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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相關文獻蒐集回顧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三節 國內外相關文獻蒐集回顧

國外消防安全評估系統與準則之重要文獻收集如下:

1. 瑞士評估法(Gretener method)

瑞士火災預防中心(Swiss Fire Prevention Service)於 1973 年 提出新的評估方式。該方法主要用於建築物消防安全之評鑑,可作 為建築物所有人改善該建築安全性及保險業界評估保費之依據。現 今所使用的瑞士評估法,多為 E.Bamert 所修正者。其主要評估的 架構為計算評估對象物現存之真實火災危險度 Ra(Actual)與其 容許火災危險度 Rp(Permissible)作比較,用以決定建築物是否 合於安全的標準。

2. 美國火災安全評估系統(FSES - The Fire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

美國國家標準局火災研究中心於 1970 年依據 NFPA 之「Life Safety Code (生命安全準則)」所發展出來的表單型式之評估法,分 別對醫院、拘留所、矯治所、公寓、旅館及辦公室等用途之建築物 進行火災安全之評量。本法乃將建築物之危險因素與 12 項安全參 數分開考量;並對人命安全保護的餘裕程度制定了四項對策,分別 為:1.火災擴大抑制對策,2.初期滅火對策,3.人員避難安全對策,

4.總體安全對策。利用「等價之觀念」(Concept of Equivalency)將 之相互抵銷(Trade-Off),使建築物不僅符合安全要求,亦能降低 所需的成本,在安全與經濟間取得平衡點。

火災安全評估系統 (FSES)是一種測量系統,其原理是利用火災 安全策略去考慮建築物主動式以及被動式的系統,如果策略內只有

一項策略有疏忽或者缺乏的話,並不會導致主要結果的評估。FSES 的策略可以分類成:fire control(火災控制)、egress provided (出口條 件)、emergency refuge (避難逃生)、以及 general fire safety (一般的火 災安全)。FSES 在評估方面的策略包括有 12 個安全參數,其列示如 下:

(1) Construction Features (建構特點) (2) Hazardous Areas (危險區域)

(3) Vertical Opening Through the Building (建築物的垂直開口部) (4)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s (自動撒水系統)

(5) Alarm Systems (警報系統) (6) Smoke Detection (濃煙檢測) (7) Interior Finishes (內部裝修)

(8) Smoke Control Methods (煙控方法) (9) Exit Access (逃生出口)

(10) Egress Route (逃生路線)

(11) Corridor/Room Seperation (廊道與隔間區劃) (12) Occupancy Emergency Program (逃生訓練) FSES 的特點如下:

(1)FSES 是設計來評估居住所火災安全的等級。

(2)使用 Life Safety Code(生命安全準則)的關連性 (3)展現多種不同的火災安全特色。

(4)可能無法確保可以應用在任何場合。

(5)提供選項去選擇或者補償不足的特徵或系統。

(6)可應用在新建築物以及已存在的建築物。

FSES 安全評估方法給予使用者對於預防措施可以去計算出一套

相對安全的等級。在 FSES 方法裡的 12 個火災安全參數被設計成一 系列相當簡易可用的數值,以呈現出不同的等級。

本研究分析每一個安全參數的範圍以及分佈,安全參數從最小值 到最大值的分佈假設成影響程度的測量方式。如果分佈的數值越大,

表示對於火災安全評估的分數影響越大,相對地表示此參數對火災的 衝擊越大。在下表2-14 的第一行表示 12 個安全參數,第二行以及第 三行分別表示每一個安全參數的最大值以及最小值,在第四行表示每 一個安全參數最大值扣除最小值的分佈情況。

FSES 用 8 個參數值(建構特點、危險區域、垂直開口部、撒水系 統、警報系統、濃煙檢測、內部裝修、廊道與隔間區劃)去估計一棟 建築物的火災控制的評分,而用10 個參數值(危險區域、垂直開口部、

