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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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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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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學院體育學系 博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 of Sports and Recreation.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Doctoral Dissertation.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研究 A Study of Policy Facilitation on Fulltime School Athletic Coaches in Taiwan. 楊金昌 YANG, Jin-Chang. 指導教授 Advisor:鄭志富 博士 Ed.D.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January 2020.

(2) 謝 辭 「天道酬勤」 ,在此完成學位的時刻,想告訴在天堂的媽,做為您的孩子,秉持著 一分耕耘一分收獲、時時感念生命中的每個人,我做到了,完成遙不可及的博士學習 旅程,這趟旅程的學習與成長,讓我著實體驗學術研究的真諦與如何兼顧工作和學業 的衡平,有艱辛挫折,也有苦中帶甘,更多的是學習到寶貴和感恩,豐富我的人生。 自 2011 年踏入公職之後,便於專任運動教練結下淵源,曾於地方與中央行政機關 專辦專任運動教練業務,因此對政策之推動甚感關心,以及全國各地專任運動教練們 對我的支持與鞭策,促使我撰寫「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作為研究題目。 首先,我要感謝的是指導教授鄭志富博士,不僅治學嚴謹,在研究過程和未來人 生旅途以循循善誘的提點讓我領悟,深化研究的內涵與站穩腳步大步向前,師恩浩蕩 與銘感於心。其次,感謝口試委員陳鴻雁教授、邱炳坤教授、季力康教授的細心指導、 針砭修飾和惠予諸多寶貴意見,以及擔任口試召集人名譽教授吳清基博士的剴切釜正 與建議,使得本論文得以周延完善,在此致上最高的感謝,師恩浩瀚,永難忘懷。 在師大這三年半以來,有幸能通過筆試、面試及等待通知放榜三階段進入至鄭派 經營學門大家庭,與研究生一起學習,獲益良多,都是我學習的對象。另外,感謝東 師體育學長鄭勵君教授對我的鼓勵與期待,永生難忘;感謝陳美燕教授、謝富秀教授 及詹俊成副教授等多位師長對我在求學過程中時時關懷與鼓勵,心中無限的感恩;感 謝所有研究參與者撥冗協助我的研究,使研究資料能豐富詳實,不勝感激;感謝豐家 在我論文計畫與學位口試時全程的協助;感謝宜珍學姐、芯妤、欣瑋及帛霖協助檢視; 同時要感謝我服務單位的長官與同仁,在進修期間給予工作上的幫忙,深深感謝。 行文至此,感謝家人的陪伴與支持,讓我無後顧之憂地充實自我、專心學習、結 識朋友以及完成論文寫作。我想這份得來不易的成果,將此博士論文謹送給我最懷念 的媽媽與我的家人、所有關心與鼓勵我的長官、師長、專任運動教練及朋友們。 楊金昌. 謹誌. 2020 年 1 月 25 日. i.

(3)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研究 2020 年 1 月 研 究 生:楊金昌 指導教授:鄭志富 摘要 專任運動教練在臺灣是 1986 年推動一項重要的體育政策之一,期後於 2003 年推 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賦予嶄新的風貌,也對整體的體育運動具有歷史性的重 要意義與作用。本研究旨在分析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形成背景因素,探討法制 化後政策執行現況以及提出策進作為。本研究方法以文件分析法、焦點團體座談法及 修正式德爾菲法,針對「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 效評量」面向提出具體策進作為;再採問卷調查法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調查,以瞭解 本研究政策的各面向重要性得以有效制定策進作為。本研究結論有三點,第一是專任 運動教練是體育政策的一環,於 2003 年《國民體育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 通過案,不僅獲得法源依據及明確教育人員角色定位,解決長期推動期間存在問題, 也納為正式編制體系之首創,成為進入學校職場工作開拓的重要里程碑;第二為當前 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育方面,應與時俱進隨時檢視政策發展,展現其各制度專業化的 滾動修正,發揮引領人才培育之作用,逐步落實體育運動白皮書提及專任運動教練人 才培育的重要希望工程;第三為本研究所提五個面向及 22 條次要項目的策進作為,透 過焦點團體座談及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進行檢核及整合之專家意見後,獲 得專家重要性及共識性,具有適切性,可供行政單位未來相關政策或方案之參考。綜 論上述,本研究提出盡速建立養成制度、實習檢定資格制度、研訂專業進修與績效評 量獎勵措施之短中長期的具體建議供行政機關未來施政方向之參考與政策執行的實務 性建議。. 關鍵詞: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政策執行、修正式德爾菲法、體育政策 ii.

(4) A study of policy facilitation on fulltime school athletic coaches in Taiwan January, 2020 Author: YANG, Jin-Chang Advisor: CHENG, Chih-Fu. Abstract As one of Taiwan’s most important sports policies promoted in 1986, the fulltime athletic coach policy was made into law later in 2003, giving it a new look along with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and role for sports overall.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background factors of the legalization of fulltime athletic coach policy, explore the current status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after legalization, and propose strategies for implementation. Research methods adopted by this study included document analysis, focus group discussion, and modified Delphi method to propos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strategies for the "cultivation system", "certificate issuance", "allocation appointment", "professional training", and "performance appraisal". Furthermore, a questionnaire survey targeting the fulltime athletic coaches was conducted to investigate and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various aspects of this research policy as well as to formulate effective strategies. There were three conclusions from this study. The first was that fulltime athletic coaches are part of the sports policy, to which the amendment and approval of “National Sports Act “and “Act of Governing the Appointment of Educators” in 2003 not only enables this policy to obtain legal basis, define the role of educators, and solve problems during the long-term promotion, but also lets it be regarded as the first of the formal established systems and an important milestone for entering the school workplace. The second aspect was the talent cultivation for current fulltime athletic coaches which shoul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nd review policy developments at any time, so as to show the rolling amendments of its various systems specialization, which give play to the role of leading talent cultivation, and to. iii.

(5) gradually implement the important hope project emphasized in sports white paper about the talent training for fulltime athletic coaches. The third was to propose strategic implementations of five aspects with 22 items. After reviewing and integrating expert opinions through focus group discussions and the revised Delphi expert opinion questionnaire, the importance and consensus of experts were obtained, which were relevant and suitable for the reference of related policies or pla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unit in the future. To sum up the above,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short, medium, and long-term concrete suggestions for establishing a training system, an internship qualification system, and developing professional training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ncentive measures as soon as possible as practical reference to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for their policy dire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Fulltime athletic coaches, policy legitimization, policy execution, modified Delphi method, sports policy. iv.

(6) 目 次 謝 辭 .................................................................................................................... i 中文摘要 ............................................................................................................... ii 英文摘要 .............................................................................................................. iii 目 次 ................................................................................................................... v 表 次 ................................................................................................................ viii 圖 次 ................................................................................................................... x.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13 第五節 名詞釋義 .......................................................................................................... 17. 第貳章 文獻探討 ............................................................................................. 21 第一節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緣起 .................................................................. 21 第二節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相關研究 .......................................................... 33 第三節 國外推動運動教練相關政策之探討 .............................................................. 55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71. v.

