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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相關條文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2.5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相關條文

民國 93 年 12 月

第一章 通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1.3 適用對象

本規範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應符合本規範。

1.4 規範之修正及替代設計

本規範應依社會之變化及技術之進步等,作必要之修正。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老 人住宅之設計,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第二章 外部空間規劃 2.1 戶外休憩空間

戶外步行空間之寬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其有高低差時,儘可能設置為坡道。戶 外空間包含陽臺、敞廊、平臺等,得考慮防風、避雨,以及留有足夠讓輪椅迴轉 的空間,並達到通行的便利。

2.2 人行道安全措施

人行道之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人行道至車道之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 得超過一比十二。戶外地面設置之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直,格柵淨孔 距不得大於一‧三公分。

2.3 室外引導通路

2.3.1 室外引導通路淨寬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長 度每九公尺或在轉折處應設置長度一‧五公尺以上之平臺,坡度在一比二十 以下時,平臺間隔可放寬至十八公尺,坡度大於一比二十且高低差大於六十 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2.3.2 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二公分,並應在室內 及室外設置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5 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

浴室及廁所以每一居住單元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小於一‧ 八公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尺,但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與沐浴使用之部份以固定隔間或防水拉門分隔,能 確保廁所及洗手臺地坪維持乾燥者,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之長度及寬度淨尺寸 分別不小於一‧六公尺及一‧五公尺,其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及考慮老人與輪 椅使用者之容易使用。居住單元未設浴廁者,與其最近之浴廁距離不得大於十公 尺。浴廁出入口高低差應為二公分以下,門扇應採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並可由 外面拆卸以利緊急救援,浴廁及臥室應設置呼救系統,並得考慮設計防震、防火 構造,以作為就地避難場所。

3.6 廚房配置及廚具設計原則

廚房料理臺應有合理之配置,並考量身高之不同,物品陳列要能取用方便。必要 時得設可昇降之料理臺。餐桌及餐具存放櫥之空間留設,應考量老人遲緩行動之 便利及輪椅迴轉之空間,其每一處面積不得小於四‧五平方公尺。

3.7 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

室內至陽臺、平臺等出入口之高低差應在十六公分以下,並考慮輪椅出入,至少 每二戶陽臺間應相連通,陽臺之間應為容易開關之推開門,以供緊急救援人員得 從陽臺進入救援。但依照本規則總則編第三條規定提具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包 含緊急救援計畫)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依緊急救援計 畫設置救援設施,不受陽臺應相連通之限制。

第四章 共用服務空間

4.1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樓梯應有充足的採光及照明,並應設置緊急照明燈。樓梯淨寬度應大於九十公分,

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且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或使用旋轉梯。凡樓梯轉角平臺 之向上梯級應退縮一階併入為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一‧四公尺者免退縮。設計 時,所有樓梯之級深級高應統一,樓梯出口並應標示樓層號碼,室內樓梯之級高 及級深依下列公式計算:

65≧2r+t≧55 且 r≦18,t≧26,r / t≦7/11 r:級高 t:級深

4.2 室內走廊

室內走廊應平順,具自然通風採光,寬度為一‧四公尺以上,二側應設置扶手,

轉彎之牆角應為順緩修邊或防撞處理。走廊高低處、轉角處均應設照明燈或踏步 燈,地板並應使用防滑材料。

4.3 走廊及樓梯之扶手

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步鼻端起算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扶手直徑 應為二‧八公分至四公分,採橢圓或扁平握把者,週長在十二公分左右,並與牆 面留設三公分至五公分之空隙。

附錄二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行政命令

4.4 門廳出入口

門廳出入口應設感知自動門設備、及充足之照明。出入口處應留設步行器或輪椅 存放區,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九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如為防止 雨水倒灌,出入口設有階梯時,應有斜坡道或設置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 備。

第六章 設備及設施 6.3 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

6.3.1 昇降機

老人住宅若為二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應設有昇降機,機廂深度應有足夠進出 停放輪椅之空間,並加設扶手,設置後視鏡面。電梯到達時應有鈴聲能表示 上下之指示,開閉時間應比一般電梯長,電梯出口應標示樓層號碼。其他如 語音播報系統、副操作盤等,得視實際需要留設。

6.4 消防警報滅火設備 6.4.1 消防設備

老人住宅除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乙類場所檢討設置 外,居室仍應設有煙熱感知器、緊急照明燈、ABC 型滅火器、自動火災報知 器、緊急廣播設備。

