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純真
國立臺南大學教育學系教育經營與管理博士班博士
一、前言
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 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高 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103 年 11 月 19 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 10300173311 號令公布)、「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 年 11 月 1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3321 號令公 布)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 人辦理條例」(103 年 11 月 26 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 10300177151 號令公布),以落實 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 驗之精神。以上法案皆在 103 年 11 月同 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將其簡稱為「實 驗教育三法」。
實驗教育三法的制定,是為了鼓 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 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並落實教育基本 法第 13 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 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 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 育發展。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立 法精神,係為賦予參與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者辦學的彈性,明定以個人、
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 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主管 機關的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的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 權益,提供了「在家自學」的教育型 態,「自己的孩子自己教」。
實驗教育三法公布已近三年,實 驗教育之宗旨在於藉由對教育方式、
課程內容、教學設計進行實驗, 而能 提供更優質、更理想、更適性之教育 管道(黃建榮,2015);相對於委託私 人辦理的「公辦民營」和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的「公辦公營」,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的「在家自學」的學生或是其 家長選擇這種教育方式的原因與發展 趨勢,值得深思與關注,並進一步了 解實驗教育三法所帶來台灣教育體制 的鬆綁,是否真正保障學生學習權及 家長教育選擇權。
二、臺灣的在家自學 (一) 在家自學的定義
在家自學,也可以稱為「在家教 育」或是「在家自行教育」,臺灣目前 對這 些名詞的意義沒有做區分,其中 的涵義是可以相通的。學者吳清山及 林天佑將在 家接受教育的學生分為 兩類,一類是身心障礙學生或行動不 便者;另一類則是一 般普通的學生但 在家接受教育(張碧如,2006)。
每位學者對於在家教育的定義有 所不同,學者 Madden 認為在家教育 是父母 在家自行教育孩子,而不是接 受傳統公、私立學校的學校教育;學 者 Lyman 則 將在家教育解釋為父母 在家中而非學校對學齡兒童的教育;
國內學者吳清山及林天佑則將在家教 育定義為學生不用到學校接受一定的
課程內容和教學時間,是由 家長視其 需要自行在家教導孩子的一種教育方 式。不論是採用哪位學者的定義, 在 家教育就是一種有別於傳統的教育方 式,是由父母作為教育者,依據孩子 的需 求教學,給予他們不同於學校的 時間、課程或學習場地的安排(賴玲 玲、蔡至欣,2009)。
(二) 在家自學的相關辦法
目前在臺灣,中華民國法律以及 相關法令已將在家教育合法化,且申 請在家教育的理由視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之目的而有差異。
1. 《強迫入學條例》民國 71 年(1982 年)修正時,第十三條明定
「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 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 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 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 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
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之學 校派員輔導。」民國 91 年(2002 年)
修正同法同條時,不再列舉在家自行 教育,《國民教育法》自從民國 88 年
(1999 年)修正以來,第四條第四款 明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 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另外,《特殊教育法》自從民國 86 年