(7) 第參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77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77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 ...................................................................................................... 79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87 第四節 研究實施 .......................................................................................................... 95 第五節 研究資料處理 .................................................................................................. 97 第六節 研究倫理 ........................................................................................................ 105. 第肆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 109 第一節 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形成過程之分析 ........................................................ 109 第二節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執行情形之焦點團體座談結果分析 ............ 119 第三節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改進建議之修正式德爾菲專家調查問卷結果分析 .... 147 第四節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改進建議之描述性統計結果分析 ................................ 183 第五節 綜合討論 ........................................................................................................ 193.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 211 第一節 結論 ................................................................................................................ 211 第二節 建議 ................................................................................................................ 215 第三節 研究者反思 .................................................................................................... 221. 參考文獻 ........................................................................................................... 223. 附錄 ................................................................................................................... 238 附錄一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研究 (焦點團體座談會議) ....................... 238 vi.

(8) 附錄二.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策進作為研究問卷 (學者專家審查用 版本) .............................................................................................................. 240. 附錄三.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策進作為研究問卷 (學者專家審查結 果彙整表) ...................................................................................................... 246. 附錄四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問卷 (修正式德爾菲) (第一次正 式調查問卷)................................................................................................... 252 附錄五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問卷 (修正式德爾菲) (第二次正 式調查問卷)................................................................................................... 258 附錄六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問卷 (專任運動教練版本) ....... 264. vii.

(9) 表 次 表 2-1 專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一覽表............................................................................ 30 表 2-2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前有關規劃培訓課程表................................................ 34 表 2-3 教育部公告專業知識課程表.................................................................................... 43 表 2-4 新進專任運動教練進修課程綱要表........................................................................ 46 表 2-5 在職專任運動教練進修課程綱要表........................................................................ 50 表 2-6 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之過往與現行配分比率規定一覽表................................ 54 表 2-7 美國制定國家運動教練標準一覽表........................................................................ 59 表 2-8 美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建立完善運動教練制度之比較表............................ 69 表 3-1 焦點團體座談參與者名單一覽表............................................................................ 80 表 3-2 修正式德爾菲法專家小組委員名單一覽表............................................................ 84 表 3-3 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之專家諮詢名單一覽表.................................... 89 表 3-4 本研究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發放與回收情形一覽表........................ 99 表 3-5 本研究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之一致性判別表.................................. 101 表 3-6 本研究描述性統計之變數代表意義一覽表.......................................................... 102 表 4-1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策進作為問卷雛形對照表.......................... 144 表 4-2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養成制度面向統計結果表.............. 148 表 4-3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養成制度面向專家意見彙整表...... 150 表 4-4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養成制度面向綜整情形表.............. 152 表 4-5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證照核發面向統計結果表.............. 155 表 4-6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證照核發面向專家意見彙整表...... 156 表 4-7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證照核發面向綜整情形表.............. 159 表 4-8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分發任用面向統計結果表.............. 160 表 4-9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分發任用面向專家意見彙整表...... 161. viii.

(10) 表 4-10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分發任用面向綜整情形表............ 162 表 4-11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專業進修面向統計結果表 ............ 163 表 4-12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專業進修面向專家意見彙整表.... 164 表 4-13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專業進修面向綜整情形表............ 165 表 4-14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績效評量面向統計結果表............ 167 表 4-15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績效評量向專家意見彙整表........ 168 表 4-16 第一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績效評量面向綜整情形表............ 169 表 4-17 第二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證照核發面向統計結果表............ 170 表 4-18 證照核發面向於第一回合與第二回合統計分析表............................................ 172 表 4-19 第二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分發任用面向統計結果表............ 173 表 4-20 分發任用面向於第一回合與第二回合統計分析表............................................ 174 表 4-21 第二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專業進修面向統計結果表............ 175 表 4-22 專業進修面向於第一回合與第二回合統計分析表............................................ 176 表 4-23 第二回合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策進作為之績效評量面向統計結果表............ 177 表 4-24 第一回合與第二回合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結果分析對照表........ 179 表 4-25 全國專任運動教練基本資料分析表.................................................................... 184 表 4-26 專任運動教練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之現 況分析表 ............................................................................................................... 187 表 4-27 問卷各項目整體可靠性信度分析統計量一覽表................................................ 190 表 4-28 問卷整體信度分析一覽表.................................................................................... 192. ix.

(11)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12 圖 2-1 2005-2018 年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之每年審定合格人數統計圖 ..... 39 圖 2-2 2008-2018 年專任運動教練於各級學校每年聘任人數統計圖 ............................. 40 圖 2-3 2005-2018 年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人數與學校聘任人數統計圖 ............. 41 圖 3-1 研究架構圖................................................................................................................ 78. x.

(12) 第壹章. 緒論. 本章旨在闡釋研究背景,彰顯研究旨趣之價值,從專任運動教練從約聘 (僱) 聘 用計畫到成為編制內教育人員歷程為本研究政策背景之重要性談起,接著,體育是公 共政策的一環,透過研究動機、研究必要性為說明本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最後,為 使本研究範圍明確化,茲說明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範圍與限制以及重要名詞釋義, 俾利瞭解本研究方向,也希望能對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相關研究略盡心力。.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有計畫的長期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之好壞,端看國家投入專任運動教練的人力多 寡,攸關優秀運動選手的學習發展與培育。國人一般相信,為讓專任運動教練制度能 永續發展,經由立法上保障專任運動教練,再從政策與行政上支撐專任運動教練進入 校園培育國家優秀運動選手,會是一個相對地有效的發展路徑。我國專任運動教練從 起初約聘 (僱) 人員方式,走到配合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而以計畫型用人的方式來 持續投入專任運動教練,在這期間有許多問題,透過教育部體育司與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多年的通力及努力,為建立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朝永續經營,取而代之的是 2003 年修 正《國民體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後,此為專任運動教練政策首次提升至法 律層面的規範,提供行政機關執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明確的法律依據,真正落實專任 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不僅解決專任運動教練多年在校園、管理等爭議問題,藉由擬 訂相關配套法令及建立制度性規範,這是推動專任運動教練從量變轉為質變,更是對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進行根本性的翻轉。此外,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做為國家體育 政策的軸心之一,在相關文獻中鮮少有國家將專任運動教練正式成為依法聘任為組織 正式編制內具有教育人員身分及獲得保障權利之案例,對於我國的體育發展極具獨特 性與重要性,值得關注,也影響深遠。因此,本研究以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為研究主體, 探究臺灣 2003 年起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相關規劃與實施。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體育司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合併為教育部體育署, 1.

