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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與後續研究方向

第五章 古蹟與歷史建築實際案例驗證

第二節 建議與後續研究方向

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火災發生的過程往往有許多狀況發生,所以古 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在找出古蹟及歷史建築最容易 造成損失慘重之相關因素,藉此提升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的防火安全。

因此在本研究中所提出的改善策略有部份為短期可由各機關來進行 推動,而對於較長遠之目標還須於未來不斷的進行後續研究,儘可能 的發現缺失,使改善策略可以更加完善,並同時加強古蹟及歷史建築 的消防工作,以確保古蹟及歷史建築的安全。

建議一

立即可行建議:建議增修「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主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民國 100 年 9 月 9 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正在預告修正「古 蹟管理維護辦法」草案內容,縱觀其內容並未述及古蹟防火之管理維 護機制,依據本研究成果建議於該草案內容中增修補充以下內容:

1.增列專任防火管理人,且訂定防火管理人之專業訓練制度。

2.日常保養與定期維修應增列火災風險自主管理。

3.主管機關應設置火災風險評估與防救災編制。

4.將「防火管理人」、「消防計畫」、「定期設備檢查及改善」、「火災風 險評估檢查」、「自主檢查機制」及「安全計畫」等納入管理維護辦法 並擬具實施要點。

5.推動全天候雲端監控及通報制度。

建議二

中長期建議:建議增設防火管理編制及防火管理實施要點。

主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消防署

於現有主管機關增列防火管理編組或部門另於消防主管機關編 組文化古蹟小組作為配合主管機關,未來加強「消防計畫」及「安全 計畫」等防火管理。制定防火管理人及火災預防管理實施要點,古蹟 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取得古蹟及歷史建物防火管理人資格並 編定「消防防護計畫」。防火管理人應將「建物環境可燃物分布」、「高 風險行業」、「與鄰房的防火間距騎樓的堆置情形」、「廢棄鄰房」、「鄰 近水源供應」、「消防搶救力」,載明於「消防防護計畫」並與都市建 管電力警察消防等相關單位取得配合協調。

建議三

中長期建議:後續研究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後續研究建議可進行有關古蹟及歷史建物「內部文物火害波及災 損之研究」、「防火分類分級」、「防護計畫書」、「各項主被動防火性能 設計準則」、「保險制度及費率」、「第三人公正審查制度」、「保全雲端 新科技之運用」及「BIM 建築資訊模型於古蹟及歷史建築防災之應用」

等相關研究。

附錄一 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暨審查意見回覆

一、時 間:100 年 3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 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 持 人:陳組長建忠 記錄:黃文成、劉青峰、李鎮宏 四、出席人員:吳組長俊瑩、郭教授詩毅、陳組長建忠

五、主席致詞:略。

六、執行單位簡報:略。

七、綜合意見(依簽到單順序) :

「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風險評估之研究」案 吳組長俊瑩:

1. 所研擬之防火安全評估表及防火安全等級基準表,應能明確突顯 出弱項,以供改善或強化。

2. 各項目權重百分比多寡之取捨或設定,應有客觀憑據。

3. 文建會訂有「古蹟防災指針」,評估項目可納為參考。

4. 消防搶救據點之遠近,建請納為安全評估之參考。

郭教授詩毅:

1. 建議加入目前古蹟維護相關法規與一般消防法規之比較。

2. 研究古蹟範圍應在研究內容中說明清楚。

3. 題目為「風險評估」,故研究方法宜留意考量統計上之「風險」

評估之邏輯。

陳組長建忠:

古蹟或歷史建築在日本又稱為文化財,關於火災發生,除一般消 防、及避難功能外,尤重如何保存其本身構造與週遭環境,惟台灣目 前相關法令尚不完備,古蹟火災管理相關課題一直均為本所研究項

目,希望本案擬定之相關評估表能實際應用於古蹟火災管理。

本所業務單位:

本案企劃書中提出四種風險評估方法,相關方法工具如何利用,

是否擇一或全部組合採用,宜於後續研究建立防火安全評估表及防火 安全等級基準表過程中補充說明。

計畫協同主持人文教授一智綜合回應:

1. 本研究火災風險評估項目及其影響因子權重百分比之分析方 法,首先將進行既往發生火災事故案例之調查分析並收集各國相 關規範及文獻,彙整成初步資料;再經由專家意見調查及層級分 析來判斷主要評估項目及影響因子,並以信效度分析來選擇調查 樣本;研究期間並將邀請古蹟、建築、消防、保險、安全監控科 技等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二次以上座談討論,以期風險評估項目 及權重盡可能趨於客觀。

2. 另有關研究古蹟範圍、風險評估統計上之邏輯、各評估項目及其 影響因子權重百分比應明確顯示,以及彙整國內外都市計畫、建 築、消防等法規並與古蹟維護相關法規進行比較分析等事項,感 謝委員意見並遵照辦理於本研究內補充敘明相關內容。

八、會議結論:

