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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架構下之外國人權利

第二章 外國人身分與權利

第三節 國內法架構下之外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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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櫫歧視禁止原則,上開三份國際人權文件皆明定權利之享有不分「民族本源 (national origin)」,故權利保障之主體原則上皆為全體人類,故不論外國人或 本國人均享有「國際人權法典」所規範之權利及自由,然外國人於開發中國家所 得享有經濟性權利之程度可與本國人容有不同,此亦由經社文公約所揭示。

而就特定領域、對象或區域進行規範之特定公約而論,如歐洲人權公約、難 民公約、移徙工人公約亦均揭示上開國際人權法典所規範之歧視禁止原則,從該 3 份特定公約之訂定時序以觀,因歐洲人權公約最早簽訂,其對外國人權利之保 障採平等原則之規範內容亦是權利之享有不分「民族本源(national origin)」; 接續之難民公約則以「原籍國(country of origin)」作為規範;而最後簽訂之 移徙工人公約,更直接於條文內明定權利之保障不分「國籍(nationality)」,明 確指出外國人亦為該公約之權利保障主體,故歧視禁止原則之保障主體已漸趨明 確。

第三節 國內法架構下之外國人權利

依據上開國際人權憲章體系及相關特定公約,均已揭櫫歧視禁止原則,權利 保障之主體原則上涵蓋全體人類,故不論外國人或本國人均享有「國際人權法典」

及相關特定公約所規範之權利及自由。但外國人在我國得否主張中華民國憲法 (以下簡稱憲法)所定之相關基本權,如是,所受保障之範圍為何,均是待探討之 課題。從我國實定法觀之,依據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所規範之相關權 利義務主體而論,除憲法第 7 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為基本權主體外,第 8 條 以降至第 22 條則均以「人民」指稱之。

如採文義解釋方式,因憲法第 7 條已規範平等權之權利主體為「中華民國人 民」,故不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並不得享有該基本權;第 8 條以降所規範之權利 主體均為人民,並未限定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故外國人均得享有第 8 條至第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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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所定之基本權利。另倘採體系解釋方法,因憲法第二章係以第 7 條為首,故立 憲者係透過該條所定之「中華民國人民」,揭櫫憲法所規範之基本權主體均應解 為具我國國籍之人民,第 8 條以降所指稱之人民應係制憲者「有意之省略」80。 基此,依據上開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方法觀之,所得之結論大相逕庭,唯一 共識者為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權利主體排除外國人,但外國人得否主張第 8 條以 後諸條之基本權利,仍存有極大歧見,故外國人於我國憲法上所得享有之基本權 範圍究竟為何,如何定義憲法上之「中華民國人民」或「人民」,仍應尋求「法 理」之解釋81

第一項 國內學者見解

ㄧ、權利性質區分說

外國人在一國領土內得否享有相關權利及權利保障之範圍為何,我國學界通 說均視該權利之性質進行劃分,而採「權利性質說」82,差異點僅在劃分之方式,

多數均採三分法,部分學者則採二分法。

所謂「三分法」模式,係依「人權」、「國民權」、「公民權」之性質進行劃分,

首先就「人權」而論,其屬性為自然權利,因係身為人類即可享有之權利,屬天 賦之固有權利,如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等,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應享有且應獲

80 許宗力,基本權主體,月旦法學教室,第 4 期,2003 年 2 月,頁 80。

81 學者林紀東將我國憲法上之權利,依權利之性質,概分為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等。有關各 類權利是否適用外國人,不應侷限於條文文字解釋,仍應以法理為依歸。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 逐條釋義,第 1 冊,三民書局,1998 年 9 月 1 日,頁 66。

82 李震山,論移民制度與外國人基本權利,臺灣法學雜誌,第 3 期,2003 年 7 月,頁 57。李建 良,外國人權利保障的理念與實務,台灣法學雜誌,第 48 期,2003 年 7 月,頁 97-98。李明峻,

公政盟約與外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臺灣國際法季刊,第 11 卷,第 3 期,2014 年,頁 80。林紀 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第 1 冊,三民書局,1998 年 9 月 1 日,頁 66。蔡震榮,自外籍配 偶家庭基本權之保障論驅逐出國處分--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581 號判決,法令 月刊,第 60 卷,第 8 期,2009 年 8 月,頁 21-37。許義寶,外國人之入國程序與限制之研究,

法令月刊,第 57 卷,第 11 期,2006 年 11 月,頁 32。蔡維音,非本國人之人身自由保護,月旦 法學教室,第 133 期,2013 年 10 月,頁 6。陳春生,談外國人的基本權利,月旦法學教室,第 16 期,2004 年 2 月,頁 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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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其次有關「國民權」部分,因涉及國家社會及經濟資源之分配,如工作權、