(13) 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推動國家各項體育運動政策,且教育部頒布體育運動政策白皮 書,對於優質學校體育之推動,有賴充足專業的體育人才,亦點出專任運動教練人才 培育與進修制度議題尚待解決或急需重視的問題。由此可見,厚植優秀運動人才培育 的運動訓練之落實與否,攸關我國推動學校體育及運動之成效至深且鉅,更突顯其重 要性。質言之,就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之發展現況而言,面臨諸多問題有待解決, 也顯示出專任運動教練為我國在體育政策的重要課題之一。 事實上,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之所以能法制化,由政策規劃者行政機關依循行政程 序,送交立法機關的合法化過程,使政策合法化為當前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樹立針砭, 期使行政機關推動專任運動教練各項制度有所遵循。吳定 (2003) 指出國家任何一個 公共政策是經過一般的過程,應依政策問題的確認、可行政策的規劃、政策的合法化 (法制化) 、執行政策及評估政策成果等五個階段架構進行。此外,政策規劃階段為公 正政策過程中的重要階段,而被視為替政策問題尋找各種解決方案的過程,以連結手 段與預定目標的因果關係。因此,為了解臺灣專任運動教練於政策規劃階段情形,本 研究依據教育部在 2010 年召開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中,已將落實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納 入全民運動與健康促進議題及 2013 年頒布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關於建立專任運動教 練人力培育與進修制度做為政策規劃設計架構 (教育部,2010、2013) ,並參考國內 以專任運動教練為主題研究 (何卓飛,2018;辛俊賢,2000;洪嘉文、尤杏暖,2006; 高雅玲,2017;許馨文,2008;黃志雄,2005;楊金昌,2016;詹俊成、陳素青,2001; 蘇錦雀、鄭志富、蔡秀華,2018) ,將本研究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分為「養成 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等五個面向做為基礎 架構,藉由五個面向資料蒐集和分析,深入探討對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規劃有 全面性和系統性的整理與規劃,使讀者對此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歷史脈絡與發展有深 深瞭解政府推動此政策的撥種與耕耘之歷程,此係撰寫本研究的主要動機之一。 其次,綜合相關文獻,依現行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實施現況可發現若干問題,包括 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育、證照制度之品質、各級學校之聘任、進修制度以及績效評量 等方面問題,影響這些制度的問題可從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時,政策規劃之內容 2.

(14) 進行,當初設計內容與現況實施所產生前述問題,就相當值得深入探討。從許多政策 問題發生之後,關鍵在於能追本溯源至當初政策規劃之時的設計內容、精神,瞭解當 初設計方向,才能清楚地瞭解現在實施問題之所在,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丘昌泰, 2013;林水波、張世賢,2006) 。因此,據其精神,針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問題,進 行剖析與瞭解,同時提出改善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略,才能有助專任運動教練政策 的永續發展,此乃本研究動機二。 目前,就關注臺灣專任運動教練之政策研究來看,國內多數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研 究專任運動教練於職場上關於工作方面之滿意度、壓力與倦怠 (王膺涵,2012;陳妍 含,2000;陳嘉秀,2011;黃明仁,2098;黃莉萍,2016;黃智章,2014;蕭淑婷, 2008) ,就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脈絡議題之研究,除有針對強化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專 任運動教練績效評估指標及教育人員之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外,並未見有特別聚焦 於研究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有關「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 業進修」及「績效評量」等五個面向之脈絡為探討主題,其相關研究付之闕如,是亟 待開發之新興研究領域,值得探究。此外,Borges, Rosado, Oliveira 與 Freitas (2015) 和 Houlihan (2012) 指出,相關體育的政策屬於國家公共政策領域的範疇,從公共政策的 過程來看體育政策之推展,各國研擬體育運動政策之相關計畫後,將已擬定明確的執 行方向轉化為具體可行的措施據以執行,如國家規劃所投資運動教練人力資本多寡, 這與中央行政機關以立法制定之政策、優秀運動人才之培育、國家投入成本之效益、 競技運動政策之推動等有著重要的關係,其攸關落實運動教練政策之推動與執行的重 要關鍵及實現國家競技運動實力的成功與否重要因素之一。再者,研究者於蒐集專任 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之有關文獻時發現,此領域研究中以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為研究 主題尚不多見,凸顯對於此議題研究之缺乏,同時對於成為編制內教育人員之專任運 動教練之獨創政策,有其深究與探討之必要。因此,希望能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領 域研究裡,除能做為後續行政機關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參考,也提供相關人士更 關心國家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情形與研究,實為引發第三個動機進行此研究。 有鑑於此,對於上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重要性包括充實政策領域的研究、強化 3.

(15) 制度的功能及做為訂 (修) 政策的參考三個層次。首先,在充實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 策之研究方面,大多以工作滿意、工作壓力、工作倦怠、相關法令、績效評量、增能 研習等面向為主,其以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為議題較少被探討且相關研究尚付之闕如, 是重要研究缺口,也是亟待充實相關政策面向研究。其次,依據《國民體育法》與《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已將專任運動教練有法律保障之依據與定位教育人員角色之功能, 且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亦探討專任運動教練課題,顯然是值得持續關注的議題,可見 政策面的研究具有引導之功能導向。故,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正是體育政策的重要議題 之一,實為值得研究之核心議題,且頗具實務及學術研究價值,故自屬有相當必要之 研究。另外,就有關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功能而言,中央行政機關將體育教學與運動 訓練本質予以分流後,開創於教育的本質與基本原則有關體育教師之體育教學及專任 運動教練之運動訓練的手段,各司其職。然而,專任運動教練既屬專業人員及教育人 員,同時如同教師角色,若能從政策理論與實務之探討專任運動教練在學校體育過程 中重要環節問題予以精進,有其助於強化專任運動教練之培育及管理制度之功能。 第三研究重要性,我國規劃優秀運動人才來源有運動選手四級培訓體系、體育班 制度及體育學校三種管道,其中,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多數在各級學校進行,而專任運 動教練進入校園擔任運動訓練工作扮演重要的專業人力,不僅從事運動訓練之專業工 作者,更是教育工作者。本研究就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時形成問題、探求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執行過程的問題及策略作為外,也提供另一個視角,配合學校體 育政策,以達成競技運動與學校體育之目標,將有助於釐清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的 問題且參酌學校體育政策之資訊,經由政策理論與實務的結合,朝向專任運動教練之 永續經營方向邁進,以做為未來修 (訂) 定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參考。 揆諸所述,本研究是以過往文獻研究資料為基礎,藉由政府出版的全國教育會議 及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中,有關專任運動教練的政策規劃相關資料的文件分析,瞭解 時任推動專任運動教練之法制化背景外,也透過焦點團體座談的進行,分析目前推動 專任運動教練之現況問題,並結合修正式德爾菲法及問卷調查法的方式,提供解決策 略的策進作為,做為未來政府施政的參考。 4.

(16)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是屬於體育政策的一環,主要用於解決專任運動教練問題,回 應各界對建立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期望,2003 年起,專任運動教練在法律的保障下, 不僅確立專任運動教練在學校具專業法定地位,也正式成為教育人員,可謂具有體育 專業人員與教育人員身分,開啟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新頁。因此,一項專任運動教練 政策的頒布,影響各級學校專任因運動代表隊或運動社團所需專人力聘任專任運動教 練之意願,更對專任運動教練人員產生直接的影響,它必須是讓更多人瞭解專任運動 教練政策之方向。因此,本研究的目的與待答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究目的 基於前節所述本研究之動機與背景的緣由,其目的著重系統性探究我國自 2003 年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政策形成過程、法制化後政策執行情形及政策 實施目標達成度,尋求專家意見之交集與歸納分析,期盼有助於政策方向之提供 與執行制度之精進。故本研究具體目的如下: (一)分析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形成背景因素。 (二)探討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現有政策之執行與問題。 (三)提出解決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改進建議之做法,供未來政府對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訂 (修) 定之參考。. 二、待答問題 為本研究達成此上述的研究目的,可細分為相對地呼應所產生的問題,具體 而言,本研究待答的問題包含: (一)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形成過程為何? 1.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時存在的問題為何? 2.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者於制訂過程的特性與特徵為何? (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現有政策執行情形為何? 1.養成制度之現況為何? 5.

