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專業團隊運作之法源依據
玆將專業團隊運作之法源依據,分為國外方面與國內方面兩部份,分別說明如下:
一、 國外方面
美國自1975 年公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HA, PL 94-142)開始,即有專業團隊服務之規定。其中聲明,毎個身心障礙兒童必須經 由專業團隊予以評鑑,該團隊必須同時肩負特殊教育及治療策略的設計工作,以使身心 障礙學生能夠在最少限制環境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Parette & Bartlett, 1996)。同時也要求 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資格鑑定以及設計計畫,須以多專業團隊的方式進行,避免單一專業 對特教服務造成過多或獨斷的影響。在該法的要求下,教師、心理治療師及其他相關專 業人員於1975 年發展出正式的合作關係(曾美娟,2003;Thomas, 1991)。94-142 公法 的基本目標為:1.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的公立教育之就學機會,不因障礙而被剝奪學 習機會;2.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最少限制的環境(LRE)中接受教育(李慶良,2004;周 天賜,1994;鈕文英,1998;鍾蕙美,2007;羅湘敏,2001)。且該法案中提到,公立 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免費與適當的教育及相關服務;相關服務的內容包括:交通、
語言病理學、聽力學、心理學服務、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休閒活動、早期篩檢、諮商、
以診斷及鑑定為目的之醫療服務、學校健健服務、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家長諮詢與訓練 等。相關服務並非提供給每一位有缺陷或障礙的學生,而是視個案情況的不同做調整(周 天賜,1994)。
1986 年「殘障兒童教育法修正案」(The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PL 99-457) 宣稱,「一個全國性、廣泛性、協調性,專業團隊的整合方案乃設計 IEP 之 原則」(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1992)(引自林佩欣、周玫君,2002:27-39),其 中將障礙兒童接受免費教育的年限往下延伸至三至五歲,並說明聯邦政府將逐年將提供 經費,協助各州在五年內,對零至三歲障礙兒童籌建全州性的(statewide)、全面性的 (comprehensive)、協調性的(coordinated)、多專業的(multidisciplinary)、跨機構的
(interagency)服務體系(引自吳亭方、孟令夫,2000:557-592)。
1990 年修訂之 94-142 公法,將「殘障兒童教育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
(The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 PL 101- 476),將相關服務的項目增 加了社工服務與復健諮商,且強調轉銜服務的重要性。並規定聯邦政府撥款協助各州或 地方,改進其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以協助在學或剛畢業的身心障礙學生,獲得轉 銜服務、職業訓練、成人教育、支持性就業、獨立和社區生活或其他成人服務等(吳亭 方、孟令夫,2000)。
1997 年 IDEA 修正案( PL 105- 17 ) 更增加了定向行動服務(Tumbull, Rainbolt, &
Buchele-Ash,1997)。此法案指出符合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礙者必須有個別化教育方 案,而個別化教育方案之參與者有家長、個案管理員、教師、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人員(Auxter, Pyfer, & Heutter,1997)。並且規定針對出生至未滿三足歲的嬰幼兒服務 的早期療育,提供服務的主要專業人員包括特教教師、說話與語言病理學家、聽力師、
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醫生、社工人員、護理師、營養師、家庭治療師、定向 行動人員、小兒科醫生及其他專科醫師等;針對三到二十一歲身心障礙學生所提供之特 殊教育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包括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 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員及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吳東峰,2009)。而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Personnel Development(CSPD)條款規定每州的州政府必須規劃 及執行一套特殊教育人員發展綜合體系,以保證可以充分的提供合格之特殊教育人員、
普通教育人員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人員(李慶良,2002)。
2004 年 IDEA 改善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PL 108- 446 ) Part A 部份提供休閒治療和非以英語文母語的翻譯服務,相對的相關專業人員 增加了休閒治療師及翻譯人員(鍾蕙美,2007)。此法案亦將學校心理服務及學校醫護 服務納入相關服務之項目中(李宗和,2008)。綜觀上述美國法律的演變,身心障礙學 生接受特殊教育的過程,以專業團隊規劃及提供相關服務,視為法律上的要求(陳麗如,
法國於1975 年公布之「殘障福利導向法」(Loi dorientation en faveur des personnes handicapees)強調特殊教育除改善環境外,並須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等服務措施,
以協助殘障者適應其生活、學業與就業。1989 年修正的「教育導向法」(Orientation Law of Education)規定,特殊教育應結合教育、心理、社工、醫療及科技等專業人員共同依 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服務(李宗和,2008)。而 1990 年新成立之「適應困難學生特殊 輔導網」(RASED)其成員包括小兒科醫生、精神科醫生、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 療師、語言治療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師等,以提供在學習上或生活上有困難或適應 問題之學生符合其特殊需求之協助,在1991 年制定的教育法規定,自 1992 年起有特殊 需求之幼兒由社會醫療體系提供早期療育的服務,而學齡兒童則由學校教師、專業團隊 與家長共同合作,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需求的相關服務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社區及學 校生活的能力(引自林貴美,2001:41-58)。
