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訪談發現與分析

第二節 訪談發現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1

第二節 訪談發現

一、 國會助理所簽訂勞動契約究竟為何呢?

有關國會助理與雇主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一直視國會助理勞動條件與權 利問題的根源,為此,本研究透過與訪談者之對談,藉以釐清國會助理所簽 訂勞動契約之性質究竟為何,而本研究將各專家對於此問題所陳述之意見,

羅列於下:

行政 A 表示「因為立法委員是固定任期,按照法律規定助理是委員同進 退,所以在適用勞動基準法自無疑義…,但是立法委員助理依立法院組織法 第 32 條規定與委員同進退。故即便尊重契約自由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但是有 其他法律為不同規定發生法律競合情形時,自然不能硬梆梆只看勞基法…」, 由訪談中可得知,行政 A 認為為特定性「定期契約」工作,於此,行政 A 並 未針對何謂特定性做進一步說明。

行政 B 表示「現今國會助理之契約問題應比照以前國大代表之助理等同 處理之,當時的勞委會就曾經出過(90)台勞資二字第 0014250 號函釋:「第 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卸任。依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規定 聘用之國會助理,係協助國大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事務,因國民大會 代表有法定任期,於任期屆滿時,其依上開條例聘用之國會助理所依附於國 民大會代表而生之國會助理職務身分,隨之消滅。…」於此,訪談中,行政 B 認為,國會助理的契約爭議,可比照處理國大代表助理之方式處理,而行政 B 進一步解釋特定性「…既然法有明文,那他就是一個特定目的,所以依著這 特定期間,特定目的,所以國代的助理可以「得」訂立定期契約,同樣的,

雖然行政機關沒有在對立法院國會助理做同樣的解釋,但在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也有同樣規定:「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所以依據前述的函釋援引比 照,是屬於定期契約…。」於此,行政 B 亦認為國會助理契約屬定期契約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2

有其特殊性。另外行政 B 於訪談中,對於定期訂約年限提出建議,行政 B 表 示「…其實立法委員任期一任就是四年,所以在訂定期契約就應該訂四年,

而不是一年一年訂…,對於行政機關而言,要是有人提出檢舉一年一年訂,

還是會請相關單位改善。」於此,行政 B 認為,國會助理所簽訂雖為定期契 約,但在簽訂年限上不應該是一年一年簽訂,而是應依據立委任期簽訂四年。

立 A 表示「因為立法委員為法定任期制,基本上國會助理只要沒有發生 重大問題,不太會有突然解雇的問題發生…,而這個「定期」的期間則是隨 著立委法定任期做變動。」由訪談可以知道,立 A 認為,所謂的定期是因為 國會助理跟隨立委進退,所以才會衍生出定期契約。

立 B 表示「…對於立法院現行用聘書方式來使得契約一年一年簽訂,我 個人認為,一年一年簽就是便宜行事的作法,是否可以由委員與國會助理端 去協商,提供兩年或三年,甚至是四年,讓整個契約是比較有彈性的。」由 訪談可以知道,立 B 對於與國會助理簽訂契約係因立法院規定,故依循立法 院規定辦理,至於簽訂契約時間長短,立 B 認為鼻卻有可討論的空間。

助 A 表示「…有關研究提到有國會助理沒有簽約,應該是新來的國會助 理不知道立法院的行政作業」於此,從訪談中可得知,助 A 認為國會助理未 簽訂是認知上錯誤,而非未簽訂,另外,助 A 表示「…有關定期契約這一部 分,我認為這是立法院故意的設計,立法院先用立法委員組織法第三十二條 框住,再設計出聘書,明明國會助理就不是一年一簽,但因為這樣導致國會 助理變成一年一簽,再來解釋是定期契約,這樣是不對的」由訪談可以知道,

助 A 認為,會衍生出定期契約全因立法院刻意設定所導致,而發國會助理所 簽訂之契約就是定期契約。

助 B 表示「…檢視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皆有 定期與不定期的明確規定…」由訪談可以知道,助 B 認為,契約性質應回到 勞基法之規定,而非任由立法院或立法委員自行解釋,另外,助 B 認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3

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其中法條中不就明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其中法條上不就是規範「應」,但是立法院寧願選擇沒有看到這一個「應」字,

反而選擇自己擴張解釋…」由訪談可以知道,助 B 再次指出,立法院或是行 政機關片面解釋勞動契約的性質,根本忽視法令上之規定,進而造成國會助 理勞動契約遭解釋為定期契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4

二、 「高工時、低工資、無加班費」,國會助理的就業環境理想嗎?