(17) 2.證照核發之現況為何? 3.分發任用之現況為何? 4.專業進修之現況為何? 5.績效評量之現況為何? (三)提出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改進建議為何? 1.養成制度之改進作法為何? 2.證照核發之改進作法為何? 3.分發任用之改進作法為何? 4.專業進修之改進作法為何? 5.績效評量之改進作為為何?. 6.

(18)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節研究方法與步驟,首先透過文件分析探討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 時相關政策規劃,以及文獻探討進行整體與歸納出初步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有關人才 培育之初步建構;其次,以焦點團體座談方式深入探討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後 所執行之問題與提出改進意見,其後整理與歸納現況問題且綜整提出改進方法和先前 文獻探討所初步整體之建構;再者,以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問卷調查做為主要之研 究方法,以提出解決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策進作為之指標;最後,針對專任運動 教練進行填答問卷,透過 SPSS 統計軟體工具,瞭解與確認對其本研究提出政策執行 之策進作為的看法。具體言之,本研究採行的研究方法與步驟,簡要說明如下:. 一、研究方法 依據研究的目的與待答問題,是以文件分析法、焦點團體座談法、修正式德 爾菲法及問卷調查法做為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文件分析法 (Document Analysis) 文件分析的意義在於探討與研究者所研究主題之相關文件資料,主要能夠確 定對歷史資料的真實後加以分析,而做為研究的基礎,研究者依據目前的事實資 料,包括相關法令規章、實施計畫、政府公報等進行文件蒐集與加以整理分析, 以瞭解某項政策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透過分析研究來解決過程或者是可能產生 的結果,從中獲得結論的一種方法,也適用於政策方面各階段之蒐集與分析工作 (王文科、王智弘,2017;吳定,2013) 。 故本研究利用文件分析蒐集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以及五個面向方面之文 獻,透過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蒐集方式,彙整國內關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文 件,包括法令、期刊論文、政府出版品等資料探入探討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 時現存問題、制訂者的特性、法制化後執行問題與解決策略等,以及國外對運動 教練在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績效評量五個制度面的做法 之參考進行探討,做為研究方法有其適當性。 7.

(19) (二)焦點團體座談法 (Focus Group Discussion) 焦點團體座談法是具有多功能的研究方法之一,也是一種以團體方式進行訪 談的質性研究方法之一,主要功能是藉由團體中成員的互動和討論,不僅可以協 助研究者釐清研究方向的功能外,亦能在短時間的訪談過程針對研究者的研究議 題充分討論,使研究者能從這些對話與互動當中,完整地蒐集研究資料飽和、真 實反映看法的質性調查研究之方法,達到研究資料收集的目的。 姜義村與張瀞文 (2004) 、潘淑滿 (2003) 、Krueger 與 Casey (2014) 指出焦 點團體座談又稱為焦點團體法,是近年來社會科學研究領域被經常性運用的質性 研究方法,目前焦點團體座談法已是研究者運用在各個領域的研究中,例如於教 育、體育、公共政策等領域,奠定於學術研究的重要性,因此學者、實務專家或 研究者認為使用焦點團體座談用來蒐集資料,因為具有效性且高效率的研究方 法,主要是透過有系統化的團體互動方式蒐集資料,可使研究參與者表達內心的 想法、經驗和觀點,主要是選取某些符合研究者所需特定對象受訪者所組成小團 體,經由一位熟練的主持人 (moderator) 從旁引導成員進行焦點團體座談,讓團 體成員快速進入討論與互動,針對研究者所提的主題聚焦及凝聚共識,而這整個 訪談過程中,研究者扮演中介者、引導者、傾聽者及資料分析的角色,催化團體 成員能踴躍和充分對相關議題提出看法和觀點,作為研究者蒐集團體成員的談話 內容及有系統性的整理,來達到資料蒐集為目的。 焦點團體座談人數組成之規模,視所要討論的特定議題之複雜程度或參與者 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比較常見的是由 8 名至 12 名,其受訪者之背景方面,能具 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 (homogeneity) 來組成焦點團體成員,俾利於焦點團體能在 對等與自在下進行討論對談,且由主持人引導為時約一至二小時之間的互動式討 論,促使團體成員們在不同意見交流激盪中,激發對某些特定議題提出多層面各 種的經驗、情感及看法,並使用錄音機等方式來蒐集團體成員的對話資料,將訪 談錄音轉為文字,讓資料的蒐集更豐富多元及以便進行資料分析,其資料是否到 達飽和點,即可停止,以符合資料飽和的要求 (吳清山、林天佑,2005;胡幼慧, 8.

(20) 2008;潘淑滿,2003;Bloor, Frankland, Thoma, & Robson, 2001) 。 本研究旨在探討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現有政策之執行問題提出改進建 議,先透過文件分析歸納整理出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有關人才培育之初步建 構,藉由專任運動教練政策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的經驗,透過焦點團體 座談法主要目的是蒐集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在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 業進修及績效評量方面之政策執行問題進行意見交流,以及改進政策之具體建 議,供研究者綜整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問卷內容。 焦點團體座談於 2019 年 9 月進行,為確保研究參與者能提供具體且有效之意 見,座談對象係採立意抽樣方式,以邀請專任運動教練領域的互動關係人參與為 原則。基於本研究目的及研究主題之需,邀請 8 名參與焦點團體座談為對象,包 括專家學者、基層學校之校長、專任運動教練、民意代表,其前述人員具備長期 重視及關注行政機關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者或長期參與各項專任運動教練政策 制度面者之條件為優先考量。 (三)修正式德爾菲法 (Modified Delphi Method) 本研究編製「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之問卷」 ,運用修正式德 爾菲法,以凝聚不同專家學者們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後有關養成制度、 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五個制度面之策進作為的做法,俾利 確認本研究未來提供行政機關賡續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訂 (修) 定時做為選擇 方案的參考。 德爾菲法又稱為專家意見調查法、德懷術,它是由美國藍德公司於 1950 年所 發展出來,主要目的在於經由專家學者群體獲取可靠且一致性共識的看法,以書 面方式整合專家群體意見的方法,通常運用在預測或解決問題方面,是一種科學 的工具,此研究的方法起初運用在國防政策之釐訂,其後則是運用在工業、交通、 環境等領域,近來年亦廣泛於教育、社會科學及體育領域之研究,也最常被使用 應用於政策性質的研究領域之研究方法,不僅具有實用性、可行性,且所蒐集到 資料亦具代表性,並做為決策輔助工具之一。目前,修正式德爾菲法是經由德爾 9.

