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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師風險管理認知及其關係

學校體育為學生活動主要內容之一,然而在整體的活動中,體育教師扮演著重要角 色,從運動技術指導、觀念灌輸、活動監督至相關防護及傷害處理等等,皆和體育教師 息息相關,因此,體育教師對於整體的課程活動掌握及學生動態的瞭解有其必要性,對 於體育風險管理的認知更勝於其他教師及人員。林政德(2002)認為,將學校體育風險 的發生機率降至最低,減輕學生傷害的程度以及減少學校或體育教師涉及法律訴訟的可 能性是體育運動風險管理的目的。其風險管理的步驟為:一、學校當局及行政人員辨識 風險;二、衡量風險發生的頻率及損失幅度;三、選擇適當的風險管理策略;四、執行 風險管理策略;五、評估執行成效(宋明哲,2001)。

許明彰(2003)也提到風險管理不僅是意外發生事故得避免而已,他是一個整體的 活動,分析風險、確認傷害或是意外事故在哪裡發生,以及發生的原因,還有要如何處 理。而風險管理儼然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經營管理者不可或缺的觀念,然於體育運動領域 中,風險管理的觀念並不盛行,於此方面的論述更是缺乏,這並非體育運動中不存在任

何風險性,反之,在體育運動的範疇中,不論是體育教學、運動活動、運動訓練、運動 競賽、運動設施開放及運動與經營管理方面都蘊含了許多潛在的危險(施致平、吳昭儒、

許智惠、王菊霞,2003)。劉耀益(2005)提到,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在產業 已普遍受到重視,但是在學校活動方面甚少論述,並非學校活動無任何風險存在,相反 的,學校活動處處充滿了風險,有鑒於國內陸續發生一些重大的學生運動意外事故,風 險管理勢必將成為學校管理上的重要議題。鄭志富(1994)提到學校的風險管理,可以 包括:(一)安全維護;(二)意外防範;(三)完善的保險政策;(四)積極的風險管理 計畫,這樣學校所訂定的風險管理才能有效化解學校的危險,保留安全的措施,消彌危 險的發生和規避危險的狀態,以達到全校師生滿意且安全的狀況。故本節主要為探討體 育教師對於整體的風險管理認知程度及不同背景間可能的關係和影響性,分述如下:

一、體育教師風險管理認知

學校體育運動的實施是為了鍛鍊體魄、增進健康的正面功能,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傷 害的事故,將使體育正面功能打了折扣(劉季諺,2005)。換個角度來說,體育活動意 外頻傳,體育教師身為第一道防線亦難辭其咎,而意外的產生相對於教師而言,亦是增 加工作的壓力來源。楊宗文(2001)即指出,以學校體育的型態,無可避免的存在某些 不確定因素及需求承受的風險,而安全無虞的運動環境,則為學校體育工作者及參與者 共同的期望。因此,提供一個安全的運動環境給學生使用,已是學校和體育老師責無旁 貸的義務了。因此,體育教師對於體育風險管理就需有一定程度的認識。

整體而言,學校的體育風險包含著許多因素,在眾多因素中皆可能影響學生的健 康,而其中人的因素應佔絕大多數,洪嘉文(2009)提出在學校體育中,「人」為核心 所在,任何運動意外之發生,大抵均與人脫離不了關係。體育教學是一個講求「互動」

的活動過程,「人」的因素是體育教學中產生風險的最大變因,而這「人」的因素包含 了上課的學生以及授課的體育教師,因此在教學過程中除需考量到學童的身心狀況外,

授課教師更應確實遵守教學的程序,嚴密地監督活動的進行。

除此之外,學生在學校進行各種體育活動的過程中,除因人為因素可能造成傷害之 外,有很大一部份是來自於場地器材、設備的缺失,凡舉和運動相關的設施皆可能因數

量不足、老舊或管理不當而造成使用者受傷。校園中的各項運動器材、設施通常都使用 了有一段時間,即使是近期才增購新器材,亦需有保養維修動作,此舉不但是為了增加 器材的使用年限更重要的是可維護器材的使用狀況,不會因疏於保養維護,導致學生使 用不便,甚至因此造成使用者的意外傷害。因此運動過程中所使用的器具亦可能會有風 險存在,所以體育教師對於場地器材所帶來的風險因素也需有一定瞭解和認識。劉耀益