財產權等權利,性質上多屬受益權或經濟權,是否享有須視各國之開發程度而論,

原則上係以本國人優先;末就「公民權」之意涵而論,因公民權與國家主權具高 度關聯性,如參政權、選舉權或服公職權等,均為公民專屬之權利,外國人較難 以主張或享有83

另部分學者雖亦採「權利性質說」,但卻係採「人權」、「國民權」之二分法,

前者就如同上開三分法之「人權」,性質屬自然權,為人類與生俱來之普遍性人 權,全體人類均應享有之,如人身自由權、言論自由權等;另後者則是與國家主 權或政治經濟條件有所關連,如參政權、服公職權、工作權等,僅本國國民所得 享有84

二、權利涵蓋完整說

學者許宗力則從憲法第 141 條之「國際敦睦友好精神」析論外國人之基本權,

許氏認為上開國際敦睦精神對其他憲法條文產生「放射作用」,故憲法條文中有 關基本權主體為「人民」者,原則上均包括外國人。但考量國民主權原理,相關 涉及形成或行使國家權力之權利,如參政權、服公職權等僅限我國國民方得享有。

基此,有關外國人所享有憲法基本權之保障範圍,許氏認為除第 7 條平等權及參 政權、服公職權等權利外,其餘權利外國人均得享有,惟僅限在我國境內之外國 人,倘境外外國人欲主張憲法之基本權,其前提須具「本國聯繫」。85

83 學者李震山及李明峻雖亦依權利性質說進行三分法之劃分,但其係將上開之「人權」、「國民權」、

「公民權」指稱為「自然權利」、「中間權利」、「國人權利」,並認為自然權利不得為本國人及外 國人之差別對待;另「中間權利」、「國人權利」等其他權利,外國人亦得享有,但可對外國人為 合理之差別待遇。李震山,論移民制度與外國人基本權利,臺灣法學雜誌,第 3 期,2003 年 7 月,頁 57。李明峻,公政盟約與外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臺灣國際法季刊,第 11 卷,第 3 期,

2014 年,頁 80。蔡震榮,自外國配偶家庭基本權之保障論驅逐出國處分--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581 號判決,法令月刊,第 60 卷,第 8 期,2009 年 8 月,頁 29-30。陳春生,

談外國人的基本權利,月旦法學教室,第 16 期,2004 年 2 月,頁 131-132。

84 李建良,外國人權利保障的理念與實務,台灣法學雜誌,第 48 期,2003 年 7 月,頁 97-98。

蔡維音,非本國人之人身自由保護,月旦法學教室,第 133 期,2013 年 10 月,頁 6。

85 「本國聯繫」係指境外外國人經由其所擁有存在於本國境內之「財產」或與現居於本國境內之

「親屬」關係所產生,故一旦本國境內財產遭國家措施損害,或因該外國人遭禁止入境而其國內 家屬之婚姻關係或家庭生活遭受侵害,該境外外國人即得主張財產權或家庭團聚權遭受侵害而尋 求法律救濟。許宗力,基本權主體,月旦法學教室,第 4 期,2003 年 2 月,頁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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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學者廖元豪則徹底摒棄上開「權利性質說」及相應之「人權」、「國民權」、

「公民權」等三分法,其認為三分法並無我國憲法明文之依據,且我國憲法亦未 限縮各項權利之適用範圍,故應以「普世人權」為依歸,並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內 之「人民」作為權利主體,而非以「國籍」作為區分基準。至於外國人之保障程 度與方法,則應視與我國之「密切關係」而論86。如外國人已與我國國民結婚,

則其家庭團聚權應受憲法之保障,該外國配偶與我國之關係即相當密切,行政機 關更應審慎處理遣送等相關國境管制措施87

第二項 國內司法實踐

ㄧ、外國人

從司法院相關解釋觀之,有關外國人在我國之基本權保障部分,早期之司法 院解釋多揭櫫「外國法人」之基本權,如釋字第 303 號關於外國公司登記事項變 更之申請88,或釋字第 385 號關於外國公司扣繳所得稅之規定等89,均係有關外國 法人「財產權」之限制或干預,均業經上開解釋宣告合憲在案。隨後司法院解釋 第 560 號則係針對「外國自然人」,該號解釋揭櫫外國人眷屬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並未違反憲法之平等權及財產權規定90

86 廖元豪,移民-基本人權的化外之民-檢視批判「移民無人權」的憲法論述與實務,月旦法學 雜誌,第 161 期,2008 年 10 月,頁 101-103。

87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

88 司法院釋字第 303 號解釋: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 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登記,依同條第二項 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 法並無牴觸。

89 司法院釋字第 385 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 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獎勵投資條 例施行期間內,經依該條例三條核准受獎勵之外國公司……於其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扣繳百 分之二十所得稅,方符立法原意。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臺財稅字第八○○三五六○三二號 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90 司法院釋字第 560 號解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 條第五項,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

90 司法院釋字第 560 號解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 條第五項,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