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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緣起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為我國體育運動發展重要的一環,而其制度發展的脈絡與體育 運動政策的連結有特殊的發展歷史與連結。為使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合法化,行政機關 於 2003 年完成修正《國民體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後,開創我國推動專任運 動教練在法律保障其權益及具教育人員身分的新里程碑,專任運動教練不僅是與教師 各司其職,進入校園以專職工作者之身分培育國家的優秀運動選手人才,行政機關也 提供優秀運動選手其生涯照護之就業管道機會。

一、專任運動教練為國家重大體育政策

政策是人類透過社會權力的象徵而被運作知識產物,目的是政府表現出實際 為了解決一個公共政策問題的過程,包含作為與不作為。吳定(2013)、劉照金與 邱金松 (2008) 及鄭志富 (2018) 指出政策為某項被政府為因應公共環境的需求 所接納或者是被提議去達成某任務或解決問題之目標的行動方案,可適用於政府 機關、私人企業公司或因應需求組成組織。對於公共政策的意義方面,綜合專家 學者 (丘昌榮,2013;吳定,2013;楊宗文,1994;劉照金,2005;劉照金、邱 金松,2008;Birkland, 2011) 的看法,公共政策是政府機關針對處理一個公共的 問題、需求,採取作為不作為的決定型式,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

體育運動大辭典對於體育政策的解釋,政府是為解決體育運動方面有關公共 問題,滿足民眾在公眾運動方面之需求,必須是政府對國家體育運動事務所進行 作為或不作為決定的活動 (教育部,2019) 。

劉照金 (2005) 認為體育政策是國家政府公部門為達成某特定體育目標,運 用政策的制定過程,將其人力與相關資源結合後所採取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決定。

劉照金和邱金松 (2008) 認為體育政策逐漸成為重要的公共政策,主要體育 政策本是公共政策範疇的一環,也是國家體育的行動指引及目標的一般性陳述,

其引領的不只是影響一國的體育方向,甚至連整個國家的福祉都隱含在其中。

蘇錦雀、鄭志富和蔡秀華 (2018) 認為體育政策的目的在解決體育發展問 題,而體育政策之體現,必須輔以政府公布之體育法令規定。

劉照金、張俊一與邱金松 (2014) 針對體育政策的概念提出解釋外,進一步 針對政府推動體育政策之具體提出說明,例如 1986 年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 度、1989 年核定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1996 年推動提升國民體能計畫等。

揆諸上述,研究者認為所謂的體育政策就是指政府機構為解決現有體育有關 問題、達成體育目標、實現體育理想等,而透過行政等手段所做出的規劃、設計 與策略。

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推行政策之際,其能否順利執行,關鍵在於政策是否具 延續性及具體化。吳清基 (1990) 指出國家在民主社會法治中,政府所做的一切 施政作為,都應有依法有據的行事,各種理念或活動若要確實落實,將其上位政 策方向轉化具體政策、方案或計畫,涉及民眾的權益,自然必須受到法規的規約。

具體來說,當行政機關於規劃政策方案時,需考量後續政策是否透過法制化階段 的可能性,遂向立法機關尋求支持所提出某項政策的方案,做為未來據以執行與 評估的基礎。在民主社會,任何政策法制化程序由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提出,立 法機關依職權負責審查法案且通過審查與否後,才能使該政策取得合法地位及未 來施政有相當重要與正當性的基礎 (林水波、張世賢,2006;朱志宏,2000) 。 吳定 (2013) 指出政策法制化定義是行政機關針對執行某政策過程當中產生各種

問題而規劃且提出解決方案,此方案是提經依組織賦予職權而有核准權責的機 關、個人或團體,予以一定程度的審議過程及核准程序,完成此方案轉化為法令 程序,取得合法地位,以便執行的動態性過程。對於任何一個屬於行政機關提出 重大政策時,若要轉化成為具體可行的方案來執行,必須搭配法規建構的動態過 程 (Fiorina, 1985) 。此外,Jones 提出任何政治系統中,認為政策過程是存有兩 種層次的政策法制化之意涵,分別為第一層次是政治系統途徑取得政治方面統治 正當性 (legitimacy) 的歷程與第二層次的政府政策取得法制 (legitimization) 地 位之歷程 (引自顏國樑,2002:3) 。基本上,體育政策是國家體育運動發展重要 的公共政策之一,更是實現目標之政策過程的重要一環,對一個政策的提出後有 關政策合法性,不但是目前相關研究的探究議題,也是體育政策制定過程的一個 重要指標作用,因為政府機關在執行任何體育政策時,需要有法律框架,有其存 在的必要性,即法律依據來使政策合法化,諸如法律、行政命令等,使政府對於 某項政策具有連貫性與確保政策的良好立意,方落實政策的執行,才能達成應有 的成效和政策之理想目標 (Andersen & Ronglan, 2012; Chalip, 1995; Hogwood &

