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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形成過程之分析

本研究為了瞭解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形成過程中重要的內涵,使 用文件分析法,蒐集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問題有的政府出版品、研究報告、期刊文章、

相關著作等文件,從文件的要旨,梳理文件的主要內容,分析並瞭解我國推動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形成過程中關於存在的問題、政策制定者過程特徵,以對推動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有完整的探討,從而瞭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是項政策的價值與 意義。

一、政策形成時存在的問題

從實務角度檢視時任推動專任運動制度遭遇問題之現況,主要以下二個存在 問題而催生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往前邁步,茲分述如下:

(一)缺乏法源的依據,無法讓實務面的推動更具法源基礎

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2002 年 6 月 5 日赴立法院第 5 屆第 1 會期法制、教育 及文化兩委員會第 2 次聯席會議就運動教練聘任條例草案報告文件資料 (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2002a) ,瞭解到時任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未法制化之前,係以行政機 關所擬定實施計畫、行政規則推動專任運動教練各項制度,不過推動近二十年中,

經行政機關滾動式檢視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後,對於政策問題的探索與界定是缺乏 有效的保障,推動的肇因主要是因專任運動教練本身、各級學校等相關單位所涉

及到是人的權利和義務,卻無法律明確規定之依據,這乃增加推動專任運動教練 制度,在管理上衍生諸多問題,導致政策推動成果有效。

前述文件資料所呈現問題,其實在教育部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共同推動專任 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2004 年 7 月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草案) 公聽會報告書文件資料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04) ,文本中說明:「……聘用制度及法源依據不健全,對教練之職業保障、歸 屬、定位均不明確,直接負面影響到教練的士氣及意願,造成教練大量的流 失,……,損失國家運動人才資源甚鉅,不僅影響優秀選手的出路,每年也造成 優秀選手大量流失,致使在國際競技運動上無法取得好成績」;教育部於 2005 年 8 月 23 日及同年月 25 日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服務及績效考核辦法 (草案) 公聽會的會議手冊以及 2006 年 5 月 15 日辦理建置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 展制度分區座談會報告書文件資料 (教育部,2005、2006) ,這兩本資料的內容 直指國家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立意良善,但在政策法制化前的實務執行過程 中,然因聘用法源依據等法規不完備、專任運動教練在組織中的定位不明確以及 行政管理層面屢遭詬病等相關問題浮現檯面,使得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立意良善 之期望與實際產生落差,亦造成執行之窘境,顯示當時這些政策問題較難落實發 揮專任運動教練之功能,必須處理之根本問題。

另外,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單位多次研商後,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認為此時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方向既定,遂於 2002 年 12 月提出運動教練法 制化說帖文本資料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2b) ,此說帖之首要重點在於強調針 對政策的延續性影響層面深遠,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是體育政策的重大政策之一,

雖可依據行政命令進行計畫,推動雖有其預定達成的理想與目標,但是理想的政 策落實到實際各級學校訓練情境中,仍能有不盡完善的地方有待改進,包括完善 的法制 (如:權益與義務關係) 、制度的健全 (如:待遇、升遷、保障) 。進一步 說明,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時,依法令為一切措施的準繩,深感唯有透過法制 化的程序才有可能賦予行政機關等有關單位、專任運動教練權利義務,俾貫徹國

家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工具。

從上述文件分析的結果顯示,在此情形下,針對專任運動教練迫切需要解決 的關鍵問題,全面推動則必須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礎上,做為推動專任運動教練制 度的法律依據,也就是有法源依據,實為當務之急,可謂說修法勢在必行,行政 機關必須研擬經由立法建構整體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將政策合法化,使法制規劃 面有全方面開展和政策的落實執行,希望為專任運動教練人力的充實提供具體之 法源依據,使此一政策能夠在法制的基礎之上,解決實務面的問題,如此才能健 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

除了上述這點之外,也由此可說明,不論是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就運動教練聘 任條例草案報告或運動教練法制化說帖,體認到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於 2002 年之前 泰半是處於不穩狀態,種種問題導致專任運動教練發展步履維艱,直到 2002 年與 2003 年期間關鍵時刻朝向法制與永續發展的觀念逐漸受到重視情形下,釐清問題 本質,給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相當的法定位階支撐力,藉由政策合法化之後,換 句話說,提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律規範位階,是以確保政府推動專任運動教練 政策在執行體制上能夠落實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雙軌制的初始條件便成後續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定時的大纛,如此較易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形成存在 問題產生共識,也就是先前的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會後續的政策造成影響,而後期 制定的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與先前的政策是有相關聯性。

