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四節 現行國內外相關防火法規研析
建築物須遵守防火相關法規之建築法系(指被動防火) 與消防法 系(指主動防火)整理如表2-17及表2-18:
1. 防火組織及制度問題 ,包括有專業設計監造及裝置人防火管理 人、自衛編組及防護計畫等防災預防相關制度。
2. 建築物本身被動防火相關規定。(建築物之防火構造及不燃材 料、分間牆材料、防火區劃、防火間隔、內部裝修材料、逃生避 難路徑、建築物定期及設施檢查等規定)
3. 消防設備(主動防火)相關規定。
4. 建物分類分級之定期檢修改善制度。
表 2-17 建築物須遵守之建築法系相關防火法規
表 2-18 建築物須遵守之消防法系相關法規
現行古蹟與歷史建築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系所依循主要防火法規 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22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 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和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救災處 理原則等,惟現行法條歸納有以下問題:
(1)僅提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2)屬被動且無嚴謹機制管理
(3)非屬主動性事前預防,著重事後搶救無法預防災害於先機 表 2-19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系與防火相關之法規
相關法規 相關內容
文化資產保存法 #20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 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2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 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 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 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 用及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2 針對修復或再利用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 等事項會同
#4 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 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5 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 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救災 處理原則
#3 平時整備:
(一)策定搶救計畫
(二)辦理消防演練
#4 災時應變搶救策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20 國外現行與古蹟及歷史建築防火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 相關內容
日本-重要文化財防災設施等 設置指針(草案)
警報設備 手動滅火設備 自動滅火設備 消防搶救設備 中國-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z 可燃物品 管理
z 用火源管理 z 電氣安裝使用規程 z 安裝避雷設施
z 禁止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 z 配置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
z 設置足夠的消防用水 z 防火責任制
聯合國ICCROM
世界文化遺產災害防範及防災 指針
#3 平時整備:
(一)策定搶救計畫
(二)辦理消防演練
#4 災時應變搶救策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