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一世紀中,要當一個經營者最不可或缺的觀念之一就是風險管理,風險管理 目前已普遍運用在各管理行業中,然而在體育運動領域裡,卻鮮少有相關的觀念存在。
而體育運動有別於一般社會行為規範的特殊性(施致平,2001),事實上學校體育是一 種動態的教育過程,簡單來說以體育教學、運動競賽、校隊訓練等為主要內容,運動者 之間的身體接觸、運動者與運動器材的接觸及運動者與場地設備的接觸非常頻繁,過程 中就存在著許多不確定的變數和風險。
因此,在運動場上存在著許多危險因素,風險可說是無所不在,輕者擦傷破皮,嚴 重者除生命問題外還有告上法院的可能,特別是在校園中所發生的意外,因運動傷害提 出求償告訴的事件是層出不窮的,例如:2006 年 12 月宜蘭南屏國小一名國小六年級游 姓女學生,上體育課玩躲避球,被球打到耳朵,造成頭暈及耳鳴,學生經常感覺耳鳴巨 響如「浪潮」、「脫水機」,是故家屬要求校方全額補助醫療費用(聯合報,2007)。2009 年 3 月 30 日下午臺北協和工商林姓學生就在上體育課中遭打排球的同學擊球打中腦部 受傷,時常會頭昏。他認為體育教師疏於注意,與母親共同向學校及老師求償 211 萬餘 元( 劉 志 原 , 2011) 。又 2009 年輔仁大學劉姓學生於一場代表學校的橄欖球比賽中
因衝撞倒地,經緊急送醫診斷為頸椎移位神經挫傷,劉生認為當天穿有『輔大』的橄欖 球隊服、代表學校出征才受傷,因而向校方求償 6,000 萬元( 王 定 傳 , 2011)。而類 似的意外不斷在校園中重複發生,實在令教育相關單位憂心不已。除此之外,類似狀況 的案件即使沒有告上法庭,但卻也造成學生嚴重的傷害,例如:臺北縣三峽鎮安溪國中 洪姓學生在體育課與同學打籃球,遭林姓同學衝撞造成脾臟破裂內出血事件(何祥裕,
2008);彰化縣員林國小發生樂樂棒球甩棒,學童遭擊造成險些眼盲事件(何炯榮、簡 慧珍,2008);而本人所服務的學校亦曾在 2011 年 4 月中發生因學生上壘球課,打者甩 棒,造成兩位女學生牙齒斷裂及頭部創傷等意外事件。諸如此類案件不斷的發生在校園 中,不單只是對學生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更困擾著學校和任課教師,影響甚遠。綜觀整 個校園中所發生的體育意外傷害中,大致上是以體育教學、運動賽會、校隊訓練或課間 活動中為主,而相關的責任追究通常會牽涉到許多人員,但若此意外傷害的發生是在體 育課中,則任課教師可能須負大部分的責任歸屬,爰此,體育教師必須對於體育課的風 險管理有所認知和確實執行,以防傷害的造成,亦可避免事後的法律相關問題。
在臺灣,依據教育部(2010a,2010b,2010c)學生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及時通報 系統統計資料顯示,96 年事故傷害發生件數共有 5,501 件,其中運動遊戲傷害佔有 1,079 件(佔 19.61%);97 年事故傷害發生件數共有 6,142 件,其中運動遊戲傷害佔有 1,159 件(佔 18.87%);98 年事故傷害發生件數共有 6,888 件,其中運動遊戲傷害佔有 1,402 件(佔 20.36%)。此外依據衛生署統計民國 98 年國內 15-24 歲的年輕族群主要死亡原 因第一位為事故傷害,佔所有死亡人數的 47%。除了車禍之外,校園中的事故傷害佔相 當的比例,而運動傷害即為校園事故傷害的主要原因。由以上可發現,校園中的運動傷 害事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此項比例顯示出運動安全的重要性,在目前的校園中已是 決策者相當重要的議題,也是一項巨大的挑戰,等著去面對。
學校體育運動潛藏著許多的風險,歐宗明(1999)指出,學校體育運動的風險產生 原因有人員疏失、場地器材設計不良與維護疏失、醫療器材與能力不足、課室管理不當、
未建立有效風險管理計畫或緊急事件處理程序等。因此,體育教師更應以積極態度面對 學校體育裡有關之人、事、時、地、物所存在的風險,而且對於「風險管理」概念亦需
確實深入瞭解,藉以能夠訂定有效的風險管理策略來降低風險的發生;以「風險管理」
的觀念做好事先預防,以其消彌學校當局和體育教師可能要面對法律和賠償的責任。