(二)專任運動教練在校園身分的屬性定位之商榷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2002 年 12 月提出運動教練法制化說帖文件資料,其政 策文件資料分析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2b) ,分析結果發現論及推動專任運動 教練之定位的用人制度設計的構想,以學歷方式類比《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規 範約聘身分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約僱方式之性質,予 以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才,以充任專業性之工作,其既非行政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有職稱,僅依契約期限工作,既不是行政機關所聘任的約聘人員,也非屬行政機 關所聘任的約僱人員,則身分定位一直都是妾身未明。

若根據立法院公報中記載的立法院第 5 屆第 2 會期第 1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之文件資料 (立法院,2003) ,顯示當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德福的一 些說法,即當時行政部門對於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的看法:「……在身分 還是像化外之人民一樣,既不受教育人員條例的保障,也不等同約聘僱人員的規 定,而只是準用約僱人員的規定,這種身分一直延續到現在」。因此,前述文件可 以知道時任專任運動教練身分未有合理歸屬,無法解決當時妾身未明,沒保障、

沒專業定位之情況,這對國家積極地投入大量專業人力進入校園從事培育優秀運 動選手來說,不論是客串的方式或沒有固定且定期的培育,其培訓工作是較無延 續性,凸顯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延續性及穩定性的重要性。

其次,雖說將學校之專任運動教練與體育教師的任務本質不同,然因專任運 動教練在學校角色定位不明,縱使有工作權等相關一切權利及義務的規範,而有 所賦予專任運動教練的責任於學校從事訓練工作,但未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 命令,難以建立專業化的專任運動教練之規範體系。

再者,專任運動教練在專業角色地位是未獲肯定,而又非屬教育人員、非屬 正式編制內人員的身分窘境下,進入學校從事發掘、訓練或指導優秀運動人才之 專業工作,使學校不同人員對專任運動教練角色的認定有不同觀點,此在行政機 關推動學校有專任運動教練的理想角色和專任運動教練本身期望兩者間拉扯、產 生矛盾,除從事專業訓練工作外,部分工作範疇與體育教師或行政人員重疊,亦 有與學校端需求存有落差,相關人員容易自我解讀的狀況產生,便會對專任運動 教練於校園中之定位和專業展現投注不適切需求與專業期待,儼然成為專任運動 教練在校園中存有角色職責定位之困境,逐漸成為潛在困境成因,使其專任運動 教練之專業性會有許多的疑慮,更紊亂到專任運動教練在此領域的歸屬感、工作 表現、留任意願,對自己的專業角色也較缺乏清楚、明白的界定,無助於專任運 動教練在學校角色的明確及品質的提升,無法發揮當初推動專任運動教練之訓練 與體育教師之教學職務分途,各司其職的精神,突顯出專任運動教練角色在學校 的脆弱,對落實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在各級學校的永續發展未有推波助瀾之效果且

其影響實難小覷。因此,專任運動教練在學校定位之困境值得關切,誠須行政機 關加以重視,尋求選擇性替代方案,便是政策及法令制定和規範加以解決。

二、政策制定者的特性及過程特徵

行政機關政策制定者檢視針對長期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中有關各制度面有不合 理之處加以興革的重要課題,如缺乏法源依據問題等,另從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 發展歷程,瞭解是一種複雜、動態、發展和循環之過程,因為政策互動關係人是 受到行政機關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影響,在推動過程便會影響政策問題的意義 和相關範疇,是故,邀請政策互動關係人進行多方溝通與協調,達成共識後,瞭

行政機關政策制定者檢視針對長期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中有關各制度面有不合 理之處加以興革的重要課題,如缺乏法源依據問題等,另從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 發展歷程,瞭解是一種複雜、動態、發展和循環之過程,因為政策互動關係人是 受到行政機關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影響,在推動過程便會影響政策問題的意義 和相關範疇,是故,邀請政策互動關係人進行多方溝通與協調,達成共識後,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