Peters, 1983; Houlihan & White, 2002; Jedlicka, 2012; Kikulis, 2000; Macris & Sam, 2014; Ronglan, 2015; Sam & Ronglan, 2016; Slack & Hinings, 1992; Strittmatter &

Skille, 2017; Thibault & Babiak, 2005) 。可見,政策法制化過程對於公共政策、教 育政策或體育政策等皆屬該政策推動過程中是一個重要核心概念,為使政策方案 推展之作為,唯有立法引導政策方案的推展之作為,期望能朝向國家立法的保障 與支持,提供實施某政策的法源地位,為行政機關的施政得以順利推動。

對於體育政策之法制化相關文獻方面,洪嘉文 (2001) 認為學校體育政策之 推動,藉由學校體育相關法令有關規定,且透過學校體育各中程計畫之落實,皆 屬於學校體育政策法制化的範疇,其與學校體育相關法令的立法具有相輔相成的 效果,舉例言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定《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明定:「各級政 府及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任用另以法律定之」,是首次 出現專任運動教練名詞,而教育部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此乃國家重大體育

政策,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文,將專任運動教練列教育人員之一,

提供政府機關執行的主要法源依據,倘未來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便有法律明 定學校置專任運動教練之法源。李建興 (2007) 認為政府在政策推展上付出諸多 的努力,對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進程而言,從行政機關來看,建構專任運動教 練之良好培訓管道及就業保障能具有延續性,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是關鍵。

由此觀之,政策法制化是行政機關為某項的政策,完成法定程序且爭取正當 性,這是一個必經的過程,舉凡制定各種體育法令與體育命令的動態過程,立法 目的在於促進體育政策的順利推動,做為政府推動政策之依據及達成政策目標。

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未法制化前發展歷程

首先,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問題形成方面,根據相關文獻綜合而言,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問題形成是肇因於在學校體育實施過程,主要以體育課程教學與運動 團隊訓練指導兩大重點,而前者是體育教師的職責,後者則往往由學校體育教師 兼任教練工作,但長期以來,由於體育教師兼具體育教師與訓練選手工作愈來愈 普遍,影響體育教學與訓練運動團隊之品質,反觀國外體育強國對於專任運動教 練工作日趨專業化,由於體育教師無法同時兼顧體育教學與選手培訓工作,紛紛 將學校體育教師與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兩者職務二分化,各司其職,因此,教育部 於 1984 年參照世界體育先進國家做法之趨勢,遂將建立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列為我 國重要體育政策之一,且當務之急,規劃體育教學與選手培訓工作之權責應予劃 分,由專任運動教練來培訓優秀運動人才,進而落實體育教學回歸正常化、提升 競技運動水準、使體育科系畢業生貢獻所學並開拓優秀運動選手之出路,此乃於 1985 年推展學校投入專任運動教練人力之政策所在,為培育人才工作之所必須,

其制度設計目的是期盼角色定位做分流,賦予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分 工、體育教學與運動訓練指導專業分流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a;林玫君、詹 俊成、林聯喜、艾珈如,2010;教育部,1984、1996、2012) 。職是之故,可謂 是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分途的開端,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發展之起始點。

其次,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規劃方面,確立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分途管 理之重要政策後,大致顯現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大方向,教育部於 1986 年起 建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研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委託體育專科學 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甄選、儲訓工作後,由行政機關辦理分發至重點運動發展 之學校,開辦第 1 期專任運動教練培訓優秀選手的工作;其後,教育部於 1989 年起至 1993 年為期 4 年時間,就國家體育發展之現況與未來發展,逐步展開專任 運動教練各項議題的深入探討與檢討後,重新研擬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這是 政府首次將體育政策列入國家整體建設規劃方案構想與基本方針,希望朝向建立 並逐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因而賡續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且列為具體 內容與執行方法,接下來教育部委由國立體育專科學校辦理 6 期專任運動教練甄 選、儲訓工作,總計辦理 7 期培育 436 名專任運動教練之甄選、儲訓工作,經儲 訓合格的專任運動教練則依志願分發至各重點運動學校展開培訓工作 (行政院體

其次,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規劃方面,確立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分途管 理之重要政策後,大致顯現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大方向,教育部於 1986 年起 建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研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委託體育專科學 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甄選、儲訓工作後,由行政機關辦理分發至重點運動發展 之學校,開辦第 1 期專任運動教練培訓優秀選手的工作;其後,教育部於 1989 年起至 1993 年為期 4 年時間,就國家體育發展之現況與未來發展,逐步展開專任 運動教練各項議題的深入探討與檢討後,重新研擬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這是 政府首次將體育政策列入國家整體建設規劃方案構想與基本方針,希望朝向建立 並逐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因而賡續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且列為具體 內容與執行方法,接下來教育部委由國立體育專科學校辦理 6 期專任運動教練甄 選、儲訓工作,總計辦理 7 期培育 436 名專任運動教練之甄選、儲訓工作,經儲 訓合格的專任運動教練則依志願分發至各重點運動學校展開培訓工作 (行政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