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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發展數十年,在經過許多前仆後繼的努力下,終於在 2003 年立法三讀通過並正式公布《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

重大之突破一舉將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及專業領域航向新的里程碑,往後專任運 動教練政策的推動,更是在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等 方面有了新的開展。

一、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發展之歷程

(一)國家體育政策的上位規範引領專任運動教練政策

檢視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歷史發展,可謂凡走過必留下原由或脈 絡,瞭解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發展的起始點為 1985 年,主要行政部門推動專任運動 教練政策之方向確定;1986 年做為專任運動教練的推動點,教育部研擬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將專任運動教練列為推動的重點項目之一,據 以執行;1989-1993 年是為專任運動教練的巨擘點,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所研擬國 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有關建立並逐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實有推展專任 運動教練的重要性,在政策上扮演火車頭角色的重要計畫;1994-2002 年是專任 運動教練計畫維持點,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將推動專任運動教練列施政計 畫之預算編列與執行。

(二)步上健全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發展之途

政府在政策實施上有其困難方面,針對政策執行過程有關各制度方面相關問 題為探討重點,包括經由研究相關提出養成制度、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 量之具體建議事項以及彙整政策推行所面臨的問題予以政策分析後,研擬對策加 以解決,因此,2003 年則為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建制點,行政部門為揭櫫體育教 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分途與輔導優秀運動人才開闢就業管道的理念,將專任運動教 練政策具體透過法制化來實踐,開啟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的新階段,深遠的 意義更是維持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穩定與持續性。

二、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目標

臺灣在專任運動教練政策及制度之規劃上,研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 畫、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有關建立並逐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以使專 任運動教練制度走向未來實行具備法源基礎。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於 2003 年法制化 過程中,行政機關在比較通案立法及專案立法間,為兼顧法律安定性而採立法經 濟原則最佳的方案,主要努力的目標為二,第一是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法源依據,

在法治國家,為於法有據,體育政策的執行是經政府立法過程,以使政策法制化 與合理化,獲得法源依據,讓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理念更具體化與強制化,

使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等權利、保障等相關事宜能夠將其明確取得法源依據和確 保專任運動教練渠權益,期達成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的目標;第二則是將其一體納 入教育人員規範,即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事宜,為專任運動教練提供 明確專業角色定位。

三、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有關人才培育之初步建構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後,為使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工作,得 以發揮所長,但面對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方面 更是建立更完善專任運動教練人才體系,極具重要意義與正面價值。

就行政機關來說,鑒於優質運動教練人才對國家體育運動發展與競技運動實 力扮演關鍵角色,近幾年來,世界體育先進國家一方面在運動教練培訓體系,其 關鍵在於制定更完善運動教練制度方向,培育所需運動教練人力,厚植人才資源,

這些國家莫不採取制度化、管理化和專業化等三管齊下的策略,以提升國家在競 技運動舞臺的競爭力。

針對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後,這五個面向問題,綜整國內外文獻,提 供了各面向策進作為的策略,而提出人才培育之初步建構,如表 2-9 所示,希望 日後能發揮運動教練人才教、考、訓練、用等方面的作用與成效。

表 2- 9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有關人才培育之初步建構表

主要面向 次要項目 參考文獻來源

養成制度 1.研擬具備能力標準。 林 文 郎 (2002) 、 Blom, Wininger, Zakrajsek, 與 Kirkpatrick (2010) 、 Hedlund, Fletcher, 與 Dahlin (2018)。

2.適當培訓機構的設置。 林瑜亮 (2007)、林德隆 (1999)。

3.職能與培訓課程配適度的重視。 林文郎 (2002)、教育部 (2007)。

4.培訓課程師資的慎選。 林文郎 (2002)。

5.課程模組的認證機制。 林文郎 (2002)。

證照核發 1.審定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的定位。 許馨文 (2008)。

2.審定專責機構的設置。 蔡 崇 濱 (2018) 、 (2019) 、 De Renne, Morgan, Hetzler, 與 Taura (2008)。

3.紙筆測驗結合運動成就或帶隊指導成 績的審定內容。

蔡崇濱 (2018)、(2019)。

分發任用 1.專責行政機關或機構之設置。 何卓飛 (2018) 、教育部體育署 (2018)。

2.考試至分發任用相關程序之統一辦理。 何卓飛 (2018) 、教育部體育署 (2018) 、Blair 與 Capel (2011)、

Docheff (2018)、 Smith (2015)。

續表 2- 9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有關人才培育之初步建構表

主要面向 次要項目 參考文獻來源

專業進修 1.法令參照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學分 認證辦法的周延性。

蔡崇濱 (2019) 。

2.線上數位學習平台的建置。 林 靜 萍 (2018) 、 Young, Jemczyk, Brophy, 與 Côté (2009) 、 Wright, Trudel, 與 Culver (2007)。

