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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保全業簡介

第一節 國內保全業的現況

一、國內保全業的發展

民國67 年台灣成立第一家,也是目前規模最大的保全公司,其後陸續成立 十餘家保全公司後,民國80 年 12 月 30 日始公布保全業法,十一個月後公布施 行細則,開始重新受理申請保全公司許可,由於國內治安日益惡化,國民所得不 斷提升,民眾的高度犯罪被害的恐懼等,導致民眾對保全服務需求的日益增加,

因而保全公司家數迅速成長,目前已有約四百家,並於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

桃園縣、台北縣分別成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並已成立中華保全協會。早期的高 齡保全人員大都為退役官兵,年青保全人員則為高中畢業或肄業,且服過兵役者。

國內的保全公司以從事駐衛保全業務為主,其中專營或兼營系統保全、現 金運送或人身保全者不到10%,以營業額而言,因缺乏統計資料,一般抽樣調查 均認為駐衛保全的營業額約佔60%、系統保全約佔 40%。以營業額的年度成長率 而言,整體保全服務為14%,其中現金運送 34%、駐衛保全 28%、人身保全 15%、

系統保全8%,然而整體市場需求雖成長良好,但因新加入的保全公司太多,並 以價格競爭為主要競爭手段,因而須壓低人員薪資,導致人事流動率太高、人員 素質良莠不齊、召募訓練發生困難,其結果自然使保全服務水準低落,消費者因 而不滿,故再繼續殺價或更換保全公司的惡性循環,遂使許多保全業的經營陷入 困境。

近年來保全業的發展,已朝向更專業、更企業導向、更激烈競爭的趨勢,能 存活的保全公司,需要經理人員能使用各種可能的方法或管理技能,增加公司的

利潤而仍然繼續提供高品質的服務,電腦科技的大量應用、顧客變得更精明、損 害賠償訴訟威脅的增加等,均使得保全公司必須更熟悉專注於應用現代管理觀念 及技巧。

二、國內保全業興起的原因

(一)國內社會逐漸接受保全的觀念

在日本Secom 公司引進「保全」之前,台灣人民有許多人完全沒有聽過

「保全」二字,台灣第一家保全公司於民國67 年成立後,業務一直無法展 開,主要原因就是一般民眾完全沒有「保全」的概念,尤其日本式的保全服 務方式「將客戶的鑰匙交給保全公司以便捕盜」在當時更是不可能被接受,

經過七年的虧損,透過對顧客不斷的教育及時空因素的改變,保全的觀念終 於漸漸能被接受,現在一般民眾對「保全」已有很清楚的概念與認識。

(二)國民所得提高及人口都市化

保全的需求是與財富的增加成正比的,台灣地區近二、三十年來人民平 均所得大幅增加,加上人口集中於都市,集合住宅、高樓大廈數量急速增長,

經濟商業行為活躍,因人口密度增加,居住環境集中,各類型人龍蛇混雜,

自然會有治安上的問題,所以都市的居民對安全的需求也隨之提升。

(三)治安的改善成效不彰

台灣限於警察人力不足,加以警察人員工作煩重,雖經過歷任警政署長 大力改善對組織犯罪與重大刑案已有改進,但對竊盜案發生卻一直無法有效 遏止,破案率更是極低,所以民眾為求生命財產安全只好轉藉由保全公司來 幫助維護。

(四)領先進入者獲利可觀

最早進入保全業市場的先驅者雖經過一段艱苦的開創期但由於有先進 入者的獨佔優勢,雖然後繼有許多公司跟進,但其市場佔有率已大幅領先,

幾乎成為寡佔的市場,後加入者只見其獲利可觀,不去了解其經營過程,使

得大批的後繼者盲目一味地投入向這行業。

(五)公營事業保安警力撤出保全市場需求增加

近年來台灣為加入WTO 作準備,公營事業全部推行民營化,原負責公營 事業警衛勤務的保安警察漸漸撤出公營的工廠、銀行學校、機關等單位,而 由保全公司承攬駐衛警工作,增加了許多商機。

(六)保全業法實施的影響

保全業法於民國八十年立法院通過實施,因為對保全公司的最低資本額 有較高的限制,需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每增加一分公司,需增資新台幣貳 仟萬元,(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使得財團認為這是利用經濟規模優勢 進入市場的機會,於是各大財團紛紛成立保全公司,除國產實業及新光集團 在保全業法實施之前成立外其他如太平洋集團、長榮集團、長億集團、長谷 集團、力霸集團、寶成集團、中信集團、中鋼集團、威京集團、三光集團、

燁隆集團、國華集團、鴻禧集團等尚有國民黨黨營事業與香港財團合作的衛 豐公司,香港怡和集團投資的怡和保全公司等都是在保全業法施行後財團所 成立的公司,因此,保全公司在幾年內增加數倍。

