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福元
國立暨南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系教授 廖昌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
一、前言
面對少子化的衝擊、教育多元化 與創新的需求,更要滿足學生與家長 日益高漲的教育選擇權,政府制定「實 驗教育三法」開放實驗教育,改變教 育體制、行政模式、課程、教材;然 而,如何適應目前仍未全面配合改變 的升學制度,與看似已然實施學校本 位管理,卻仍須保有眾多政府管控的 教育環境與校務運作,以提供學生與 家長在求學與生涯發展有更好的機會 與選擇,恰似解構與建構的關聯與衝 突,其轉換之間存在的問題是值得深 思。
自 1999 年公布實施,迄今已近 20 年的教育基本法,提供了實驗教育的 法源基礎,國內參與實驗教育的人口 也日漸增多。為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 政府及民間辦理實驗教育之精神,並 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為目的,藉以保 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 育部於 2014 年 11 月公布「高級中等 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以下稱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三個實驗 教育法(教育部,2015)。此三法一般 簡稱為實驗教育三法。
實 驗 教 育 三 法 將 實 驗 教 育 分 為
「非學校型態」、「公辦民營」及「學 校型態」,其中 105 學年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學生人數,高級中等學校有 658 人次,較 100 學年 78 人次,成長 7.4 倍最多,國小從 937 人增至 3,183 人,
占總學生比率增至 0.27%,國中從 636 人增至 1,015 人;105 學年公辦民營實 驗教育學生人數 1,620 人,包括國小 974 人、國中 551 人、高級中等學校 95 人;因各縣市積極鼓勵小型學校轉 型實驗教育,以避免遭裁、併校,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兩年,已有 40 校 通過計畫審核,學生人數從 780 人增 至 3,285 人,成長超過 3 倍,顯示實驗 教育正蓬勃發展中(教育部,2017)。
實驗教育三法解構傳統教育的不 足,滿足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 權。如同解構的複雜性存在於其反思性 問 題 , 其 結 論 時 常 推 翻 原 來 的 主 張
(Biesta, 2009),實驗教育三法能否真正 建構出更好的教育發展,本文從實驗教 育三法內容解構之中,試著建構更好的 學校教育發展趨勢內容,以下探討說明。
二、 解構傳統教育不足的實驗教育 Peters 與 Burbles(2004)認為 Derrida 的解構是基於教育整體,提供對教育的積 極解釋、抗拒與再評估的形式,包含現行 教育制度的主要型態、理論與實踐。因 此,實驗教育三法(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
布)基於學生學習權、家長教育選擇權,
進行創新與多元化的基礎上;不僅與過去 的傳統教育有所改變,對在地方生活文 化、個人信仰的尊重與少子化問題,給予 法源依據。這不僅改變學校教育環境,也 改變國家的教育生態與觀念。以下分別對 於實驗教育三法,進行與過去傳統教育體 制的差異解構說明。
(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為 了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與 教 育 選 擇 權,進行實驗與創新的教育多元化。由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查三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學校整合性實驗教育計畫。實驗規 範之範圍,可以不受國民教育法、高級 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 之規定,並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經 實 驗 教 育 審 議 會 審 查,實施後提供實驗教育結果報告,實 施期間接受評鑑小組評鑑。
(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學生為中心,對 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 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信 仰及多元智能,允許在學校教育範圍外,
以非營利目的的原則,採用實驗課程。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施需經實驗教育 審議會審查通過,方可進行。然可不受強 迫入學條例規範,可利用學校之閒置空間 進行相關之實驗教育。為了能取得高級中 等學校學籍,與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 畫。且能夠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可以參 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考試」。當學生完成實驗教育階段,