撒水系統、警報系統、濃煙檢測、煙控方法、逃生出口、逃生路線、

廊道與隔間區劃、逃生訓練)去估計火災發生時逃生的評分,至於全 部 12 個參數值是去產生一個一般火災安全評估的評分。再者,將上 述三種評分分別扣除所需求的數值,若評分大於等於0,即為合格,

若非則為不合格。如表 2-14 表示,其一般火災安全評分的最小可能 性是-51 分,最大可能性是 +43 分,而其最大值到最小值的分佈是 94 分【21】。

由於 FSES (The Fire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火災安全評估系統) 的評估方式與本研究針對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風險評估的模式相 似,且FSES 與其他國外評估方式相比,較適合應用在古蹟及歷史建 築上面。因此,本研究在後續進行實際案例評估時,將選用 FSES 與 本研究所擬訂之評估表作對照,依評估分析結果,作為本研究評估表 影響因子與權重調整、修改之依據。

表 2-14 美國 FSES 火災安全評估值及火災安全參數等級分佈 參數 最小值 最大值 分佈 百分比 建構特點

(Construction Featires) -12 2 14 15%

危險區域

(Hazardous Areas) -7 0 7 7%

建築物的垂直開口部

(Vertical Opening Through the Building) -10 1 11 12%

自動撒水系統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s) 0 12 12 13%

警報系統

( Alarm Systems) -2 4 6 6%

濃煙檢測

(Smoke Detection) 0 4 4 4%

內部裝修

(Interior Finishes) -3 2 5 5%

煙控方法

(Smoke Control Methods) 0 4 4 4%

逃生出口

(Exit Access) -2 3 5 5%

逃生路線

(Egress Route) -6 5 11 12%

廊道與隔間區劃

(Corridor/Room Seperation) -6 4 10 11%

逃生訓練

(Occupancy Emergency Program) -3 2 5 5%

總和 -51 43 94 100%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21、36)

3. 英國愛丁堡評估法

英國社會安全衛生部委託愛丁堡大學消防安全工程學系,以專 家團仿照美國 FSES(The Fire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火災安全評 估系統)之方式所完成的。但其所選用的基準並非「人命安全規 範」,而是在 1971 年所制定的「火災預防法草案(The Draft of Fire Precuation Act)」。該模式選擇了 20 項因素,各因素間的關係,以 環狀層級來進行說明,共分為五個級層。1.政策階層;2.目標階層;

3.對策階層;4.因素階層;5.次因素階層。 本評估法在各階層之架 構確定後,透過專家問卷及層級分析之方式,以矩陣運算之原理求 出 20 項因素之權重值;該專家團以總分之 70%為可接受之最低 安全等級,以 20 項之總權重值為 100%為例,若評估結果之權重 總值大於 90%視為「良好」,於 70~90%為「可接受」,於 56~

70%為「無法接受」,低於 56%為「絕對無法接受」。

表 2-15 英國愛丁堡評估法第四層級安全因素與其權重值

編號 安全因素 權重值

1 Staff (職員) 9

2 patients and visitors (病人和訪客) 6 3 factors affecting smoke movement (影響煙流動的因素) 7 4 protected areas (設有防護的區域) 6 5 ducts,shafts and cavities (風管、管道間和孔洞空隙) 4 6 hazard protection (危險防護) 7 7 interior finish (內部裝修) 5 8 furnishing (室內陳設) 6 9 access to protection areas (接近防護區) 4 10 direct external egress (直接通往屋外出口) 4 11 travel distance (歩行距離) 5 12 staircases (樓梯間) 5

13 corridors (走道) 5

14 lifts (昇降機) 3

15 communication systems (通訊系統) 5 16 sings and fire notices (信號與標誌) 4 17 manual firefighting equipment (手動滅火器具) 3 18 escape lighting (照明設備) 5 19 auto-suppression (自動滅火設備) 3 20 fire brigade (消防隊) 4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36)

