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冒犯性商標合憲性探討
第一節、 我國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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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冒犯性商標合憲性探討
第一節、我國言論自由之保障
第一項、言論自由之意義
人性尊嚴的表現,展現於外部在於不受任意之逮捕、拘禁;於內部莫過於其 內心之思想活動不受到干預283。思想為個人意志與人生觀、社會觀、宗教觀與宇 宙觀之總和284,國家權力於任何情況下對於個人思想不應有任何干預與強制之行 為285,正如釋字第 567 號解釋理由書中所說:「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 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
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 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 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
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由思想自由所表現於外者乃表現自由286。所謂「表現」是指將思想、觀念或 意見以言行或其他可作為傳達的方法表現於外287。表現自由之價值在於可以實現 個人成就、透過思想自由期待發現真理、促進政治參與、令人民暢所欲言,保持 社會安定並呈現多元化之社會288。我國憲法第11 條即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明定保障人民之表現自由。
283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184,2012 年 9 月(六版)。
284 同前註。
285 同前註,頁 185。
286 同前註。
287 同前註,頁 199。
288 同註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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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言論自由相關理論
言論自由必須由憲法加以保障之原因,在於其具有重要價值289。探究關於為 什麼憲法要保護言論自由,較常提及之見解有三,分別是追求真理說(言論自由 市場說)、健全民主程序說與表現自我說。
一、追求真理說(言論自由市場說)
國家之所以要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目的在於能夠幫助人民發見真理,增長知 識。因為言論思想的自由競爭如同開放的自由市場競爭,在市場經濟的機能下能 發揮去蕪存菁效果,最終能在自由市場上得以生存者即為優良產品,而劣質品終 將乏人問津290。只要開放言論市場讓所有言論自由競爭,人民如同市場經濟中的 消費者,自然而然地會做出最佳且正確的選擇,同時,在言論自由市場中人民必 須為其所選擇之真理接受其他言論或思想的挑戰;政府對於言論之禁止或予以事 前限制,反而將使市場競爭機制受到扭曲291。簡言之,此說認為經由言論的自由 開放,將可以幫助我們從真理與謬論邪說之競爭中發現真理292。
二、健全民主程序說
健全民主程序說之理論前提在於「人民自治」之民主政治,而「人民自治」
之意義在於統治者統治之合法權力源自於被統治者同意;如果缺少了被統治者的 同意,則統治者之權力即非屬合法正當293。言論自由之價值即在其有助於人民健 全民主政治程序的運作,透過保障言論之自由,提供社會大眾在依照民主程序參 與政治決定時所需要的資訊,假使資訊愈豐富則將使社會大眾所做出之政治決定
289 賴祥蔚,商業言論與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臺灣政治學刊,第十四卷第一期,頁 178,2010 年6 月。
290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16-21,2002 年 12 月。
291 同前註。
292 同前註。
293 同前註,頁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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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較為正確,此時民主政治的運作亦可更為健全發展294。
三、表現自我說
表現自我說主張言論自由之基本價值在於保障個人發展自我,實現自我,完 成自我295。其基本立場在於個人的存在絕非為他人完成某種目的之工具,個人自 身即是目的,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的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換言之,個人 本身即是獨立自主之本體,其有權自由決定與其自身相關之一切事宜296。而某種 言論之所以需要受到保護,是因為其對表意者本身具有價值,保障表意者獨立自 主或自由地自我表現,而非因為該言論對他人具有某種功能297。
第三項、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
言論自由是指人民得將自己的意見、思想內容,藉由語言、文字、圖像、聲 音、符號等媒介自由地表示及傳播,表達出個人價值判斷或轉述事實之自由298。 對於言論自由保障,最為基本之精神表現在「言論價值預斷之禁止」上,因為某 種言論是否有「價值」應由「言論市場」決定,而非由公權力主體加以決定299, 誠如我國第一則涉及表現自由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64 號解釋理由書 中指出「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而言論自由之功能,釋字第509 號解釋 理由書則給予較為完整說明:「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
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
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 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94 同前註。
295 同前註,頁 34。
296 同前註,頁 35-36。
297 同前註。
298 李惠宗,同註 283,頁 187。
299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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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言論自由之真諦,在於人民得以藉由言論之表達達成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之目的,但並不意謂著所有的言論都可以無限 上綱地一律不得限制。國家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必須是基於公益之考量,憲法第 23 條已有明文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 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言之,國家對於人民的言論保障是有範圍的。雖然國家對於人民言論自由加諸 於各種限制均可能發生違憲爭議,但得因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目的而以法律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權 利。
對 於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 在 法 制 上 有 事 前 審 查 制 (prior restraints, prior censorship, Vor-/Präventivzensur)與事後追懲制(subsequent punishment)。所謂 事前審查制是指言論的發表或出版品的出版之前,政府以法令禁止或限制其發表 或出版,事先予以干涉300。例如電影法第9 條第 2 項規定:「電影片、電影片之 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 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藥事法第66 條第 1 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
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 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 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廢止之。」並依照同條第3 項規定:「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 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 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事後追懲制則是指人民言論之發表或出版品的出版,政府事先不予干涉,但 事後如果觸犯法律或或損害他人利益時,則得追究相關法律責任301。例如刑法第
300 吳庚、陳淳文,同註 18,頁 207。
301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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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 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馳。是涉及言論內容之事前 限制,其合憲性即有疑義,惟仍非即當然違憲。例如政府如能舉證證明如不對系爭 言論予以事前限制,將會對國家或一般大眾帶來直接、立即且不可彌補之傷害時,
則採取事前限制即有可能屬合憲之手段。惟事前限制是否必要,應依所涉言論內容 之性質、言論可能產生負面效果之危險性,以嚴格之標準審查其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