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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推動運動教練相關政策之探討

競技運動在我國一直是體育運動政策發展中重要一環,優秀運動人才退役後轉銜 擔任專任運動教練,能和教師一樣具有專業認同及本身的教育哲學觀,對優秀運動人 才的培養,是我國制定體育的重要政策方針,然而,如何從優秀運動選手身分轉換為 專任運動教練的角色,落實培育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其最重要的關鍵所在。詩經小雅曰: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事實而言,運動教練制度之推展儼然已成為當今許多體育先 進國家在人才培育政策之風潮,積極地透過政策制定據以執行,雖非相似我國專任運 動教練為主體對象的政策執行,但能夠對教練之培育策略,當有其參考的價值,做為 本研究之參考。

一、國際運動成功競技運動發展政策因素模式理論:重視教練培訓

競技運動在世界各國一直是體育運動政策發展中重要一環,對於自己的競技 運動實力之進步與提升是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的表現與 成績越來越受到重視,期望增進國家競技運動實力。林宜萱、湯添進 (2012) 指 出近幾十年間,西方國家積極探索成功發展競技運動關鍵因子及成功發展的原因 之研究,例如:Oakley 和 Green 於 2001 年分析比較美國、加拿大、法國、西班 牙、英國及澳大利亞的競技運動發展系統後,提出十項成功發展競技運動的關鍵 因子,Digel 於 2002 年分析比較中國大陸、義大利、美國、俄羅斯、德國、法國、

美國、英國及澳大利亞的競技運動發展系統後,歸納出六項成功發展競技運動的 關鍵因子, Green 與 Houlihan 於 2005 年藉由前蘇聯與東德國在競技運動實力的 成功模式,比較田徑、游泳與帆船運動在加拿大、英國及澳大利亞的發展,成功 歸納出四項發展競技運動子的關鍵因子,其中關鍵因子之一為提供教練的服務,

以及 UK Sport 於 2006 年透過研究競技運動相關政策文獻之分析後,歸納九項成 功發展競技運動的關鍵因子,其中關鍵因子之一為教練的提供與發展。

目前,全球競技運動軍備競賽的態勢中,有關教練認證與培育制度項目的實 務觀點方面,已納為探索競技運動成功經驗之研究,De Bosscher, De Knop, van

Bottenburg 與 Shibli (2006) 學者研究國家競技運動發展政策中,提出以萃煉出 9 個關鍵主要成功的運動因素 (支柱) 組成,而成為任何一個國家在競技運動發展 之所以能成功扮演不可或缺的 9 個關鍵因素 (支柱),後續發展國際運動成功競技 運動發展因素模式理論 (sports policy factors leading to international sporting success, SPLISS 模式) ,而 9 個關鍵因素 (支柱) 分別是一、經費支持 (financial support) ;二、政策整合 (integrated approach to policy development) ;三、運動 基 層 參 與 (foundation & participation) ; 四 、 人 才 發 展 與 培 訓 系 統 (talent identification & development system) ;五、運動員生涯支援 (athletic & post-career support) ;六、訓練設施設備 (training facilities) ;七、教練的提供與培育(coaching provision & coach development );八、國際賽事申請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 九、科學研究 (scientific research) ,不但包含面向廣,內容較為具體明確,其後 續也提供單一國家或比較各國競技運動發展政策之綜合性研究方法途徑。

關於 SPLISS 模式 9 個關鍵因素 (支柱) 之第 7 個教練的提供與培育方面,在 每個運動層級發展上,教練的素質與數量相當重要,特別要關注的重點是教練培 育的證照制度之品質以及教練之個人狀況。質言之,在教練培育的過程中,強調 教練的質與量得以兼顧。

教育部體育署 (2019b) 以及呂和武、吳貽剛與辜德宏 (2019) 進一步說明,

一個國家在這 9 個成功發展競技運動關鍵因素 (支柱) 要考量三個層面,包括宏 觀層面 (如:社會與文化環境或風氣之相關密切性) 、中觀層面 (如:體育政策與 政治氛圍之影響等因素) 以及微觀層面 (如:運動員本身及其週邊環境) 。目前此 SPLISS 模式已發展為研究現今單一國家、跨國間國際競技運動政策的工具之一,

將此 9 個關鍵因素 (支柱) 視為資源,在此種模式投入(input) 的資源後,透過政 策轉換為執行率情形 (throughput) ,據以達所期望的產出 (output) 結果為何,使 得針對經歷投入、執行與產出後,有助於建立提升國家在國際競技運動發展的競 爭實力之分析 (De Bosscher, De Knop, van Bottenburg, Shibli, & Bingham, 2009; De Bosscher, Shibli, van Bottenburg, De Knop, Truyens, 2010; De Bosscher & van

Bottenburg, 2011; De Bosscher, Shibli, Westerbeek, & van Bottenburg, 2015)。

再如 De Bosscher, De Knop, van Bottenburg 與 Shibli (2006) 、 Digel, Burk, 與 Fahrner (2006) 研究發現,重視教練的教育與訓練方面是在競技運動中扮演重要 的關鍵推手,原因在於教練之提供和教育是競技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已然成為世 界先進體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中,推動公共政策的重要一環,紛紛在健全體育運 動中的競技運動政策的任何發展過程或執行計畫中都應予以注意,顯示政府制定 相關政策時所不能忽略的重點,方能視為競技運動實力提升關鍵所在之一。因為,