4. 美國消防協會火災風險評估準則 NFPA 551-2007

2006 年 12 月 20 經 NFPA 技術評議委員會通過視為美國有關火災

風險評估準則之國家標準。該標準首先針對應用領域、目的、風險 分別定義,而後再針對通則、NFPA 定義、一般其它定義分別說明。

該標準提到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時應注意關係人在評估過程中行政 管理權人角色、火災風險評估範圍定義(其中包含問題所在、風險 元素、可接受之準則標準、方法),以及相關的評估方法介紹,如:

Qualitative Methods(定性法) 、quantitative Methods(定量法)…等。

草擬出火災風險評估標準後,需進行相關審查,審查辦法包括:針 對技術審查辦法(直接或第三方審查)、火災風險評估技術審查工 具 (包含假設、建物特性、使用者行為、實際火災可能特性及狀況、

查核、火災風險評估驗證工具等)…等。

本案將參考此準則對於管理、目標、方法、問題、限制、評估 流程、資訊需求、審查等並轉化建立適合本國有關古蹟及歷史建築 火災風險評估的工具。

5.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 世 界 遺 產 」( World Heritage ) 是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根源於 1972 年 11 月 16 日於會員大會中通過的《世 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由「世界遺產委員會」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與「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於 1976 年運作後推動的世界級古蹟保存成果。

依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世界遺產分為三類,

其分別是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

與兼有二者之複合遺產。

根 據 條 約 第 一 條 之 定 義 , 文 化 遺 產 包 含 文 化 紀 念 物

(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與場所(sites)。紀 念物指的是「建築作品、紀念性的雕塑作品與繪畫、具考古特質之 元素或遺構、碑銘、穴居地以及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

具有傑出普世性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物件之組合」。

建築群指的是「因為其建築特色、均質性、或者是於景觀中的位置,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分散的或 是連續的一群建築」。場所指的是「存有人造物或者兼有人造物與 自然,並且從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傑出 普世性價值之地區」。

6. 日本特定防火對象物防災性能評價

日本現行法規對於日益多樣化的建築環境無法適用或達到應 有之安全度深感困擾,因此針對日本消防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特定 防火建築物中之百貨商場、旅館飯店、醫院診所及複合用途等建築 進行安全度的定量研究與分析。該評價法(表 2-16)以人命安全為考 量主軸,並已下述三點為基本方針,對現有之特定建築物進行危險 度之分析:1.火災時人員反應之行為,2.防災設施、設備之設置與 管理,3.防火對象物相關人員之防災意識。

表 2-16 日本特定防火對象物防災性能評價矩陣表

國內有關本研究蒐集參考之文獻如下:

1、閩南式寺廟古蹟建築火災潛勢落點之研究-以臺北縣新莊市寺廟 古蹟為例

作者:施邦築、李廷遠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 內容摘要:此研究主要探討閩南式寺廟古蹟建築火災潛勢落點,以 現代生活為模式,檢討潛藏於寺廟古蹟中之火災危險因子,故提出 本研究。避免寺廟古蹟,因與原先建築時之建造使用方法不同及後 來環境改變,而造就火災潛勢落點的提升。以維護寺廟古蹟文化資 產之前提下,茲就寺廟古蹟周圍環境改變之影響、寺廟古蹟電氣化 設備大量使用及寺廟古蹟使用管理型態上之不同,這三種形態之改 變,來探討並評定火災潛勢落點,針對上述火災潛勢落點分別以室 內周圍環境、室外周圍環境、電氣化設備使用及使用管理型態四部 分統合整理成火災潛勢危險議題。

2、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建築消防法系適法問題之研究 作者:閻亞寧、符宏仁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內容摘要:本研究以文化資產保存應特別著重文化資產價值之觀 點,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等建築物類型的文化資產,其修復與再利 用必須面對的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問題,進行詳細評估 與分析。研究發現就現行建築、消防法、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 規章逐條檢視,建構檢討指標與方法,可研提適切的因應計畫,釐 清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在建築與消防安全的適法問題。

3、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安全之研究-以台南市為例 作者:簡賢文、邱士榮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科學研究所)

3、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安全之研究-以台南市為例 作者:簡賢文、邱士榮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科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