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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問卷調查發現與分析

第三節 問卷調查結果交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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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問卷調查結果交叉分析

此次問卷發調查期間為105 年 8 月期間,係第九屆新任立法委員及辦公室助理們 剛歷經完一會期的磨合,雖然國會助理間仍有職務上之變動,但變動幅度已經不 大,在辦公室組織成員大致底定的情況下,所獲得之調查結果應為立法院國會助 理之現況,下就所獲資料進行分析:

一、國會助理基本資料分析

1.由問卷資料可知,目前國會助理之性別分布,雖然男性較多於女性(比例為 52%:48%),但依比例上來看兩者之差距非常接近,在以往的觀念中,政治總是 以「男性」為主,總會讓一般民眾感覺立法院的國會助理係以男性為主,但近幾 年,隨著女性參與政治活動的增加,為數不少之女性候選人紛紛投入民意代選舉 之列並順利進入民意機關為民喉舌,隨之也帶動了女性國會助理進入立法院職場 中,因為國內相關資料中並未能統計出歷年國會助理之性別分布趨勢,但從此次 數據統計卻不難發現,立法院的職場環境其實對於性別上的區別並未有很大的差 距,可說是男、女皆宜之工作環境。

2. 由問卷資料可知,國會助理在年齡分布方面,31~40 歲居第一、41-50 歲 居第二、21-30 歲居第三、51-60 居第四、60 歲以上居第五(比例為:42%:28%:

23%:4%:3%),從年齡層分布來看,從事國會助理乙職之年齡,多數落在 31~40 歲這個階層,之所以會落在此階層,本研究觀察發現,由於這年齡階層多數皆有 一定程度的社會歷練,再加上整體工作穩定與適應力相較於其他階層而言都較為 穩定且適應力較強,使得多數國會助理之年齡層皆落居於此,但值得注意的是,

本研究有觀察到,由於第九屆立法委員之組成結構,共計有47 為新任立法委員,

在這情況下,多數新任立法委員相對多屆連任立法委員比較有意願聘用沒經驗的 國會助理,使得21~30 歲這階層之助理也較為多,雖然如此,本研究亦觀察到,

新任立法委員辦公室成員組成方式,多以一個至兩個有經驗之資深助理帶領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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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新任助理,藉由此方降低新任助理對於立法院工作環境的生疏感並使新任助 理能快速進入立法院工作節奏中。

又,此次調查結果亦發現,50 歲以上之國會助理僅有 7%,本研究觀察發現,

這年齡層之國會助理所跟隨之立法委員皆已經連任數屆以上或擁有立法院工作 經歷數年以上,在此次調查中得知,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目前並未有超過50 歲 以上且未有立法院工作經驗者進入立法院擔任助理。

3. 由問卷資料可知,國會助理婚姻狀況,未婚居第一,已婚居第二(比例為 55%:45%),從婚姻狀況來看,由於國會助理工作較為繁雜且工作時數較長之 情況之下,也造就了國會助理未婚的情況比例較為高,但從另一方面觀察得知,

由於此次國會助理年齡調查發現,21~30 歲之間的國會助理佔據了 23%,也可能 因為此年齡層尚較年輕,且在國人結婚年齡日趨延後之情況下,進而造成此次調 查結果未婚比率較為高。

4. 由問卷資料可知,教育程度分布,碩士程度居第一;大學程度居第二;專 科居第三、博士居第四(比例為 50%:45%:4%:1%),從教育分布狀況來看,

國會助理之基本需求學歷為專科學歷,再進一步分析資料發現,由於國會助理所 需繕寫文件或是質詢稿及辦理大量選民服務案件…等工作事項,皆需要大量的資 料分析與文書書寫能力,因我國碩士教育的培訓對於大量資料的分析與書寫有比 較嚴格之訓練,故有過半數之國會助理教育程度達到碩士學歷。

5. 由問卷資料可知,國會助理之工作性質,法案助理居第一;行政助理居第 二;主任居第三;其他居第四(比例為 48%:35%:12%:5%),從國會助理工 作性質來看,國會助理之類型大致分為:辦公室主任、法案助理、行政助理,其 中國會辦公室的組成,從統計數據發現,大多以法案助理為辦公室的主要成員,

由於立法委員之工作型態多數係從事法律修正及預算審查,故法案助理即成為佔 辦公室成員之多數,然而,從調查數據中另可發現,行政助理亦是辦公室成員主 力之一,本研究發現,由於我國現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係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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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多數立法委員必須深入其選舉區域了解民眾與地方建設之需求,在立法委員與 民眾或地方首長交流過程中,即產生「選民服務案件」或是「地方建設案件」, 而行政助理之工作,除了將辦公室日常行政作業完成外,例如:立法院文書來往、

