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何謂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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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何謂非營利組織?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所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簡稱 NPOs),根據我國的營利 事業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規定指出,「所謂非營利機構,是指各種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公益社團以人 之集合為特點,財團組織則以財產之集合為特點,二者皆為謀求全體社員非經濟 的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織」。
Oleck(1980)指出,非營利機構是指一個機構的形成,不以金錢利潤為目的,
且其淨收入也不得分配給組成分子、董監事、工作人員或其他任何人。
Kotler and Andreasen(1987)則認為非營利組織有兩大特點,一是希望能影響 目標群眾的行為。二是不僅能謀求本身組織的利益,同時也能追求目標群眾的利 益,而最終目的是能造福社會。
而根據Solamon(1987)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認為應有下列幾個因素:
一:正式的(formal):是一個合法成立的正式組織,有制度化的、有定期 會議及規劃的運作。
二:私人的(private):組織完全由民間組成運作,不屬於政府或公營機構 的一部份,是非政府組織,但可接受政府的支援及管理。
三:非利益分配(non-profit-distributing):非營利組織可以賺取利潤來作為 組織的主要事業之用,但所賺得的利潤並不分配給組織的擁有者或是政府部門,
不以賺取個人利益為主要目的。
四:自主性的(self-governing):非營利組織應自行管理其業務,不受到外 界的影響。
五:志願性的(volunteer):非營利組織中有部分事務是交給義工們負責處 理的,董事們在程度上,也可算是義工的一種,所以非營利組織在意義上是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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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1990)則認為非營利組織應具備下列幾項特徵:
一、 必須有公益的使命。
二、 須政府立案。
三、 必須是非營利或慈善性的組織(以非營利為目標)。
四、 必須排除私人營利的獲得。
五、 不用繳稅或在法律上享有稅務的優惠。
六、 捐助或贊助者的捐款納入免稅或減稅的優惠範圍。
許士軍(1990)認為,非營利組織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就算有時收 益可能超過支出,而產生利潤餘額,但其最終目的,並不是在追求利潤。
就上述定義可推知,非營利組織必須完全杜絕商業色彩,不以營利為目的。
沈經宏(1995)將非營利組織完整定義為「組織成立的目的不在於獲得利益,而 是要服務整個社會或部分的社會,且禁止將淨盈餘分配給控制它的人。」
事實上,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是因人因性質而異的,也就是如此,更難以有一 定論。美國有人稱非營利組織為志願部門、慈善團體、非政治組織、第三部門及 獨立部門等。而非營利組織這個名詞是一般學者所通用的,此名稱主要是源自於 美國國內稅制:對於為公共利益而工作的團體給予免稅。依此定義,故多以非營 利組織稱之。但由於非營利組織之意涵各方學者亦有各種不同說法,以下是本研 究針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作一歸納與探討,整理如表2-1-1。
表 2-1-1 非營利組織定義表
學者與分類 定義與解釋
王建瑄(1965)
在我國的所得稅法中,營利事業所得稅是針對公營、私營 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 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 業做為課稅的主體。因此,非營利事業自然在免徵營利事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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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nt Bantels(1974)
非營利組機構,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它仍負擔一種轉換
Hansmann(1980)
「非營利組織本質上,是一種組織限制其將淨盈餘分配給 任何監督與經營該組織的人,諸如組織之成員、董事與理事等。」
亦即非營利組織受到不分配盈餘的限制,故定義為 “不分配的 限制。
Wolf.(1990)
1.具備有公眾服務的使命。
Kotler and Ansreasen (引自張在山,1991)
依據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提出非營利組織的兩大共同點,
來解釋非營利組織,包括1.她們都想影響目標群眾的行為(這和 營利事業相同 2.她們不只是為了謀求機構的利益,而且也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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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hardt(l991)
非營利組織為法律禁止將剩餘的收入或利潤分配給個人會 員之組織。這些組織實際上雖產生利潤,但這些利潤必須使用 在組織之目的上。
Salamon(1992)
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它是由許多志願人士組成的自
美國會計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引自張瑞當,1998)
通常區別營利與非營利的基礎,乃在於有無營利的動機,
非營利組織從其行動上的含義來說,有以下幾項特點:
1.無營利的動機。
