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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新聞事件報導與國家安全

第四章 媒體報導自由在我國法制體系的發展

第三節 媒體新聞事件報導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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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舉凡領土、政治制度、傳統生活方式、主權、經濟、

外交軍事、內外的環境等因素,均與國家安全有關。尤其因科技發展所造 成的戰略環境對「國家安全研究」會產生重大影響。有關國家安全的研究,

不會因為冷戰終結而式微,反而因為這一世界多元化的發展,國與國間的 衝突因子,隨著核武、生化武器的發展,及聯合國集體安全機制功能不彰,

國家安全研究由國家戰略研究,進入理論與實務結合的趨勢,因而「安全」

的內涵與外延不斷擴大,不再局限於軍事領域,而是逐步延伸到政治、經 濟、科技、文化、環境領域,但「國家長治久安,生存發展」仍是安全研 究的中心。

國際關係中「安全」(security)是一個基本的概念,也是一個基本 的價值。隨著國際政治學的發展,二戰結束後,由於核子武器的出現與冷 戰的爆發,許多學者開始將安全問題從國際政治研究中分離出來,當做一 個下位概念(sub-field)做專門研究,這就是「安全研究」(security study)。早期的研究延續「戰爭研究」(war studies)與「戰略研究」

(strategic studies)的傳統,受現實主義理論222的影響,對國家安全的 看法較著重於國防及武力使用的層面,「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

就是「國家軍事安全」(national military security)的代名詞。當時 由於核子武器與冷戰223的雙重刺激,因此1955 - 1981年間遂成為安全研究

222 現實主義又譯寫實主義,一般定義為關於現實和實際而排斥理想主義。不過,現實主義在博雅人文

(Liberal Arts)範疇中可以有很多意思(特別是繪畫、文學和哲學裡)。它還可以用於國際關係。現實 主義摒棄理想化的想像,而主張細密觀察事物的外表,依據這個說法,廣義的寫實主義便包含了不同 文明中的許多藝術思潮。現實主義是一個 19 世紀的一場運動,起源於法國。學者魯賓(J. H. Rubin)在 開篇即認為:「寫實主義是十九世紀中後期的藝術運動,它試圖以對當代生活無偏見的觀察為基礎,

客觀的表現外部世界。寫實主義是自覺的民主主義,這主要體現在對題材、觀眾行為和社會階層的表 現上,而這些內容在此之前都被崇高藝術認為毫無表現價值。」因此又分成「文學上的現實主義」、「繪 畫上的現實主義」、「戲劇上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現實主義」的內容為:國際 關係現實主義是一種理論與實踐,關注民族國家之間的權力平衡,甚過理想或道德。國際現實主義有 幾項重要假設,最重要的假設是人類天性中的「自私」、「合作」與「競爭」。其次是國際間是處於無 政府狀態,維繫其間的是不干涉他國內政的法則。再次是國家才是國際事務的單元。更次是國家所追 求的是自身利益與理性思考的行為。現實主義更進一步認為,國家是人群的聚集,本質上就具有侵略 性,就像美國大企業藉美國國家攫取石油與經濟利益,而領土擴張只會因敵對力量而停止。此種侵略 性的累積會導致所謂「安全困境」:一國安全的增進導致另一國的不安全。因此國家安全是只有相對 利益的「零和遊戲」。

223 冷戰(1946-91, Cold War),「冷戰」指的一種非戰非和、亦戰亦和的局面。用在國際事務上,特別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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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黃金時期。70年代後,學者們開始關心國家安全的“經濟”部分。受到 新現實主義理論的影響,學者理查.烏爾曼(Richard H. Ullman)對傳統 現實主義的國家安全觀提出批評。烏爾曼指出,將國家安全定義在軍事意 義上,是一種對現實的錯誤設想和虛構,國家安全應是一種全面性的工作

224。後冷戰時期國際環境的改變,隨之而有不同的安全需求與議題,因此 各國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多半跳脫以純粹軍事為中心考慮的安全概念,而 將環境惡化、恐怖主義、毒品走私、疾病傳染等非軍事性的問題也列入國 家安全的議程中。

「國家安全」的意義,由於研究層次與對象的不同,對於「安全」的 意義是什麼,便有不同的看法。換言之,「安全」一詞是個模糊的符號

(ambiguous symbol)、低度發展而有爭議的概念(underdeveloped and contested concept),甚至有人認為根本沒有「安全」概念一詞。「國家 安全」一詞,第一次出現於1945年8月美國海軍部長James Forrestal 出席 參議院聽證會時所使用,我們可對「國家安全」下一個簡單定義:「為維 持國家長久生存、發展與傳統生活方式,確保領土、主權與國家利益,並 提升國家在國際上的地位,保障國民福祉,所採取對抗不安全的措施。」

具體而言,「國家安全」包含下列三個重點:

1、國家生存不受威脅、領土完整,不受任何侵犯。

2、政治制度不受外力干預,政府運作和國家預算不受干預。

3、國家經濟發展,及獨立之外交活動不受干涉。

要言之,「國家安全」的意義係指國家保護其重要的價值免受內外威 脅的能力。而國家安全的功能在於抵抗威脅、目的在於保護國家所代表的

蘇兩大集團的對峙情勢。資本主義陣營與共產主義陣營的長期對抗關係,是一種意識型態的衝突,冷 戰時期的危機有「柏林圍牆危機」「古巴飛彈危機」;區域衝突有「韓戰」、「越戰」、「以阿戰爭」、

