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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與研究方法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問題的提出與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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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攫取海外利益中的商業利益各取所需。致於手段正當性在言論自由下 無人可以置喙。

第三節 言論自由與國家利益的衝突

當尼克森宣稱:「我們最糟糕的敵人看來是新聞界19」一語時,就可以 看出新聞事件報導的新聞自由與國家利益有時是相衝突的,當美軍虐囚案 發生時,波灣戰爭正緊鑼密鼓,打贏波灣戰爭似乎較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更重要,當關塔那摩基地的非人審訊工作的報導與反恐任務相較似乎反恐 更重於媒體言論自由,因此在我國繼受德國法下所著重的「人性尊嚴原 則」,美國似乎在國家利益前提下人性尊嚴亦可被壓縮,就以江澤民所舉美 國率領北約進行科索沃戰爭指稱塞爾維亞總統米洛塞維奇進行種族大屠 殺,事後北約軍隊到處尋找,才發現根本沒有大屠殺,2001 年美國政府以 向塞爾維亞政府提供一億美元的經費,要求塞爾維亞政府將米洛塞為奇送 交海牙國際法庭審判,海牙國際法庭一直無法定罪,最後當庭播放 1995 年 在波黑發生的斯雷佈雷尼察屠殺影片,仍然無法證明米洛塞維奇犯下種族 屠殺罪行,這段影片與科索沃戰爭完全無關20,把各種原因死亡的屍體加在 一起也沒有北約軍隊轟炸殺死的人多。最後米洛塞維奇離奇病死獄中。米 洛塞維奇在海牙國際法庭的大審,居然須取決於一億美元的經援,人性尊 嚴在此有何作用?第二次波灣戰爭中,並無任何證據證明伊拉克總統海珊 參與 911 恐怖攻擊,只因石油遂發動媒體指控海珊持有核武力及生化武 器,而可笑的是伊拉克所持有的生化武器也是兩伊戰爭時,美國為對抗伊 朗出售給伊拉克的;第二次波灣戰爭一如越戰是一場不明確的戰爭,美國 因此深陷泥淖。

第四節 問題的提出與研究方法

19 國際邊緣.新銳文化工作坊

http://www.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TCulturalWorkshop/academia/critique/critique12.htm 標題《美國實行 嚴密的新聞管制的起因及用意》,2010 年 2 月 26 日瀏覽。

20 參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6%96%AF%E6%B4%9B%E5%8D%9A%E4%B8%B9%C2%B7%E7%B1%B3

%E6%B4%9B%E8%88%8D%E7%BB%B4%E5%A5%87,2010 年 1 月 7 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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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四個實例觀察得出的結果如下:

1.媒體新聞事件報導是可以操控的,具有危險性的,自由與操控都可能存 在在現實社會中。自由與操控有時相一致,有時又是相對立。

2.新聞事件報導的實害影響,可以極大化到國家的危害,例如在發動戰爭 時的藉口宣傳,也可以極小化,例如美國處理李文和案只為醜化敵手中 共,便指稱李文和是間諜,而侵害李文和的個人隱私,實害小到一個人 的隱私權與人格權。

3.言論自由能否發揮普世價值,也因言論自由須要借助工具才能發揮應有 的功能,否則言論自由是無從擴張,也正因言論自由必須借助工具,才 會有工具資源競奪、頻道爭奪、電視臺的購併,企圖擴大它的影響,例 如薩班購買半島電視臺,以及美國之音(A.C.R.T)在世界各地的廣播,

都是企圖讓言論自由價值擴張的工具。

4.隨著資本壟斷,與兼併的加劇,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競爭侵蝕了自由主 義最初的思想精髓,媒體的控制掌握在少數人手裏,媒體企業的利益遠 較個人利益大的多,對個人的人格權與隱私權所造成的傷害,如何加以 保護。

第一項 問題的提出

基於前述的觀察,作者提出如下的問題:

1.應如何看待媒體新聞事件報導?媒體是否已成為國家權力的資源?

2.基於目前社會亂象,媒體在新聞事件報導中,憲法保障的界限?所享有 的言論自由的界線何在?

第二項 研究方法

在現今瞬息萬變的國際與國內社會,新聞事件無時無刻不在發生,經 由前述案例介紹,我們了解,新聞事件採訪、報導與國家利益、個人隱私 息息相關,作者因曾在國家安全幹部研究班受過最高階國家戰略的訓練,

曾與中共與蘇俄情報人員交流,有一次與一個中共投誠的情治人員接觸,

發覺其俄文極好,作者問他為何學俄文?他的回答是:國家(指中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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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他學俄文,所以他必須專精,可看出在集權國家人民連學習的選擇都會 被剝奪;作者也曾訪問俄國交換學生,駭然發現蘇聯解體後,其富有的人 幾乎全是當時的掌權者,極端政治不平等下所形成的極端的經濟不平等,

在看過許許多多的戰亂和衰退歷史中,作者終於搞明白了一個道理:沒有 經濟自由,政治自由只是擺設;沒有經濟平等,民主制度與言論自由,也 就失去了根基,成了任憑經濟與金錢玩弄的道具。

如果我們將憲法上的自由與人權保障,劃分成許多單位時,本文期待 以一種相對於工作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一樣,能夠自成一體,多少可 與上述這些權利有所區分,使一般人可以理解的單位來研究媒體在新聞事 件報導中,所享有的言論自由的界線何在?

第一款 新聞資料與最高法院之判解的蒐集

近代學術研究幾乎已發展至極致,作者仍企圖以法律及解釋來進行資 料的解讀,但是在解讀資料前必須先完成資料的蒐集,並將之類型化,以 作者看來最有價值的當數「新聞資料」,由於新聞資料涵蓋面較廣,尤其自 釋字第 509 暨 656 號解釋後對言論自由法院判決較多,這一部份的蒐集因 網路媒體發達比較不生困難。

我國的為最高法院判解,解嚴前案件並不多見,而且司法院法學資料 檢所最多上網公佈只有到民國 81 年以後,本文並未捨棄地方法院與高等法 院判決的,是因為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雖然並不代表全國一致的見解,但 是仍蘊涵基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切身感受。

第二款 法制的歸類與整理

由於新聞事件的報導,所導致的法益侵害大至極大,甚至國家利益,

小至極小的個人隱私、名譽,就如前所述李文和案表面看僅是侵害個人隱 私的地步,但是實質上是美國政府為反中而操作的新聞報導,而我國關於 這類法益的保護散見民、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作者勢必會對現階段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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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及整理,作者會試圖從「法制」、「新聞資料」與「最高法院判解」中 找出一些線索,來說明媒體新聞事件報導的言論自由與國家意志間的關係。

第三款 比較法---從歷史的觀察分析

法學思想受到思想家本身所生活的社會環境中,主流體制的影響至 深,民族國家的出現,現代經濟學的發展,與民族國家這二大主流體制,

共同合作,建立了西方列強,二戰後雖無列強字眼,但聯合國的享有否決 權的國家,無疑的是變相的列強,尤其在現代如論及言論自由之保護,莫 不首推美國,因此筆者將試圖以年代及美國所發生的案例,聯邦法院的判 決,建構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們的思考模式,與我國實務比對,來引證我 國對新聞事件報導的言論自由保護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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