(一)請詳實記錄專家學者與各與會員人士意見,並請參採納入 後續研究。

(二)請研究團隊確實掌控研究內容、方向及進度以符合研究案 需求。

九、散會(上午12 時 10 分)。

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回覆情形

一直均為本所研究項目,希望

附錄二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議紀錄暨意見回覆

一、時 間:100 年 6 月 14 日 (早上 10 時 00 分正) 二、地 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 席:陳組長建忠 記錄:劉青峰 四、出席人員:文資總處粘副主任振裕、成大陳教授耀光、

台北科技大學施教授邦築、國泰產物保險林經理士彥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八、出(列)席人員發言要點:

陳組長建忠:

1. 本所約略是92年起就進行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的研究,請蒐集參 考。

2. 古蹟與歷史建築除一般建築的財產,人命的保護以外,更要將其 在日本稱為文化財之價值列入考量。

3. 在防火策略時,可利用修復機會,運用阻燃的技術,以原樣原材 質原工法,來維持其原風貌以及提升防火能力。

4. 國際上在NFPA或日本均對古蹟、歷史建築的相關報告,請收集 參考。

5. 單一個案的價值是否要不要放在統一問卷中列算,以免混淆或被 一般化。

粘副主任振裕:

1. 研究目的符合古蹟歷史建築物的火災預防類型,對未來的防火管 理將有助益。

2. 防火安全評估因素的權重值,應由消防專業人員問卷調查重要 性、合計統計後的數值,署各專業人員所關心的重要值,但此重 要值是否等於建築物的危險程度?

3. 古蹟歷史建築的防火,除了屋內人員的安全外,也包括建築物本 身與重要文物的搶救,但評估項目卻沒有對重要文物的搶救項 目,值得考量。

4. 古蹟歷史建築排除消防法的使用,依規定需因應計畫,有關因應 計畫的檢查項目也應加入。

陳教授耀光:

1. 研究方法內容已臻嚴謹

2. 對於不同價值的不動產,期評估方式是否可有調整機制,例如同 一防火設備系統與救災模式,對不同價值不動產其權重是否相同 或有調整的可能。

3. 現況評估(之後在推廣應用時),評估的頻率是否協助設計評估方 式

施教授邦築:

1. 總共53項細項,其中有重疊的情形,建議於以整併,減少細項,

以利填寫,並避免重複計算,而有權重失真的情形。

2. 投影片第42頁顯示,再評估表所反應到防火安全對策中,預防起 火佔59.82%,成長抑制對策佔55.33%,但避難安全對策卻佔 79.76%的權重,是否「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風險」的主題有些偏

離,導致於細項所反應的反而偏重於人員的避難安全,而非歷史 建築的火災預防與抑制。

3. 建議請多找歷史建築管理人試填,已瞭解是否實用,例如火載量 的大小是否一般管理者有能力填寫。

林經理士彥:

1. 古蹟之防火目標層級應著重在「預防起火」,目前的權重偏向以

「避難逃生」最重。

2. 評估表若要供古蹟的管理維護人使用評分項目建議予以簡化,評 分標準易應明確。

3. 承上部分評分項目與細項之間關係較不易連結(如編號6、7、8) 且有重複之情形。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回覆情形

2.古蹟歷史建築排除消防法的

3.建議請多找歷史建築管理人

附錄三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暨審查意見回覆

一、時間:100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下上午 2 時 30 分正)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席:陳副所長瑞鈴 記錄:蘇鴻奇、黃文成、劉青峰 四、出席人員:江星仁、林世昌、王教授松永、米教授復國、吳組長 俊瑩、黃教授仁智、閻教授亞寧、簡教授賢文、陳組 長建忠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八、出(列)席人員發言要點: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江星仁)

1. 第 11、13、29 頁有關全台灣古蹟及歷史建築物之數量請再 確認。

2. 第 13 頁表 1-1 內之「承恩門」應改為「台北府城-東門、

南門、小南門、北門」。

3. 第 13 頁表 1-1 內台南市國定古蹟計有 22 處,應包含「原 台南水道」及「南鯤鯓代天府」。

4. 第 26 頁照片說明之「鹿苑寺金閣寺」建議改為「鹿苑寺(金 閣寺)」。

5. 第 64 頁表 4-1 內項次 1-1 及 1-2 內訂有「ERT」及「ERP」

之用意為何,請補充說明。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世昌)

1. 各章節及內容整理相當完備,筆誤有一處是第 54 頁第二段 第一行,表 3-19 請修正為表 3-9。

2. 第二章文獻回顧已列舉台灣、中國、美國、日本及韓國相 當完備,另外第四節國內建築與消防相關法規亦相當完備。

3. 請於第一章列出研究進度表。

王教授松永

1. 在古蹟構造類型有三類,但明清時期之穿斗式,疊斗式木 構造亦須考慮進去。

2. 第 50 頁問卷中部分問題如有關用火、氣、電設備及室內

2. 第 50 頁問卷中部分問題如有關用火、氣、電設備及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