立法委員行程排定…等,「選民服務案件」或是「地方建設案件」變成為行政助 理工作重點,在立法委員面臨選舉連任壓力下,立法委員除了依賴法案助理輔助 其立法業務外,藉由行政助理完成其選區之各項事務亦是立法委員關注重點之一,

故法案助理與行政助理成為立法委員辦公室兩個重要支柱。

又,從調查結果可知,辦公室主任乙職為國會助理工作職務上的最高頂點,

意即倘若國會助理未有從政自己參選的想法,國會助理升遷的唯一管道即為辦公 室主任,從此次調查觀察發現,多數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無論是工作年資或是年 齡多數皆是辦公室最資深,藉由主任之資深工作經歷管理辦公室,使得辦公室各 項運作順暢。

另,此次調查發現,立法委員辦公室有5%設有顧問乙職,本研究觀察發現,

這些顧問之身分,多為公務人員退休或是民間專業人員退休者,隨著社會工作性 質分類越趨專業,許多針對專門職業之立法日趨頻繁,在立法委員面臨許多專業 議題時,除需藉由辦公室之法案助理提供問政資料及方向外,經由顧問們提供其 專業領域上之意見與看法亦成為問政資料來源之一。

6. 由問卷資料可知,國會助理工作年資,8 年以上居第一;1 年以下居第二;

4~5 年居第三;2~3 年居第四;3~4 年居第五(比例為 30%:20%:16%:12%:

9%),從助理工作年資來看,現今國會助理組成呈現兩極化的現象,工作年資 8 年以上及不滿1 年者竟分別佔 30%與 20%,誠如前述,在此屆立法委員高達 47 位為新科的情況下,新科立法委員相對願意聘用較多沒有立法院工作經驗之助理,

但本研究亦觀察到,雖然新科立法委員聘用許多沒經驗之助理,但為求辦公室能 運作順暢及立法作業能完成,多數新科立法委員仍搭配聘用有經驗之助理,藉以 降低辦公室銜接業務之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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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從調查數據交查比對工作年資與工作性質發現,在年資八年以上之區塊 中,擔任辦公室主任其工作經驗皆為八年以上,佔全體國會助理比例為 12%,

而法案助理佔全體國會助理比例為10%,相較行政助理僅佔全體國會助理比例 8

%,相較而言,在國會助理職務中,法案助理較行政助理容易累積工作年資,而 本研究觀察到,在國會助理職務中,由於法案助理被認為較具有專業且認為在專 業法案助理不容易培養的情況下,使得有工作經驗之法案助理在尋求工作職務上 比較容易獲得立法委員繼續聘用或由其他當選立法委員所延攬聘用,故在八年以 上年資之比例相對佔比較高,反之,由於行政助理工作繁雜、機械化及反覆性,

在職務上性質上比較不具專業性,在國會助理職務中,多數立法委員會聘用沒經 驗助理擔任此職務,因此,行政助理職務容易遭取代,使得行政助理在工作延續 較為困難。有關國會助理年資八年以上之類型,如表3-24 所示。

3-24 國會助理年資八年以上之類型比例表

國會助理年資八

年以上之類型 主任 法案助理 行政助理

佔全體助理比例

/% 12 10 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又,從年資1 年以下之區塊中發現,前述已提及在行政助理職務上,立法委 員比較容易聘用沒經驗之助理,而從調查數據顯示,在未滿1 年年資之國會助理 中,有高達70%係擔任行政助理(佔全體國會助理比例為 14%),僅 30%擔任法 案助理(佔全體國會助理比例為 6%),顯見在國會助理職務中,行政助理相較於其 他類型之職務是比較容易進入立法院職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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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條件與勞動權益資料分析

(一)國會助理之勞動契約

問卷調查顯示,國會助理之勞動契約,有簽訂勞動契約且為定期契 約者佔居第一;有簽訂簽約且為不定期契約者居第二;未簽訂勞動契約者居第三

(比例為 48%:27%:25%)。

由此調查數據發現,國會助理竟有高達 48%的人認為自己所簽訂之 勞動契約是定期契約,然而簽訂這樣的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國會助 理之勞動契約究竟為何?下僅就幾個方向來討論:

首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 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 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行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1.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 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但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在此限。

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更進一步解釋,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 特定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1.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者。

2.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2.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