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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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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當立法者身兼遵守法律者,卻又扮演著「破壞」法律規範之腳色時,

我們可想而知的是,國會助理如同廉價勞勞工一般,從事著高工時、低薪資的工 作,由此,也不難想像,當由立法院所制訂出來的法令或是行政機關預算遭刪除 的當下,外界質疑著立法品質的當下,殊不知,有一群人正因法令制度的不完備,

其權利正遭受無情的侵害。

第二節 建議

既然我們都知道國會助理對於我國立法的重要性,也深知唯有提高國會助理勞動 權益與條件,方能因引更多優秀人才進入國會服務的當下,本研究亦提出下列幾 項建議:

一、 立法委員是國會助理的雇主

從第二章國會助理制度沿革中即發現,誰國會助理的雇主,成為國會助理勞 動權益保障及爭取的關鍵因素,所以,必須先決定誰是國會助理的雇主,至 關重要,而本研究是從下列幾個方向來說明,為什麼立法委員就是國會助理 的雇主:

首先,從歷史沿革來看,在國會助理制度的生成過程,其實不難察覺立法委 員對於國會助理的「控制」與日俱增,就以薪資控制權為例,雖然 1992 年 7 月國會助理制度正式成立,然當時國會助理之薪資仍採「定額」方式給予,

立法委員對於國會助理之薪資並無實質上支配權,然至 1998 年 1 月 2 日院 會,立法委員們即通過蔡明憲等 16 人之提案,將國會助理薪資定額給予方 式,改由立法委員在薪資總額下,立法委員自行決定國會助理各別薪資,顯 見,立法委員藉由取得薪資的決定權,來達成強化支配國會助理之權力,因 此,本研究認為,從歷史沿革上,既然立法委員欲取得對於國會助理更大的 支配權限,在權力與責任必須相當的情況下,本研究認為,立法委員相較於 立法院自然應負擔更多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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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研究曾試著從學理上的「從屬性」分析出立法院與立法委員皆應負擔 雇主之責任,然本研究進一步分析發現,三項從屬性中(人格從屬性、經濟 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立法院僅能在經濟與組織從屬性可以發現連結性,

但對於國會助理最為關鍵的「管理權」立法院並無實質的影響力,立法院僅 能被動的「被告知」立法委員究竟聘任誰擔任國會助理,且對於國會助理如 何執行其業務皆無從管理與知悉,立法院僅從事國會助理薪資轉帳及協助國 會助理辦理相關庶務之業務,在此情況下,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之間的連結 性相對於立法院要為緊密,為此,本研究認為,從學理上之從屬性來觀察,

國會助理之雇主為立法委員應較為妥適。

最後,當 1998 年 5 月 5 日立法院審查周荃等 103 位立法委員提案時,時任 立法委員許添財曾發言表示,因為國會助理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且表示 該經費若沒有足額提報國會助理,此筆經費還是不能由立法委員另為運用,

故主張,立法委員僅是替代立法院行使管理權責,為解決該項爭議,本研究 建議,未來有關國會助理之經費預算,應直接列入立法委員所得中,讓立法 委員可以自主決定該筆經費之運用,並藉由其他制度的設立,讓全民或是相 關單位可以監督立法委員運用該筆經費之情況,藉以達成立法委員是雇主之 目的。

二、 國會助理的薪資應提升

相較於美國眾議會每年編列僱用助理津貼高達 944,671 美元(約台幣 2900 萬 元),甚至可聘用高達 18 位全職助理,4 位兼職助理,反觀我國,立法院僅 編列國會助理薪資預算每年僅約新台幣 564 萬元,雖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

可聘用 8~14 名之助理,但由於目前我國對於國會助理編列之預算偏低,從 前述的訪談中即可發現,已造成立法委員無法聘任專業且專職的國會助理,

且由於「低薪」的因素,導致國會助理流動率偏高,為此,本研究建議,在 現行制度下,國會助理依法所需的預算經費係由立法院所編列,若要有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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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國會助理低薪情況,僅需立法院及立法委員達成共識,即可增加國會助理 依法所需之預算,為有提升我國立法品質與國會效能,國會助理待遇的提升 將是未來國會改革的一大重點。

又,本研究發現,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即明訂,「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 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 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 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 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顯見,

立法院本來就應該依據本條之規定,明確在立法院預算書中,將勞動基準法 所規定之相關費用,例如: 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明確編預算中,而 今,立法院於預算編列中,刻意將訂定特幾項費用排除不予以編列,造成國 會助理無法領取之現象應立即改正。