英國1993 年的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提到學校應以跨專業團隊的方式合作,評估 有特殊需求的學生(羅湘敏,2001)。除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亦須提供「非教育服務」
(non-educational services),包括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部門提供教育部份所需之協助。1997 年特殊教育綠皮書將「共同合作」(Working together)項目列入八大主題,強調需加強各 單位間的協調合作(李宗和,2008)。
韓國1977 年通過的「特殊教育振興法」除了規定提供免費的教育和相關服務予身 心障礙學生,且特殊教育機構可增聘專業人員(羅湘敏,2001)。
從美國、法國、英國及韓國等特殊教育相關法令的制定中足以瞭解到,政府重視特 殊教育,制定相關法令,做為法源依據,特殊教育應結合各單位相關專業團隊擬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適當的服務,並將接受服務的年齡向下與向上延 伸,已成為特殊教育之趨勢。
二、國內方面
與前述國外專業團隊相關法律訂定相較之下,國內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法律制定 較晚。1987 年制定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指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必要時 必得商請學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此法並未規定相關專業團隊服務為必要,
僅說明必要時學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李佩珊,2007)。直到 1997 年修訂之特 殊教育法始為專業團隊運作立下明確的法源依據,此後至今許多相關法令條文陸續制 定,玆將專業團隊運作相關之法源依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法源依據、專業團隊提供服務 之方式、專業團隊之成員、相關專業人員之聘任、專業團隊之行政制度及專業團隊參與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等六向度整理如表2-1,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法源依據
1997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2 條分別明示「對身心障礙學 生,應配合其需要,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幼稚 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及「身心障 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以上 條文為特殊教育專業團隊運作的法源依據。
除特殊教育法外,2004 年訂定發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內政部,
2004)第 5 條指出應依須早期療育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需求,以團 隊合作的方式提供服務與照顧。2007 年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的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內政部,2007)第 30 條指出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視其 障礙程度與類別,提供所需之專業人員、器材、環境與資源。2009 年修正公布之特 殊教育法將特殊教育之實施降至三歲開始,結合專業評估與相關資源,提供身心障 礙兒童早期療育。
(二)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方式
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方式在1997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即已提出「身心 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教育部,1999a)第 3 條指示專業人員與 特教教師積極合作參與「提供下列專業服務:1.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之擬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直接服務。2.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 詢等間接服務」。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2 條、第 3 條、第 7 條與第 8 條分別 提及「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 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統 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1.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2.參與學生個別 化教育計畫。3.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 專業服務。4.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5.提供其他相關 專業服務。」、「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
「專業團隊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專業服務 時,應主動邀請學生家長參與;服務後之結果,應通知學生家長,並作成紀錄,建 檔保存」。
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09a)第 18 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 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更明示特殊
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09a)第 18 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 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更明示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