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唐世女道的宗教知識與社會影響力
第一節 唐代世俗女教讀本對女性學習知識之觀點
在進行道教女性知識社群的探論之前,擬以世俗社會女性作為參照。世俗社 會如何論述女性與知識的關係?本文將以唐代的女性教育讀本為核心作為參 考。唐世女教讀本基本如下:《儀禮.喪服》、西漢劉向《列女傳》、東漢班昭《女 誡》、唐代撰作的《女孝經》、《女論語》,兼及敦煌的蒙書或家訓等。這些教本雖 繁,基本精神並不離儒家禮典的知識體系與倫理規範。6 儒家經典是以維繫父系 宗族的血緣關係為基礎。父系宗族的倫理價值,雖早見揭先秦禮典,然多流傳於 上層貴族教育文化,更因為地域、種族而有相當大的差異。父系宗族觀念起源雖 早,並不是普世社會共同遵循的倫理觀念,在漢魏六朝以前,宗族可指父族、母
5 柏夷 (Stephen Bokenkamp) , “Transmission of Female Daoist Xie Ziran 謝自然 (767-795).” In Affiliation and Transmission in Daoism: A Berlin Symposium, edited by Florian C. Reiter
(Wiesbaden: Harrassowitz Verlag, 2012)pp. 109-121.另外,柏夷更以韓自明與田元素墓誌銘為 佐證,說明地方脩道女性能夠進入宮廷道觀,為后妃講道,亦是道教女性社群之一例。詳參 Stephen R. Bokenkamp, Sisters of the Blood: The Lives behind the Xie Ziran Biography , Daoism:
Religion, History and Society, No. 8 (2016), 7–33. 柏夷觀點的特殊性在於,他認為道教女性仙傳 之目的不在記錄傳主生平實況,而是具有濃厚的宣傳性質,應視作宗教文學式的廣告。
6 不少針對敦煌蒙書或家訓的研究,顯示在唐帝國的邊地,俗世女性的倫理教育也有相當的一致 性。如周鳳五:〈太公家教重探〉,《漢學研究》第四卷第二期,1986 年,頁 355-377;周鳳 五,《敦煌寫本太公家教研究》(台北:明文書局,1986 年);高明士:〈唐代敦煌的教育〉,
《漢學研究》第四卷第二期,1986 年,頁 231-270;陳祚龍:〈關於敦煌古鈔李唐「崔氏夫人 訓女文」〉,《敦煌學海探珠》,(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7 年);東野治之:〈訓蒙 書〉,《敦煌講座 5.敦煌漢文文獻》(東京:大東出版社,1992 年);那波利貞:〈唐鈔本 雜抄攷—唐代庶民教育史研究之一資料〉,《唐代社會文化史研究》(東京:創文社,1974 年),收入石川忠久編:《中國文學の女性像》(東京,汲古書院,1982 年);那波利貞:
《唐代社會文化史研究》(京都:創文社,1974 年)「禮下庶人」之說,頁 58-89。。
族、妻族,甚或是居住地相近的同姓者之泛稱,及至李唐,歷經漢魏六朝以來各 種力量的匯聚,7 唐代以禮入律的制度規範,8 私人教育的傳播等力量,9 宗族 才逐漸專指父系血親,而儒家為父系宗族意識所規範的倫理價值,也才逐漸傳播 於社會的中下階層,不再限於貴族階層的傳播與實踐。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
父系宗族的倫理價值,在唐代社會已有相當的普遍性,據此擬測唐代俗世女性的 倫理規範,應可得其大要。
筆者以為,相較於法律文書,女教讀本顯示了更為積極的社會要求,原因在 於,唐律規範的是行為的最低限度,反映的是社會累積的基本道德共識如何透過 政府的公權力執行的樣態,然而,在普世女性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對於女性行為 的形塑力量,恐怕不及文化教本來得全面。其次,誠如本文第二章揭櫫,《墉城 集仙錄》乃是杜光庭改寫自漢唐女仙雜傳,用以回應世難、規訓入道的傳文,亦 可視為提供入道女性的讀本,在性質上,與儒家的女教讀本如《列女傳》、《女誡》