又,本研究在前述時即已主張將預算經費直接列入立法委員所得,為防止立 法委員不當使用或是刻意隱匿薪資之情事產生,且由前述問卷調查結果不難 發現,國會助理之薪資明顯偏低,且立法委員給付國會助理薪資並無一定之 標準,造成為數不少之國會助理僅領 2 萬多元或是 3 萬初之薪資,,然相較 於國內各政府機關或是大專院校之聘任助理或是約僱人員不難發現,其薪水 給予方式皆有明確標準,以給付薪資為例,就目前制度而言,多數機關與大 專院校皆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之標準,

並明確載明大學畢業生月薪新台幣 31,520 元,碩士以上者至少為新台幣 36,050 元起薪,且皆有明確規範可隨著年資每年調整,為此,本研究建議,

應比照前述之標準,要求立法委員於聘用國會助理時,除其起薪標準應至少 依循前述標準給付外,亦應建立隨年資而調整薪資之制度,藉以保障國會助 理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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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定期契約造成國會助理勞動權益受損應立即改進

本研究發現,由於國會助理之勞動契約遭立法院利用「聘書」方式,引導雇 主與國會助理以「一年一聘」的方式簽訂勞動契約,使得國會助理在各項勞 動權益受到明顯拘束,以資遣費為例,前述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多數國會助 理面臨資雇主資遣時,竟有 65%之國會助理未能依法領到資遣費,其最重 要的因素就源自於定期契約之簽訂,對此,由於本研究已認為雇主為立法委 員,所以本研究建議,立法委員應該對於之前立法院強行制定的定期契約之 模式進行修正,除不應再主張所有勞動契約僅能一年一簽外,實可另外彈性 增加契約訂立模式,例如:專案聘任模式,藉以保障國會助理之勞動權益。

四、 助理工會功能與成效必須逐步提升

本研究發現,對於勞工而言,藉由工會組織,集結勞工團結意識,逐步強大 進而能與雇主協商,進而獲得較好的勞動條件,顯見工會組織的必要性,而 今,助理工會屢屢因為會務運作不夠透明使得國會助理參予意願低落,自然 會削減工會之能量,為此,本研究建議,助理工會必須改革工會各項業務,

例如:理監事選舉流程、財務狀況…等,藉由公開、透明的方式,逐步吸引 更多國會助理參予公會業務,如此一來,助理工會方有團結國會助理,達成 與雇主協商且爭取更好勞動條件之功能。

另外,助理工會也應擔負起提升國會助理技能之功能,近年來,面對社會各 項議題快速發展,國會助理除了透過大量資料之閱讀獲取各項資訊外,工會 亦應辦理各項議題的座談會或是專家學者會議,藉以提升國會助理技能,進 而增加工會之功效。

最後,在本研究認為立法委員為國會助理之雇主情況下,助理工會即可明確 知道未來協商對象,為此,助理工會應立即研議各項國會助理權益保障條款,

積極與立法委員們協商,藉此展現工會溝通與協商能力,讓更多國會助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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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工會運作,進而完備國會助理勞動權益保障,並建議完整之國會助理聘用 制度。

五、 國會助理勞動條件制度化並儘速建立人才資料庫

本研究發現,現今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之方除透過自己本身人脈管道求才外,

少數立法委員會利用國內各項求才管道,例如:104 人力銀行、1111 人力銀行、

各大專院校 ptt 求職網…等管道進行助理招聘作業,更甚至多數立法委員選 擇利用立法院內的公布欄張貼攬才公告,顯見目前立法委員聘用國會助理並 無「明確」且「穩定」之來源,使得國會助理素質參差不齊,為此,本研究 認為,為避免國會助理聘用制度因比照公務人員制度而產生僵化之現象,建 議國會助理聘用制度應先朝建立人才資料庫著手,藉由各項專業人才資料之 建立,除使得立法委員在聘用國會助理上有著一定程度的彈性外,更讓各項 專業人才能於各項專業議題上發揮應有之功能,進而降低國會助理專業性不 足之問題。

另,現今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各項權益皆有最基本限度之規定,國會助理 亦適用之,然而,本研究從各項問卷數據,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下,使

另,現今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各項權益皆有最基本限度之規定,國會助理 亦適用之,然而,本研究從各項問卷數據,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