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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何謂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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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何謂非營利組織?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所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簡稱 NPOs),根據我國的營利 事業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規定指出,「所謂非營利機構,是指各種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公益社團以人 之集合為特點,財團組織則以財產之集合為特點,二者皆為謀求全體社員非經濟 的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織」。

Oleck(1980)指出,非營利機構是指一個機構的形成,不以金錢利潤為目的,

且其淨收入也不得分配給組成分子、董監事、工作人員或其他任何人。

Kotler and Andreasen(1987)則認為非營利組織有兩大特點,一是希望能影響 目標群眾的行為。二是不僅能謀求本身組織的利益,同時也能追求目標群眾的利 益,而最終目的是能造福社會。

而根據Solamon(1987)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認為應有下列幾個因素:

一:正式的(formal):是一個合法成立的正式組織,有制度化的、有定期 會議及規劃的運作。

二:私人的(private):組織完全由民間組成運作,不屬於政府或公營機構 的一部份,是非政府組織,但可接受政府的支援及管理。

三:非利益分配(non-profit-distributing):非營利組織可以賺取利潤來作為 組織的主要事業之用,但所賺得的利潤並不分配給組織的擁有者或是政府部門,

不以賺取個人利益為主要目的。

四:自主性的(self-governing):非營利組織應自行管理其業務,不受到外 界的影響。

五:志願性的(volunteer):非營利組織中有部分事務是交給義工們負責處 理的,董事們在程度上,也可算是義工的一種,所以非營利組織在意義上是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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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

Wolf(1990)則認為非營利組織應具備下列幾項特徵:

一、 必須有公益的使命。

二、 須政府立案。

三、 必須是非營利或慈善性的組織(以非營利為目標)。

四、 必須排除私人營利的獲得。

五、 不用繳稅或在法律上享有稅務的優惠。

六、 捐助或贊助者的捐款納入免稅或減稅的優惠範圍。

許士軍(1990)認為,非營利組織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就算有時收 益可能超過支出,而產生利潤餘額,但其最終目的,並不是在追求利潤。

就上述定義可推知,非營利組織必須完全杜絕商業色彩,不以營利為目的。

沈經宏(1995)將非營利組織完整定義為「組織成立的目的不在於獲得利益,而 是要服務整個社會或部分的社會,且禁止將淨盈餘分配給控制它的人。」

事實上,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是因人因性質而異的,也就是如此,更難以有一 定論。美國有人稱非營利組織為志願部門、慈善團體、非政治組織、第三部門及 獨立部門等。而非營利組織這個名詞是一般學者所通用的,此名稱主要是源自於 美國國內稅制:對於為公共利益而工作的團體給予免稅。依此定義,故多以非營 利組織稱之。但由於非營利組織之意涵各方學者亦有各種不同說法,以下是本研 究針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作一歸納與探討,整理如表2-1-1。

表 2-1-1 非營利組織定義表

學者與分類 定義與解釋

王建瑄(1965)

在我國的所得稅法中,營利事業所得稅是針對公營、私營 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 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 業做為課稅的主體。因此,非營利事業自然在免徵營利事業所

Robent Bantels(1974)

非營利組機構,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它仍負擔一種轉換

Hansmann(1980)

「非營利組織本質上,是一種組織限制其將淨盈餘分配給 任何監督與經營該組織的人,諸如組織之成員、董事與理事等。」

亦即非營利組織受到不分配盈餘的限制,故定義為 “不分配的 限制。

Wolf.(1990)

1.具備有公眾服務的使命。

Kotler and Ansreasen (引自張在山,1991)

依據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提出非營利組織的兩大共同點,

來解釋非營利組織,包括1.她們都想影響目標群眾的行為(這和 營利事業相同 2.她們不只是為了謀求機構的利益,而且也為了

Denhardt(l991)

非營利組織為法律禁止將剩餘的收入或利潤分配給個人會 員之組織。這些組織實際上雖產生利潤,但這些利潤必須使用 在組織之目的上。

Salamon(1992)

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它是由許多志願人士組成的自

美國會計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引自張瑞當,1998)

通常區別營利與非營利的基礎,乃在於有無營利的動機,

非營利組織從其行動上的含義來說,有以下幾項特點:

1.無營利的動機。

2.無個人或個別擁有組織的權益股份或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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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的權益或所有權不得任意出售或交換。

4.通常都不可或被要求、直接或按比例給予資金捐助者或贊 助人財務上的受益。

我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

(引自張瑜芳,1999)

