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商標法下公序良俗條款
第四節、 我國實務上使用情形
主要註冊簿;其中於該條第a 款規定「含有不道德的、欺騙性或誹謗性(scandalous)
的內容(matter),或由不道德的、欺騙性或誹謗性的內容所構成;含有貶抑
115 15 U.S.C. §1052:「No trademark by which the goods of the applicant may be distinguished from the goods of others shall be refused registration on the principal register on account of its nature unless it— (a) Consists of or comprises 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 matter; or matter which may disparage or 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 with persons, living or dead, institutions, beliefs, or national symbols, or bring them into contempt, or disrepute; …」
116 Trade Marks Act(2002)§17:「(1) The Commissioner must not register as a trade mark or part of a trade mark any matter — (a) the use of which would be likely to deceive or cause confusion; or (b) the use of which is contrary to New Zealand law or would otherwise be disentitled to protection in any court;
or (c) the use or registration of which would, in the opinion of the Commissioner, be likely to offend a significant section of the community, including Māori.」
117 Trade Marks Act(1995)§42:「An applic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must be rejected if: (a) the trade mark contains or consists of scandalous matter; or (b) its use would be contrary to law.」
118 Trade-marks Act(R.S.C., 1985, c. T-13/Current to May 24, 2018 Last amended on September 21, 2017)Sections 9:「(1) No person shall adopt in connection with a business, as a trade-mark or otherwise, any mark consisting of, or so nearly resembling as to be likely to be mistaken for, … (j) any scandalous, obscene or immoral word or de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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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該日生效之「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除了 針對商標法中何謂公序良俗予以定義,並且明訂妨害公序良俗的審查因素以及將 商標妨害公序良俗之情形予以類型化,例釋於該審查基準中,無疑是有體系地建 立屬於商標法對於公序良俗之詮釋。
在本節中,本文嘗試分別從智慧財產局過去曾經做過之處分書(包含核駁審 定書、異議審定書與評定書),以及從各級法院(包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智慧 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的判決書中,整理其針對商標法公序良俗條款所 做出之解釋以及其適用之方式,歸納實務上到底是如何詮釋與具體操作此一不確 定法律概念。
第一項、行政實務
本文研究之行政實務來源為智慧財產局(新版)商標檢索系統119,原則以「妨 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作為關鍵字進行案件檢索,時間選自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15 年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商標註冊的處 分書120,最後檢索日期為民國107 年 3 月 1 日。本文分析智慧財產局操作商標法 公序良俗條款的方式,是從訂定審查基準之前、後兩部分來做分析,並且就智慧 財產局所做出的處分書內容,分別以「判斷標準」121與「認定模式」122兩部分為 本文主要探討範圍。
119 新版商標檢索系統(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於民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系統上線,相較舊版檢索系統之特色在於強化查詢功能(例如文字近似檢索自動拆分功能、擴增 布林與非傳統商標查詢欄位)、整合資料呈現(例如得將結果頁之案件排序、顯示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與UI 跨系統平台(支援 iOS、Android、Windows 等平台與支援 Chrome、Safari、IE、Firefox 等瀏覽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局新商標檢索系統已正式上線試營運,歡迎各界多加運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33016&ctNode=7127&mp=1(最後瀏覽日:2018/4/1)。
120 處分書包含核駁審定書、異議審定書與評定書。
121 本文所定義的「判斷標準」,是指在處分書中商標審查人員所適用的法規為何,以及對於商 標法公序良俗條款的解釋。
122 本文所定義的「認定模式」,是指在處分書中商標審查人員於判斷系爭商標是否有妨害公序 良俗之情事時是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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粑、蝦餅、脆餅、烤餅、甜餅、芋頭餅、筍餅、乳酪餅、花生芝麻煎餅、饅頭、大 豆鬆餅、餡餅、肉餡餅、包子、水煎包、燒餅、鍋貼、蔥油餅、義大利式烘餡餅、
鬆餅」商品,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爰依商標法第23 條第 1 項第 10 款 及第24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予核駁。
可以觀察出在本號核駁審定書中,智慧財產局對於申請商標是否有妨害公序 良俗情事的判斷標準僅單純援引法條,而未解釋何謂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 未說明該判斷標準之具體可操作要件,逕而直接適用於個案之中。
第二種類型的核駁審定書判斷標準124,是從公序良俗條款之立法意旨來定義 判斷標準。例如核駁第T0314539 號審定書對於商標妨害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
節錄如下:
……按「商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10 款所明定。本款立法意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指 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善良風俗,指社會之一般道德觀念。商標不論在形式上或意 義上有妨害國家利益或社會道德觀念都有本款之適用,但仍然需按照註冊當時的 社會環境及商標使用之具體內容來認定。……
又例如核駁第T0338697 號審定書對於商標妨害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節錄 如下:
……按「商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10 款所明定。本款之立法意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其適用是指 商標圖樣本身或使用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凡違 反法律禁止規定等可能導致公眾失序,增加犯罪或其他冒犯行為可能性,或違反已 被接受之道德原則者,應不予註冊保護。商標本身雖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其使 用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交易秩序,或可能引起特定人/特定族群 憤怒,或明顯有被冒犯之負面感受或印象者,均屬之。商標是否有本款規定之適用,
應依審查時之社會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客觀判斷之。
第二種類型中有些核駁審定書還會進一步參考智慧財產局出版之「商標法逐
124 例如核駁第 T0323369 號、核駁第 T0339790 號、核駁第 T0341116 號、核駁第 T0341320 號、
核駁第T0342301 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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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款所明定。所稱公共秩序(Public Order),指國家或社會所制定的行為準則,為國 家及社會共同生活的要求,包括立國精神、基本國策及法律體系之規範原則、基本‧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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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7 款所明定。本款立法意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指國 家社會之一般利益;善良風俗,指社會之一般道德觀念。商標不論在形式上或意義 上有妨害國家利益或社會道德觀念都有本款之適用,其適用仍然需按照註冊當時 的社會環境及商標使用之具體內容來認定。商標之註冊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除商標本身為偏激的、粗鄙的、歧視的、或給予他人不快印象的文字或圖形外,
若商標本身無前述之情形,但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時,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一 般道德觀念等情形者,亦為本款所規範。又商標之註冊是否妨害公序良俗,首應以 商標本身所表彰之外觀、觀念或讀音,考量註冊當時之社會環境,並就其指定使用 商品或服務市場之情況、相關公眾之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有明顯冒犯衝擊或 可能破壞宗教、家庭或社會價值、影響公共利益等情形加以認定。(本局公告「商 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3 及 4.10 參照)。
(二)認定模式
在訂定審查基準之前,核駁審定書對於認定該申請商標是否有妨害公序良俗 之情事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的核駁審定書認定模式127,是未敘明理由而逕自認定商標申請人 所申請的商標有妨害公序良俗,例如核駁第T0298255 號審定書對於商標妨害公 序良俗的認定模式,節錄如下:
……本件商標圖樣「共匪餅及圖」,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鍋粑、蝦餅、脆 餅、烤餅、甜餅、芋頭餅、筍餅、乳酪餅、花生芝麻煎餅、饅頭、大豆鬆餅、餡餅、
肉餡餅、包子、水煎包、燒餅、鍋貼、蔥油餅、義大利式烘餡餅、鬆餅」商品,有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爰依商標法第2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予核駁。
可以觀察出在本號核駁審定書中,智慧財產局對於申請商標是否有妨害公序 良俗情事的認定模式並未說明任何理由,僅單純給予結論而無任何推論之過程,
直接認定申請商標違反公序良俗而予以核駁。
第二種類型的核駁審定書認定模式128,則是有附理由並加以說明為何商標申
127 例如核駁第 T0306127 號、核駁第 T0315470 號等。
128 例如核駁第 T0293683 號、核駁第 T0307449 號、核駁第 T0312309 號、核駁第 T0314539 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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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所申請的商標被認定具有妨害公序良俗之情事。例如核駁第T0331413 號審 定書對於商標妨害公序良俗的認定模式,節錄如下: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台巴子 TAIBAZ」,經查網路資料,滬語中「巴子」一詞 係指衣著談吐不合宜之外地人,故「台巴子」有「來自台灣的暴發戶」之意,為大 陸人對台灣人的蔑稱,以之作為商標申請於指定之「自行車及其零組件;汽車及其 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汽車椅套;手把套;方向盤套;貨車帳篷;汽車篷套;
機車篷套;汽車防盜警報器;車輛用防盜警報器;機車防盜警報器;車輛用防盜裝 置」商品,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有前揭法條規定情事之適用,爰依商 標法第2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予核駁。
雖然第二種類型的認定模式除了可以看出智慧財產局如何解釋商標申請人 的商標是如何妨害公序良俗,但有些核駁審定書內文所說明的理由似乎並不清楚 完整,或者並未進一步說明與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間的關聯性,例如核駁 第T0288135 號審定書對於商標妨害公序良俗所說明的理由,節錄如下: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古墓春宮」有引人恐懼不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依商標 法第2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予核駁。
該核駁審定書並未說明為何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古墓春宮」為何會引人恐懼 不安?參考依據為何?似有淪於商標審查人員過度主觀判斷。此外,也並未解釋
該核駁審定書並未說明為何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古墓春宮」為何會引人恐懼 不安?參考依據為何?似有淪於商標審查人員過度主觀判斷。此外,也並未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