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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者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第五章 既有視障者無障礙環境課題探討

第三節 視障者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透過前述視障者無障礙設施性能分析分別得知全盲者及低視能族群最低限度之需 求,然而欲使視障者得以獨自安全行走在公共空間需藉由明確之設施設置原則,以求 達到全民之共識。因此本節整理前述文獻蒐集、案例實地調查以及與視障團體訪談之 結論,提出不同空間屬性之視障者無障礙環境引導原則作為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之參考,以提升視障者空間認知與行走無障礙之可及性。

壹、室外通路

視覺障礙者普遍對於視覺障礙引導設施之認知為「導盲磚」,包括引導行進設施(條 狀)、引導注意設施(點狀),且須具延續性並與鋪面顏色有明顯對比、材質與鋪面有 明顯差異。

一、路口:路緣、行人穿越道

為保障視障者得以獨立判斷且安全通行馬路,提出路口處之無障礙設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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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地面必須為防滑、堅固且平整。

2. 路口路緣設置路阻,其路阻區間不得小於 150 公分(為便利肢體障礙者使用 輪椅通行)。

3. 路口路緣處設置引導注意設施。

4. 於路緣處設置有聲號誌,並依照地區尖峰、離峰時段車流量規範不同時段號 誌分貝數。

5. 行人穿越道與路緣不得有高差。

6. 行人穿越道劃設方向必須一致。

說明:經由訪談調查結果發現我國行人穿越道常見非垂直於人行道之劃設,

使視障者直線行進時可能走向車道。

7. 行人穿越道中央設置引導行進設施並與路緣之引導注意設施(點狀)相連。

說明:為考量視障者穿越馬路之能力,提供具引導作用之導盲磚,並以路緣 點狀引導注意設施做為提醒。

參考規範:

日本 無障礙建築設計手冊-為老年人和殘疾人設計建築 第四章 二.1.2.8 — 導向標誌: (5)在橫穿車道處與坡道的端部,應舖有警示地磚

8. 汽機車不得停放於路緣處,阻擋行人穿越道與人行道之通行。

說明:經由訪談調查結果發現許多車輛之停放阻擋無障礙出入口,視障者無 法及時辨別。

二、人行通路:人行道、騎樓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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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視障者得以獨立判斷且安全通行馬路,提出路口處之無障礙設施設置 說明。

1. 避免於垂直面設置突出物,例如:公共電話,或設置引導注意設施。

2. 於設置引導行進設施之人行通路上仍需留有淨寬至少 150 公分之通道(為便 利肢體障礙者使用輪椅通行)。

3. 設置具延續性之引導設施至各出入口。

說明:室外通路已少見導盲磚之鋪設,視障者從車站或各場所欲移動至建築 物出入口沒有明確引導設施。

參考規範:

香港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4.4.A — 設計考慮要點:(c)從地段界 線到建築物入口,應為視力受損的人士提供一條的容易辨別的通道,例如觸 覺引路徑等。

4. 引導行進設施應避免過多不必要之轉角。

說明:視障者之行進方式為直走、左右轉 90 度等等較為明確之方向,過多的 轉角容易混淆視障者定位方向。

參考規範:

香港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4.4.A — 設計考慮要點:(c)從地段界 線到建築物入口,應為視力受損的人士提供一條的容易辨別的通道,例如觸 覺引路徑等。

5. 不得於人行通路停放汽機車及堆放私人物品阻擋引導行進設施。

說明:我國常見汽機車停放或物品堆放於人行通道上,導致道路淨寬縮減。

參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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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4.4.12 — 通道的規定: (2)上述通道 應沒有出現會妨礙輪椅通過的突出危險物、梯級、行人路路緣 (下斜路緣除 外)、高斜度斜道、門或門廊,或其他令行動不便者不能前往的障礙物。

中國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7.3.7 — 主要供行動不便者使用的 走道與地面應符合規定。

貳、公眾使用室內場所

視覺障礙者對於熟悉的場所,可以藉由累積經驗而快速判斷空間資訊,因此本研 究為針對不特定多數者使用之公眾使用之室內場所訂定無障礙環境引導原則。

一、建築物動線: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1. 由通路進出建築物,必須於出入口前之地面設置明顯引導標誌,例如:引導 注意設施(點狀)。

2. 於設置引導行進設施之通路上仍需留有淨寬至少 150 公分之通道(為便利肢 體障礙者使用輪椅通行)。

3. 避免於垂直面設置突出物,例如:消防設施。

4. 設置具延續性之引導設施至各出入口。

說明:室外通路已少見導盲磚之鋪設,視障者從車站或各場所欲移動至建築 物出入口沒有明確引導設施。

參考規範:

香港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4.4.A — 設計考慮要點:(c)從地段界 線到建築物入口,應為視力受損的人士提供一條的容易辨別的通道,例如觸 覺引路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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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引導行進設施應避免過多不必要之轉角。

說明:視障者之行進方式為直走、左右轉 90 度等等較為明確之方向,過多的 轉角容易混淆視障者定位方向。

參考規範:

香港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4.4.A — 設計考慮要點:(c)從地段界 線到建築物入口,應為視力受損的人士提供一條的容易辨別的通道,例如觸 覺引路徑等。

6. 引導設施不得被遮蓋、阻斷。

說明:引導設施被遮蓋等同未設置,使視障者無法判斷行進方向。

7. 於各空間場所出入口處設置點字設施或可感知圖形,方便視覺障礙者認知空 間及設施使用方式。

說明:透過點字設施或可感知圖形標示,可增加視障者對於空間場所之辨別。

二、垂直動線:樓梯、昇降設備

(一)樓梯

1. 需有引導設施引導至昇降機平台處。

2. 昇降機廂與昇降機出入口地面應保持平整,且間隙不得大於 3.2 公分。

3. 設置語音報讀系統以便視障者得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4. 應於昇降機入口處之樓層標示、按鈕、緊急裝置按鈕旁設置觸覺點字標誌或 可感知圖形。

5. 於昇降機設有點字按鈕前方 30 公分處地面設置 30 公分×60 公分之引導注意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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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目前規範僅說明須使用不同材質處理,然而對於視障者而言,必須以 材質明顯不同、觸感明顯、顏色對比性大以達到辨別行進方向及警示之效果。

參考規範:

日本 無障礙建築設計手冊-為老年人和殘疾人設計建築 第四章 二.7.2.1 — 候梯廳:(4)導向盲道應從建築物主要出入口一直鋪至候梯廳操作盤處。

6. 昇降設備之標示應採用較大圖示,並使用高對比顏色。

說明:考量低視能者對於色彩不敏感且部分為視野缺損者,應採用高對比色 之設計並使用要大圖示。

參考規範:香港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2008 4.13.B — 建議遵守的設 計規定:(b)國際暢通易達標誌中的圖案與底色的亮度對比,不得少於 70%。

較光亮的圖案可對比較黑暗的底色,或較黑暗的圖案對比較光亮的底色。輪 椅標誌中的輪椅圖案,一般會用白色,而底色則為藍色。

參、小結

視覺障礙者在使用空間時,對於無法讀取環境資訊以及獨自行走在無障礙通路上 仍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因此列出前述對於不同空間對於通路之設置原則,為輔助無障 礙設施之使用,亦應搭配點字標誌及語音報讀系統使用。上述設置原則以本研究調查 案例及訪談結論為基礎,作為後續研究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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