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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屬公司所在地,或是作為海外再投資的資金來源11,顯見租稅負擔亦是許多 多國籍企業管理者,衡量各聯屬公司應持有現金多寡的一項重要考慮因子。
Foley et al. (2007)觀察到這樣的實務現象,乃以 1982-2004 年間美國公開發 行公司為樣本進行實證分析,研究結果顯示美國多國籍企業的盈餘匯回稅愈重,
則海外低稅率的外國聯屬公司持有現金愈多,而這樣的現象在高技科產業尤為 明顯,不過如果企業受有財務限制(financial constraint),則其現金持有多寡便與 盈餘匯回稅的高低較不具敏感度。
四、租稅規避文獻
Modigliani and Miller (1963)放寬「MM 無關論」的假設條件,使公司所得稅 率不再等於零,因此發現利息費用具有稅盾效益,而推論出舉債有助於公司價值 的提升;「抵換理論」則將會抵銷稅盾效益的代理成本與破產成本納入考量,重新 修正「MM 有關論」,以找出使公司價值極大化的最適資本結構。
從資本結構理論的演變過程可以發現,公司所得稅是一項影響公司價值的重 要因素,而且適度舉債可透過利息費用減少租稅的繳納進而有助於提升公司價值,
產生「債務稅盾效果」(debt tax shield, DTS)。然而,學術研究卻發現許多美國企 業在財務槓桿的使用卻是過於保守(例如:Miller 1977; Graham 2000),例如:
11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4.3.7,4 科技巨頭海外避稅所得 大買美債:「總部在倫敦的民間非營利組 織新聞調查局(The Bureau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13 日指出,美國證交會(SEC)年度申 報文件的數據顯示蘋果、微軟、Google 與思科持有約 1,630 億美元美國政府公債,其中計約 1,240
億美元為美國財政部公債,其餘約390 億美元為其他美國政府機構公債。美國證交會申報文件
顯示,這4 大科技業者海外子公司持有的現金及約當現金、可流通有價證券高達 2,549 億美元,
其中多以美國公債的形式持有。企業主管表示,把這些錢匯回美國會涉及很大一筆稅務帳單,
因此公司選擇把錢留在海外避稅,部分則為了在國外擴張業務提供所需的資金。新聞調查局指 出,這些現金若匯回美國,課徵以現行企業稅率 35%,可為美國財政部帶來 890 億美元進帳,
相當於美國今年預估財政赤字(5,140 億美元)的 17%。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教授艾維約納(Reuven Avi-Yonah)聞訊直言:「這是相當荒謬的情況,結果美國納稅人在對這些錢(企業海外現金投 資的公債)付利息,而非美國政府取得稅收。」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762835/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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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q 公司在 1991-1992 年負債佔總資產僅有 1.3%,但相對可比較公司的負債 比率卻有25%,Graham and Tucker (2006)因此以 1975 年到 2000 年,38 筆被稅務 機關認定有違法避稅(tax shelter)活動的美國公司配對 38 筆同產業且資產報酬率相 近的樣本,實證發現在避稅公司的樣本群組,有透過避稅活動取代利息費用的稅 盾效果之現象,這樣結果與DeAngelo and Masulis (1980)以模型推論提出若企業的
「非債務稅盾效果」(nondebt tax shields, NDTS)(例如:折舊、折耗、投資抵減)
愈大時,其負債愈少的「負債替代效果」(debt-substitution effect)相符,而且也呼 應Desai (2003)調查 1992-2000 年美國企業財稅所得差異的原因,發現 1990 年末 期以後,避稅活動是造成財稅所得差異擴大的要素之一。
此外,由於韓國要求財務報告必須揭露經會計師查簽證的課稅所得資料,因 此 Lim (2012)利用這項資料上的優勢測試 2000-2006 年韓國上市公司,租稅規避 (tax avoidance)與負債之間的關聯性,藉以一般化 Graham and Tucker (2006)的研究 發現,實證結果發現負債比率與租稅規避具有負向關聯性,因此支持負債替代效 果的論點,而且也發現當公司舉債的資金成本愈高時,負債替代效果愈為明顯。
不過Bradley et al. (1984)以實證研究測試 DeAngelo and Masulis (1980)的模型 結果時卻發現,負債與非債務稅盾效果為正向關聯性,與預期結果相反,因此近 期也開始發展出以資本結構理論的另一個論點是「代理理論」來解釋公司的租稅 規避動機,認為當公司治理機制不佳時,租稅規避所節省的資源反而提供管理者 抽租(rent extraction)的機會。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以 1993-2001 年的美國企業為樣本,發現機構投 資人持股比率愈高的公司,財稅所得差異愈大,愈有助於提升公司價值,但機構 投資人持股比率較低的公司,隱含其公司治理機制不佳,因此租稅規避所產生的 利益,反而給了管理者有較多的投機機會進行轉租(rent diversion),所以未能觀察 到財稅所得差異與公司價值之間具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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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 (2011)以 1994-2003 年韓國上市公司為樣本,發現負債資金成本與租稅規 避具有負向關聯性,顯示公司利用租稅規避替代負債,可以使財務較為寬鬆、降 低破產成本、強化信用品質、減少違約風險,因此可以降低負債資金成本;另外,
韓國有許多公司是被家族企業所控制的集團企業,所以管理者容易有機會透過管 理上的優勢進行自利行為,而在1997 年爆發亞洲金融風爆之後,韓國政府便積極 改革機構投資者的股東權利,希望藉由外部的監督力量健全企業的公司治理機制,
因此若進一步拆分樣本時,則僅在 1999-2003 年這一組樣本發現,當機構投資者 持股愈高的公司所進行的租稅規避,因為公司的治理機制較佳,所以能較為有效 抑制管理者抽租的自利行為,故與負債資金成本才具有負向關聯性。
Dhaliwal et al. (2011)以 1985-2008 年美國公司為樣本,探討租稅規避和現金持 有之間的關聯性,研究發現兩者之間具有顯著負相關,若進一步探究其原因,發 現這樣的負向關聯性僅存在於企業公司治理不佳的分組中,顯示當公司的治理機 制不彰時,會讓管理者有機會利用租稅規避抽租,而加速濫用公司現金;此外,
該篇研究也發現股票市場投資者僅對公司治理不佳的分組,其因為租稅規避而節 省的現金持有之邊際價值有負向回應。不過該文的實證結果無法類推到公司治理 佳的樣本群組中,發現現金與租稅規避有正向關聯性,也未觀察到資本市場投資 者對因為租稅規避而節省的現金持有之邊際價值給予正向的回應,而且實證結果 也與代理理論認為公司治理機制愈差的企業,愈可能傾向持有較多的現金以滿足 自利目的之發現相反(例如:Dittmar et al. 2003; Dittmar and Mahrt-Smith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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