「兩伊戰爭」、「波灣戰爭」、「美伊戰爭」、導致第三世界崛起及「南北對抗」(南半球與北半球 的貧富差距問題的解決)。

224 我國因蔣介石將戰爭定義為:「以武力戰為核心的政經軍心四大戰略所構成。」因此包括政治安定與 否、經濟成長能力、民心的向背、軍事力量是否足夠,戰力,蔣緯國先生有一公式如下:F=m*a*V2, m=人口數量,a=人口素質,V=速度,不過這是戰場有形戰力的計算,無形戰力則需考慮經貿型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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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以及增強國家應付威脅與危機之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威脅評估涉及到「意圖」(intention)與「認知」的 問題,即使新聞事件報導沒有明確的惡意,但在雙方溝通不足的情況下,

也常可能被政府視為威脅。另一方面,雖然政府在評估新聞事件報導是否 受威脅時,評估者無不傾全力追求客觀事實(objective reality),但往 往會受到諸如決策者個人信仰價值、官僚系統架構等的影響,因此所能獲 致的還是主觀認知(subjective perception),難以做出正確的評估225。 例如:第二次波灣戰爭時,記者依據現場判斷,寫下史瓦茲柯夫可能在那 裏發動陸戰時,誰知史瓦茲科夫真的將攻擊主力置於該地,軍事將領幾乎 放棄原定計劃,簡言之,從威脅的面向來看,「安全」就是對「威脅認知」

的能力及對「威脅反應」的能力,認知錯誤或對威脅未能認知都有害國家 對威脅的反應能力,認知錯誤更有可能是造成傳媒報導受到限制的原因,

這是評估國家安全最大的困難所在之處。

我國國安工作畫分成「大陸工作」、「海外工作」、「國內工作」,

大陸工作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總成負責大陸工作體系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 陸政策 重大政策措施 大陸及港澳事務法規 兩岸文教交流,情資蒐集機關 有軍情局暨特種軍事情報室,國內工作則偏重調查局與警政署,國內治安 工作由警政署負責;重大經濟案件,風紀案件,洩密案件大都由調查局負 責,海外工作政府各機關均有派駐海外人員226,雖然反映循各機關,但仍 由國安局總其成,著眼於情報參證。

我們都知道國家安全與新聞報導的自由兩者皆重要; 但是,我們要如 何用“法律”與“新聞事件報導”的觀點去分別兩者間的不同與對立,是 長久以來都是理不清。因此在此先將國家安全定義明確在判讀案件時較不

225 在第二任軍情局長鄭介民先生所著《軍事情報學》理論中,情資蒐集是客觀的,科學的,任何未經「參 證」的資料都是情報資料,經過參證程序為真則稱為情報,情資到情報都是客觀的,然而經過「狀況 判斷」到首長(包含總統一職)下定「決心」,都是個人主觀的認知。

226 主要仍在國防部情報參謀次室的駐外武官體系,以及經濟部、財政部的駐外參事,調查局及警政署亦 有海外佈建工作,軍情局亦有部份海外佈建工作。前行政院長唐飛即曾為駐南非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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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陷入一種迷思。

第二項 戒嚴法與憲法及國家安全之關聯

國家安全的概念下,我國之假想敵為中共,因此法制設計上分「戰時」

與「平時」,戰時的設計有戒嚴法,即使像美國這樣民主家亦有間諜法與叛 亂法、戒嚴法(Martial Law 或 Marshall Law227)。不僅如此美國在進行波 灣戰爭中對新聞媒體亦採取管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實行統一發稿制。

2、所有採訪都必須經過軍方安排;美國政府使出聯合採訪和安全審閱的手 段,以確保軍機不外洩。美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成立了聯合新聞中心,專責 記者接待與新聞檢查。幾乎所有人類歷史發展上任何時期的任何政治形態 的國家都承認戒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在具體實踐中,有的國家憲法條 款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儘管有關機關可以行使過憲法賦予的戒嚴權力,

但權力的具體實施過程卻無法可依,甚至於有法不依,以致讓戒嚴成為軍 事強人披著憲法外衣卻反對憲法的"合法"工具。這一點在民主政治發展不 甚健全的國家尤為明顯。

戒嚴法(Martial Law)的意義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將之定義為「軍 事管制法」「軍法」228,學者沃倫(Charles Warren)說:「戒嚴法基於嚴 格的軍事需要而產生,在本質上不是法律,其宣布並非依據憲法上之明文 授權」,由於缺乏法律上的規定,所以戒嚴法就是軍事司令官的意志,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戒嚴法是實際戰爭中,基於軍事必要而產生的法則,

戒嚴法(Martial Law)的意義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將之定義為「軍 事管制法」「軍法」228,學者沃倫(Charles Warren)說:「戒嚴法基於嚴 格的軍事需要而產生,在本質上不是法律,其宣布並非依據憲法上之明文 授權」,由於缺乏法律上的規定,所以戒嚴法就是軍事司令官的意志,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戒嚴法是實際戰爭中,基於軍事必要而產生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