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為確立研究工作,並讓未來的相關研究者能對本研究有所瞭解研究的具體範 圍之明確界定和本研究之相關限制,茲分別闡釋研究範圍與限制如下:
一、研究範圍
(一)研究範圍之內容
本研究以中央主管行政機關所推行與專任運動教練相關的政策為研究主體,
其研究時間範圍自 2003 年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有關政策實施起迄今。本研 究之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聚焦於此政策法制化之後在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 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等五個面向人才培育政策執行情形,不包括在 1986 年起 至 2002 年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未法制化前所推動情形、專任運動教練內含學校 員額編制問題抑或採外加方式、評估聘任方式比照教師之學歷進用的可行性、服 勤時間採每日 8 小時或者每週 40 小時計算方式、成績考評、介聘或遷調機制的人 性化問題、升遷制度、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體育班導師、服務年資的採計算法、
休假天數的採計、休假補助費的規定、行政救濟之程序、各級學校或行政機關所 詢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以及有關職前年資之採計提敘薪級和退休年資等事項。
(二)研究範圍之參與者
本研究參與者分為四大類,首先,本研究以中央主管行政機關,包括橫跨兩 部會機關之前教育部體育司與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及現今教育部體育署為研究 範圍之研究參與者,針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政策形成、政策執行而有系 統地蒐集文件資料並加以深入分析探究,包括法令、白皮書、政府出版品、政策 方案等相關文件。
其次,為焦點團體座談之學者專家,研究參與者的選取以具參與專任運動教 練政策實施經驗之人士為主。第三,修正式德爾菲專家小組則是選取蒐集教育部 體育署或地方政府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專家學者以及政策互動關係人對本研 究所提出政策策進作為的意見與想法,以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學者專家、基層校長或教師以及政策互動關係人等不同身分人士所組成專家小組。
最後,本研究之調查問卷研究,針對問卷施測對象是經由公 (私) 立大專院 校、國 (私) 立高中職學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縣市政府所屬各 級學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並具有 依《國民體育法》所稱專任運動教練、《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教育人員身分為 本研究對象,不包括教育部體育署目前支薪且輔導之約聘 (僱) 性質的專任運動 教練、教育部體育署目前分別推動「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 畫」與「補助高級中學及大專校院卓越代表隊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之計畫型 用人性質的專任運動教練、教育部體育署依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予 以輔導運動選手至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擔任為期五年的運動教練 人員、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教練聘任要點》與「國家 運動訓練中心運動教練聘任計畫」所聘任之運動教練、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或者各級學校依本權責以約聘 (僱) 方式、臨時人員、專案性質、派遣人力等方 式所進用之運動教練。
(三)研究範圍之期程
本研究範圍之期程將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有關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歷程之政策形成、政策執行 的過程,對相關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文獻進行蒐集、探討及分析,以便深入了 解我國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 效評量面向上的執行現況與相關解決問題的策略。
(四)研究範圍之資料來源
本研究資料蒐集的來源範圍,在文件分析方面,以專任運動教練相關之研究 報告、政府出版品、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官方公文、官方網站資料、公聽會 資料及說明會手冊等文件做為分析資料的依據,此外,透過前述資料來源的蒐集,
瞭解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政策形成與執行的情形;另外,藉由修正式德爾 菲法蒐集具有代表性專家學者對執行現況問題提出意見看法與具體的建議。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之限制
本研究主題以依據《國民體育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專任運動教 練且具有教育人員身分為主,基此,研究範圍之對象包括前教育部體育司、前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體育署。同時,在研究範圍之期程則以前教育部體育司 及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這期間 關於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歷程過程與後續制定有關法令、計畫、方案、
措施及執行情形為主,以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成立教育部體育署,由教育 部體育署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該期間所推動各項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所制定有關法令、計畫、方案、措施及執行情形為主。本研究無 法獲得以全面性且長期性的執行成果,僅能以現有政策法制化後這十六年有關相 關政策等文件資料做為基礎。因之,在研究的結果之解釋及推論部分是有其受到 研究範圍之限制,實有缺憾之處。
(二)研究方法之限制
本研究採用文件分析法、焦點團體座談法、修正式德爾菲法及問卷調查法為 研究方法,藉以推論產生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時政策形成、法制後關於實 際執行現況、問題之意義等,希望能夠以周延的蒐集資料,力求所得結果能真正 有可靠性與可信性,但受限於研究的時間、人力等其他因素限制下,僅能擷取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背景之文件分析、政策法制化後執行況和解決策略之焦點 團體座談、修正式德爾菲法以及專任運動教練對推動政策之策進作為的認知重要 性之問卷調查法為研究方法,無另外進行深度訪談等其他研究方法做為研究的方 法之一,實無法逐一於本研究進行深入加以探究,使文獻資料更完整。因之,此 亦為本研究之限制。
(三)研究議題之限制
本研究議題焦點在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在法制化時關於政策形成問題、法制
化後有關推動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與績效評量五個面向的 政策之實際執行現況問題及研提具體建議事項進行探討,而未擴及專任運動教練 的聘任問題、升遷管道、遷調機制與各項福利待遇等其他制度面或者專任運動教 練隨市場機制調高薪資待遇的問題,以及政府依據《國民體育法》授權訂定發布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與管理辦法》所輔導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 洲運動會所列運動種類 (項目) 具有國際組織會員單一窗口之單項運動協 (總) 會推動運動教練 C 級、B 級及 A 級證照之政策發展。職是之故,國內對於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的相關政策研究成果較少探討,本研究無法涵蓋專任運動教練 政策實際執行中的所有制度面,並與前述提及的兩者差異 (前者甫於 2003 年推動 政策法制化,後者於 2018 年發布) 亦無法進一步比較瞭解,對可資援引的研究文 獻與達到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來說,有諸多限制與不足之處,在研究推論上恐有所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