2.無個人或個別擁有組織的權益股份或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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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的權益或所有權不得任意出售或交換。
4.通常都不可或被要求、直接或按比例給予資金捐助者或贊 助人財務上的受益。
我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
(引自張瑜芳,1999)
非營利機構定義成:「所謂非營利構是指各種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於民法法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以人之集合為特點,財團組織以財產之集合為特點。二者皆為 謀合全體社員非經濟性之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 織。」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以上文獻探討中,可知各個學者所著重表達的層面不同,也因而形成定義 的差異。歸納以上,本研究將上述定義歸納整理如下:『所謂非營利組織即其業 務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且謀求全體社員非經濟性之公共利 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織,並享有免稅資格之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
(二)非營利廣電媒體
如前述,將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應用於廣電媒體上,可以發現,在國內有黃威 葳(1999)引用傳播學者伊斯嫚(Eastman)對非商業廣電媒介的界定,認為台 灣地區的廣電生態中,非營利者在台灣可分下列幾類: 1. 廣播電台:包括公益 廣播電台、教育電台。 2. 無線電視台:公共電視台。 3. 有線電視台:公共接 近頻道、宗教頻道。 4. 在廣播或電視(含衛星及有線電視與無線電視)播出的 宗教節目。
1. 非營利的公營廣播節目
依照我國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
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 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我國政府依特定任務需要所成立之電臺可分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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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兩類,依廣電法之定義通稱為公營電台。
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 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特制定本法」。公營電台源於政 府機關,承襲主管機關的組織章程與公務人員體系,經費來源由國家每年編列預 算,因此各台之設立宗旨或任務自當以闡揚國家政策、宣導政令為主(黃虎台,
2004)。相對來說,聽眾的需求是否滿足就不是經營者主要的考量。
學者黃葳威(1998)指出,公營電台負有特殊服務之任務,在工商業競爭的 現代社會,其生存空間受限,形同弱勢媒介。施秀芬(2003)針對公營電台之功 能性進行研究,認為在頻道開放後的多元多樣化,應有公營電台存在的空間,其 中警廣獨特的功能性即顯示其不可取代之公共價值。
整體而言,公營廣播電台的經營宗旨或任務,當以闡揚國家政策、宣導政令 為主。而在財務方面,因經費撥自公庫,較為穩定,但每年的預算也受國庫充裕 與否影響。基本上,公營電台不得有廣告等營利行為,所有運用經費來自所屬主 管單位編列預算,也必須經過立法院或議會審核(李雅靖等,2004)。
至於公營制的優缺點說明如下(洪賢智,2003): 一、公營制的優點
(一)以製作高水準的文化、教育性質的節目、提昇公眾品味為目的,內容不受 商業氣息影響。
(二)經費由政府提播,沒有廣告壓力,能專心製作適合各個不同族群的節目。
(三)雖然預算來自於政府,但政府不加以干涉。可獨立經營,不會成為宣傳工 具,又可健全民主政治功能。
(四)可以輔助政府政策法令的宣導和推動國家的基礎建設。例如:終身教育和 社會教育。
二、公營制的缺點
(一)經費來自政府,如政府財政困難時有面臨關閉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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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營利廣電媒體的特質
從非營利的角度來看廣電媒體,黃威葳(1998)也整理出七個層面以供觀察,
分別是:
(一)、頻道執照擁有:國際電訊聯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規定,各國政府應規劃電台使用的頻率,凡是電台都必須申請執照才得播音 (Namurois,1972)。
(二)、頻道營運經費:綜合美、英、加、日、澳等國規定,除接受政府、
學校補助外,也接受私人或廣告捐款。
(三)、頻道營運目的:以提昇文化自主性為主,肩負教化社會的理念,並 發揮促進不同族群團體平等溝通的功能。
(四)、頻道播送方式:美、澳採地方性或社區性播送方式,英、日則進一 步走向國際化。
(五)、頻道節目製作:除美、澳兩國有向外購買節目之外,日、英、加等 國皆以自製方式為主。
(六)、節目播出語言:大抵皆以本國語言為主要播出語言,而族群多元化 的國家,雖播出多種語言,但在眾多語言中仍有一共同語言,以便溝通。
(七)、頻道節目類型:各國大致以引導民眾學習,提昇文化素養的理念為 主,間或配合時代脈動的生活新知,或關懷弱勢族群節目。
由上列七點可知,非營利廣播電台要在眾多商業媒體中競爭,必須進行有效 地行銷策略,才能真正將非營利廣播媒體的理想與使命傳遞出去。
面對市場的競爭激烈,傳統電台的經營者為了保有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也 勢必要揚棄過去消極、保守的作風,重新調整電台的「整體節目經營策略」並強
面對市場的競爭激烈,傳統電台的經營者為了保有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也 勢必要揚棄過去消極、保守的作風,重新調整電台的「整體節目經營策略」並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