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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營廣播電台經營上之問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國內公營廣播電台經營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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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廣播電台在警政署之管轄下,同時肩負治安維護和交通安全的警政單位 特性下,警廣也就充分的利用警政與交通資源,享有許多交通部的全力支援和配 合,這也是警廣所獨有的行銷優勢。

第五節、國內公營廣播電台經營上之問題

(一)競爭優勢與限制

首先,就新聞局所出版的《廣播年鑑》可得知,2003-2004 年台灣整體廣播 產業環境,可從四個方面加以討論:

(1)市場結構穩定、聽眾組成老化

根據廣電基金會連續三年的調查數據顯示,30 歲以下的年輕聽眾逐年下 降,反觀40 歲以上的年長聽眾則呈逐年增加的趨勢。整體而言,過去幾年台灣 的電台數目都維持在原有水平,因此市場結構穩定,但電台在聽眾開發上則呈現 疲軟的現象,因而影響廣播市場(賴祥蔚,2005:41)。

(2)市場主力依舊、音樂節目上揚

台灣廣播產業的民營業者主要都採「市場導向」,追求收聽力極大化。就AC Nelson、廣電基金會、天河水等所做的廣播收聽率調查,警廣的收聽率平均在 15

%至20%間,均領先其他電台。整體而言,2000 年到 2004 年的廣播收聽人口,

維持三成五左右,計有六百萬人左右,並無顯著增減。且從各類型電台收聽行為 來看,音樂類型、綜合類型及交通類型電台為民眾最常收聽的節目類型(楊志弘 等,2005:157)。

(3)廣電三法修法、廣播政策有變

「廣電三法」直到 2003 年才有修改,當時新聞局長林佳龍針對廣播產業接 連提出幾項重大政策,包括廣播頻譜重組、公共廣播集團統整、廣播頻率再開放 等。廣電三法主要是禁止黨政軍介入媒體,因此在廣播產業方面將會造成若干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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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權的轉讓,但對產業環境的影響不大。而對於廣播頻道重組和開放部分,則 會造成大量商業廣播電台陸續投入市場,不僅引起事業生態結構性的改變,也造 成廣播市場的活絡(關尚仁,1996:10)。

(4)弱勢受到忽略、分眾有待努力

由於目前強調市場開放與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理論,商業電台只重視大眾 化、一般化的聽眾需求,未能真正重視分眾的需求,更不要說是弱勢族群。因此 廣播事業應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善用STP(segmentation,targeting and positioning)

策略,鎖定目標聽眾,才能平衡整體廣播事業趨勢(賴祥蔚,2005:44;關尚仁,

1996:13)。

再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在1991 年針對公民營廣播電台進行評鑑,其中曾對公 營電台提出下列相關問題(新聞評鑑,1991):

一、公營電台受制度束縛:如人員進用非經高考、普考及格無法晉用,造成 專家及有志廣播者無法進入本行,外行或無志趣者得暫時棲身,形成人員流動率 高,是否人力進用管道受縛,值得探究。

二、法律觀念忽略淡薄:勞基法已於1984 年實施,但部分電台對此一法規 未深入瞭解,涉及員工待遇、福利、加班等事項,均未依勞基法執行。廣播從業 人員號稱是專業人員,但其待遇遠不如其他大眾傳播事業,普遍明顯偏低,難以 提升廣播事業之專業水準。

三、聽眾對象不明:部分電台僅憑若干聽眾來信臆測電波涵蓋範圍,很少辦 理聽眾意見調查,欠缺聽眾互動關係;節目區隔不明顯,聽眾對象不明確,故節 目製播只能訴諸模糊之大眾;其內容含混草率,更遑論節目品質。

四、欠缺發展計畫:部份電台未能感受研發之重要性,連研究發展最基本之 聽眾意見調查都付之闕如;且很少鼓勵員工進修,工作成效難以顯現。

五、電台經營權與頻道所有權混淆:「廣電法」第4 條明定,頻道為國家所 有,但此一概念並未植入經營者心中。經營者視頻道為私有,或未能發揮廣播媒 介之功能,未盡符合設台宗旨;如公營電台節目製作易偏向政令與政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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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節目預算經費偏低:廣播發展日新月異,適時更新硬體設施,才能以更 好之節目品質服務大眾。但因屬公營性質,經費預算編列受限,設備購置難以跟 上科技發展的腳步。

除此之外,再進一步根據關尚仁(1994)所著「從電台評鑑看廣播內部生態 之初探性研究」中,有關公營電台內部經營管理現況提出七點說明:

一、傳播效果方面:以「功能導向」理論評析,公營電台之傳播功能比民營 電台明確。故應以絕對標準來衡量是否達到其所賦予之特定功能,以評估其傳播 效果是否發揮。

二、節目內容方面:公營電台在設立之初,就有明確之設台宗旨及被賦予之 任務,故在節目之主題選擇及內容之處理或呈現,均較為侷限,亦容易產生較為

「保守」之刻板印象。主題及內容選擇亦較為嚴肅,不夠活潑。

三、製作技巧方面:公營電台在節目內容的表現大致良好,但製作技巧則淪 於俗套,少見創意。其呈現方式僅止於「說與播」,未能善用音樂、音效之元素,

節目製作之用心度有待加強。

四、設施與設備方面:在高度依賴科技之廣播事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 器」。一般而言,公營電台因有較民營電台充裕之資源,故在空間及設備上受到 較多肯定。這項看法與前述新聞局的評鑑有所不同。

