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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料處理

本節旨在說明本研究以文獻探討與文件分析法分析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 制化形成背景,其次以焦點團體座談及修正式德爾菲法所得資料分析政策執行現況與 提出策進作為,再者,進行 SPSS 輔以質化研究結果,最後進行質量綜合分析等四階 段之資料處理。有關質性資料與量化資料的處理方式,茲分別說明如后:

一、質性研究之文件資料處理

本研究文件資料之蒐集依其研究目的之不同而進行蒐集,為瞭解臺灣推動專 任運動教練政策之法制化前有關政策規劃以及政策法制化之後關於養成制度、證 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主要是透過文件分析法將蒐集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相關文件,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2002 年提出運動教練法制化說帖與 運動教練聘任條例草案報告以及於 2011 年出版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體育專輯之 學校體育書籍、教育部於 2005 年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服務及績效考核辦法 (草案) 公聽會會議手冊、於 2006 年提出建置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展制 度分區座談會報告書、於 2010 年辦理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活動有關全民運動與健 康促進章節關於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於 2012 年所出版第七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關 於體育衛生教育篇章之專任運動教練政策背景以及於 2013 年頒布體育運動政策 白皮書之相關資料、公開資訊的相關法令、研習手冊、民意機關之立法院議會之 公報等所發布的書面或網路文件資料均為本文蒐集之內容,做為本研究主要的文 件分析資料,以求其具有文件分析過程中所述的確實性、可信性、代表性以及意 義性,進行分析和本研究後續焦點團體座談與修正式德爾菲專家問卷調查資料,

將其資料予以分類的運用。

二、質性研究之焦點團體座談資料處理

本研究資料分析工作之進行,為廣泛瞭解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政策執 行現況問題和策進作為,主要依據辦理一場次焦點團體座談進行深入探討,蒐集 研究參與者對各面向提出的看法或意見資料並予整理與歸納,以分析政策法制化

有關執行現況與建議解決策略,其中建議解決策略則是作為第三階段修正式德爾 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設計之基礎。研究者在訪談進行中,整得各專家學者同意錄 音的程序,隨即以錄音筆錄下各專家學者於訪談的全部談話內容,其後續根據錄 音檔分別謄寫逐字稿,並由研究者做紀錄與整理,以利後續資料之分析,除分析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現況問題外,也參考專家學者建議且結合文獻探討,進而 建立「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策進作為問卷」的次要項目之一。

本研究焦點團體座談資料處理之編碼方式,為首的代碼是研究參與者之編號 代碼,如以 A、B、C、D、E、G、F 稱之,中間數字則代表本研究訪談題綱之題 號,如 A-1、B-2、C-4 稱之,最後數字為研究參與者發言次數之流水號,如以 A-1-01、B-2-01、C-4-01、D-5-02 稱之,其後將所得到的屬性作比較和對照,以 便歸納分析整合為相同屬性的類別,作後續詮釋資料。

三、量化研究之修正式德爾菲法專家意見調查問卷處理

為瞭解當前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執行過程產生的問題及研擬 對策,因此透過修正式德爾菲專家小組的調查來達此目的。因此,本階段進行修 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資料之蒐集和分析結果,說明如下:

(一)問卷的發放與檢核之資料蒐集

本研究針對歸納出問卷雛形,先邀請 5 名專家審視,其經專家諮詢審定後,

始得做為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的正式問卷,是採用 Likert 五等量表方 式進行等級重要性評分,等級的分法以 1 分代表專家群對該面向次要項目認為

「非常不重要」、以 2 分代表「不重要」、以 3 分代表「普通」、以 4 分代表「重要」

以及以 5 分則代表「很重要」等五個選項,顯示專家對各面向次要項目的看法。

此外,每一個項目皆設有一欄是建議及評論的欄位處,目的是讓專家學者們可以 提供更多的意見,就他們對問卷各該面向次要項目的陳述、增刪與否的意見以及 綜合評論的見解或看法。此外,恪遵修正式德爾菲的匿名精神及研究倫理規範,

本研究採各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分別將問卷資料送達到專家們的手中。

經徵得 13 名專家學者同意後,第一回合問卷於 2019 年 10 月 17 日開始寄發,

以電子郵件信件傳送,於 2019 年 10 月 21 日完成問卷回收,共回收 13 份問卷,

問卷回收率 100%,其經研究者於回收「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執行之策進 作為問卷 (第一次)」,逐一檢視每位研究參與者所填問卷情形後,並未有廢卷之 情事,因此,第一次回合回收 13 份問卷均為有效問卷。在第一回合專家問卷回收 後,針對問卷調查進行整理、結果彙總分析並且依專家提出修正意見修正問卷內 容,包括計算填答者在每題項重要程度的統計數據,以平均數、眾數、標準差及 四分位差做為判斷基準,且所填答情形供研究參與者參閱,以及製作第二回問卷。