非營利機構定義成:「所謂非營利構是指各種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於民法法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以人之集合為特點,財團組織以財產之集合為特點。二者皆為 謀合全體社員非經濟性之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 織。」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以上文獻探討中,可知各個學者所著重表達的層面不同,也因而形成定義 的差異。歸納以上,本研究將上述定義歸納整理如下:『所謂非營利組織即其業 務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且謀求全體社員非經濟性之公共利 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織,並享有免稅資格之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

(二)非營利廣電媒體

如前述,將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應用於廣電媒體上,可以發現,在國內有黃威 葳(1999)引用傳播學者伊斯嫚(Eastman)對非商業廣電媒介的界定,認為台 灣地區的廣電生態中,非營利者在台灣可分下列幾類: 1. 廣播電台:包括公益 廣播電台、教育電台。 2. 無線電視台:公共電視台。 3. 有線電視台:公共接 近頻道、宗教頻道。 4. 在廣播或電視(含衛星及有線電視與無線電視)播出的 宗教節目。

1. 非營利的公營廣播節目

依照我國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

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 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我國政府依特定任務需要所成立之電臺可分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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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兩類,依廣電法之定義通稱為公營電台。

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 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特制定本法」。公營電台源於政 府機關,承襲主管機關的組織章程與公務人員體系,經費來源由國家每年編列預 算,因此各台之設立宗旨或任務自當以闡揚國家政策、宣導政令為主(黃虎台,

2004)。相對來說,聽眾的需求是否滿足就不是經營者主要的考量。

學者黃葳威(1998)指出,公營電台負有特殊服務之任務,在工商業競爭的 現代社會,其生存空間受限,形同弱勢媒介。施秀芬(2003)針對公營電台之功 能性進行研究,認為在頻道開放後的多元多樣化,應有公營電台存在的空間,其 中警廣獨特的功能性即顯示其不可取代之公共價值。

整體而言,公營廣播電台的經營宗旨或任務,當以闡揚國家政策、宣導政令 為主。而在財務方面,因經費撥自公庫,較為穩定,但每年的預算也受國庫充裕 與否影響。基本上,公營電台不得有廣告等營利行為,所有運用經費來自所屬主 管單位編列預算,也必須經過立法院或議會審核(李雅靖等,2004)。

至於公營制的優缺點說明如下(洪賢智,2003): 一、公營制的優點

(一)以製作高水準的文化、教育性質的節目、提昇公眾品味為目的,內容不受 商業氣息影響。

(二)經費由政府提播,沒有廣告壓力,能專心製作適合各個不同族群的節目。

(三)雖然預算來自於政府,但政府不加以干涉。可獨立經營,不會成為宣傳工 具,又可健全民主政治功能。

(四)可以輔助政府政策法令的宣導和推動國家的基礎建設。例如:終身教育和 社會教育。

二、公營制的缺點

(一)經費來自政府,如政府財政困難時有面臨關閉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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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營利廣電媒體的特質

從非營利的角度來看廣電媒體,黃威葳(1998)也整理出七個層面以供觀察,

分別是:

(一)、頻道執照擁有:國際電訊聯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規定,各國政府應規劃電台使用的頻率,凡是電台都必須申請執照才得播音 (Namurois,1972)。

(二)、頻道營運經費:綜合美、英、加、日、澳等國規定,除接受政府、

學校補助外,也接受私人或廣告捐款。

(三)、頻道營運目的:以提昇文化自主性為主,肩負教化社會的理念,並 發揮促進不同族群團體平等溝通的功能。

(四)、頻道播送方式:美、澳採地方性或社區性播送方式,英、日則進一 步走向國際化。

(五)、頻道節目製作:除美、澳兩國有向外購買節目之外,日、英、加等 國皆以自製方式為主。

(六)、節目播出語言:大抵皆以本國語言為主要播出語言,而族群多元化 的國家,雖播出多種語言,但在眾多語言中仍有一共同語言,以便溝通。

(七)、頻道節目類型:各國大致以引導民眾學習,提昇文化素養的理念為 主,間或配合時代脈動的生活新知,或關懷弱勢族群節目。

由上列七點可知,非營利廣播電台要在眾多商業媒體中競爭,必須進行有效 地行銷策略,才能真正將非營利廣播媒體的理想與使命傳遞出去。

面對市場的競爭激烈,傳統電台的經營者為了保有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也 勢必要揚棄過去消極、保守的作風,重新調整電台的「整體節目經營策略」並強

面對市場的競爭激烈,傳統電台的經營者為了保有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也 勢必要揚棄過去消極、保守的作風,重新調整電台的「整體節目經營策略」並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