3.相關書籍的出版。 林 靜 萍 (2018) 、 Young, Jemczyk, Brophy, 與 Côté (2009) 、 Wright, Trudel, 與 Culver (2007)。

績效評量 1.績效評量之客觀量化指標。 蔡 崇 濱 (2019) 、 O’Boyle (2014)。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四、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重要性

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於 2003 年透過法制程序後,這是專任運動教練第二次在法 律規章上獲得正名及定位確定,也讓我國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發展遂進入另一個新 的里程碑。因此,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的工程,就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 育政策的法源基礎,經由法制化程序,能夠將一項特定的政策讓政府所採行,使 政策具有延續性,以確保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育制度有長期政策定位與法律效力 下,藉由系統性及制度化的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 量等面向,從點、線、面來於厚植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育制度之綜效,落實專任

運動教練制度,讓專任運動教練能在健全的法制化的制度中,因法制作業更加完 備,而確實能發揮其專業知能,執行培育優秀運動人才的紮根希望工程,方能為 未來國家培養優秀運動選手奠定基石。

五、世界體育先進國家推動運動教練培訓制度之特點

研究者歸納各國推動運動教練制度之比較及相關研究,可以發現三個特點,

首先是完善運動教練培訓體系,各國注意到運動教練養成教育的重要性,重視運 動教練養成教育之推展,政府透過政策與制度的完善,如宏觀的政策擬定與指導、

經費補助之支持等方式參與運動教練培訓工作以及善用體育運動體系之優勢,而 在具體做法方面則交由民間機構 (組織) 設立一個獨立運作的專責單位具體實 施,其推動運動教練制度的發展上已經行之有年,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體認運動 教練人才培育最重要的關鍵就是養成制度,可從源頭層層把關,特別是專業核心 能力的基準,制定運動教練教育認證計畫,除統一培訓規章制度的規範外,其關 鍵核心包括專業能力的核心、課程結構內容、課程模式 (形式) 以及授課師資等 項目等,有系統的規劃與培訓,讓運動教練必須在養成教育達到最低要求,使運 動教練培訓專業化,建立一套專屬培育運動教練人才管理制度,確保運動教練人 才培訓之質與量品質。

第二,嚴謹運動教練資格認證制度,運動教練資格認證制度可分為二種。一 為政府與民間機構 (組織) 合作模式,政府制定資格制度或框架,由民間機構 (組 織) 相對應制度運動教練資格標準與要求,提供運動教練資格認證;一為民間機 構 (組織) 模式,主要由該機構 (組織) 制定運動教練資格標準,且提供運動教練 資格的認證。此外,為提升運動教練的養成教育階段的品質,有必要充實認證機 制的機關審查,主要目的是確認相關單位提出培訓活動是否連貫為認證計畫一個 體系,積極將運動教練培訓為核心的負責機構 (組織) 與各單項運動協會、各地 區和運動教練教育機構 (組織) 緊密配合國家運動教練標準之推展,落實運動教 練培訓制度之後,運動教練資格的認證才能真正做到為運動教練人才把關的功

能。例如提出培訓活動期間,規劃課程活動內容是否對應運動教練標準之所具備 專業能力,方能取得合格運動教練資格。

第三,重視運動教練進修制度,各國對於運動教練制度已將專業養成階段與 進修階段視為人才培育重要的一環,它是一種有計畫、有系統的規劃進修課程活 動,方能落實人才培育的效益,且重視運動教練證照制度與專業進修制度的嚴格 化,認為培育運動教練人才,不光是養成制度,由此看來,真正能維持運動教練 專業素質,仍然屬於證照核發與專業進修制度做程度的連結性,視為是一項提升 運動教練專業發展的制度,不僅透過核發證照的機制,經由證照制度的設置與運 作,規範運動教練專業人員的行為及讓運動教練工作成為一種專業地位的措施,

更連結專業進修的制度,真正以運動教練生涯、職涯專業發展為目的,有系統性

更連結專業進修的制度,真正以運動教練生涯、職涯專業發展為目的,有系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