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現行管制冒犯性商標之檢討
第三節、 商標法「保護消費者利益」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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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極有可能」具有冒犯性意涵之公司名 稱,例如美商鬼島工作室有限公司386、鄉巴佬餐飲有限公司387、黑鬼創意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388、建仁藥品有限公司389、笨蛋工作室有限公司390、三小文創有限公 司391、孟儀有限公司392、盈溢有限公司393、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394等公 司名稱,更加佐證目前於公司名稱之登記實務並未有意審查其所代表之內涵是否 具有冒犯性。
本文認為目前實務上並未嚴格否定具有冒犯性意涵之公司名稱登記,並且本 文可以從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中仍可以查詢到許多「極有可能」具有冒犯性意涵 之公司名稱,似乎可以推論政府容許登記這些具有冒犯性意涵之公司名稱,時至 今日亦未發生對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任何明顯負面影響或與其關聯性,本文 不禁懷疑目前採取嚴格事前管制冒犯性商標之必要性。基此,對於智慧財產局現 行商標註冊審查之態度,本文認為可以參考公司名稱登記實務運作,適度地放寬 事前管制冒犯性商標之註冊。
第三節、商標法「保護消費者利益」之再思考
雖然審查基準是以商標法立法目的所指「保障消費者利益」為限制冒犯性商 標不予註冊之依歸,並且說明「基於保護消費者利益,自應拒絕以商標註冊型態 保護……褻瀆宗教、種族歧視、文化衝突等妨害公序良俗商標之使用」395,但本 文質疑這些與商標經濟功能無關之「文化功能」,商標法本身是否有意管制,進
386 公司統一編號:24804751,預查編號:104067273,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87 公司統一編號:42572732,預查編號:104042700,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88 公司統一編號:24960149,預查編號:104001725,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89 公司統一編號:56076115,預查編號:106005584,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90 公司統一編號:54292497,預查編號:102047663,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91 公司統一編號:54001152,預查編號:101052600,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92 公司統一編號:80586145,預查編號:092064844,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93 公司統一編號:60737102,預查編號:106021399,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94 公司統一編號:12718372,預查編號:098063577,公司狀況:核准設立(最後瀏覽日:2018/5/4)。
395 同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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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必須動用到強烈干預人民言論自由之事前審查手段?
誠如智慧財產局闡明商標法立法目的時所為之介紹,商標往往是消費者在購 買或選擇商品或服務時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若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市場中 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即可能以為是來自同一來源的商品 或服務,或以為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 似關係,因而發生誤認誤購等情形益396。有鑑於此,商標法除了保障商標或標章 註冊權益外,更應以相關消費者不發生混淆誤認之虞為權利取得或存續之要件,
達到保障消費者利益之目的397。因此,本文認為商標法所稱「保障消費者利益」,
就僅是指「消費者得透過商標避免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此一著眼 於商標「經濟功能」之目的,而無欲管制商標之「文化功能」面向。
此外從商標法整體體系觀察,商標法對於商標權侵害態樣之相關規定,於民 事救濟上商標法第68 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70 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 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 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 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者。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 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39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頁 3,2017 年 3 月(四版一刷)。
397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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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刑事救濟上則訂有「仿冒商標與團體商標罪」398、「侵害證明標章罪」399與「販 賣、陳列或運輸仿冒商標、團體商標罪」400。這些侵害態樣都是因為會造成消費 者發生混淆誤認導致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所以藉由立法明文處罰這些侵害態樣達 到「保障消費者利益」之目的。
換言之,商標法僅欲管制與商標有關之經濟功能,達到「保障消費者利益」
之目的;假使商標法有意規範與商標經濟功能無關之「文化功能」,應會增訂對 於商標具有「冒犯性」時限制其商標權之行使。故本文認為商標法並無意圖管制 與商標經濟功能無關之「文化功能」,以及授權行政機關審查商標背後所代表之 意義。
398 商標法第 95 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 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 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99 商標法第 96 條:「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 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400 商標法第 97 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 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