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以描述統計方式,針對雲林縣中等學校學生體育課受傷狀況之資料做整理,包 括類型、件數、地點、時間和處理情形等,分別敘述如下:
一、意外傷害總件數
在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教師過去一年(100.01.01~100.12.31)上體育課班級,曾發 生過的傷害件數以 1~3 件居多,佔 57.3%;其次依序為 4~6 件和 0 件,分別佔 22.0%
和 7.3%;而比例最低的為 7~9 件和 10 件以上,佔 6.7%,如表 4-2-1 所示。
表 4-2-1 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課發生意外傷害件數表 百分比
項目 組別 人次
(N=164 人) 百分比(%) 合計(%)
意外傷害件數
0 件 12 7.3
100 1~3 件 94 57.3
4~6 件 36 22.0 7~9 件 11 6.7 10 件以上 11 6.7
由表 4-2-1 可發現平均一位體育教師所上課的意外傷害數約在 1~3 件,但若以平均 3 件來說,則一所學校所發生的件數可能達 10~20 件,甚至更多,這尚未包括體育教師 未知的件數,故以數據來說是偏高的,顯示在體育課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比例偏高,值 得去探討。另值得去探討的是在一年當中學生發生意外事件達 10 件以上者,竟然有近 7
%的體育教師,顯示有部分的教師對這方面的注意性不足或安全宣導不夠,否則通常發 生過一兩件事故後,體育教師會更謹慎,亦會多加提醒學生注意,理當降低事故發生率 才對,但卻仍讓事故不斷發生,實為值得探討的地方。而在這樣的數據下亦有可能是體 育教師的認定問題,若僅是輕微小擦傷或許就有人界定是傷害,然而也有人不認為是運 動傷害,故也有一定比例的教師在過去一年中,所上課的班級學生都沒有發生意外,因 為或許是簡單小意外或教師沒注意的的小問題以致體育教師不認定是運動傷害,所以很 難界定是否完全沒意外發生。爰此,可行方式為改以對學生進行調查,畢竟學生對本身 的狀況掌握度較高,且在界定上若能更明確標示,則整體的數據應會更完善。而若以各
不同背景之體育教師所任課狀況來做比較,其發生的件數則沒太大差異,仍以 1~3 件 為主。
二、較常發生意外的類型
在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教師過去一年(100.01.01~100.12.31)上體育課班級,較常 發生的意外傷害類型以扭傷及擦傷佔最多比例,分別為 36.3%及 36.0%;再者為挫傷和 氣喘居次,各佔 15.6%及 5.4%;往下依序則為骨折、中暑、心臟疾病和暈倒,各佔 2.1
%、1.8%和 1.0%;最少者為其他,佔 0.8%,如表 4-2-2 所示。
表 4-2-2 雲林縣中等學校學生較常發生意外傷害類型 百分比
項目 組別 人次 百分比(%) 合計(%)
意外傷害類型
挫傷 60 15.6
100 擦傷 139 36.0
扭傷 140 36.3
骨折 8 2.1
中暑 7 1.8
心臟疾病 4 1.0
暈倒 4 1.0
氣喘 21 5.4
其他 3 0.8
由表 4-2-2 可得知,扭傷、擦傷及挫傷為雲林縣中等學校學生最常見之意外傷害,
此結果與王國川(1998)、陳益祥(2003)、彭玉章(2002)、黃雅文(2006)、張文雄(2007)
及林逸欣(2009)類似,表示這些傷害在學生中是很容易發生的。進一步探討其中可能 的原因,可發現,或許是教師所上的課程以接觸性的活動為主,或者活動是以反覆性的 激烈運動,故造成這些外傷的機率偏高。而另一種可能性則為場地、器材的問題,林逸 松(2001)就指出凹凸不平的場地,很容易引起腳踝扭傷。而洪永恕(2008)也指出上 體育課時,常會用到許多的教學器材或設備,但也常發現有些教學設備根本就不夠或損 害,這些設備不但無法輔助教師教學,更可能會造成學生的傷害,例如單槓的生鏽、體 操軟墊老舊、…等等,因此要注意的層面就增加許多。另則,心臟疾病及暈倒可能和學 生本身的身體狀況較為相關,這類的學生在上課前,其教師可能已先有掌握資料,故發
生狀況的情形也就大為降低許多,僅有部分發生。若以各不同背景之體育教師所任課狀 況來做比較,則無太大差異,仍以扭傷、擦傷及挫傷為主。需特別一提的是在斗六市,
氣喘發生狀況相對其他地區多,值得相關單位注意。探討其原因很可能是斗六市在整個 雲林縣而言是屬於較都會型的地區,轄區內也有工業區,整體的空氣污染狀況是較為嚴 重的,故導致氣喘發生率較其他地區多,所以需多加注意。
三、較常發生意外的地點
在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教師過去一年(100.01.01~100.12.31)上體育課班級,較常 發生意外傷害的地點以室外球場佔最大比例,共 54.0%;其次依序為田徑場、體育場(館)
和游泳池,分別佔 31.5%、11.5%和 2.6%;最少則為其他,佔 0.4%,如表 4-2-3 所示。
表 4-2-3 雲林縣中等學校學生較常發生意外傷害地點 百分比
項目 組別 人次 百分比(%) 合計(%)