之後,發放第二回合問卷,於 2019 年 10 月 25 日寄發 13 份,進行第二回合 問卷之實施,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止,共回收 13 份,經檢視回收問卷情形後,

均為有效問卷,回收率 100%。各該問卷予以回收後,依序針對每一面向之次要 項目之平均數、眾數、標準差及四分位差進行統計數據,以標準差與四分位差為 標準刪除次要項目、整理問卷之意見和彙整已達成共識之次要項目。有關實施期 程及回收情形詳如表 3-4。

表 3-4

本研究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發放與回收情形一覽表

實施進程 寄發日期 回收日期 寄發份數 回收份數 回收率 第一回合 2019/10/17 2019/10/21 13 13 100%

第二回合 2019/10/25 2019/10/27 13 13 100%

(二)問卷資料的編碼與建檔之資料分析

以 Likert 五等量表之 5 個等級為區分,當總平均結果「3」為中間答案,代表 普通,換言之,代表沒有意見之看法。因此,為瞭解多數專家群看法,歸納整體 對問卷面向各次要項目其重要性的同意程度,遂將等級結果限制在「3.5」分 (介 於普通與重要之) 以上者,即平均數大於 3.5 分,做為面向次要項目重要程度的

判斷,則視為多數專家們認定該個面向次要項目有點重要,本研究設定其為已達 成共識,其專家效度達同意程度為 70%;相對地,若是多數專家們認定該面向次 要項目之平均數小於 3.5 分,專家效度低於 70% ,則歸納為專家學者的意見看法 是未達共識的項目,屆時需進行第二次回合修正式德爾菲問卷調查。

本專家群意見調查問卷資料的處理方式,採三位數之流水代號方式,第一碼 為身份別,第二及第三碼為數字序號,例如中央、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之代號為 A,

專家學者之代號是 B、基層校長或教師之代號 C 以及政策互動關係人之代號 D。

研究者於資料編碼後,在問卷第一部份的面向之次要項目,依據每份問卷所 填答之適切程度,依重要程度有「非常不重要」、「不重要」、「普通」、「重要」及

「非常重要」選項的量化資料,輸入電腦儲存,為使本問卷所調查之資料轉化有 系統的統計數據,俾利計算各面向次要項目之平均數、眾數、標準差及四分位差,

本研究採用 Microsoft Excel 2016 年軟體計算之。此外,專家對於每個面向次要 項目之開放意見,進行彙整分析,並針對專家群之同質性較高評估意見與建議予 以整合與分類歸納,分析其意涵,以做為後續研究結果之綜合討論的重要資料。

另外,蔡清田 (2013) 、賴香如、李碧霞、卓俊辰、呂昌明、溫婉玉、周維 倫 (2010) 指出運用德爾菲進行專家小組一致性的意見時,對問卷題項的量化統 計數據是否已達一致性及重要性 (或稱為穩定性) ,主張採用平均數、標準差及 四分位差做為專家們意見對各次要項目的一致性和共識程度判斷基準之依據。

本研究參酌上前述文獻並顧及本研究結果之嚴謹性,在運用修正式德爾菲專 家意見調查問卷在完成問卷之後,以科學的方式彙整專家們的意見,進行統計分 析及比較各自所進行二回合之資料,研究者採用各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及四分 位差做為綜合判斷的標準,說明分述如下:

1.以平均數與眾數判別專家意見對面向次要項目之適切性

目的是取得專家對於每一個面向的次要項目所認同的共識,為統計資料加 總的平均值,主要在表示資料的集中程度。在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 中,統計數據呈現所得結果平均數、眾數愈高,代表專家們在客觀上對問卷某

面向次要項目之認同重要程度較高,反之亦然。本研究採用 Murry 與 Hommons (1995) 所提出之準則,當前後回合意見平均數的平均值差距小於百分之二十,

可做為專家們對面向次要項目達穩定性之最低標準。

2.以標準差與四分位差判別專家意見對面向次要項目一致性

對於一致性判別,通常以專家意見的標準差或四分位差做為判斷標準。標 準差是在於檢視各面向次要項目的離散程度,所得值越小,表示該次要項目看 法越集中,在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中,標準差用以表示專家對某面 向次要項目集中或離散情形,此數值做為評定一致性基準,比較前後問卷的差

對於一致性判別,通常以專家意見的標準差或四分位差做為判斷標準。標 準差是在於檢視各面向次要項目的離散程度,所得值越小,表示該次要項目看 法越集中,在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中,標準差用以表示專家對某面 向次要項目集中或離散情形,此數值做為評定一致性基準,比較前後問卷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