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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研究探討政府於 2003 年起至 2019 年間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為課 題,基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是推動相關體育政策議題的重要一環,又體育政策既是教 育政策一環,亦是屬於公共政策範疇之一,為增進對本研究有更深一層瞭解和分析,

以下即就「專任運動教練」、「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與「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等名詞加以解釋和說明:

一、專任運動教練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 26 條所稱專任運動教練有兩種型態,第一種型態是經 由 2003 年 2 月 8 日前經時任教育部或者是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以招考儲訓合格 方式進用為專任運動教練,並分派於教育部管轄國私立高中高職學校和國私立大 專校院或地方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專門從事有關運動團隊之訓練、比賽及推展體 育活動之工作者,即比照《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性質或《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性質的約聘 (僱) 專任運動教練,為區隔與定位類此 人員則俗稱為舊制專任運動教練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2019) ;第二 種型態是經由 2003 年 2 月 8 日修正《國民體育法》及 20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專任運動教練係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 定合格,並取得專任運動教練證,而由公立各級學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於學校當中,專門從事有關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的 體育專業人員,即具有教育人員與體育專業人員性質的專任運動教練以及正式編 制專任有給人員,是受到保障,俗稱新制專任運動教練或主管機關已核定或備查 所屬學校的組織章程之員額編制表所載明的運動教練 (亦可稱為編制內專任運動 教練)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2019) 。

本研究所指的專任運動教練,是依總統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所發生效 力的 2003 年 2 月 8 日修正《國民體育法》及 20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而具有教育人員之任用,且持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

法》審定合格之專任運動教練證,並經由各級學校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所聘任專門從事學校的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的體育 專業人員及教育人員身分者。

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

公共政策之意涵,指為政府為解決當下的社會問題與滿足公共需求而擬定,

所作決定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的選擇,可藉由一定程序且所提出一系列行動綱領,

舉凡教育、經濟等任何存在的公共社會問題,需透過政府規劃相關方案來解決,

如法律、規章、方案、計畫等各種相關活動 (丘昌榮,2013) 。吳定 (2003) 與 (2013) 進一步對於公共政策的觀點予以說明,指出戴伊 (Thomas Dye) 認為公共政策就 是政府凡是在選擇一個有刻意目的行動的作為或採取消極與刻意有目的而不作行 動的不作為,就他綜合相關觀點而闡述公共政策而言,則是制訂公共政策之目的 是在解決或滿足某項公眾的公共問題需求,經由第一部門政府機關所制訂的,以 法律、行政命令、規章、方案、計畫、細則、服務或者是產品等各種相關活動來 表示公共政策的意涵,而前述所謂的意涵是包括政府所決定作為及如何做為的某 政策活動。根據公共政策的意義,體育政策可定義目的是政府為謀求解決國家某 個體育運動的問題或者是滿足某體育需求,所做出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政策決 定的所有事項,包括各種體育法令、規章、方針、方案、計畫、策略等,而專任 運動教練政策是體育政策制定過程的一環 (鄭志富,2018) 。

本研究所指的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定義為政府針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 後現行推動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之問題,為達永續經營發展專任動教練政策之目標 下,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方面所擬定的指導原則與分針,分別就養成制度、證照 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與績效評量等五面向人才培育制度,期能作深入的瞭 解與分析。

三、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

政策形成係指公共問題發生之際,政策制定者面對確認所面對的問題及產生

的原因為何,經由設計規劃替選方案以及將選定方案予以合法化,就問題對症下 藥,解決問題,而前述階段則產生正式政策的整個過程,其政策形成也就是政策 制度,包括行政機關的政策分析人員負責政策問題的分析且規劃方案以及行政機 關首長或民意代表等具有代表性人士負責有關政策合法化工作 (吳定,2013) 。 專任運動政策形成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包括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前的背 景與目標因素及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的過程,前者係指體育運動內部、社會層 面上問題之相關背景因素與制訂過程時所考慮的原則、功能等要素,而後者為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之特徵、方法。

本研究所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是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法制化時,就 制訂者針對政策形成法制化以前就對政策形成存在的問題與方案進行有系統的分 析,及政策制定者於制訂過程的特性與特徵,就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發生到實施 而予以規劃且發展出適當可接受解決政策法制化前存在問題的行動方案。

四、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

政策執行係指某個政策方案被經由正式程序的合法化後,為使政策方案付諸 實施,在這動態過程中採取相對應的必要性行動計畫,如行政機關於擬定詳細執 行的實施細則或辦法,確立專責單位 (機構) 的設置以便政策方案之推動,而在 專責單位 (機構) 則是設置執行政策方案所需要人力以及配合此方案所投注的經 費與設備等各種必要的資源,以運用適當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等管理方法,

達成預定政策所設定之目的或某個目標的相關活動 (吳定,2003) 。

林水波 (2012) 指出,政策執行其實是在政策推動過程之一環,有效的執行 與落實,才能達成預期的政策目標,它是動態且複雜的過程,在此政策執行過程 當中,其必要的要素是結合負責執行的單位與行政機關需要配置推動的人員,並 採取各項執行的行動措施,且政策設計應不斷地周詳以及各自扮演該單位賦於工 作上的角色,並運用適當的工作職掌所賦予的裁量權,建立既合理且可行的例規,

朝向共同目標與激勵組織員工士氣,透過商議的策略試圖化解或者衡平原本可能

衝突過程,冀以成就行政機關達到某政策的目標,因此,政策貴在能執行,惟若 不能在政策設計時考慮周詳,就不能如期執行政策,也就無法有效達到政策目的,

所做的政策規劃或政策立法充其量便是紙上作業,亦可能是徒勞無功。專任運動 教練政策執行,係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實施的準備及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的措 施與策略。

本研究之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是以從 2003 年法制化起至今,政府推動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養成制度、證照核發、任用分發、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等 五個面向的制度為主。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究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相關實施現況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就 理論與實務分析發現新見解,歸納出本文架構,以為研究設計與研究結果討論的重要 依據。全章共分四節:第一節是瞭解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緣故;第二節為探討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相關研究,第三節為探討國外推動運動教練相關政策;第 四節為文獻總結,期經由本章相關文獻之理論與實務研究的分析與探究,做為本研究 立論之基礎,並更明確說明研究目的及重要性,有助於建立本研究的研究基礎與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