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品牌定義

在界定品牌前,需先了解產品的意義,任何可符合消費需求者的事或物稱其為 產品,其中可能含有物質本身、服務、人員、地點、觀念等。競爭者為了辨識及區 別其產品的特質,因此開始建立品牌(Doyle, 1990)。 品牌一詞是來自古斯堪地那維 亞語,意指「燃燒」,原先指某產品或事物的來源、製造者或擁有者,後來衍生出 更普遍的用法,如烙印牛、馬、羊或其他財產。

隨著商業發展,品牌開始意指某產品的源起或來源,或是用來區隔如銀器匠、

陶瓷製造者、皮革匠與製刀匠等製造者。今日,品牌普遍用來表示或辨識某產品或 服務的製造者或銷售者(Don & Beth, 1999)。在行銷用語上品牌有幾種定義,美國 行銷學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簡稱AMA)對品牌的定義:品牌是指 一個名稱(name) 、術語(term)、標記(sign)、符號(symbol)、設計(design)或是聯合使 用,其目的為確認一個銷售者或一群銷售者之產品,而與其他競爭者的產品有所區 別(Aaker, 1996)。行銷廣告大師David Ogilvy認為品牌是消費者對於產品的概念,其 表示瞭解產品間的差異,而此差異的產生是由消費者所促成(Blackston, 2000)。

Ghosh (1990)認為零售業所提供之品牌有三類:

(一)製造商品牌(manufacture brands):亦稱為國際品牌(national brand),即由製造 商生產,並廣為消費大眾所熟知的國內外品牌。

(二)自有品牌或商店品牌(private brand, own brand, Private-Label Brands, PLBs):亦 稱為商店品牌(store brand)。即零售商委託製造商代為製造的商品,再冠上零售商 自身商店名稱。此種產品多在零售商店內販售,其品牌名稱來自於零售商自行創 立之品牌。一般而言,自有品牌/商店品牌知名度較不如全國品牌。

(三)一般性品牌(generics):亦稱為無名品牌(no-name brand),即產品上沒有標示任 何產品名稱。此種產品多由零售商自行研發與行銷,委託製造商幫忙生產,而零

售商必須自己負責促銷品牌。

根據 Aaker(1991)分析,企業透過品牌能夠提供給顧客的價值,至少包含以下 三方面:

(一) 品牌可協助顧客詮釋、處理、儲存以及回憶起有關某種產品的資訊。

(二) 品牌可帶給顧客購買信心,簡化決策過程。

(三) 品牌可提供顧客的社經地位與群體認同,增加顧客在使用時的滿足感,藉此 帶給顧客很高的價值。

二、 自有品牌定義

Retail Business 對自有品牌的定義為:凡消費產品是以配銷商利益著眼,並以 配銷者的名字或商標為名,透過配銷者自己的市場通路銷售出去者為自有品牌 (Economi Intelligence Unit, 1968)。

根據 Hoch (1996)對自有品牌商品的定義如下:

(一) 自有品牌商品是唯一可以遍佈整個賣場商品種類的品牌。

(二) 自有品牌商品是唯一零售商可以完全地決定行銷手法、存貨規劃等決策的商 品。

(三) 自有品牌商品一定是遍佈在最好的價位上,且不需支付上架費用(slotting allowance)。

(四) 自有品牌商品可以將商品價格減少的部分100%移轉給至消費者。

Ghosh (1990)、Quelch & Harding (1996)及野口智雄(1997)認為零售商的自有品 牌,即由零售商和廠商直接進行聯繫,簡化從生產到銷售間的環節及大筆交易費和 廣告費,再加上包裝簡單,價格自然要比其他品牌的同類商品低。是故,一般而言 自有品牌商品比知名品牌商品便宜10%~30%;零售商開發自有品牌商品可獲得的好 處在於可深入製造過程、控制成本及低價採購。

吳青松(1998)為零售商自有品牌下定義:零售業者透過國內外廠商合作,利 用製販同盟或是代工方式,生產僅在零售業者本身商店銷售之產品皆可稱自有品

牌,又可稱配銷商品牌。郭炳宏、陳潭&韓武益(1999)將自有品牌定義為:

(一)商品權屬於零售商本身。

(二)標示有零售商本身商店名稱或商標的名稱。

(三)僅止於零售商店本身商店銷售。

陳弘智(2004)對自有商品之定義:

(一)自有商品,商品權屬於零售商本身。

(二)自有商品,遍佈賣場最佳位置,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三)自有商品,由零售商決定售價、行銷規劃等決策。

(四)自有商品,標示有零售商本身商店名稱或商標的名稱。

(五)自有商品,僅在零售商本身銷售。

三、 自有品牌產品購買行為相關研究

Aaker (1996)對購買行為之定意:狹義的購買行為指的是導致個人以金錢或金錢 代替品交換財貨或勞務之行為的決策過程,廣義的購買行為只除了消費者行為外,

還包括社教組織、工業組織以及各級中間商的採購行為。

吳育東(1999)指出購買行為乃是一連串的決策過程,除了在當下決定買或不買 的行為外,也包括購買前如何接收訊息、產生動機、重視屬性、考慮購買、如何以 及何時買等評估,購買使用後的滿意度,是否會引起再購動機等一連串的決策過程。

Gordon(1994)在研究消費者購買全國知名品牌與自有品牌產品的關鍵因素中,

發現消費者購買自有品牌產品的主要決定因素有下列四項:

(一)產品可檢視性

指產品除了包裝與製造商品牌不同外,品質與成分上並沒有差異,因此消費者 對於這類型的自有品牌產品接受度較高。

(二)消費者的涉入程度

消費者對產品涉入程度的差異,會影響其購買過程中的每個階段。當消費者對 自有品牌產品涉入的程度較低時,其購買意願會下降。

(三)專家意見

因專家意見能夠提供消費者情感上的信賴及保證,消費者可藉此判斷產品品質 的好壞,故可為自有品牌產品帶來價值。

(四)最終使用者及使用情境

對零售商而言,某些產品種類的最終使用者態度以及需求,是非常重要的。因 此零售商必須對不同的最終消費者或年齡層做相關的屬性分析,做為產品選擇之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