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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之定義

第二章 媒體的言論自由-權利的開始與發展

第一節 言論自由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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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媒體的言論自由-權利的開始與發展

語言是人類特有的能力,在我國邊疆少數民族雖無文字記載,但依然 能據其與言傳述其歷史,在臺灣原住民並無文字,但仍有其特殊語言,透 過語言傳述,使得歷史得以傳承,人與人間往來會具有更大的意義與價值。

人類自由表達意見,乃人之本能與需要,但是人均有壓抑反對者的潛在思 考,尤其政治性言論之表達,多數人都有強烈傾向以壓抑反對,縱使其差 異僅是十分微小,亦不能容忍21,最早是從名譽權之保護,西元前二十世紀 的《中亞述法典》,在第三表(A)第 18 條中,敘述了行為人公開或暗地不 當誹謗他人之妻不貞,應處以杖責、勞役和閹割22。近代則因免責事項的發 展,發展出:(一)真實性(Truth);(二)公共記述權;(三)公正評論

(Faircomment);(四)善意評論(Absence of malice);(五)更正錯誤 或撤回(Retraction)等原則23,因民主政治乃有逐漸發展成,人民自由表 達對國家政策與事務之意見,以及對於公眾人物得批評,如容許政府使用 其權力與法院以懲罰其批評者之言論,則人民於政治上之自由權將因而喪 失24,言論自由在今天的發展,面臨的危機是:第一是基於言論自由的保護,

所以政府機關能使力者少,充其量只是運用其宣示政見,期待媒體自律在 競爭環境下,似乎不可能,社會風氣因媒體報導的渲染力,真的會形成民 主過度的現象?還是民主過度只是表象,言論自由保護仍然不足?;第二 是因過度發展所形成的權利衝突;尤其在第二個挑戰發生之後,就有「重 新解釋」自由之內函的必要。

第一節言論自由之定義

在準備好上述的構思後,作者開始本文的寫作,但是仍有一些關鍵性

21 林世宗,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之理論與闡釋,師大書苑有限公司,1996 年初版,頁 1。

22 外國法制史資料選編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頁 50,轉引自王冠璽,兩案名譽權保護與言論自 由之界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 年初版,頁 25。

23 王冠璽,兩案名譽權保護與言論自由之界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 年初版,頁 33。

24 林世宗,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之理論與闡釋,師大書苑有限公司,1996 年初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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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礎問題須要定性解決,第一個問題是:「媒體」(Media)的定義是什麼?

第二個問題是:「媒體能自由報導」新聞事件與「新聞自由」是否等同?

「媒體」(Media)的定義是什麼?其意義是指資訊傳播之媒介,也就 是在資訊傳播中傳播者與接受者之間任何傳遞訊息的物質與工具,傳播必 要存在著「傳播者」與「接受大眾」,缺少任何一方,傳播就無法進行,這 個動作因缺少一方,自然不成立傳播這個內涵;傳播必然存在著傳播媒體,

沒有媒體,傳播者無法將他的資訊傳輸給接受大眾,媒體的主要特徵,是 在極短的時間內把資訊傳遞給普羅大眾,「大眾」就是相當數量的人口。換 句話說究是在極短時間內,使得大眾能獲得相當訊息的機構,才能叫做「媒 體」25

至於「新聞」一詞,辭海載「新」之意為「初也,見廣雅釋言。」26, 唐初《新唐書》載有「恨天下無書,以廣新聞。」,十七世紀初在英國出版 之《希鼎字典》(Haydn’s Dictionary),即解釋北(N)、東(E)、西(W)、

南(S)四字合起來,即四方所發生的事就是「新聞」27,作者試給「新聞」

下一定義即「對於四方最近事件或先前未知資訊之報導」。

從而「新聞媒體」(News media)是媒體的下位概念,指的是以新聞為 主要表現形式的媒體,其下又可分為印刷媒體(Print media),廣播媒體

(Broadcast media)與網際網路媒體(Internet-based media),吾人可 以說新聞事件報導確屬新聞,但是對已發生的事加以評論、或在傳播立體 媒體現場對某一事件加以評論,是否能認為屬新聞事件報導則有爭議,然 而就工具言、事件的時間影響來看,仍應涵蓋在新聞事件報導中,就傳播 工具、組織型態、經營方式言是不可避免的會由市場機制所主導,然而評 論屬於價值判斷的問題,報導中亦不可避免的,會涉及撰稿人個人主觀價 值判斷,基本上評論本身亦屬新聞事件,作者認為評論仍應屬於「新聞事

25 取材自雅虎奇摩知識,http://tw.knowledge.yahoo.com/,2010 年 2 月 15 日瀏覽。

26 見「辭海(中冊)」,臺灣中華書局, 1990 年 5 月,第 10 版,頁 2070。

27 取材自傳媒透視(MEDIA DIGEST),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 2010 年 2 月 15 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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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報導」範疇,新聞事件報導或評論的內容,固受當時主流價值的思想所 限,主流價值雖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定義會因時代不同、地域 不同而有不同的內涵,然而如不藉助新聞媒體的工具與人員,新聞事件的 報導無從產生作用,所以新聞事件的報導應屬新聞媒體得下位概念。

