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分區綜合研判會議之劃分,分為北區(桃園市、龜山鄉、八德市)、南區(中壢市、
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西區(蘆竹鄉、大園鄉、觀音鄉)、東區(大溪鎮、龍潭 鄉、復興鄉)等四個區域。
二、專業團隊
依據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教育部,1999b)第 2 條所稱之專業 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 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 及相關服務。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 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本研究界定之專業團隊乃指桃園縣教育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及身心障礙教育專業 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所訂定之「桃園縣98 年度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實施計畫」中,
為增進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縣立高中及公私立幼稚園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能力,減輕其 障礙困難,依據經評估確有需要之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需求,結合醫療、特殊教育等專
三、專業人員
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教育部,1999a)第2條所指為身 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務之專(兼)任人員包含:1.醫師:以具專科醫 師資格者為限。2.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3.社會工作師。4.
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5.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本研究界定之專業人員係依據上述法源以及桃園縣98 年度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 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學校版,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心理師、物理治療師、社工師、
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精神科護理師、聽力師等。
四、參與專業團隊運作
係指特教教師於專業團隊到校時,以共同協助合作方式對學生進行輔導,且將專業 團隊人員到校服務後所填之家庭作業單轉交給家長,讓家長可以根據家庭作業單讓學生 在家持續練習,並透過討論將專業團隊人員每次到校的建議,融入教學與個別化教育計 畫中,進而於每次專業團隊人員到校時,提供教學回饋及建議並隨時討論與修正。
本研究所指參與專業團隊運作,為當每位專業團隊人員到校服務時,該校特教教師 以合作的方式和專業團隊人員共同進行個案評估、擬定、執行IEP,以及將治療融入教 學等項目之參與程度。研究對象在曾美娟(2003)所編之問卷「參與程度」部份的分數 越高,表示研究對象對專業團隊的參與程度越高。
五、對專業團隊運作的了解程度
本研究所稱之對專業團隊運作的了解程度,乃指桃園縣國小特教教師,對桃園縣教 育處目前實施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內容之了解程度,研究對象在曾美娟(2003)
編製問卷的「了解程度」部份的分數越高,表示研究對象對專業團隊運作的了解程度越 高。
六、對專業團隊運作的基本態度
本研究所稱之對專業團隊運作的基本態度,乃指桃園縣國小特教教師,對桃園縣教 育處目前實施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之措施所抱持的態度。研究對象在曾美娟
(2003)編製問卷的「基本態度」中融入教學、角色定位、專業合作等三向度的得分越 高,表示研究對象對專業團隊運作的基本態度越正向。
七、對專業團隊運作的參與程度
本研究所稱之對專業團隊運作的參與程度,乃指當專業團隊提供服務時,特教教師 以合作的方式與專業人員共同進行個案評估、擬定、執行IEP,以及將治療融入教學等 項目之參與程度。研究對象在曾美娟(2003)編製問卷的「參與程度」中融入教學、專 業合作與專業成長等三向度的得分越高,表示研究對象對專業團隊運作的參與程度越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