(21) 菲法而被修正後的另一種方法,是為突破德爾菲法在傳統運用的限制,主要目的 是迎合政策問題的複雜性,以獲得專家群體最可靠的一致性觀點 (唐慧媛,2009; 張煜權、吳吉祥,2014;潘淑滿,2003) 。因此,本研究選擇採用修正式德爾菲 法,希冀專家學者們以研究參與者的身分,代表性是儘可能選擇各方利益、具有 專業領域背景的專業知識或者消息靈通,提供不同的專業知識或者各方可行性的 意見,尋求解決有關政策之現況問題方面的共識,做為未來決策者在決策時參考 的依據。 基本上,執行修正式德爾菲法時,其進行的主要程序依序為確認研究之政策 議題,其次,決定修正式德爾菲專家小組及編製修正式德爾菲法問卷,再者,針 對問卷進行發放、回收、修正及資料處理,最後將所得資料予以分析研究結果。 文獻指出,一般進行方式是以兩回合修正式德爾菲法為原則,其中,第一回合結 構性的專家問卷是由研究者根據文獻探討所蒐整的結果、專家訪談或者座談方式 之一而發展出來,便形成第一回合問卷調查的內容設計,目的是誘導研究參與者 專家學者的注意力能夠集中在研究議題,另提到問卷的填答情形,亦經由專家學 者們的經驗針對某研究議題進行填答,達到一致性的共識,之後,回收第一回合 的問卷予以歸納彙整結構式問卷做為第二回合的問卷調查,其後再次回收第二回 合問卷進行資料處理與分析結果 (潘淑滿,2003;唐慧媛,2009) 。 至於,選擇修正式德爾菲專家群體是運用德爾菲法中,首要重視程序就是步 驟。目前修正式德爾菲專家群體人數多寡的選擇方面,並無有一定的標準,建議 以具有同質性的專家群體為小組,成員人數介在 10 名至 15 名專家群體即可 (詹 盛如等人,2012;王文科、王智弘,2017;Okoli & Pawlowsk, 2004) 。因此,本 研究進行專家學者選取是同質性較高的人員,包括專任運動教練政策領域具有實 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執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基層校長、工作者、政策利害關係 人,故在選取人數方面定為 13 名。 (四)問卷調查法 (Questionnaire Survey) 問卷調查是指研究者設計一份標準的問卷來研究參與者作答,其使用問卷調 10.

(22) 查的目的有蒐集現況、改進現況的標準及提供研究依據 (王文科、王智弘,2017; 鈕文英,2015) 。研究者採用問卷調查用來蒐集資料的一種工具,其目的不在測 量研究參與者填答的能力,而是希望瞭解與確認研究參與者專任運動教練對本研 究第三階段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提出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的認知重要程 度,以做為提出策進作為之依據。 因此,本研究經由文件分析法、焦點團體座談及修正式德爾菲法提出「臺灣 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之問卷」 ,做為調查問卷內容架構之依據和問卷 調查研究的工具,至於研究參與者專任運動教練選取方面,係經由各級學校依據 《國民體育法》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規定,聘任為教育人員的專任運動教練,以類此專任運動教練為母體群,以符本 研究之議題,故採立意抽樣方式選取人數為 262 名專任運動教練,以通訊軟體方 式邀請專任運動教練參與本研究,予以說明本研究目的等相關事項及提供網址方 式,進行電腦網路問卷的填答程序。. 二、研究步驟 為達成本研究之目的,在研究過程分為四個階段,首先第一階段是文件分析 法,透過相關文獻收集與探討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時背景、政策法制化後有 關政策執行現況與問題,其次在第二階段是焦點團體座談法,透過專家學者對目 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現況問題與解決問題之道,提出看法或意見,接著在 三階段再使用修正式德爾菲法的問卷調查,借重專家群體意見找出解決問題策略 的共識,提供日後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參考政策方面之訂 (修) 定,最後再透過 問卷調查的方式取得量化資料,希望藉由量化問卷的調查,蒐集政策互動關係人 專任運動教練填答有關政策執行的策進作為之資料及分析,瞭解與確認專任運動 教練對本研究所提出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策進作為的認知重要情形,輔以本 研究第三階段修正德爾菲法專家學者的看法,做為行政機關後續未來做滾動式修 正政策相關措施參考。本研究的研究步驟流程如圖 1-1:. 11.

(23) 形成研究概念. 確立研究主題 文 件 分 析 法. 相關文獻探討. 建立研究架構. 確認專家學者名單對象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邀請專家學者. 召開焦點團體座談會 進行一次性座談 (達至共識) 資料彙整與分析. 修 正 式 德 爾 菲 法. 確認邀請專家學者名單. 修正式德爾菲問卷實施 進行二回合問卷 (達至共識) 問卷調查資料分析. 彙整問卷結果 問 卷 調 查 法. 進行專任運動教練之 問卷調查 問卷結果. 研究結果分析討論. 結論與建議 圖 1-1 12. 研究流程圖.

(2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節為確立研究工作,並讓未來的相關研究者能對本研究有所瞭解研究的具體範 圍之明確界定和本研究之相關限制,茲分別闡釋研究範圍與限制如下:. 一、研究範圍 (一)研究範圍之內容 本研究以中央主管行政機關所推行與專任運動教練相關的政策為研究主體, 其研究時間範圍自 2003 年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有關政策實施起迄今。本研 究之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聚焦於此政策法制化之後在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 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等五個面向人才培育政策執行情形,不包括在 1986 年起 至 2002 年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未法制化前所推動情形、專任運動教練內含學校 員額編制問題抑或採外加方式、評估聘任方式比照教師之學歷進用的可行性、服 勤時間採每日 8 小時或者每週 40 小時計算方式、成績考評、介聘或遷調機制的人 性化問題、升遷制度、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體育班導師、服務年資的採計算法、 休假天數的採計、休假補助費的規定、行政救濟之程序、各級學校或行政機關所 詢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以及有關職前年資之採計提敘薪級和退休年資等事項。 (二)研究範圍之參與者 本研究參與者分為四大類,首先,本研究以中央主管行政機關,包括橫跨兩 部會機關之前教育部體育司與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及現今教育部體育署為研究 範圍之研究參與者,針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政策形成、政策執行而有系 統地蒐集文件資料並加以深入分析探究,包括法令、白皮書、政府出版品、政策 方案等相關文件。 其次,為焦點團體座談之學者專家,研究參與者的選取以具參與專任運動教 練政策實施經驗之人士為主。第三,修正式德爾菲專家小組則是選取蒐集教育部 體育署或地方政府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專家學者以及政策互動關係人對本研 究所提出政策策進作為的意見與想法,以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13.

(25) 學者專家、基層校長或教師以及政策互動關係人等不同身分人士所組成專家小組。 最後,本研究之調查問卷研究,針對問卷施測對象是經由公 (私) 立大專院 校、國 (私) 立高中職學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縣市政府所屬各 級學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並具有 依《國民體育法》所稱專任運動教練、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教育人員身分為 本研究對象,不包括教育部體育署目前支薪且輔導之約聘 (僱) 性質的專任運動 教練、教育部體育署目前分別推動「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 畫」與「補助高級中學及大專校院卓越代表隊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之計畫型 用人性質的專任運動教練、教育部體育署依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予 以輔導運動選手至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擔任為期五年的運動教練 人員、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教練聘任要點》與「國家 運動訓練中心運動教練聘任計畫」所聘任之運動教練、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或者各級學校依本權責以約聘 (僱) 方式、臨時人員、專案性質、派遣人力等方 式所進用之運動教練。 (三)研究範圍之期程 本研究範圍之期程將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歷程之政策形成、政策執行 的過程,對相關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文獻進行蒐集、探討及分析,以便深入了 解我國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 效評量面向上的執行現況與相關解決問題的策略。 (四)研究範圍之資料來源 本研究資料蒐集的來源範圍,在文件分析方面,以專任運動教練相關之研究 報告、政府出版品、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官方公文、官方網站資料、公聽會 資料及說明會手冊等文件做為分析資料的依據,此外,透過前述資料來源的蒐集, 瞭解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政策形成與執行的情形;另外,藉由修正式德爾 菲法蒐集具有代表性專家學者對執行現況問題提出意見看法與具體的建議。 14.