爰此,學校和體育教師對於風險管理的認知必須有一定的認知,無論是對學生或是 自己,都有保護作用。以學校而言,制訂完善的體育風險管理策略,有助於學校管理相 關的體育設施、器材和活動進行;以體育教師而言,體育課是基本的工作內容,若無時 無刻暴露在體育風險中,不但危及學生的安危,更隨時會替自己招來麻煩,故對體育風 險認知需要多加熟稔;對學生而言,有相關的體育風險認知,可幫助自己減少體育風險 的意外事故,亦可更安心的從事體育活動。所以體育風險的認知是體育教師相當需要的 一項觀念和知識,務必加以熟悉。
再者,要使體育活動完全做到零風險,似乎有其難度,因此還是有可能發生風險意 外,而體育活動意外事件發生時,若與指導者的指導無因果關係時,指導者不須負不作 為之義務,即指導者不須負法律責任,而應由管理單位負責損害賠償之責(國家賠償法 1980)。若學生或運動員發生意外而造成傷害,是由指導者本身的不作為引起的意外傷 害時,則指導者應負刑事法律責任與民事法律責任的賠償事宜(陳敬能,2004)。而校 園中諸多運動猝死案例,明顯地,教師與學校負有照顧的義務,有無因疏忽,如未給予 緊急處理、未建立緊急醫療系統等,而對傷者未盡應有之監督照顧的責任,若證實因疏 忽而造成猝死的結果,則教師與學校須負民、刑事的責任(施致平,2001)。
近年來在校園中,常有學生發生運動傷害意外,甚至有死亡或變成植物人的案例,
其中更有學校或相關人員付出賠償及擔負起法律責任,而針對類似事件便有保險公司提 出新的產品-「教育機構責任險」,客戶族群鎖定老師管教學生,可能無意間造成學生受 傷甚至死亡的風險。內容為一百萬保額年費 460 元,最高可保到 5 百萬,其中以體育教 師佔最多,可見學校體育課的運動安全已受到相當的重視(中國時報,2006)。
教育部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於民國 89 年特訂定「加強校園 運動安全注意要點」其內容中亦規定平日需有專人負責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若不幸發 生意外時,則應依「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處理與紀錄,這些條文的制訂,亦可見許 多風險管理的意涵在其中。而運動事故傷害的發生,除了平日未能有效的管理外,尚包
含許多物質與環境因素,如運動場地設施不佳、器材的設計及維護上的疏失,並與醫療 器材或人員急救能力不足及學生的健康、體適能水準低落等有關(洪嘉文,2009;賴麗 雲,2001)。此外,民國 91 年 5 月頒佈「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 法」,以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含運動代表隊訓練)及生活管理(含校園安全)
為原則,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於適當場所公告,公告事項必須 包括安全及注意事項(教育部,2002);而民國 95 年重新頒佈「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中,第 18 條「各校應加強下列運動安全措施」第 2 點:指定專人定期檢修體育設備;
體育教師、教練及有關人員於授課前或活動前應檢視體育設備(教育部體育司,2006)。
各項相關規定都指示教練、體育教師、主管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為校園活動安全把關,
尤其在校園開放社區民眾於下課後空閒時間使用的情況下,並預防意外的發生重於事後 補救,體育設備的安全更有賴於各相關人員的管理與維護,並用積極的態度面對活動時 可能存在的風險,對風險管理有正確且深入的認知與瞭解,訂定出有效的風險管理策 略,正是學校與相關人員刻不容緩的事情。
有鑑於此,研究者認為學校體育風險的議題倍感重要,而目前對於學校相關體育風 險研究大多以小學或是大都市為主,鮮少有以非都市型縣市和中等學校為研究對象。又 因研究者本身於雲林縣服務,認為各縣市的發展和狀況不同,學生年齡層亦會影響體育 教師之風險管理認知和制訂,故選擇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教師為研究主題,期能藉此找 出雲林縣學校體育風險的問題,及與其他縣市問題的差異性。亦冀期能歸納出學校體育 風險因子及有效之管理策略,以做為學校擬定體育風險管理計畫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