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台灣近年來致力於打造友善無障礙環境,於102 年修訂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亦對大部分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施規範盡不少心力,對於視覺障礙者空間 認知之協助亦訂定引導設施之原則說明,但僅為概略性敘述。因此本研究透過國內外 文獻蒐集、案例分析、交流會及訪談等研究方法為基礎,整理不同視覺程度視覺障礙 者對於無障礙設施之需求性能差異,並擬定視覺障礙者於不同空間屬性之無障礙設施 設置原則,並進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改善之評估。
壹、彙整既有無障礙環境之問題
視障者因缺乏視覺能力,因此對於尋路及辨識資訊有較大的困難,特別於室外通 路以及車站、商場、旅館等不特定多數人聚集之公共場所,因為這些公共場所的使用 者及環境因素十分多樣,衍生出不一樣的使用行為,係造成視障者難以辨認的最大原 因。其次則是因為每個場所設置之無障礙設施不同,造成視障者必須辨別不同的設施 以判讀資訊。
貳、視障者無障礙設施性能需求差異
全盲者由於缺乏視力,無法藉由視覺感受空間,因此主要透過具延續性且材質與 鋪面有明顯差異之引導設施;而低視能者雖非一夕之間就會喪失視力,但為預防此狀 況,低視能者對無障礙設施性能需求就與全盲者大致相同,除此之外,低視能者還存 有微弱的視力或僅缺乏部分的視野等可能性,因此低視能者對於無障礙設施性能的需 求就比全盲者來的多,包括明顯的顏色對比、照明亮度的要求、加大標示文字。
參、視障者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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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案例分析結論、交流會以及訪談專家給予之意見,提出不同空間屬性之視障 者無障礙環境引導原則作為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參考,以提升視障者空 間認知與行走無障礙之可及性。
以視覺障礙者於室外通路及公眾使用室內場所可能之行徑為主,提出於路緣、行 人穿越道、人行道、騎樓空間、建築物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以及 輔助設施之設置原則。(詳見第五章第二節)
肆、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之建議
藉由本研究案例及訪談蒐集之結果,提出視障者無障礙設施性能需求及設施設置 之原則,並列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改善評估及其修正之建議。主要競合對象 為與我國國情相近之國家對於視障者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規範,例如日本、香港,期許 透過參考各國無障礙環境之設置以改善我國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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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1 引導設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6-2 引導標誌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引導設施、引導標誌補充圖說: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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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高低差規範(202.2)
圖 6-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高低差處理(202.2)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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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4 無障礙通路引導標誌及語音輔助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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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5 無障礙通路應留設之淨寬度與盲杖之關係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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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6 端點平台應採用防滑材料並鋪設警示設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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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7 樓梯無障礙環境改善方法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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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8 昇降設備入口引導設施及輔助辨識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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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廁所標誌圖(503.2)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6-10 廁所入口引導設施與標誌設置大小及說明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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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11 廁所盥洗室之求助鈴改善方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6-12 浴室求助鈴改善方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六、浴室
說明:由於視障者無法藉由視覺辨別設施使用方式,因此於條文中提出修正,因應視障者使用之點字設施或可感知圖形,避免發生意外。
表 6-6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浴室
建議條文 原條文 建議修改 參考條文
六
、 浴 室
求助鈴:ㄧ處距地板面高 90-120 公分處;另距地板面高 35 公分範 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 求助鈴,且應加設點字設施明確 標示,易於操控避免誤觸。
(如圖 6-12 所示)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602.4 求助鈴:ㄧ處距地板面高 90-120 公分處;另距地板面高 35 公分範 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 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 控。
應設置點字設施標示功能,避免觸碰到緊 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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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13 車輛禁停位置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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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等應統一。(2)設置的高度為 100-150cm,並應設在不影響通行的位置處。(3)從建 築用地通向建築物、輪椅專用設施的動線以及停車場的導向標誌應簡潔明瞭。
香港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14.A
設計考慮要點:(e)對視力受損人士而言,則建議使用大字體、更顯著及明確的標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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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無障礙客房
說明:目前我國針對無障礙客房之規範較少考慮視覺障礙者之需求,然而視障者在使用旅宿客房時,常見無法辨別房號、冷氣、電視或冷熱水開關之使用方式,因此提出增加因應視障者使用之無障 礙客房設施設計規範條文,以正視視障者之需求。
表 6-10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無障礙客房
建議條文 原條文 建議修改 參考條文
十
、 無 障 礙 客 房— 增 設
客房之設施物,包括房卡、求助鈴、冷熱 水開關、電子用品調控鍵等等,為便利視 障者了解其使用方式,應加設點字說明或 可感知圖形。
(如圖 6-15 所示)
-- 應設置點字設施標示功能,以辨別客房設
施功能性,以避免發生意外或觸碰緊急裝 置。
日本 無障礙建築設計手冊-為老年人和殘疾人設計建築 第四章 二.11.4.2.8
為聽覺障礙者和視障者進行的設計:(1)客房內的電話機應按照視障者和 聽覺障礙者的需要進行配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6-15 供視覺不便者辨識之點字說明或可感知圖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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