6.4.2 燃氣設備

老人住宅能源供應為瓦斯者,應設有瓦斯漏氣警報器及自動斷氣裝置。瓦斯 器具應有燃燒中途熄滅可以自動切斷之安全裝置。

6.4.3 避難路徑

老人住宅應有鄰戶避難口以及避難路徑之留設。為避免輪椅充電時所產生的 有害氣體,充電處設置於走廊時,需考慮火災發生時有足夠的逃生空間。其 逃生路徑應設有緊急照明燈,設置高度應於地板面以上四十五公分範圍以內。

6.5 全面無障礙樓地板

老人住宅室內應為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建造地板時需考慮其溫度及溼度,同時考 慮因有跌倒情形發生,鋪面材料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若為石片、木板、塑膠等 等之材質,應為防滑處理不可磨光,並避免使用滑石粉等等保養,以免滑倒。浴 室內地板採用塑膠材料時,要能防靜電發生,厚度至少要有○‧三公分,並可選 擇液體注入一體成形式或熱焊併接法兩種鋪貼。

6.6 室內要求 6.6.2 門窗

老人住宅之門淨寬度應為八十公分以上,應裝設長柄式之把手開關,並且二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側均可操縱。門把高度應配合牆壁扶手,並標示開門方式(推或拉)。必要時 門扇應留設通視窗;窗戶為橫拉窗,以 D 型把手開關,並選用圓形扣押之固 定鎖。

6.7 電氣照明 6.7.1 電氣設備

電源開關及插座不宜設於各角落,應以距離牆角一○○公分以上為宜。

電源開關及插座之高度應可讓坐輪椅老人均可使用到之位置。最好與門把高 度配合。

6.8 盥洗設備

6.8.1 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

老人住宅之浴廁得設置人員異常自動感應警報設備,地板應為防水、防滑、

掃除容易、耐久之材質。門以拉門或摺疊門為佳,應設長柄式把手及簡易開 啟開關。更衣室可與洗面臺合為一處,洗面臺應使用撥桿式龍頭或考慮設置 光電感知器自動溫水給水。馬桶高度可考慮在三十七公分至四十三公分之 間,宜考量有洗淨乾燥暖房便座、溫水洗淨出口水(肛門沖洗)、臭氣抽送設 施(脫臭機能)、臀部乾燥設施,馬桶附近考慮設有光電感知器自動給水洗手 器,並應設緊急求救通報按鍵,以及水平與L型固定扶手或搭配上下、左右 可動式扶手,以便利如廁。扶手高度離地板面起八十五公分,個人特殊考量 時為六十五公分至七十公分之間。共用浴廁之固定設備外,應留設直徑一五

○公分之迴轉空間,並儘可能保持馬桶周圍有足夠讓照顧者使用之輔助空 間,或預留輕微改造後可以確保其空間。

6.8.2 浴槽規劃設計原則

老人住宅之浴室應有熱水供應設備,使用燃氣加熱者,燃氣設備不得設於室 內,並應設有供出入浴槽,或於浴盆中站立、坐下時之水平或L型固定扶手 或可移動附掛式扶手及附設沖洗用輔助座椅、緊急求救通報按鍵。必要時得 留設中庭觀景窗。地板距浴槽外緣高度宜為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間,以利 老人進出使用。

6.8.3 淋浴設備空間規劃設計原則

老人住宅之浴室採用淋浴設備時,淋浴間本身可當作活動處,空間寬度及深 度應分別在一‧二公尺以上,並與地板同一平面,馬桶位置盡量設置於淋浴 處旁,以方便從淋浴處到達。

6.9 其他

6.9.4 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老人住宅之停車空間應有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有足夠輪椅順利進出之空間。

附錄三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

附錄 3.1 英國反障礙歧視法概要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DDA)

英國在 1995 年頒布「反障礙歧視法」(DDA),並在 2005 年修正及擴充該法之涵 蓋範圍,以期障礙者可受到更公平之待遇。簡要敘明 1995 年之規定重點,及 2005 年 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1995 年反障礙歧視法

主要目的為消除障礙者可能面對之歧視,本法賦予障礙者之權利包括:

1. 工作權 2. 受教權

3. 接受服務及享用福利及設施之權利 4. 租購不動產之權利

5. 規定政府可據以訂定公共交通可提供障礙者使用之最低標準。

二、2005 年反障礙歧視法

2005 年 4 月國會通過修正及擴充 1995 年之反歧視法,重點包括:

2005 年 4 月國會通過修正及擴充 1995 年之反歧視法,重點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