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現今的課程審議已經完全
「政治化」了,表面上它強調《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裡所揭櫫的
「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
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在形 式上,它又凌駕了教育部,成為教育 部的指導單位;而在實質上,經由立 法院及行政院的插手,難逃意識型態 與政治運作的瓜葛。其成員龐雜的結 構,固然讓課程審議不流於狹隘的「專 業審議」,卻易於發展成偏重族群利益
與而短視的「交易審議」,完全遠離了
「超然審議」、「宏觀審議」與「遠見 審議」的理想。長此以往,臺灣中、
小學課程的景況將不堪設想!
隱藏在後面的更有「責任問題」, 行政法學者廖元豪指出:「課審會本身 並非民選產生,性質上應該只能是協 助教育部決策的內部諮詢組織,不宜 有最終決定權。負起決策權力與政治 責任的,應該還是教育部。」(106 年 9 月 6 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在 新的課審大會會議裡,教育部長只不 過是控制麥克風的會議主席,責任似 乎可以推得一乾二淨,「都是課審會的 決定」;而若他不諳《會議規範》,則 連「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 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 利進行。」都做不到。試問:課程訂 定的良窳,教育部長可以不要負政治 責任嗎?在這樣的架構下,他又如何 能負責任呢?他不負責任,能讓課審 會委員們負責任嗎?
在如今的課審結構下,教育部落 得像是盲目的牛,經常被各界用鞭子 打──有時自左邊,有時自右邊,同 時卻又被一干「教改人」牽著鼻子走;
在這種情況下,還會有任何有風骨、
有抱負的教育家肯擔任教育部長的大 任嗎?
四、理想的課程審議制度
如何才好呢?在此且在假設擺脫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1 條規定的 情況下,提出一種理想而可行的課程 審議制度。教育部不是明明設有「科
學教育指導會」(「科指會」)與「人文 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會」(「人指會」) 這兩個單位嗎?兩「指導會」的〈設 置要點〉裡明訂其任務為:「(一)協 助本部科學教育/人文與社會學科教育 政策方向及改革之策劃,並提供諮詢 等事宜。(二)整合專家學者、實務工 作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對科 學教育/人文與社會學科教育之意見諮 詢及建議等事宜。(三)提供其他有關科 學教育/人文與社會學科教育建議及專 業諮詢等事宜。
課程綱要有五個重要階段──研 究、規劃(發展)、審議(評估)、決 策、實行(實施)。研究的工作當分屬 國家教育研究院、各級學校教師、各 種教育團體等等,規劃則當屬國家教 育研究院的權責,審議若是交付科學 教育指導會與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 導會這兩個現成而超然的單位是再好 不過了。這兩個單位的成員,原則上 都屬學者與教育家;若有所不足,當 加以充實並得分組運作。至於決策,
乃屬教育部無疑,這也是現代「責任 政治」的必要要求。實行當屬各級學 校的任務。
上述過程用下表表示,當一目了 然。如此,庶幾可避免所有的政治干 預,同時維護了教育部的尊嚴和權責。
吾人當充分認知:在任何教育與 教育改革的過程裡,課程理當扮演核 心的角色。教育理念與理想靠課程實 現,學生在課程中獲得教養與知識,
至於師資、評量、經費、行政等都應 為課程服務。
又 , 教 育 是 一 個 國 家 所 賴 以 屹 立、前進的基礎,教育應屬教育家的 事業,「教育去政治化」是大家應有的 共識與努力的大方向。「政治人」及「教 改人」們,請放開手,還給教育一個 清靜的園地!
附註:
1. 見 106 年 9 月 10 日晚間會後教育 部發出之〈新聞稿〉,引自劉源俊,
開會請遵守《會議規範》,《中國時 報‧星期論壇》,106 年 9 月 23 日。
2. 見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 審議會審議大會」106 年度第 10 次 會議紀錄〉。
3. 查 54 年 7 月 20 日內政部公布的《會 議規範》(共一百條,12,692 字),
五十多年來從未修訂過,已成大家 的共識;其第九十八條規定:「各 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 規範之範圍內,得另定議事規則施 行之。」立法院及各省市議會均據 以訂定〈議事規則〉議事,而教育 部並未訂定特有的議事規則。106 年 9 月 23 日會議裡,潘文忠部長 請一位律師全程列席,說《會議規 範》「只是參考」。翻案後,教育部 官員說「議事規則屬於課審大會的 自治事項。」
4.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72 3023
5. 劉源俊,陳伯璋教授「學前至高中 階段課程與教材的主要問題之研 究」的評論,84 年 11 月 10 日《教 改通訊》第 1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