(26)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之限制 本研究主題以依據《國民體育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專任運動教 練且具有教育人員身分為主,基此,研究範圍之對象包括前教育部體育司、前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體育署。同時,在研究範圍之期程則以前教育部體育司 及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這期間 關於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歷程過程與後續制定有關法令、計畫、方案、 措施及執行情形為主,以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成立教育部體育署,由教育 部體育署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該期間所推動各項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所制定有關法令、計畫、方案、措施及執行情形為主。本研究無 法獲得以全面性且長期性的執行成果,僅能以現有政策法制化後這十六年有關相 關政策等文件資料做為基礎。因之,在研究的結果之解釋及推論部分是有其受到 研究範圍之限制,實有缺憾之處。 (二)研究方法之限制 本研究採用文件分析法、焦點團體座談法、修正式德爾菲法及問卷調查法為 研究方法,藉以推論產生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時政策形成、法制後關於實 際執行現況、問題之意義等,希望能夠以周延的蒐集資料,力求所得結果能真正 有可靠性與可信性,但受限於研究的時間、人力等其他因素限制下,僅能擷取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背景之文件分析、政策法制化後執行況和解決策略之焦點 團體座談、修正式德爾菲法以及專任運動教練對推動政策之策進作為的認知重要 性之問卷調查法為研究方法,無另外進行深度訪談等其他研究方法做為研究的方 法之一,實無法逐一於本研究進行深入加以探究,使文獻資料更完整。因之,此 亦為本研究之限制。 (三)研究議題之限制 本研究議題焦點在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時關於政策形成問題、法制. 15.

(27) 化後有關推動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與績效評量五個面向的 政策之實際執行現況問題及研提具體建議事項進行探討,而未擴及專任運動教練 的聘任問題、升遷管道、遷調機制與各項福利待遇等其他制度面或者專任運動教 練隨市場機制調高薪資待遇的問題,以及政府依據《國民體育法》授權訂定發布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與管理辦法》所輔導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 洲運動會所列運動種類 (項目) 具有國際組織會員單一窗口之單項運動協 (總) 會推動運動教練 C 級、B 級及 A 級證照之政策發展。職是之故,國內對於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的相關政策研究成果較少探討,本研究無法涵蓋專任運動教練 政策實際執行中的所有制度面,並與前述提及的兩者差異 (前者甫於 2003 年推動 政策法制化,後者於 2018 年發布) 亦無法進一步比較瞭解,對可資援引的研究文 獻與達到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來說,有諸多限制與不足之處,在研究推論上恐有所 限制。. 16.

(28) 第五節 名詞釋義 由於本研究探討政府於 2003 年起至 2019 年間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為課 題,基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是推動相關體育政策議題的重要一環,又體育政策既是教 育政策一環,亦是屬於公共政策範疇之一,為增進對本研究有更深一層瞭解和分析, 以下即就「專任運動教練」、「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與「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等名詞加以解釋和說明:. 一、專任運動教練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 26 條所稱專任運動教練有兩種型態,第一種型態是經 由 2003 年 2 月 8 日前經時任教育部或者是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以招考儲訓合格 方式進用為專任運動教練,並分派於教育部管轄國私立高中高職學校和國私立大 專校院或地方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專門從事有關運動團隊之訓練、比賽及推展體 育活動之工作者,即比照《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性質或《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性質的約聘 (僱) 專任運動教練,為區隔與定位類此 人員則俗稱為舊制專任運動教練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2019) ;第二 種型態是經由 2003 年 2 月 8 日修正《國民體育法》及 20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 ,專任運動教練係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 定合格,並取得專任運動教練證,而由公立各級學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於學校當中,專門從事有關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的 體育專業人員,即具有教育人員與體育專業人員性質的專任運動教練以及正式編 制專任有給人員,是受到保障,俗稱新制專任運動教練或主管機關已核定或備查 所屬學校的組織章程之員額編制表所載明的運動教練 (亦可稱為編制內專任運動 教練)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2019) 。 本研究所指的專任運動教練,是依總統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所發生效 力的 2003 年 2 月 8 日修正《國民體育法》及 20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而具有教育人員之任用,且持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 17.

(29) 法》審定合格之專任運動教練證,並經由各級學校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所聘任專門從事學校的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的體育 專業人員及教育人員身分者。. 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 公共政策之意涵,指為政府為解決當下的社會問題與滿足公共需求而擬定, 所作決定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的選擇,可藉由一定程序且所提出一系列行動綱領, 舉凡教育、經濟等任何存在的公共社會問題,需透過政府規劃相關方案來解決, 如法律、規章、方案、計畫等各種相關活動 (丘昌榮,2013) 。吳定 (2003) 與 (2013) 進一步對於公共政策的觀點予以說明,指出戴伊 (Thomas Dye) 認為公共政策就 是政府凡是在選擇一個有刻意目的行動的作為或採取消極與刻意有目的而不作行 動的不作為,就他綜合相關觀點而闡述公共政策而言,則是制訂公共政策之目的 是在解決或滿足某項公眾的公共問題需求,經由第一部門政府機關所制訂的,以 法律、行政命令、規章、方案、計畫、細則、服務或者是產品等各種相關活動來 表示公共政策的意涵,而前述所謂的意涵是包括政府所決定作為及如何做為的某 政策活動。根據公共政策的意義,體育政策可定義目的是政府為謀求解決國家某 個體育運動的問題或者是滿足某體育需求,所做出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政策決 定的所有事項,包括各種體育法令、規章、方針、方案、計畫、策略等,而專任 運動教練政策是體育政策制定過程的一環 (鄭志富,2018) 。 本研究所指的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定義為政府針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 後現行推動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之問題,為達永續經營發展專任動教練政策之目標 下,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方面所擬定的指導原則與分針,分別就養成制度、證照 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與績效評量等五面向人才培育制度,期能作深入的瞭 解與分析。. 三、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 政策形成係指公共問題發生之際,政策制定者面對確認所面對的問題及產生 18.

