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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相關法規與研究文獻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國外相關法規與研究文獻

因國情不同,條文規範亦不相同。雖我國已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試圖為行動不便者打造更友善之無障礙環境,但我國之無障礙設計尚處於較初步之階 段,尚未十分成熟,對於視障者無障礙環境使用之設施亦較少著墨。本研究為研擬強 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針對視障者提供之設施規範,故研究國外之相關文獻 及規範,以日本、香港以及中國等國情與我國較為相近之亞洲國家為主,另外亦以英 國人行道設置及導盲磚設置做為參考依據。針對各國無障礙發展歷程進行了解,期許 透過與國外之競合比較,補足我國對於視障者空間引導及認知尚未著重之部分。

一、日本

日本早在 1949 年即訂定「殘障福利法」,但社會上真正具體關心「無障礙環境」

的問題,造成其他政策法規運動乃是在 1970 年代前後。之前的時代身心障礙者都是 待在自宅中或收容機構中,因受脫離設施的「居家福祉」理念之影響,讓輪椅使用者 從「走出機構到街道上」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趨勢,促使「無障礙環境設計」從硬體 的「福祉社區營造」層面出發,急速地在日本各地展開。當時針對之對象從身心障礙 人士演變至今已轉變成「通用設計」方向為發展目標。

日本於 1982 年制定了尊重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建築設計準則,1983 年制定了公共 交通轉運站中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施維護指導方針,1991 年實行新設公共出租住宅無 障礙化原則。1993 年修訂符合不同輪椅使用者等,安全且便利之道路構造法規。1994 年制定促進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可便利地使用特定建築物之建築相關法,2000 年制 定促進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使用公共交通機構移動便利化相關法。其後日本國土交 通省決定依據所謂通用設計「不論何處、不論何人,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的輕鬆使用」

之觀念來推行國土交通之行政,以建構未來 21 世紀社會之社會資本-交通的基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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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國土交通省道路局,2003)同時破除政府部門本位,整合交通及住居營建,針 對都市環境之無障礙化進行有計畫的建設。因此日本採用整體宏觀之通用設計觀點來 整合都市環境中之無障礙設施,來因應邁入高齡化社會之需求,此種取向可供台灣參 考。

圖 2-1 日本無障礙法規訂定時間軸

二、香港

1970 年,香港由英國引入「傷健共融」的概念,開始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發展。

1984 年,政府推出了第一份有關私人樓宇內為行動不便人士提供通道及設施的正式指 引:《設計手冊:傷殘人士使用的通道 1984》,是第一份有關私人建築內為行動不便人 士提供通道及設施的正式指引,且也為私人建築的通道設施定出最低標準。中央政府 在 2008 年 8 月把《行動不便者權利公約》延伸到適用於香港,公約最主要的宗旨是 締約國必須採取措施,創建一個有利的環境,使身心障礙者能在社會上享有真正的平 等,保障和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在 1997 年推出《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1997》,

是為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等,制定適當的通道及建築物內部設施的設計規定。在 2008 年間發現現行的主體法例及附屬法例,除了照顧身心障礙者的部分需要外,對顧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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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者在空間規定和設施的特別需要方面稍嫌不足,故此針對《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 通道 1997》提出修正版,為《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主要是審視一些為 提供更合理及清晰設計指引而設定的標準,以及更訂一些因含意不明確而容易引起爭 議的規定(吳可久,2012)。

不過,香港在室外空間應用無障礙設計方面,發展仍然有些不足。從行動不便者 要進出處所、使用服務和設施時,仍然繼續要面對各種實際環境上、態度上和操作上 的障礙。即使在一些看來已有措施以提升無障礙特質的地方,環境障礙仍然存在,業 主和管理人把未能達標的處所辯解為《設計手冊 1997》頒布前興建。2010 年發表的

《公眾可進出的處所無障礙通道及設施正式調查報告》更加指出,在 1997 年後落成的 目標處所,雖然有比較高的易達程度,較能符合《設計手冊 1997》和《設計手冊 2008》

內的規範,但整體情況仍未能令人滿意。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行動不便人士認為,業 主和管理人對行動不便者的需要敏感度不足或漠不關心,亦是引致問題的部分原因(曾 思瑜,2009)。

