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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新局與其影響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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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驊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教育部自 2013 至 2017 年間陸續 發布了多項實驗教育法規,包含教育 部(2013a)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教育部(2013b)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辦法、教育部(2014a)公立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委 託 私 人 辦 理 條 例、教育部(2014b)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教育部(2014c)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教育部(2016)公立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施行細則、教育部(2017)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等。

在前述政策導向下,學校及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紛紛設立,2016 年全臺已有 61 所公立實驗學校(張瀞 文,2016 年 11 月 7 日),其中含公辦 公營實驗學校共 41 所(政大大學報,

2017 年 3 月 31 日)。若再將公辦公營、

公辦民營、團體自學均列入計算,2017 年全臺 19 個縣市總共有 124 所實驗學 校,其中公立實驗小學在 2015 及 2016 年呈現爆發性成長趨勢(陳秀如,2017 年 2 月 7 日),故可知在 2014 至 2016 年 間 應 已 突 破 百 所 實 驗 學 校 ( 陳 雅 慧,2017 年 2 月 7 日)。

上述態勢不僅凸顯了實驗教育課 題之重要性,同時也指出探討及評估 實驗教育影響之必要性,因此本文將 先介紹臺灣實驗教育政策內容特色,

之後再據之提出在前述政策下之實驗 教育新局與其影響省思,並提出結論。

一、臺灣實驗教育政策內容特色 依前述所提七項實驗教育政策內 容,雖然發布時間不一,且內容有所 重疊,但大致可歸納為以下特色,共 分為十三項說明。

(一) 符應教育部(2013c)教育基本法 精神、落實多元辦學理念及家長 教育選擇權

規 範 在 教 育 基 本 法 之 教 育 平 等 性、自主性及特殊性、得將公立學校 委託私人辦理興學、家長教育參與選 擇權利、教育實驗發展、多元教育學 力鑑定請求權利精神下,彰顯及體現 多元辦學、多元教育理念與家長教育 選擇權之意旨。

(二) 提供公私立學校轉型及公立國中 小學委託私人辦理(含該校附設 幼兒園及學校分校、分班)實驗 教育之法源依據、並可促進其學 校組織創新經營(未提及不受課 程綱要之限制)

規範體制內公私立學校轉型及公 立國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含附設幼 兒園及學校分校、分班)實驗教育事 項,以尋求學校型態組織創新經營。

(三) 提供體制外非學校型態團體機構 依理念辦學法源依據、並可促進 其辦學經營創新(不受課程綱要 之限制)

規範體制外非學校型態團體機構 可依理念辦學,並可在不受課程綱要 限制下,尋求辦學經營創新。

(四) 訂 定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 學 生 總 人 數、生師比及入學標準

規範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與學生總 人數、學校型態每班學生人數、學生 與教師比例、學生入學條件及標準等 應符合事項。

(五) 訂定實驗教育計畫之實驗教育規 劃內容項目

規範實驗教育學校及非學校型態 之實驗教育計畫內容規劃項目,最重 要者如課程發展、教學設計實施、學 習評量、教育創新等項目。

(六) 訂定實驗教育之組織運作及人事 徵聘內容

規範實驗教育學校及非學校型態 之組織與運作要求,人員招募、人員 性質及待遇適用法源,實驗教育計畫 不再續辦時之處理方式等事項。

(七) 訂 定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之 申 請 、 審 查、審議、監督、評鑑、續辦等 內容

規 範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之 申 請 、 審 查,計畫執行之審議、監督,計畫成 效之評鑑及續辦標準等應符合事項,

含實施程序。

(八) 訂定實驗教育計畫之學習環境與 設備規劃等內容

規範實驗教育計畫應符合之學習 環境與設備規劃事項,如師生互動原 則及情境、教室空間面積大小等。

(九) 訂定實驗教育學生招收入學、學 籍、學力鑑定證明與轉換銜接規 範

規 範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之 招 生 、 入 學、學區、學籍管理、學力鑑定申請、

給予學力證明、與正式學制間之轉換 銜接事項。

(十) 明定實驗教育主管機關

明定實驗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十一) 區分公私立學校及公立國中 小學委託私人辦理(含該校附設 幼兒園及學校分校、分班)實驗 教育辦理法源依據

依不同學校性質區分實驗教育辦 理法源依據,例如分為公私立學校及 公立國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之不同辦 理法源,前者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及施行細則,後者如公立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及 施行細則,此部份法源依據內容區分 較為清楚。