(30) 的原因為何,經由設計規劃替選方案以及將選定方案予以合法化,就問題對症下 藥,解決問題,而前述階段則產生正式政策的整個過程,其政策形成也就是政策 制度,包括行政機關的政策分析人員負責政策問題的分析且規劃方案以及行政機 關首長或民意代表等具有代表性人士負責有關政策合法化工作 (吳定,2013) 。 專任運動政策形成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包括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前的背 景與目標因素及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的過程,前者係指體育運動內部、社會層 面上問題之相關背景因素與制訂過程時所考慮的原則、功能等要素,而後者為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制訂之特徵、方法。 本研究所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是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形成法制化時,就 制訂者針對政策形成法制化以前就對政策形成存在的問題與方案進行有系統的分 析,及政策制定者於制訂過程的特性與特徵,就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發生到實施 而予以規劃且發展出適當可接受解決政策法制化前存在問題的行動方案。. 四、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 政策執行係指某個政策方案被經由正式程序的合法化後,為使政策方案付諸 實施,在這動態過程中採取相對應的必要性行動計畫,如行政機關於擬定詳細執 行的實施細則或辦法,確立專責單位 (機構) 的設置以便政策方案之推動,而在 專責單位 (機構) 則是設置執行政策方案所需要人力以及配合此方案所投注的經 費與設備等各種必要的資源,以運用適當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等管理方法, 達成預定政策所設定之目的或某個目標的相關活動 (吳定,2003) 。 林水波 (2012) 指出,政策執行其實是在政策推動過程之一環,有效的執行 與落實,才能達成預期的政策目標,它是動態且複雜的過程,在此政策執行過程 當中,其必要的要素是結合負責執行的單位與行政機關需要配置推動的人員,並 採取各項執行的行動措施,且政策設計應不斷地周詳以及各自扮演該單位賦於工 作上的角色,並運用適當的工作職掌所賦予的裁量權,建立既合理且可行的例規, 朝向共同目標與激勵組織員工士氣,透過商議的策略試圖化解或者衡平原本可能. 19.

(31) 衝突過程,冀以成就行政機關達到某政策的目標,因此,政策貴在能執行,惟若 不能在政策設計時考慮周詳,就不能如期執行政策,也就無法有效達到政策目的, 所做的政策規劃或政策立法充其量便是紙上作業,亦可能是徒勞無功。專任運動 教練政策執行,係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實施的準備及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的措 施與策略。 本研究之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是以從 2003 年法制化起至今,政府推動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養成制度、證照核發、任用分發、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等 五個面向的制度為主。. 20.

(32)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究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相關實施現況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就 理論與實務分析發現新見解,歸納出本文架構,以為研究設計與研究結果討論的重要 依據。全章共分四節:第一節是瞭解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緣故;第二節為探討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相關研究,第三節為探討國外推動運動教練相關政策;第 四節為文獻總結,期經由本章相關文獻之理論與實務研究的分析與探究,做為本研究 立論之基礎,並更明確說明研究目的及重要性,有助於建立本研究的研究基礎與脈絡。. 第一節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緣起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為我國體育運動發展重要的一環,而其制度發展的脈絡與體育 運動政策的連結有特殊的發展歷史與連結。為使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合法化,行政機關 於 2003 年完成修正《國民體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後,開創我國推動專任運 動教練在法律保障其權益及具教育人員身分的新里程碑,專任運動教練不僅是與教師 各司其職,進入校園以專職工作者之身分培育國家的優秀運動選手人才,行政機關也 提供優秀運動選手其生涯照護之就業管道機會。. 一、專任運動教練為國家重大體育政策 政策是人類透過社會權力的象徵而被運作知識產物,目的是政府表現出實際 為了解決一個公共政策問題的過程,包含作為與不作為。吳定(2013)、劉照金與 邱金松 (2008) 及鄭志富 (2018) 指出政策為某項被政府為因應公共環境的需求 所接納或者是被提議去達成某任務或解決問題之目標的行動方案,可適用於政府 機關、私人企業公司或因應需求組成組織。對於公共政策的意義方面,綜合專家 學者 (丘昌榮,2013;吳定,2013;楊宗文,1994;劉照金,2005;劉照金、邱 金松,2008;Birkland, 2011) 的看法,公共政策是政府機關針對處理一個公共的 問題、需求,採取作為不作為的決定型式,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 21.

(33) 體育運動大辭典對於體育政策的解釋,政府是為解決體育運動方面有關公共 問題,滿足民眾在公眾運動方面之需求,必須是政府對國家體育運動事務所進行 作為或不作為決定的活動 (教育部,2019) 。 劉照金 (2005) 認為體育政策是國家政府公部門為達成某特定體育目標,運 用政策的制定過程,將其人力與相關資源結合後所採取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決定。 劉照金和邱金松 (2008) 認為體育政策逐漸成為重要的公共政策,主要體育 政策本是公共政策範疇的一環,也是國家體育的行動指引及目標的一般性陳述, 其引領的不只是影響一國的體育方向,甚至連整個國家的福祉都隱含在其中。 蘇錦雀、鄭志富和蔡秀華 (2018) 認為體育政策的目的在解決體育發展問 題,而體育政策之體現,必須輔以政府公布之體育法令規定。 劉照金、張俊一與邱金松 (2014) 針對體育政策的概念提出解釋外,進一步 針對政府推動體育政策之具體提出說明,例如 1986 年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 度、1989 年核定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1996 年推動提升國民體能計畫等。 揆諸上述,研究者認為所謂的體育政策就是指政府機構為解決現有體育有關 問題、達成體育目標、實現體育理想等,而透過行政等手段所做出的規劃、設計 與策略。 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推行政策之際,其能否順利執行,關鍵在於政策是否具 延續性及具體化。吳清基 (1990) 指出國家在民主社會法治中,政府所做的一切 施政作為,都應有依法有據的行事,各種理念或活動若要確實落實,將其上位政 策方向轉化具體政策、方案或計畫,涉及民眾的權益,自然必須受到法規的規約。 具體來說,當行政機關於規劃政策方案時,需考量後續政策是否透過法制化階段 的可能性,遂向立法機關尋求支持所提出某項政策的方案,做為未來據以執行與 評估的基礎。在民主社會,任何政策法制化程序由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提出,立 法機關依職權負責審查法案且通過審查與否後,才能使該政策取得合法地位及未 來施政有相當重要與正當性的基礎 (林水波、張世賢,2006;朱志宏,2000) 。 吳定 (2013) 指出政策法制化定義是行政機關針對執行某政策過程當中產生各種 22.

(34) 問題而規劃且提出解決方案,此方案是提經依組織賦予職權而有核准權責的機 關、個人或團體,予以一定程度的審議過程及核准程序,完成此方案轉化為法令 程序,取得合法地位,以便執行的動態性過程。對於任何一個屬於行政機關提出 重大政策時,若要轉化成為具體可行的方案來執行,必須搭配法規建構的動態過 程 (Fiorina, 1985) 。此外,Jones 提出任何政治系統中,認為政策過程是存有兩 種層次的政策法制化之意涵,分別為第一層次是政治系統途徑取得政治方面統治 正當性 (legitimacy) 的歷程與第二層次的政府政策取得法制 (legitimization) 地 位之歷程 (引自顏國樑,2002:3) 。基本上,體育政策是國家體育運動發展重要 的公共政策之一,更是實現目標之政策過程的重要一環,對一個政策的提出後有 關政策合法性,不但是目前相關研究的探究議題,也是體育政策制定過程的一個 重要指標作用,因為政府機關在執行任何體育政策時,需要有法律框架,有其存 在的必要性,即法律依據來使政策合法化,諸如法律、行政命令等,使政府對於 某項政策具有連貫性與確保政策的良好立意,方落實政策的執行,才能達成應有 的成效和政策之理想目標 (Andersen & Ronglan, 2012; Chalip, 1995; Hogwood & Peters, 1983; Houlihan & White, 2002; Jedlicka, 2012; Kikulis, 2000; Macris & Sam, 2014; Ronglan, 2015; Sam & Ronglan, 2016; Slack & Hinings, 1992; Strittmatter & Skille, 2017; Thibault & Babiak, 2005) 。可見,政策法制化過程對於公共政策、教 育政策或體育政策等皆屬該政策推動過程中是一個重要核心概念,為使政策方案 推展之作為,唯有立法引導政策方案的推展之作為,期望能朝向國家立法的保障 與支持,提供實施某政策的法源地位,為行政機關的施政得以順利推動。 對於體育政策之法制化相關文獻方面,洪嘉文 (2001) 認為學校體育政策之 推動,藉由學校體育相關法令有關規定,且透過學校體育各中程計畫之落實,皆 屬於學校體育政策法制化的範疇,其與學校體育相關法令的立法具有相輔相成的 效果,舉例言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定《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明定:「各級政 府及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是首次 出現專任運動教練名詞,而教育部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此乃國家重大體育 23.