給予實驗教育證明。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 人辦理條例
此一條例主要目的為保障學生受 教權,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其主要內 容有:(1)學校委託私人辦理,除經營 計畫經專家初審後,經地方政府教育 審議委員會複審,對於終止委託辦理 亦予以審議後,方終止;(2)進行社區 參與,舉辦公聽會,包含學校委託私 人辦理、學區範圍;(3)得不適用國民 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規定;其不適 用範圍,應於與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4)有 關 教 育 人 員 的 聘 用 , 含 括 校 長 與 教 師,可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
得以聘用特定領域專長人員。
三、實驗教育的建構改善傳統教 育的發展趨勢
Derrida ( 1982 ) 提 出 延 異
(différance)是具有空間化與時間化,
並且在空間與時間的空隙,存在差異化
(difference)的增補及痕跡。此對於教 育的建構思考而言,解構是為了增補對 於過去未能完成教育的差異問題,形成 一種新的建構發展。所以,解構並不是 呈現某一立場,而是針對每一件事,能 進行掌握、控制與總結,盡可能將觀點 給予充分表達(Biesta, 2009)。因此,從 了解實驗教育是為了改變過去傳統教 育的差異不足,進而調整教育建構發展 趨於完善。但相同的,學生經實驗教育 後,其求學生涯是否有所改變?抑或有 所侷限或寬廣?以下針對教育解構後 的建構的思考。
(一) 減少迷思,資訊透明
1. 集體意識迷思
實驗教育三法規定對實驗教育計 畫採教育審議制評估,但審議委員人 選與其意識形態是否會造成審查上偏 頗的可能性。委員的徵選,除了依學 術持續發展的專家外,實務的長期觀 察及參與人員的經驗累積也是同樣重 要。
2. 資訊透明化與確實
實驗教育法缺乏提供學生與家長 的透明與確實的訊息來源規定,降低 保障學生受教權與家長選擇權;且足 夠的相關資訊提供社會對於實驗教育 的瞭解,提供更佳的實驗教育成功的 機會。
3. 升學制度的調整
不同教育階段的升學方式下,除 了義務教育及國民教育銜接外,經實 驗教育的學生是否具備相同或更佳的 升學條件;相同的,是否經實驗教育 的學生是否具有更好的能力提升。
(二) 建立學生流動機制
1. 長期評估與追蹤
實驗教育既為教育實驗,除對於 實驗教育計畫實施過程與結果,進行 教育評鑑外,應建立長期評估與追蹤 機制;建立資料庫並公開透明,讓實 驗教育獲得改善,得以持續發展。
2. 學生轉學及升學的銜接與輔導 學校實施實驗教育前對於學生是 否進行評估,而對於實施實驗教育學 校與一般學校之間的轉學及升學的輔 導,應具適當處置的專業能力;避免 學生無法獲得有效學習與適應,或者 造成家長教育選擇的困擾與擔憂。
3. 減少城鄉差距的選擇
偏遠學校因少子化,為了存續而 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相對於當地學 生學習權益與轉型成果是否達預期,
或者只是掛名,值得進一步探討;另 外,學生因家庭因素,是否被強迫進 行實驗教育,缺乏另一個教育選擇機 會。
(三) 專業提升,評鑑切實
1. 教育人員專業性提升
教育人員,諸如校長、行政人員 與教師的專業素養提升是否符合實驗 教育的需求,這是過去由師資培育面 臨的挑戰;且實驗教育有時得依賴現 場教育人員的專業發展與實踐。
2. 評鑑機制符合真正需求
實驗教育的評鑑目的、範圍與標 準的建立,除符合實驗教育的目的與 精神,應避免對於一般教育的評鑑產 生公平正義的落差。
四、結語
學校教育以公立學校為主,即使私 立學校仍得遵守規範,公私立之間並無 太大軒輊。為了滿足學生學習權、家長 教育選擇權與少子化問題,解構國家長 期以來的教育體制,提供實驗教育。實 驗教育應不僅具有傳統教育的優勢,更 應超越傳統教育優勢,並增補及改善傳 統教育。因此,期許實驗教育對於教育 體制的解構,改變學校教育環境,有更 好的發展趨勢,避免所謂實驗室的白老 鼠問題,不僅影響學生求學歷程與結 果,甚而影響國家整體教育發展,值得 我們深思。
參考文獻
教育部(2017)。105學年度各級 教育統計概況分析。Retrieved from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 .aspx?n=7C4CA1A5C32137DC&sms=1 A40B00E4C745211
教育部(2015)。教育發展新契機 -實驗教育三法。Retrieved from http://www.edu.tw/news_Content.aspx?
n=9E7AC85F1954DDA8&s=C5AC685 8C0DC65F3
Biesta, G. (2009).Deconstruction, justice and the question of education. In Peter, M. A. & Biesta, G. (Eds.),
Derrida, Deconstruc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Pedagogy, 15-38. New York: Peter Lang.
Derrida, J. (1982). Margins of philosophy. Transl. Bass A.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Peters, M., & Burbles, N. C.
(2004). Poststructuralism and
educational research. London, Eng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