意外傷害地點
體育場(館) 31 11.5
100
田徑場 85 31.5
室外球場 146 54.0
游泳池 7 2.6
其他 1 0.4
由表 4-2-3 可發現,學生最常發生意外的地點為室外球場、田徑場及體育場(館),
這樣的結果與陳泉榮(2006)、陳奎誥(2006)相同,是否意味著這些種類的活動最容 易造成學生的運動傷害,另一種可能為在雲林縣中等學校的體育中,是以球類運動為主 要上課內容,又校區中擁有室內球場的學校不多,以致於大部分時間以室外球場為上課 場地,久而久之所累積下的意外傷害場地就以室外球場為主了。另外在田徑場部分可探 討的是,其受傷狀況也偏多,有超過 31%的比例,配合學生受傷的時間來看,很有可能 是體育課安排的課程或能使用的空間問題,因部分學校的運動場地是綜合的型態,田徑 場中有可能包含各種球類場地,故活動在這些綜合場地內可能發生的意外自然就增加 了。而在游泳池部分可能是有上游泳課的學校不多,或游泳課程的比例較低,再加上游 泳池本身就屬較危險場所,故在上游泳課前,體育教師會特別叮嚀學生注意安全,所以
會降低事故發生率。爰此,可建議教育主管單位多關注各級學校室外球場的建造及安全 防護措施,例如經費的挹注或風險管理計畫的制訂,更輔以校務評鑑重點和體育訪視業 務,以落實校園運動安全。若以各不同背景之體育教師所任課狀況來做比較,結果顯示 無太大差異性,依舊是以室外球場、田徑場及體育場(館)為主。
四、較常發生意外的時間
在雲林縣中等學校體育教師過去一年(100.01.01~100.12.31)上體育課班級,較常 發生意外傷害的地點以體育課居多,佔 41.4%;再者依序為班際比賽、運動會和課外時 間,分別佔 23.9%、19.2%和 15.2%;最少為其他,佔 0.3%,如表 4-2-4 所示。
表 4-2-4 雲林縣中等學校學生較常發生意外傷害時間 百分比
項目 組別 人次 百分比(%) 合計(%)
意外傷害時間
體育課 144 41.4
100 班際比賽 83 23.9
課外時間 53 15.2
運動會 67 19.2
其他 1 0.3
由表 4-2-4 可得知,雲林縣中等學校的學生大部分發生運動傷害的時間點為體育課 中,再來是班際比賽和運動會期間,此結果與陳泉榮(2006)、陳奎誥(2006)類似,
是否因體育課為學生最常運動的時間有關,再加上競賽時的強度和份量較強,有待瞭 解。而這樣的結果提醒了大家,即使有專業的體育教師在場,若沒有提醒學生器材使用 規則,場地狀況問題或上課時依學生能力做好分組及動態安全說明等事項,學生很容易 因不注意周遭環境而造成傷害。而班級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則是一項體育教師需具備的能 力,王敏男(2002)即指出體育教師比其他課程的老師,更須具備班級經營的技術,特 別是安全管理的能力和執行狀況。畢竟教學過程中,老師能注意的範圍是有限的,但學 生會做出動作行為有時是無法預料的,很難去確認學生會做出怎樣的動作,故體育教師 對於班級經營中的安全管理能力,要比其他課室教師更加完善,才能確保學生的安全無 虞。另外亦可透過學校協助體育教師專業成長研習,如運動安全、體育法令等等,讓體
育教師在課堂上的風險管理能多加注意。若能再輔以行政人員的巡堂動作或妥適安排體 育課時間,相信應可降低風險意外的發生。若以各不同背景之體育教師所任課狀況來做 比較,可發現還是體育課頻率最高,其次為班際比賽和運動會期間。
五、傷害處理情形
在雲林縣中等學校學生發生意外傷害的處理情形上,以送健康中心最多,佔 43.5
%;其次依序為通知家長及校方、聯絡醫院(送醫)和自行處理,分別佔 26.4%、15.7
%和 13.3%,最少為其他,佔 1.1%,如表 4-2-5 所示。
表 4-2-5 雲林縣中等學校學生發生意外傷害處理情形 百分比
項目 組別 人次 百分比(%) 合計(%)
處理情形
自行處理 50 13.3
100 送健康中心 163 43.5
通知家長及校方 99 26.4 聯絡醫院(送醫) 59 15.7
其他 4 1.1
由表 4-2-5 發現,當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時,最常做的處置為到健康中心,此結果與 陳泉榮(2006)、陳奎誥(2006)及高小雅(2005)相似,應該與學生受傷情形及方便 性有關。而這樣的結果與一般受傷原則的處理程序大致相同,因從學生受傷的類型來 看,一般受傷是以扭傷、擦傷或挫傷等外部傷害為主,而這些傷害原則上學校的健康中 心就可以處理了,並不用到醫院,所以處置情形是符合原則的。另外可能需加強的是體 育教師的傷害處理能力,因從數據中發現有部分的學生是自行處理的,或許當下只是小 傷害,但若體育教師能提供專業的處理方式的話,會對學生更有保障,爰此,鄭志富
(1994)認為,學生發生運動意外時,體育教師的處理方式格外重要,特別是急救、通 報及送醫能力,搶先在第一時間給予受傷學生最適當的處理及照顧;王同茂(2001)亦 指出,迅速而有效的緊急傷害處理措施可以降低運動傷害的嚴重程度。另外從數據中可 發現,有高達 15.7%的狀況是需要送醫治療的,通常需送醫治療的傷害算是較為嚴重 的,相對從學生受傷類型來看,似乎也顯示出部分較為嚴重的傷害是存在的,是需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