(35) 政策,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文,將專任運動教練列教育人員之一, 提供政府機關執行的主要法源依據,倘未來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便有法律明 定學校置專任運動教練之法源。李建興 (2007) 認為政府在政策推展上付出諸多 的努力,對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進程而言,從行政機關來看,建構專任運動教 練之良好培訓管道及就業保障能具有延續性,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是關鍵。 由此觀之,政策法制化是行政機關為某項的政策,完成法定程序且爭取正當 性,這是一個必經的過程,舉凡制定各種體育法令與體育命令的動態過程,立法 目的在於促進體育政策的順利推動,做為政府推動政策之依據及達成政策目標。. 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未法制化前發展歷程 首先,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問題形成方面,根據相關文獻綜合而言,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問題形成是肇因於在學校體育實施過程,主要以體育課程教學與運動 團隊訓練指導兩大重點,而前者是體育教師的職責,後者則往往由學校體育教師 兼任教練工作,但長期以來,由於體育教師兼具體育教師與訓練選手工作愈來愈 普遍,影響體育教學與訓練運動團隊之品質,反觀國外體育強國對於專任運動教 練工作日趨專業化,由於體育教師無法同時兼顧體育教學與選手培訓工作,紛紛 將學校體育教師與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兩者職務二分化,各司其職,因此,教育部 於 1984 年參照世界體育先進國家做法之趨勢,遂將建立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列為我 國重要體育政策之一,且當務之急,規劃體育教學與選手培訓工作之權責應予劃 分,由專任運動教練來培訓優秀運動人才,進而落實體育教學回歸正常化、提升 競技運動水準、使體育科系畢業生貢獻所學並開拓優秀運動選手之出路,此乃於 1985 年推展學校投入專任運動教練人力之政策所在,為培育人才工作之所必須, 其制度設計目的是期盼角色定位做分流,賦予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分 工、體育教學與運動訓練指導專業分流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a;林玫君、詹 俊成、林聯喜、艾珈如,2010;教育部,1984、1996、2012) 。職是之故,可謂 是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分途的開端,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發展之起始點。. 24.

(36) 其次,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規劃方面,確立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分途管 理之重要政策後,大致顯現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大方向,教育部於 1986 年起 建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研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委託體育專科學 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甄選、儲訓工作後,由行政機關辦理分發至重點運動發展 之學校,開辦第 1 期專任運動教練培訓優秀選手的工作;其後,教育部於 1989 年起至 1993 年為期 4 年時間,就國家體育發展之現況與未來發展,逐步展開專任 運動教練各項議題的深入探討與檢討後,重新研擬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這是 政府首次將體育政策列入國家整體建設規劃方案構想與基本方針,希望朝向建立 並逐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因而賡續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且列為具體 內容與執行方法,接下來教育部委由國立體育專科學校辦理 6 期專任運動教練甄 選、儲訓工作,總計辦理 7 期培育 436 名專任運動教練之甄選、儲訓工作,經儲 訓合格的專任運動教練則依志願分發至各重點運動學校展開培訓工作 (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2011a;教育部,1984、1996、2012;魏香明,2008) 。 此外,教育部 (2012) 與許馨文 (2008) 指出,在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期 間,教育部依《國民體育法》第 12 條及《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相關規 範,配合編列年度預算予以執行。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結束後,接著將推動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轉列為行政機關施政計畫編列年度預算賡續辦理,於 1997 年成立 行政體育委員會後,將專任運動教練業務由教育部移至該會主管。據此,教育部 以國家體育重大政策為其上位指導計畫,選上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目標後,由 行政機關分別研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建立並逐 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即予實施。. 三、驅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朝向法制化的開始 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上,周宏室 (1992) 指出專任運動教練必須經過甄 選、儲訓及分發過程至各校服務,當時進入學校任用方式以約聘或約僱的方式從 事訓練指導工作。對於時任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方式而言,陳鴻 (1986) 進一步. 25.

(37) 說明待將來研究修訂相關法令後,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正式編制。專任運動教練 的輔導與管理措施,則以辦理考評、遷調、進修與人事管理方面為主。然而,環 顧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實施以來,發現在執行上產生諸多重要問題,包括張宏亮 (1992) 研究指出約聘 (僱) 之專任運動教練離職率過高、徐元民 (1989) 研究發現 約聘 (僱) 之專任運動教練有轉業的傾向及張宏亮 (1994) 研究指出約聘 (僱) 之 專任運動教練在工作職場有工作壓力大、工作倦怠等現象。 黃顯祐 (2007) 及蘇錦雀 (2005) 進一步指出這些問題,主要自 1986 年推動 專任運動教練以來,對是類人員之聘用定位不清、對工作場域無歸屬感以及輔導 與人事管理制度面不健全等因素,導致國家在積極培育專任運動教練的人才政策 成效不如預期,同時亦使保障優秀人才的美意付諸東流。據此,就長期目標而言, 如何著眼於建立完善的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使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能趨於完整,並 考慮到前瞻性及符合專任運動教練期望,使其專職從事運動訓練工作,能在提升 運動水準及競技運動成效方面有所幫助,達到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的美意, 誠為行政機關重要的課題。 就國家推動體育政策的整個制度而言,回歸建立合適的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 育推動機制之定位,在養成制度方面,周宏室 (1992) 研究指出,重視養成階段 是促進專任運動教練工作專業化,可明確發揮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之間的職 責分工功能,而許振明 (1995) 對於制度實施以來,指出雖問題繁多,但若能重 視培訓課程,則可強化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能力的培養;在分發任用方面,徐元民 (1988) 建議在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推行上,關於甄選專任運動教練時,宜考慮有 關學歷背景和年齡層的基本條件;在專業進修方面,張宏亮 (1992) 建議在專任 運動教練制度的推行上,宜提供專任運動教練的專業進修管道;在績效評量方面, 鄭志富 (1989) 表示在運動教練績效評鑑中,提供回饋是重要的,可幫助行政者 及運動教練本身外,將來也與薪資調整及陞遷之連結,落實人力資源管理之獎勵 誘因機制有著密切關係存在。此外,就法制面而言,徐元民 (1989) 研究指出專 任運動教練制度將來如有正式編制,不僅有工作保障的誘因,也可提升工作績效。 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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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機構典藏NTUR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二 Repository, http://ntur.lib.ntu.edu.tw) 經驗與協助推 動臺灣學術機構典藏TAIR (Taiwan Academic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 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二十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