面對前述統計結果發現,國會助理之工作環境屬於「高工時、低工資、

無加班費」的情況,面對如此「苛刻」的就業環境,藉由與專家訪談,試圖 找出解決的方式,而本研究將各專家對於此問題所陳述之意見,羅列於下:

行政 A 表示「…國會助理應依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提供勞務,延長加班 時間應依規定給予加班費。」由訪談可以知道,行政 A 認為,雇主應依勞動 基準法核給加班費,且國會助理若未能領取到加班費,應依法爭取權益。

行政 B 表示「…可是在目前看起來,這是有預算編列的,為什麼不讓員 工去領加班費,是令人覺得無法理解,對此,雇主應該針對員工到底加班時 數為多少,依據勞基法之規定詳實給付。」由訪談可以知道,行政 B 認為,

在立法院有編列國會助理加班費之預算下,雇主應核實支付。

立 A 表示「…以本人的辦公室為例,最低薪資為 35000 元,是一位今年 六月份剛報到的女性新進助理,之前的工作經驗也不是在國會,但我們還是 以 35000 元作為她在國會的起薪,但國會辦公室其餘 4 位助理的平均薪資則 有超過 4 萬 2000 元,雖然沒有高於 38716 元很多,但應該不算是一個待遇不 好的辦公室。」由訪談中可以知道,立 A 之國會助理起薪相較於統計值是比 較優渥,關於加班費的部分,立 A 亦表示「…國會助理上下班並非採取打卡 制,難以對加班數量進行明確的量化,所以本辦公室採取的方式是對於處理 法案的同仁每個月會多給予 3000 元的薪資補貼。」由訪談中可以知道,立 A 之國會助理所領取之加班費為「定額」,是否符合勞基法之規定或優於勞基法 之規定,立 A 並未進一步說明。

立 B 表示「…個人就覺得,應該就要朝向低工時高工資,不過還是要將 國會助理的工作在類別上應該做一下區分,例如:區分一下法案助理、跑地方 的助理…,我也認為,應該伴隨著高工資才對!對於勞務報償才說得過去,

立法委員身為最高民意代表,應做為領頭,不要讓低工資習以為常…」由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5

談中可以知道,立 B 認為,國會助理應依工作性質給予不同薪資,但立 B 主 張,未來國會助理應朝低工時、高工資的方向推進,另外,有關加班費的部 分,立 B 認為「…加班費的部分,我覺得就是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由訪 談中可以知道,立 B 給予國會助理加班費係依照勞基法之規定所給予。

助 A 表示「…薪水及加班費的部分,我覺得是因為立法院編列預算不足 的問題,因為立法院預算已經先編列一定額度的經費了,就算國會助理再怎 樣優秀,受制於預算也沒辦法給高,另外加班費也是同樣的問題,這工作本 來就有很高的特殊性,加班費一樣由立法院編列一定的預算,使得加班費的 請領也常常出現不足支應…」由訪談中可以知道,助 A 認為,薪水低及加班 費少的原因是預算編列過低導致,但助 A 並未進一步說明國會助理未能領到 加班費之原因。

助 B 表示「…翻一下立法院預算書,對於公費助理就是有編列足額的加 班費,所以預算編列根本不是問題,而是沒有拿到加班費才是重點,至於為 什麼沒有拿到加班費,理由很多,各個辦公室理由都不同,也沒辦法全部去 了解…」由訪談中可以知道,助 B 認為,加班費編列預算多寡並非重點,而 是認為,雇主應該誠實給予加班費才是重點,現今雇主利用各種理由要求國 會助理加班後,卻不給予加班費,才是導致國會助理權益受損的原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6

三、 特別休假日「看得到、吃不到」?

從問卷調查結果不難發現,國會助理除了薪資與年終獎金外,並無其 他津貼可以領取,且對於法定所規定之特別休假日,也不能如期休假,對此,

本研究將各專家對於此問題所陳述之意見,羅列於下:

行政 A 表示「得向雇主(該立法委員)請求給付,雇主沒有依規定給予時,

循其他途徑請求救濟。」由訪談中可以知道,行政 A 認為,國會助理應依法 向雇主爭取特休假之權益。

行政 B 表示「…我們還是呼籲,雇主其實也明確知道立法院休會的時間,

雇主應該與國會助理協商,在離峰的工作期間,給予國會助理排定特別休假…」

由訪談中可以知道,行政 B 認為,雇主在明確知道工作量的情況下,應在離 峰階段給予國會助理特別休假之權益,另外一方面,行政 B 亦表示「…當未 特休假是因可歸責雇主的事由時,當然是要給予應修而未修的工資。」由訪 談中可以知道,行政 B 認為,當國會助理未能休特休之原因係來自雇主,雇 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以工資補償。

立 A 表示「…在休會期間要求同仁進行排休,二月份的休會期比較短,

採取排休 4 天的方式,暑假期間的休會時間比較長,所以每位同仁可以再排

採取排休 4 天的方式,暑假期間的休會時間比較長,所以每位同仁可以再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