保全業的事業主管單位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則為各縣市政府承辦單 位為警政署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近年來針對保全業的缺失雖不斷地嚴加督 導,但仍受限於法令不週詳的原因無法徹底除去弊端,要更有效地提升保全 業的品質,只有修正不合時宜的法令條文以契合實際的需要,目前主管單位 也正朝向修法的方向積極努力。此外,內政部警政署為使全國消費者在選擇 保全業者時有所遵循,於民國九十三年起進行全國保全業評鑑,相信透過公 平公正的評鑑制度之後,將使國內保全業者更加重視經營管理及服務品質。

三、保全業對國內社會已經有的貢獻 (一)補助警力不足,防止犯罪

但警力仍嫌不足,基層員警服勤每日都在12小時左右,非常辛苦,目前警 力大都在處理案件發生後的緝捕及偵察工作,對竊賊橫行的地區也只能做到 重點加強巡邏而已,但保全公司可以利用電子防盜系統對某一特定範圍做全 天候24小時且長時期的監控,如有竊賊侵入,防盜系統的電腦會立即顯 示,可立即派保全人員前往捕賊或通知警方共同前往緝捕,保全的工作在重 於防止犯罪發生,與警方相輔相成,大幅地分擔警方在防盜這方面的工作。

駐警撤出公營單位後,保全公司進駐各公民營工廠、銀行、學校等機關,

完全承擔起原來保安警察的駐衛工作,由於能與警方密切的配合發揮了良好 的效能,補助了警力的不足,對防範犯罪、遏止犯罪有顯著的貢獻。

(二)增加就業機會

台灣近年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經濟不景氣,人口失業率一度高達3%,

普通一般行業需要有技術或特殊訓練才能就業,唯服務業對個人專長要求較 低,保全業的從業人員依現行保全業法規定只要年滿廿歲以上六十五歲以 下,素行良好未受有期徒刑(保安處分)之裁定或受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之裁定執行完畢滿一年者(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皆可從事,從業人員 的條件很寬廣,且不需特殊專長,只要經過短期的專業訓練,特別是許多軍 警人員(尚未滿65歲者)因原工作性質相近,退休或轉業後都投入保全業 的行列,開創個人事業的第二春,為沒有特殊專長的失業人口提供了很好的 就業機會。

(三)促進與保全業相關產業的發展

由於最早台灣並沒有保全公司,第一家公司所引進的是日本Secom 的防 盜保全系統,市面上能買到的器材大多為日本或美國進口的產品,由於保全 業漸漸發展許多台灣電子公司為配合市場需要自行研發或製造各類防盜器 材、偵測器及防盜電腦主機,且開發了更優良又適合台灣本土的中文防盜電 腦系統而將日本歐美的產品大部份淘汰出台灣市場,現更外銷到中國大陸及 東南亞,目前僅高雄地區就有一百多家從事生產防盜器材與防盜電腦系統的

公司。

其他保全人員需要防身的裝備如瓦斯槍、電擊棒、無線電、警棍、制服 等各類相關用品工業也都隨保全業的需求增加而隨之興起,保全業因此增加 了許多商機,促進了相關產業的發展。

四、國內保全業的型態

國內保全業依經營的型態可分為四大類,有些公司所有型態都具備,有些公 司只經營一、二項不等,其工作性質如下:

(一)駐衛警保全( Security Guard )

也可稱為派駐保全,由保全公司提供人員到顧客的現場去執行門禁管 制、車輛管制、安全防護等工作,一般的對象多為工廠、學校、機關辦公室、

大廈公寓、社區、賣場、表演場、展覽場、醫院等。

(二)系統保全( Engineering Security System )

又稱機械保全,是將防盜感知器材設計安裝在顧客的場所將各種器材串 接成一防護系統,防止竊賊由外面侵入,也可測知內部的災難如瓦斯外洩、

火災等發生狀況時藉由在客戶端電腦防盜主機經電話線或專線傳到保全公 司廿四小時管制中心的電腦,顯示現場發生的各種狀況,再由管制人員以無 線電指派在外的巡邏保全人員立即前往處理,一般客戶為商店、銀樓、倉庫、

辦公室、賣場、家庭等,可以封閉的空間皆可安裝服務。

(三)運送保全( Cash Transit Guard )

以特製的防護(防彈)車輛,幫客戶運送或保管金鈔、貴重物品,保護 不受歹徒搶奪,顧客多為金融機構、珠寶、銀樓,或連鎖商店。

(四)人身保全( Body Guard )

也就是人身保鏢,隨護在顧客身旁,保護客戶人身的安全,一般客戶多 為演藝人員、公眾人物、或與他人有糾紛受到威脅的個人或團體。

五、國內保全業的經營現況 (一) 經營環境

不論是從事那一類服務的保全公司,其經營目標都朝向學習先進入者,

意圖在資本市場,股票上櫃、上市,以獲得利益,但要能進入股票店頭(OTC)

意圖在資本市場,股票上櫃、上市,以獲得利益,但要能進入股票店頭(O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