頗為近似,均是透過典範女性的書寫,傳達社群內部的倫理規範,二者更有比較 的基準。
因此,本文將以《儀禮.喪服》說明原理,而以劉向《列女傳》、班昭《女 誡》為核心,討論儒家經典如何規範女性的人際網絡如何看待女性與知識的關係。
從儒家經典來看,《儀禮.喪服》以父系血脈為核心,隨關係遠近逐步向外 推演,安排社群倫理秩序,確立了男尊女卑的社會秩序。其中論述夫妻關係者,
首推《儀禮.喪服》:「妻為夫。傳云:「夫,至尊也」」。賈公彥疏曰:「以其在家 天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 尊女卑之意。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10 妻為亡夫服重禮,乃因夫為父系 宗族的核心繼承人。賈公彥則進一步說明女性在本家與夫家,都應以父系血脈的 繼承人為尊,包括父親、丈夫與長子,而不可倚仗女兒、妻子、母親身分自重。
據此得知,女性的人際關係是環繞於父親、丈夫與長子發展,並且,無論年齡長 幼,男尊女卑都是基本原則。不過,經文僅揭示原則,實際的參與者如何互動,
7 說見侯旭東:〈漢魏六朝父系意識的成長與「宗族」〉,收入氏著:《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
─ 朝廷、州縣與村里》(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頁 60-107。
8 高明士:〈中國中古法制化的發展及其歷史意義─儒教初次較全面性的具體實踐─〉,《唐 研究》第 17 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1 年)頁 521-560;〈唐代的身分制社會〉,
收入劉翠溶主編:《中國歷史的再思考》(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頁 197-220。
9 高明士:〈唐代私學的發展〉,《臺大文史哲學報》第 20 期(1971 年 6 月),頁 219-289;
高明士:《唐代東亞教育圈的形成》(台北:國立編譯館,1984 年)。佛教在唐代私人教育 中也扮演了相當程度的角色,參 ErikZürcher,.“Buddhism and Education in T'ang Times.” in: Wm.
Theodore de Bary and John W. Chaffee eds, In Neo-Confucian Education: The Formative Stag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pp19–56.
10 東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喪服》,阮元校:《十三經注疏》(臺北:藝文印 書館,1965 年影印清嘉慶二十年(1815)南昌府學刊本),頁 263。
如何在尊卑等差的基礎上行止進退,則有待後世傳文進一步詮釋。
劉向《列女傳》分為〈母儀〉、〈賢明〉、〈仁智〉、〈貞順〉、〈節義〉、〈辯通〉
和〈孽嬖〉七章,從章目來看,除了強調女性的德性如賢明、貞順、節義,也稱 許女性的辯才與智慧,章目之下以人物事件為軸,描繪女性為妻、為母、為女之 際,如何巧妙運用諸般德性與才智。基本上,《列女傳》支持女性展現才智,不 過,女性的才智應先求符合禮儀與人情的規範,例如衛姑定姜之詩才,用於祝願 子婦,既能傳達姑婦之情,亦不違反為婦倫理,傳文最後稱許衛姑定姜「麗於文 辭」,可見女子善詩,並非負面特質,〈母儀〉云:
衛姑定姜者,衛定公之夫人,公子之母也。公子既娶而死,其婦無子,
畢三年之喪,定姜歸其婦,自送之,至於野。恩愛哀思,悲心感慟,立 而望之,揮泣垂涕。乃賦《詩》曰:「燕燕于飛,差池其羽,之子于歸,
遠送于野,瞻望不及,泣涕如雨。」送去歸泣而望之。又作《詩》曰:「先 君之思,以畜寡人。」君子謂定姜為慈姑,過而之厚。11