五、行政管理方面:公營電台承襲行政機關所設立之典章制度,難免造成「等 因奉此」、「照章辦理」之弊病,無法有效發揮廣播事業之專業特性與精神,以致 所屬從業人員之公務人員屬性重,傳播人員之屬性弱,專業知能之自我提升亦明 顯薄弱。

六、法令規章方面:公營電台為政府機關所屬,在各類法令制度之建立與遵 守,較民營電台表現為佳。但因其多半恪遵各類公務執行相關法規,對於廣播事 業有絕對必要性的專門法規,並未同等重視,因此對廣電專業法規之認知有待加 強。

七、研究發展方面:在頻道開放之後,廣播市場百家爭鳴,公營電台應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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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規劃、實施聽眾調查、進行人才培訓或在職訓練、及自我評鑑等研發項目,

才不致被聽眾淘汰。

綜合上述對台灣地區公營電台的描述分析,不難看出在公營體制上的電台,

有其競爭之優勢,但同時也有其經營上之限制,例如:

1.定位具有傳播的意義,卻難免官僚運作化;

2.經費來源穩定,但較缺乏自主權;

3.行政體系完全,但缺乏專業人才的養成;

4.人力素質較整齊,但缺乏較活化;

5.具社教功能,但缺乏傳播公器功能。

除了以上台灣整體廣播產業環境所遭遇的結構性因素外,我國隸屬中央政府 之公營特殊性公共服務電台,包括警廣、教育和漁業廣播電台,三家電台歷經多 年營運也難以避免前述問題,故警察廣播電台奉行政院 2005 年 l 月 25 日院授 人力字第0940060638 號函示核定為組織改造第三波行政法人化優先推動個案。

警察廣播電台因此立即組成籌備小組研議設置行政法人,同時並已初步擬妥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設置條例草案」。惟過程中發現警察廣播電台並無 類似中正文化中心表演場地出租,以及兩廳院售票系統等足以有效支持營運之收 入,亦不得經營廣告,改制後將與目前一樣,預算完全需由政府編列。警察廣播 電台因此對於是否將步中央廣播電台的前例發生大幅裁員的情況,感到疑慮,透 過內政部警政署向行政院表達不願改變成為行政法人。在歷經多次公聽會與員工 意願調查後,人事行政局同意暫緩實施。

總而言之,在廣播產業巨大競爭壓力的環境中,公營電台包括節目規劃、實 施聽眾調查、人才培訓、自我評鑑、節目企畫等方面都得進行改造與加強(廣播 年鑑,2005:49)。雖然公營電台在資源配置上有較佳的優勢,但在目前廣播競 爭的環境下,仍然需要進行組織再造或組織人員配置上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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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警廣遭遇的限制

台灣的廣播市場有限,卻同時存在百家電台,面對如此競爭的環境,有些電 台除了利用原本的頻率來播放節目外,也開始尋求其它的播放管道,來提昇電台 本身的知名度與收聽率,也強化電台在廣播市場的競爭優勢,尋求多元管道來行 銷電台,一直是許多電台努力的目標,而和便利商店、加油站等單位的合作,更 是多數電台的行銷手法之一,例如:中廣音樂網選擇和數家 7-11 合作,在便利 商店內播放中廣音樂網的節目,不僅可以提升電台的知名度,也可以讓更多人聽 到電台節目,這更是電台行銷的另一種方式。

此外,對廣告客戶來說也是個吸引力。但和這些單位的合作,似乎只適用於 播放音樂性節目的電台,畢竟商店場所的顧客流動性大。雖然如此,但不可否認 的,這樣的合作模式對許多電台來說還是有所助益。

1. 礙於著作權法 警廣取消合作

除了便利商店是個不錯的行銷管道外,有些電台也選擇和公路局、公車等單 位合作。例如警廣曾經和中油、台北市公車、公路局等單位合作過,但是由於著 作權法修正後,凡是在大眾交通運輸公開播放音樂,都會遭受不必要的爭議,因 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音樂版權糾紛,警廣決定不要增添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取消 和其他店家的合作。還有去年(97 年)七月起,警廣與 MUST(中華音樂著作 權協會)因音樂使用費的爭議,還衍生出客運車上收聽警廣,被 MUST 以公開 播放未付費而加以控告的新聞話題。

2. 公營身分無法與校園合作製播節目

電台為尋求節目內容多樣化,有越來越多的電台會藉由與校園學生DJ 的合 作,來滿足年輕族群的聽眾。對於與校園方面的合作,警察廣播電台企劃課課長

電台為尋求節目內容多樣化,有越來越多的電台會藉由與校園學生DJ 的合 作,來滿足年輕族群的聽眾。對於與校園方面的合作,警察廣播電台企劃課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