政府擬定運動教練人才培育政策方向,能夠積極推動運動教練制度朝向具有專業 化與優質化之教育目標邁進,是有利運動教練專業知識學習、專業發展與專業形 象之提升,對於運動教練培育專業化及運動教練專業地位提升具有相當大的幫助 (Piggott, 2015 ; Taylor & Garratt, 2010)。

綜上所述, SPLISS 模式第 7 個關鍵因素 (支柱) 重視教練之提供與培育體 系制度,不單是培養各層級的競技運動教練的人數,也重視培訓教練之認證機構、

及提供各項激勵或獎勵的政策,更是提供行政相關單位在建立較完善的教練資格 認證與培育制度的過程中,須留意到法令規章完備性、資格認證標準周延等,做 為品質控管把關的角色,成為提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的重要環節。

二、關於養成制度方面

在相關教練文獻方面,教練在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方面發揮關鍵的作用 (Côté

& Gikbert, 2009) 。Walker, Thomas, 與 Driska (2018) 研究早期教練的培育相關文 獻發現,積極推動教練的培訓是能夠使教練實踐從事訓練、指導的影響之一,因 而促使許多國家相關組織陸續重視教練養成教育,提供培育教練過程中必要的支 持 ,紛 紛規 劃正 式系 統 的教 練培育計畫, 例如 : 加拿大 教練協 會 (Coaching Association of Canada, CAC) 於 1974 年制定國家教練認證計畫 (Canada's National Coaching Certification Program, CNCCP ) 、英國於 1993 年成立國家教練基金會 (National Coaching Foundation, NCF) 與 2001 年成立英國運動教練協會(Sport

Coach UK) 相繼制定英國教練證照計畫 (The UK Coaching Certificate, UKCC)。

Camiré, Rocchi, 與 Kendellen (2017) 進一步說明在加拿大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大學 提供選修教練課程,完成選修教練課程可獲得加拿大國家教練認證計畫的認證,

以確保必要的專業知能作為進入擔任體育教師或教練的角色。

另外一種教練養成教育方面,則是參加國家體育運動相關管理機構所規範的 教練教育課程,將過往所獲得的運動成就、經驗轉化成為有用的實際專業知識與 技能,目的是注重教練養成教育過程中建立教練領域的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 教 導教 練具 備從 事教練的 教學 能 力 (Koh, Clifford, & Wang, 2011; Sherwin, Campbell, & Macintyre, 2017)。

此外,Blom, Wininger, Zakrajsek, 與 Kirkpatrick (2010) 以及 Hedlund, Fletcher, 與 Dahlin (2018) 指出美國為增加運動教練在工作領域的專業性,由全美體育運動 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port and Physical Education, NASPE) 制定國家運 動教練的標準 (the National Standards for Sport Coaches, NSSC) ,於 1995 年首次 頒訂國家運動教練標準計 8 個領域及 37 項目標準做為教練應具備的各項基本條 件,之後在 2006 年再度頒布國家運動教練標準之修訂版,共計 8 個領域及 40 項 標準,這些不僅涵蓋教練的培訓工作內容、目標、考核等面向,也做為教練培訓 核心職責及相對應的知識和技能,這些領域及標準往後更是提供培養教練相關單 位推動教練養成教育計畫的重要參考依據。

有關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port and Physical Education (2006) 重新制定關 於國家運動教練標準的第二版 (即修訂版) ,在運動教練人員的培養方面,注重 運動教練人員的素質,結合科學訓練、科學管理之制度化規範,以加強培育教練 素質的提升,並確保運動教練從事運動員指導之各項運動知識、技能及價值觀等,

其 8 個領域及 40 項標準主要內容如表 2-7 所示。

表 2-7

美國制定國家運動教練標準一覽表

8 個領域 40 項標準

(一) 從事教練工作之哲學與倫理 1.進入教練專業工作領域的主因。

2.發展以運動員為核心的教練哲學,並以此與團隊的 任務與目標相互連結。

3.透過口頭與非口頭的溝通方式讓運動員、家長和團 隊成員瞭解以運動員為核心的教練哲學。

4.歡迎所有運動員加入代表隊並透過政策的制訂以 鼓勵殘障運動員參與運動。

5.管理運動員的行為必須與運動員為核心的教練哲 學一致。

6.對於器材的使用、課堂的組織與管理,以及訓練上 的管控皆須瞭解其中的責任與法律上的考量。

(二) 安全與運動傷害之預防 1.確保運動員在投入練習或參與比賽時,必須經由家 長或是醫療專業人士確認後方能進行。

2.瞭解因健康狀況、身體架構以及體能程度而讓運動 員在從事該專項運動而可能導致的受傷情形 3.瞭解運動員在缺乏充足的睡眠或是心理層面的因

素之下,在訓練的菜單上進行調整有其必要性 4.能夠使用 AED 設備來進行急救和傷害處理。

續表 2-7

美國制定國家運動教練標準一覽表

8 個領域 40 項標準

(三) 運動員的營養與健康 1.協助運動員在飲食上的食用的時機和選擇來讓他 們在訓練和比賽時的能量能夠發揮到最大值。

2.協助運動員在安全前提下的規範下補充水分。

3.提供給運動員與家長準確且即時的營養準則,並將 其做為訓練和賽前準備的一部分。

4.提供準確且即時的身體組成知識與健康體重管理 的資訊。

5.主動辨認潛在的飲食失調並提供運動員適當的專 業協助。

6.瞭解體適能、身體肌肉組成和心肺耐力、力量與柔 軟度等知識,並適當地運用在訓練當中。

(四) 成長與發展 1.持續並有規劃地個人的特性以及學生、學習環境和

(四) 成長與發展 1.持續並有規劃地個人的特性以及學生、學習環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