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現行管制冒犯性商標之檢討
第二節、 放鬆冒犯性商標管制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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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之險境,假使競爭對手刻意地透過行銷手法「合法地」將該已註冊商標之文 字或圖樣,賦予其冒犯性之意涵而融入日常生活中,間接地影響消費者對於該已 註冊商標之認知。長期下來,雖然消費者對於該已註冊商標不會發生有任何混淆 誤認之情事,但會開始對於該已註冊商標萌芽出具有冒犯性的觀感。此時,競爭 對手即可透過商標法異議與評定制度,依照商標法公序良俗條款與審查基準撤銷 該已註冊商標,或者於訴訟中主張該已註冊商標具有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不得註冊事由,而無法對其主張任何商標權375。如此一來,本文認為「限制冒 犯性商標不予註冊」的管制模式其實無法有效達到保障消費者利益,反而更是牴 觸商標法所欲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目的。
第二節、放鬆冒犯性商標管制之可能性
目前智慧財產局管制冒犯性商標是採取較為嚴格之立場,只要申請商標一旦 被發現具有冒犯性即不予註冊,完全否定冒犯性商標日後變成非冒犯性商標之可 能性,並且僅由智慧財產局專攬商標冒犯與否之決定權,而非實際經由消費者之 意見回饋而僅由自行蒐集之相關資料逕自認定。這樣容易發生誤判或者出現與現 實社會情狀有所脫節之解釋,使得商標申請人之創意因為被智慧財產局否定而無 法於競爭激烈之商業環境下,把握關鍵時間及時進入市場中發揚光大。例如「鬼 島 ghost island」商標指定使用於啤酒、威士忌酒、餐廳、酒吧,智慧財產局僅因 為「『鬼島』用來在批評自嘲台灣相關事物時指稱台灣,有貶低之意」376,進而 認定該商標「予人嘲弄善良之負面印象,及影響社會倫理與道德觀念之維繫」所
374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 請廢止其註冊: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375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 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 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
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 條:「第八
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 訟時,準用之。」
376 同註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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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予註冊377,完全否定商標申請人創意地將「鬼島」一詞定義成專門販賣酒類 之品牌,並且也完全否定日後或許經由商標申請人不斷地努力行銷與產品精進的 可能性,使「鬼島」一詞日後可能成為名揚國際之酒類品牌代名詞,蛻變出不具 冒犯意義之著名商標。
面臨對於商標申請人商標解釋權之尊重,以及冒犯性商標或許有管制必要性 之兩難,本文認為不妨可以參考經濟部對於公司名稱登記379之相關實務運作。品 牌,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消費者得藉以辨認出某一賣方的產品或服務,並與 競爭者的產品與服務有所差異380。對於一個品牌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名字,除了商 標是能夠表彰品牌的要角外,公司名稱亦是不可或缺的品牌行銷工具。公司名稱 與商標一樣都是一種商業標識,以其獨特之命名設計吸引消費者並且留下一定之
377 智慧財產局商標核駁審定書/核駁第 T0387047 號/本文/說明/四。
378 同註 362。
379 雖然本文僅以公司名稱登記為討論範圍,但是非公司型態之營利組織(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 營之事業)名稱登記亦有類似規範(商業登記法第28 條第 3 項:「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 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
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妨害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並且亦適用經濟部所公布「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
號名稱一覽表」,故不另予討論。
380 徐世同,策略品牌管理,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頁 2,2014 年 1 月(四版)。
商標名稱 鬼島 ghost island
商標圖樣
表5-5:鬼島 ghost island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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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並且得藉以與他人公司相區別。假設企業使用會冒犯消費者之公司名稱,
合理推論可能會對消費者產生某種程度的負面印象,進而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意 願,或者自發性地進行消費抵制,使得企業不得不做出相對應之調整;但是企業 也可以嘗試透過與消費者對話扭轉此一負面印象,重新創造出另一種非冒犯性之 詮釋。
在我國,如果要創立一家企業並正式營業基本上應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 合夥組織名稱預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組織登記」,並依規定完成「稅 籍登記」(原名稱:營業登記)、「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等 4 個主要程序;若 所創立的企業有經營商品輸出入業務者則另需同時辦理「英文名稱預查」及「出 進口廠商登記」381。當一家企業要成立或變更名稱之前,為了避免與別家企業名 稱同名,因此必須要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組織名稱預先審查382。我國對於公 司名稱之登記要求雖然亦設有公序良俗條款383,並且為了避免公司行號使用易於 他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經濟部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不宜(不得)使用之公 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384,該表所例釋之情況並未針對公司名稱因具有冒犯 性而不予登記,而大部分限制足以使民眾發生業務混淆之情況,例如使用「名醫」、
「名醫學」、「醫美」、「醫學美容」為公司名稱,因為易使民眾誤認為該公司 營業內容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之醫事人員提供之醫療行為有關,故建議不宜作為 公司名稱登記。此外,本文從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385中亦可查詢到許多按照「商
381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線上企業開辦,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 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633(最後瀏覽日:2018/5/20)。
382 公司法第 18 條第 5 項:「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
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83 公司法第 18 條第 4 項:「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 條第 2 項第 6 款:「公司之名 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其他不當之文字。」
384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http:
//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876(最後瀏覽日:2018/5/20)。
385 經濟部,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https://serv.gcis.nat.gov.tw/pub/cmpy/nameSearch ListAction.do?method=first(最後瀏覽日: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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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極有可能」具有冒犯性意涵之公司名 稱,例如美商鬼島工作室有限公司386、鄉巴佬餐飲有限公司387、黑鬼創意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388、建仁藥品有限公司389、笨蛋工作室有限公司390、三小文創有限公 司391、孟儀有限公司392、盈溢有限公司393、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394等公 司名稱,更加佐證目前於公司名稱之登記實務並未有意審查其所代表之內涵是否 具有冒犯性。
本文認為目前實務上並未嚴格否定具有冒犯性意涵之公司名稱登記,並且本 文可以從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中仍可以查詢到許多「極有可能」具有冒犯性意涵 之公司名稱,似乎可以推論政府容許登記這些具有冒犯性意涵之公司名稱,時至 今日亦未發生對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任何明顯負面影響或與其關聯性,本文 不禁懷疑目前採取嚴格事前管制冒犯性商標之必要性。基此,對於智慧財產局現 行商標註冊審查之態度,本文認為可以參考公司名稱登記實務運作,適度地放寬 事前管制冒犯性商標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