(十二) 區分學校型態及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辦理法源依據

依不同學習型態區分實驗教育辦 理法源依據,例如分為學校型態及非 學校型態之不同辦理法源,前者如公 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 條例及施行細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條例及施行細則,後者如高級中 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辦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國民教育階 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此 部份法源依據內容亦區分較為清楚。

(十三) 區分不同學習階段實驗教育 辦理法源依據

依不同學習階段區分實驗教育辦 理 法 源 依 據 , 例 如 分 為 國 民 教 育 階 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包含二者之 不同辦理法源,前者如國民教育階段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公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 例及施行細則,中者如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後者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及施行細則,但此部 份法源依據內容重疊最多,亦易致紛 亂。

二、實驗教育新局與其影響省思 綜 觀 前 述 各 項 實 驗 教 育 政 策 內 容,可發現其為臺灣實驗教育開闢了 全新局面,例如:

(一) 強化家長多元教育選擇權

符應前述教育基本法精神,提供 家長及學習者可依自己的認同理念,

在正式學制外之多元教育選擇,含學 校型態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二) 開創公私立學校組織創新經營轉 型契機

提供公私立學校可依學校組織理 念,在正式課程外(不受課程綱要之 限制)進行創新經營轉型之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機會,同時可能促進其辦學 經營創新。

(三) 鬆綁體制外非學校型態團體理念 辦學

提 供 個 人 、 團 體 及 機 構 可 依 理 念,在正式課程外(不受課程綱要之 限制)進行創新經營轉型之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機會同時可促進其辦學經 營創新。

(四) 開放高中以下學校均可辦理實驗 教育,且未來可能再擴展延伸至 高等教育階段(如增加大學特殊 選才就學管道)

提供高中以下學校均可依學校組 織理念,在正式課程外(不受課程綱 要之限制)進行創新經營轉型之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機會。且為顧及實驗教 育學習者,在高中階段後銜接正式高 等教育體制之權益,未來可能透過增 加大學特殊選才就學管道,以促進銜 接順暢性(教育部規劃中)。

雖然前述各項實驗教育政策內容 對開創臺灣實驗教育新局有其正向影 響,但若未就實驗教育總量及品質進 行適當評估管制,仍可能產生部份值 得省思之負向影響,其省思如下:

(一) 少子化趨勢下,若未進行實驗教 育總量評估管制,未來將可能增 加整體實驗及非實驗教育學校經 營之困難風險

面對不可避免之少子化浪潮,目 前不論是高等教育、高中含以下教育 階段均已出現學校端教育供應量大於 學 習 端 學 習 者 需 求 量 之 供 需 失 衡 現 象,當少子化愈形嚴重時,若未進行 實驗教育總量評估管制,例如控管校 數比例、生師比等,未來將可能增加 整體實驗及非實驗教育學校經營之困 難風險,例如學校整併、關閉及教職 員資遺之衍生問題。

此 外 全 國 教 師 工 會 總 聯 合 會

(2016)亦曾質疑實驗三法修正草案 放寬辦學總校數,可能重蹈高教災難

(引自林曉雲,2016 年 12 月 23 日)。

故此可能為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未 來必須面對且無法廻避之重要問題之 一。

(二) 公私立學校轉型或體制外非學校 型態個人團體機構理念辦學之實 驗教育,若未進行適當實驗教育 品質評估管制(如課程及教學設 計實施創新),未來將可能增加個 體受教品質受損及回歸銜接正式 學校體制教育之困難風險(特別 是高教端)

面對如雨後春筍般興起的公私立 學校轉型或體制外非學校型態個人團 體機構理念辦學之實驗教育,雖然前 述各項實驗教育政策內容均提到,若 要續期辦理需要通過評鑑及訪視,但 目前針對實驗教育評鑑及訪視訂定之 規範辦法、指標程序等似付之闕如,

因此若未進行適當實驗教育品質評估 管制,例如課程及教學設計實施之創 新程度等,未來將可能增加個體受教 品質受損及回歸銜接正式學校體制教 育之困難風險,此問題在學習者自高 中銜接高等教育體制時將最為凸顯。

此外顏慶祥(2016)也認為實驗 教 育 的 關 鍵 在 於 課 程 設 計 和 教 學 創 新,必須具有實驗的本質,而非為利 於招生輕率冠上實驗二字,所以主管 機關應審慎把關(引自林曉雲,2016 年 12 月 23 日)。故此亦可能為各級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未來必須面對且無法 廻避之重要問題之二。

三、結論

最後綜合歸納全文內容,可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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