不可避免的本文研究基礎部分,會涉及到「表見自由」,因此也必須先 對自由加以定義或定性。自由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在思想界的混亂是必 然的,且人見人殊,重新界定自由的定義,也才是透視媒體政治性言論,

是否合憲、合法、是否具普世價值的澈底方法。原因是:第一它過去的意 義混亂。第二因為緬甸與中國大陸經濟的起飛造成一種誤認,沒有言論自 由對人民並沒有不好。第三自由意義的解答,取決於所用的方法,這屬方 法論的問題,不在本章討論範圍。

有了這些架構後,再來探究言論自由法律上的意義,與言論自由法律 上的概念才有指標性的意義。

第一項 言論自由法律上的定義

自由的意義張佛泉先生在《自由與人權》一書中,指出:我認為人們 所謂自由,實可分析為兩種「指稱」或稱「指謂」(designations):一種 指政治方面的保障,一種指人內心生活的某種狀態。這兩種指稱亦可說是 兩個獨立的「意義系統」。28前一種政治方面保障下的自由又稱「權利」,有 其確定的內涵,後一種人內心生活的某種狀態,則較複雜,它不只代表自 由意志,且因每個人感受不同而有不同內涵,內中有些是彼此衝突,且內 心狀態無法具現化,因此本文之討論僅以政治方面保障下的自由為討論主 題。

所謂政治性的保障,其意指應是「制度性的保障」,政府用什麼來做制 度性保障,當然所倚賴的是「強制力」或稱「武力」也就是實質「統治行

28 張佛泉,自由與人權,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初版再刷,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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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府挾著它獨特的工具──具強制力的統治行為──如果沒有節制,

它本身便是最可怕的攪擾力量,著名的研究論文《民主體制的可統治性》,

指出新聞事件報導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是民主體制之一環,又是可統 治的,所依賴的又是政府「制度性」的保障,政府又可以依賴統治行為完 成,「可統治性」如沒有劃出一條界限,無疑對言論自由與政府權力都屬不 利。

作為權利解的自由,既然是一種由政府所保障的制度,這一自由我們 應如何理解?近代西方充斥著自笛卡爾以降的「存在主義」,「我思故我在」

用了第一人稱,很多哲學、法律的出發點都是以第一人稱為出發,第一人 稱是將我看成有思考與感覺的個人,並擁有這個世界,一個人自己的背景、

信仰、意見及情緒常會影響這個觀點,我們常會在內心向世界吶喊:「為什 麼是我」,這是存在主義哲學家齊克果所推崇的,從我用第一人稱來看29, 大多數的時候我總是能自由地做我喜歡的事---我能選擇自己喜歡的姿 勢,決定這個軀體該往那裡去;我可以選擇自己要說什麼。對我而言,沒 有什麼比我的自由行動更重要,我也相信他人有這個自由意志30。在存在主 義之下,作為權利解的自由,既然是一種由政府所保障的制度,將這一自 由分成二個大宗,第一部份為身體的自由「我能選擇自己喜歡的姿勢,決 定這個軀體該往那裡去」,第二部份為表見自由「我可以選擇自己要說什麼」

「我也相信他人有這個自由意志」。

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內函,是人身自由、居住遷徙、集會結社的自由;

表見自由、宗教自由分別規定於憲法第 8 至 14 條,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 民有言論、講學、著作與出版之自由。」這四個權利自由有其共同的特色,

均為人民將自己內心的精神作用形諸於外的自由權利,故學界通稱為廣義 的言論自由、表現自由。就言論的發表方式而言,言論自由原則上以口頭

29 原著裴傑斯(Heinz R. Pagels),理性之夢—這個世界屬於會做夢的人(The Dreams of Reason),牟中原、

梁仲賢譯,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第 1 版第 9 刷,第 278 頁。

30 同前註,第 2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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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的為準,如果是以文字印刷品發表著作,即是著作自由;而如果用新 聞紙等可以大量複製的出版品來表達,即為出版自由。事實上,不管是以 口頭、錄音、錄影、網路、簡訊、文字、繪畫等,均為言論自由所涵蓋。

細繹言論自由實則包括了:

(一)意見(言論)自由:係指人民得將自己內心的意見用言語、文 字等工具形諸於外之權利。

(二)出版自由:係指人民可將其內心意見以文字、圖片等出版而對 外公開與流傳散播。

(三)廣電自由:指承載資訊之廣告有自由流通不受阻礙狀態,對接 受資訊者而言,稱之為「資訊管道自由」;對媒體 言,其內涵有「設立自由」、「採訪自由」、「編輯自 由」。31

我國對言論自由最根本的法源,仍是憲法第 11 條,以及基於第 11 條 而來的各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相關之大法官解釋有:釋字第 364、380、

414、509、577、617、656 號解釋。

表見自由在美國憲法上則明文規定於第 1 修正條款(The First Amendment),內容為:「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之自由。」

表見自由在美國憲法上則明文規定於第 1 修正條款(The First Amendment),內容為:「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