(1997 年)修正以來,第七條第二款 明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國民教育階 段,在醫院、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 實施。」
2. 國民教育法於民國 100 年(2011 年)
修正後,於第 4 條第 4 項規定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 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
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
(市)政府後定之。」,教育部特別訂 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準則》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分別 規範國中小和高中職階段申請自學的 資格和方式、需要準備哪些資料,以 及教育局該如何審議自學計畫等,搭 配 地 方 政 府 也 會 根 據 其 需 要 訂 定 的
《基隆市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臺北市國民 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 充規定》、《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等自 治條例辦理家長自主教育。在家自學 的人數也因為相關法令的訂定,條件 開放後,目前呈倍數成長。
3. 民國 103 年(2014 年)11 月 4 日立 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在家自學已有正式的法源依據
此一條例讓高中以下學生家長得 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辦個人實驗教育,
每學年必須提出年度學習成果報告,
倘 若 主 管 機 關 訪 視 不 佳 、 限 期 未 改 善,得要求停辦。
自學生能夠等同一般生拿到國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的 畢 業 證 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生則分與
學校合作和掛籍教育局(處),學生在完 成超過一年半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後,就能夠拿到證明(依據「高級中等 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規定),以符合「入學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以同等學 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
(三) 選擇在家自學的理由
在臺灣,除了身心障礙兒童的家 長之外,選擇在家自學的家長也有各 種不同的理由,大致上可以分為宗教 信念型以及教育理念型兩種類型(張 芬芬,2001; 張碧如,2006;賴玲玲、
蔡至欣,2009)。
1. 宗教信念型
此類型的家長是基於對宗教信仰 或是讀經教育理念,希望孩子學習內 容和宗教教義有關,強調道德、宗教、
精神的價值。台灣有為數不少的家庭 是基於虔誠 的宗教信仰,而選擇在家 自學,其中以基督教為主。宗教信仰 給予這些家庭很大 的支持,再加上有 共同宗教理念團體的資源支援,讓這 些家長有更多的心力可以 投入在家 自學,透過在家自學的方式,教導孩 子信仰的價值觀和信念。
2. 教育理念型
這類型家長通常是反對教育科層 化或教育專業化,會以人本哲學為理念 基 礎,並認為學校並不是唯一的學習 管道,尊重孩子自主學習精神的落實。
這類型的家長,可能因為以下原因 而選擇在家自學:
(1) 對教育制度不滿
臺灣環境長久以來強調的升學主 義,而教育改革實施多年依然無法解 決升學 壓力,家長不滿學生待在這種 填鴨式的教學環境,學校課上完了換 補習班的,考 試壓力從未減少過的壓 力,因此選擇在家自學,讓學生有自 主學習的空間。
(2) 對學校環境擔憂
在家自學的家長有多數認為學校 環境可能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像是飲 食的烹調方式可能影響孩子的健康、
同學和老師的負面言行是影響孩子價 值觀的來源之一,或是同儕的不當競 爭壓力等,都可能成為孩子成長過程 中的阻礙。也有家長是認為學校人數 眾多,在班級裡教師無法兼顧到每一 位學生,無法真正達到因材施教的教 育理念。持此理由的家長會希望孩子 在快樂、安全的環境中受教育。
(3) 培養孩子良好品行
學校教育的重點往往在學科,而 有不少家長則認為品德教育才是他們 所關注 的,因此他們希望孩子能有健 全的人格和品格,全人教育是他們所 追求的目標。 而小學階段是孩子學習 品德教育最重要的階段,因此有些家 長會希望自己的孩子 在此階段以在 家自學的方式,從家庭生活學習品格 教育,建立孩子正確的價值觀。
(4) 重視孩子多元學習
有些家長希望孩子能多元學習、
多 元 發 展 , 因 此 選 擇 在 家 自 學 的 方 式,由家 長設計課程,使孩子的學習 內容多樣而豐富,不完全以智力為導 向,讓孩子能兼 顧興趣快樂的學習、
發展。
(四) 在家自學類型
臺灣目前在家自學的類型有三種
(賴玲玲、蔡至欣,2009):
1. 各個家庭自行教育孩子的在家自 學
2. 在家自學家庭的共學:由數個在家 自學的家庭組合在一起,家長分工 合作 進行教學的工作。
3. 團體共學:以組織或協會為基礎的 團體共學,例如華山書院、中華基 督教慕真在家教育協會。
三、在家自學興起後,在家教育 的發展
(一) 找志同道合的家長,一起結合自 學與共學
在家教育的家長或監護人具有與 主流體制教育相異的教育理念,或具 有特殊需求,促使他們選擇在家教育 的方式,而排除學校教育。由於單獨 一個家庭能提供的知識與經驗試探很 有限,在家自學的學生往往要靠許多 家庭合組的社群,以及社會上的學習 資源。因此,互助團體和社會資源的
多 寡 便 影 響 了 願 意 從 事 在 家 自 行 教 育 。 在 家 自 學 的 學 習 者 由 於 彈 性 較
多 寡 便 影 響 了 願 意 從 事 在 家 自 行 教 育 。 在 家 自 學 的 學 習 者 由 於 彈 性 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