又如〈辯通〉之楚野辯女,引用《周書》語典與悖亂人情的大夫相抗,辭既嚴正 有序,亦合情理,可為後世女性典範:
楚野辯女者,昭氏之妻也。鄭簡公使大夫聘於荊,至於狹路,有一婦人 乘車,與大夫遇,轂擊而折大夫車軸,大夫怒,將執而鞭之。婦人曰:「妾 聞君子『不遷怒,不貳過』。今於狹路之中,妾已極矣,而子大夫之僕不 肯少引,是以敗子大夫之車,而反執妾,豈不遷怒哉!既不怒僕,而反 怒妾,豈不貳過哉!周書曰:『毋侮鰥寡,而畏高明。』今子列大夫而不 為之表,而遷怒貳過,釋僕執妾,輕其微弱,豈可謂不侮鰥寡乎!吾鞭 則鞭耳,惜子大夫之喪善也!」大夫慚而無以應,遂釋之而問之,對曰:
「妾楚野之鄙人也。」大夫曰:「盍從我於鄭乎?」對曰:「既有狂夫昭 氏在內矣。」遂去。君子曰:「辯女能以辭免。《詩》云:「惟號斯言,有 倫有脊。」此之謂也。12
同樣地,繆姜能以元、亨、利、貞,省思自身不仁、不靖、作而害身、棄位而放 的行徑,而非聽從筮者偽飾之詞,顯示她深通易理、聰慧有識。《列女傳》列入
〈孽嬖〉,批判的是她的亂政行為,而非她通於經義的智識能力:
繆姜者,齊侯之女,魯宣公之夫人,成公母也。聰慧而行亂,故謚曰繆。
初,成公幼,繆姜通於叔孫宣伯,名喬如。喬如與繆姜謀去季孟而擅魯
11 清.王照圓注:《列女傳補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 年﹚,頁 18。
12 清.王照圓注:《列女傳補注》,頁 242。
國。晉楚戰于鄢陵,公出佐晉。將行,姜告公必逐季孟,是背君也,公 辭以晉難,請反聽命。又貨晉大夫,使執季孫行父而止之,許殺仲孫蔑,
以魯士晉為內臣。魯人不順喬如,明而逐之,喬如奔齊,魯遂擯繆姜於 東宮。始往,繆姜使筮之,遇〈艮〉之六。史曰:「是謂艮之隨。隨其出 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於《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
元,善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幹也。終故不 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今我婦人而與於亂,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 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放,不可 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 乎!必死於此,不得出矣。」卒薨於東宮。君子曰:「惜哉繆姜!雖有聰 慧之質,終不得掩其淫亂之罪。」詩曰:「士之耽兮,猶可說也。女之耽 兮,不可說也,此之謂也」。13
大致看來,《列女傳》稱許女性的德性與才智,藉由列舉為女、為妻、為母合乎 人情禮義的典範,定位女性在父系宗法社會的職能。
至於女性的人際網絡,乃是以家庭為基礎,當父、夫、子面臨問題與挑戰時,
女性可以嚴厲提出勸諫,如前舉衛姑定姜,數諫衛獻公,卻不可取代男性逕行作 為,傳文有云:
定公惡孫林父,孫林父奔晉。晉侯使郤犨為請還,定公欲辭,定姜曰:「不 可,是先君宗卿之嗣也。大國又以為請,而弗許,將亡。雖惡之,不猶 愈於亡乎!君其忍之。夫安民而宥宗卿,不亦可乎!」定公遂復之。君 子謂定姜能遠患難。《詩》曰:「其儀不忒,正是四國。」此之謂也。14 定公卒,立敬姒之子衎為君,是為獻公。獻公居喪而慢。定姜既哭而息,
見獻公之不哀也,不內食飲,嘆曰:「是將敗衛國,必先害善人,天禍衛 國也!夫吾不獲鱄也使主社稷。」大夫聞之皆懼。孫文子自是不敢舍其 重器於衛。鱄者,獻公弟子鮮也。賢,而定姜欲立之而不得。15
後獻公暴虐,慢侮定姜。卒見逐走,出亡至境,使祝宗告亡,且告無罪
後獻公暴虐,慢侮定姜。卒見逐走,出亡至境,使祝宗告亡,且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