圖 2-2 香港無障礙法規訂定時間軸

三、中國

1990 年 12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動不便者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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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國家和社會逐步實行方便行動不便者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採取無障 礙措施。”國務院批轉執行的發展中國行動不便者事業的五年工作綱要以及“八五”、

“九五”、“十五”、“十一五”計劃綱要(發展綱要),也都規定了建設無障礙設 施的任務與措施。2008 年 3 月 28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行動不便者事業 發展的意見》、2008 年 4 月 24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行動不便者保障法》(修訂案),都強調了無障礙建設的內容。

1998 年 4 月,建設部發出《關于做好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的通知》(建規〔1998〕

93 號),主要內容是有關部門應加強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居住區等建設的無障 礙規劃、設計審查和後續管理、監督。1998 年 6 月,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聯聯合 發布《關于貫徹實施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的若幹補充規 定的通知》(建標〔1998〕177 號),主要內容是切實有效加強工程審批管理,嚴格把 好工程驗收關,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的入口、室內,新建、在建高層住宅,新建道路 和立體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單位門口,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道,居住小區 等均應進行有關無障礙設計。2001 年 8 月 1 日,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聯聯合發布 實施了新修訂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新規範有 24 條內容列入國家 強制性標準條文。中國民航總局于 2000 年 12 月 27 日發布了《民用機場旅客航站區無 障礙設施設備配置標準》。2004 年 3 月 1 日,建設部、教育部聯合頒布實施了《特殊 教育學校無障礙設計規範》。2005 年 6 月 4 日,鐵道部發布實施了《鐵路旅客車站無 障礙設計規範》。交通部也在長途汽車站、碼頭建設標準中,納入了無障礙建設的內容 (中國殘聯門戶網站,2009)。

四、英國

英國推行無障礙環境時間較北歐稍晚,但在 1960 年初,英國建築師協會(Royal Institute of Birtish Architects, RIBA)及整理出具實務性的設計指南,此與美國在 196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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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所推出的「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式樣書-A117.1」,

可視為兼具行政與設計的重要基礎。英國建築師協會在 1962 年提出「適應障礙者設計」

(Design for the Disabled);並於 1967 年提出「建築物殘障者可及基準」(Access for the Disable to Buildings),同年又制定「英國施行標準規範」(British 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

係針對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而提出建置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之建議,但以上規範皆屬建 議性,並無強制規定(廖慧燕,2003)。

而後工黨國會議員 Alf Morris 於 1970 年提出「慢性病與身體殘障者法案」

(Chronically Sick and Disabled Person Bill),成為身心障礙者之住宅及附設於建築人行道 最早的法令規範(曾思瑜,1996) 。此法案於第四節規定公共建築物(包含人行道)應設 置無障礙設施,但因內容指說明「提供適當可用的設備」,而無明確訂定主管機關、執 行單位、執行方法、罰則等等細部規定,使得約束力相對減弱。雖於 1976 年曾修訂過 此章節,但因為政府機關相互推託,其成效仍不如預期。

1978 年,英國建設部提出「考慮障礙者便利性之住宅設計標準」,將連接人行系 統之坡道、出入口等予以規範,但因為亦是屬建議性規範,故其效力亦有限。1979 年 英國建設部於建築技術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增訂「障礙者可及性部分」,強制人行 道等公共建設需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規定。並於 1987 年修正前述規則並發布技術指 引(Technical Guide Document M, Part M),1991 年再修正並擴大其適用對象包括視障者 與聽障者,1999 年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新建建物,包括人行道設施等(廖慧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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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

1. 針對視障者使用設施如導盲磚、點

2008.11

探討其無障礙設計規範是否合乎視障者

2001.08

1. 提供導盲磚之設置原則。

2. 探討其無障礙設計規範是否合乎視 障者之需求及與我國規範之差異。

Adamstown-Access for All Strategy

South Dublin County Council Planning Department,

2006.06

1. 人行穿越道設施設置方式。

2. 街道家具設置方式。

Guidance on the use of Tactile flag paving

AGGREGATE

INDUSTRIES,2014.05

提供英國於五種不同場域的導盲磚設置 方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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