(2005)認為學校體育運動的潛在風險主要包含人為因素及場地器材因素,如能確切瞭 解人為因素及場地器材因素對風險管理的影響,必能有效預防意外傷害的發生。爰此,

可得知在體育課程中、班際比賽或運動會等等運動活動裡,器材或設備的使用是存在著 風險,體育教師對相關的風險因素亦需有一定認知,倘若沒有對場地器材有所瞭解,很 可能因此而造成使用的學生受傷。另外,各項器材均需有專人的維護保養,亦需定期的 做檢修維護,發現器材不適合使用時,即需停止使用或更新器材設備,以防不知者觸用,

而造成傷害,故場地器材因素是需要多加注意的。

有關於體育運動可能帶來的法律問題亦是體育教師所需瞭解的風險管理認知之 一,畢竟體育活動中的意外傷害層出不窮,輕者擦傷破皮,嚴重者休克送醫,更甚者有 可能賠上生命,這都不是大家想見的,更不是體育運動所要的目的,故對於體育風險管 理層面亦需瞭解法律相關知識。曾隆興(2008)指出軍公教人員、公司行號職員、學校 學生,在執行職務或受教育時,國家、公司行號或學校,對於軍公教人員、職員、學生 之身體、健康及生命之安全,負有保護其安全不受侵害之義務。各先進國家也都有此認 定,法國稱為保安債務(obligation de securite),德國稱為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日 本稱為安全顧慮義務。教師為實施教育活動的主體,亦為教育工作的專業人員,基於教 育工作的專業性,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負有防止學生的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 的義務,此一義務即為「教育安全之注意義務」(邢泰釗,2004)。爰此可知,體育教師 對學生除有指導之義務外,更負有防止學生的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的義 務,倘若真發生意外傷害狀況,還可能需面對法律問題。但事實上教師所負之責任,以 故意或過失責任為限,並非所有意外均應負責任。因一般在教學過程中所發生的意外事 故,大多為活動、教學計畫之外發生的突發狀況,絕非故意造成傷害,故以過失論。我

國刑法(法務部,2011)第 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 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且我國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 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當學生在學校進行體育活動時,若學生受到意外 傷害是因體育教師個人疏失所導致,體育教師是應負起民法、刑法及行政的責任,及事 後的一些賠償問題,故體育教師對於法律相關知識是需有一定程度之認知。

關於風險管理除了對人、事、物做好規劃外,學校行政單位亦有其職責所在,畢竟 體育風險並非體育教師一人能承擔,學校行政管理更有督導之責,故體育教師對此方面 的認知亦需有足夠瞭解。洪嘉文(2009)認為,學校藉由風險管理計畫之訂定,並透過 計畫之執行,對於學校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做有效的控制,以避免其發生運動安全意外 事件、傷害或損失。劉耀益(2005)認為體育活動雖然潛藏著許多隱性的風險因子,若 透過學校意外傷害風險管理計畫可以減少意外的發生機會或是降低傷害的嚴重性,並可 以使教師或行政單位免除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學校的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的實施過程中 常常有快速移位、身體碰觸、器材使用等等的外在因素,再加上因學生本身的學習精神 不佳,學習態度散漫或和同學間互相開玩笑,常常會造成意外及傷害的發生,因此,學 校體育的風險管理顯得格外重要(林書漢,2006)。爰此可知,學校中的行政管理對體 育風險的影響是有一定程度,體育教師除上課外,對校方是否針對體育風險做適當管理 或規劃,必須多加瞭解。例如是否有安排巡堂動作、對體育課程或運動賽會是否妥善安 排時間地點、乃至於最基本的風險管理計畫是否有確實執行,都是需要知道的地方,以 免因此造成風險管理的漏洞。

除了上述的風險因素為體育教師所需瞭解的風險認知外,在校園中關於體育風險尚 有另一重要議題,此議題為醫療方面的風險。對一般人而言,受傷後做適當處理或就醫 是該有的動作,但在學校中學生因參與體育活動而受傷,因有時傷害較為嚴重或不知該 如何處理時,往往求助的是學校的師長,又這些情形好發於體育課中,因此體育教師對 於相關的處理模式需有一定認知。鄭志富(1994)就認為學生發生運動意外時,體育教

師的處理方式格外重要,特別是急救、通報及送醫能力,搶先在第一時間,給予受傷學 生最適當的處理及照顧。而要預防運動傷害的發生,熱身運動顯得非常的重要,活動之

師的處理方式格外重要,特別是急救、通報及送醫能力,搶先在第一時間,給予受傷學 生最適當的處理及照顧。而要預防運動傷害的發生,熱身運動顯得非常的重要,活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