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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現況

第三章 各國綠色海、空港與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現況

3.3 各國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現況

3.3.1 美國發展現況

美國並無自由貿易港區 (Free Trade Zone, FTZ) ,其「對外貿易區」

(Foreign Trade Zone, FTZ) 係美國特有的變相自由貿易港區。以下各小節將介 紹美國對外貿易區。

1. 美國之對外貿易區發展背景

美國雖無自由貿易區之劃設,但早在 1934 年制定了「對外貿易區法案」

(Foreign Trade Zone Act) (U.S.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Accessed 2011),而進 行類似功能的對外貿易區的籌劃。自 1963 年至 2011 年初,美國政府所設立 之一般用途外貿區超過250 個,特別用途之次區則將近 500 個。絕大部分由港 區管理機關、促進經濟發展之法人、城市或郡縣政府負責經營或控管,也有部 分是由私人企業來經營。

依據美國國際貿易法之規定,所謂國際貿易區係將開港之港區或與其連接 之區域,與外界以柵欄隔離,並派有警衛。而區內具有貨物裝卸、運送、儲存、

處理、製造等所必要之一切設備。營運模式均採公共企業方式營運,且國內外 商品之輸入手續及關稅繳納,均不受美國關稅法約束,可自由運送至貿易區內 儲存、改裝分類、定價或是加工後再向國外自由輸出 (周建張,2002)。

2. 美國對外貿易區設置目的

對外貿易區為一管制區域,係美國政府為了鼓勵及加強美國參與國際間之 商業活動,創造美國工人就業機會及提昇美國產品的競爭力所設立。對外貿易 區可以將生產功能延伸到美國國內,以減少進口數量,直接或間接增加當地的 就業機會。企業可在區內從事裝配、製造、加工儲存、測試、包裝、標示與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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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活動,且區內享有一些區外公司無法享受之優惠措施。

成立自由港區主要是要減少入區貨物及原料之通關手續及減免相關稅 費,加速貨物之流通。同時能夠防止未稅貨物闖關入侵國內市場,以維護貿易 自由與國內經濟體系之平衡及正常發展(林建興,2005)。

3. 美國對外貿易區之法制

根據翁博志(2009)以及郭金寶(2010),本計畫綜合整理美國對外貿易區之 相關法制,包含貿易區設置法源、貿易區主管機關、優惠措施、海關職權及罰 則規範等,分述如下:

(4)設置法源:根據國會於 1934 年訂定「對外貿易區法案(Foreign trade Zones Act, FTZA)」所設立。行政部門則依 FTZA 規定設立「對外貿易區委員會(FTZ Board)」,委員會制定「對外貿易區法規(Foreign-trade Zone Regulations, FTZR)」,海關訂定「對外貿易區手冊(Foreign-trade Zone Manual, FTZM)」,

以上三種法規係美國管理FTZ 的依據(郭金寶,2010)。美國將一般對外 貿易區設立於有利貨物進出之機場或港口附近,但也有針對單一產業或使 用人而設立的次區,其位置並不一定位於機場或港口附近。

(5)主管機關之功能與責任:

z 對外貿易區委員會:隸屬美國商業部,但由商務部及財政部海關總 署人員共同組成;委員會負責核准外貿區的設立與制定外貿區管理 法規。另外,對外貿易區委員會的實際負責人,是由當地海(空)

港主任擔任,負責執行對外貿易區委員會的業務,負責監督外貿區 的實際運作,並有權檢查外貿區內廠商、區承讓人(Zone Grantee)、

經營者(Operator)的帳冊記錄,對於有意或屢次違反對外貿易區管理 特別法的管理人,外貿易區委員會有權撤銷其外貿區之資格。

z 海關單位:以下是海關單位之權責範圍:對於進出區內之貨物依法 予以控管;確保各種稅收之徵收,確認區內貨物未違反各種法律規 定;監督區內貨物之異動有無依據許可之內容辦理;海關總局之法 規室對施行之法條、規定及程序有依法解釋權。

(6)罰則規範:

z 任何人包括公司或個人因蓄意、輕忽或過失,具體以語言、文字等 方式申報或行為上進口或企圖引進貨物有不實或疏漏處以罰鍰;為 確保稅收及罰鍰,海關並得將貨物沒入。

z 美國刑法中對於向海關官員提供不實資料可處二年以下之徒刑、五 千元之罰款,單科或者併科。

z 對於一般對外貿易區與特別目的之次區的經營者,如連續犯重大過 失又無法在限期內改正,則可能被處以停業或撤銷執照。

(7)優惠措施:為了吸引各家廠商進駐,以促進對外貿易區發展,美國政府制 定許多優惠措施,其內容如下所述:

z 從國外進口之產品,可不經由一般通關、繳稅程序進入區內,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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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區供國內銷售時,方需依規定辦理通關、繳稅的手續。

z 關稅部分包括延遲繳付(Deferral)、免除 (Elimination)、享有關稅的 選擇課稅權。除特定項目之外,其關稅之課徵得選擇原料課稅或產 品課稅較低之一方。另有關稅之遞延課徵或減輕課徵。

z 免除州及地方之從價稅:運入區內組裝、加工之貨品,免除州及地 方之從價稅。

z 降低維護工廠安全及貨物保險之開銷:海關對外貿區之安全措施要 求高,及聯邦法律對罪犯之追訴,除可降低區內貨物損失機率,並 降低保險費。

4. 美國對外貿易區之規劃

根 據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區 法 規(Foreign Trade Zone Regulations) (U.S.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Accessed 2011),美國政府所設立之對外貿易區可以 區分為兩種型態:

(1)一般用途的外貿區(General Purpose Zone):通常位於關區(海港或主要機場)

60 英哩、或關區外圍 90 分鐘車程內,工業區內尚未經使用之土地、或位於 港埠設施附近,其設施可供一般大眾使用。

(2)特別用途之次區(Subzone):為單一特別用途而設置,由於某些特別用途之 產業不適合遷入一般用途的外貿區,如煉油業、汽車製造業,所以另設次 區供特別用途之產業使用。至於其申請作業,則可由州、地方政府、港務 局、市或郡經濟發展單位與非營利機構均提出申請,約需九個月至一年時 間審核,申請人(Applicant)之經濟及財務能力為審核之重要考量因素,申請 書中需詳述營運資金,包括融資計畫與成本攤提。獲得核准後,開發商為 承讓人 (Grantee),也就是外貿區實際經營管理者,負責管理的廠商有權將 區內的土地、廠房設施轉租給其他廠商(User);但申請作為特定用途之次區 時,管理人即是使用者,不得再轉租他人。

3.3.2 日本發展現況

日本為東亞之島國,領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四個大島和3000 多個小島組成。但日本缺乏天然資源,而發展工業的基本原料便需依賴進 口,為了增加進口的便利性,除了使貿易自由化外,日本亦積極興建深水碼 頭和港口設施。本小節係針對日本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現況及目的,與區內之 相關優惠措施進行說明。

1. 日本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現況

日本自由貿易港區可分為輸入促進區域(Foreign Access Zone, FAZ) 與自 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 FTZ)兩種。輸入促進區域分布於日本全國各地但是 自由貿易區僅設立於日本的沖繩。

日本輸入促進區域之規劃範圍,如表 3-2 所示,是由 22 個專區組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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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17 個專區集中於港口,另外剩餘的 5 個專區則分布於機場及其周邊地區(參 考來源:http://www.ihmt.gov.tw/periodical/pdf/B091010.pdf,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如:橫濱輸入促進區域地處於橫濱港內;而專門處理進口貨物之輸入 促進區域的物流中心,則座落橫濱港的第二大碼頭大黑碼頭內。

表3-2 日本輸入促進區域的規劃分布圖

地區 規畫範圍 地區 規畫範圍 1.北海道 新千歲機場區域 12.大分港 大分港區域 2.青林縣 八戶港區域 13.態本縣 態本港區域 3.宮城縣 鹽荃港區域 14.新瀉縣 新瀉港區域 4.川崎市 川崎港區域 15.石川縣 小松飛行場區域 5.橫濱市 橫濱港區域 16.京都府 舞鶴港區域 6.靜岡縣 清水港區域 17.鳥取縣 島根縣境港區域 7.大阪市 大阪港區域 18.岡山縣 岡山機場區域 8.大阪府 關西新機場區域 19.廣島縣 廣島機場區域 9.神戶市 神戶港區域 20.山口縣 下關港區域 10.高知縣 高知港區域 21.北九州市 北九州港區域 11.愛媛縣 松山港區域 22.長崎縣 長崎機場區域 資料來源: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網站 (2011)。

沖繩自由貿易區結合保稅區、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等多樣化的保稅場所,

提供進駐企業在稅制與金融上諸多優惠措施,吸引企業選擇沖繩為投資地點。

資料來源:沖繩縣企業立地推進課網站 (2011)。

圖3.1 沖繩自由貿易港區地理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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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本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目的

日本設立自由貿易港區之目的,是希望藉由自由貿易港區改善日本對外貿 易不均衡的現象。而另一方面,日本也欲振興不同區域之發展,所以設立自由 貿易港區可以將過去集中於都市周邊的貨物輸入窗口,擴大到地方去。以沖繩 自由貿易港區為例,沖繩自由貿易港區的設立目的即為振興沖繩貿易並且幫助 發展困難的製造業在沖繩貿易港區享有優惠,進而幫助其發展。

3. 日本自由貿易港區之法制

根據翁博志(2009)以及郭金寶(2010),本計畫綜合整理美國對外貿易區之 相關法制,包含貿易區設置法源、貿易區主管機關、優惠措施、海關職權及罰 則規範等,分述如下:

(3)設置法源:輸入促進區域根據 1992 年「促進輸入及對內投資的圓滑化有關 之臨時措施法」設立,其後1995 年再次修定此法。沖繩自由貿易區,是指 2002 年 3 月 31 日公佈的「沖繩振興特別措施法」規定對於關稅法上之保 稅區內制度(楊鈺池,2003)。

(4)主管機關之功能與責任:根據主務大臣(通商產業大臣、運輸大臣、農林 水產大臣,以及自治大臣)共同商議,制定有關輸入促進區域完整配置的 指導方針(guidance line)。都道府縣或政令指定都市或區域,根據中央政府 主務大臣的指導方針彙整成計畫書,該計畫書之內容主要如下:

z 輸入促進區域的區域。

z 在輸入促進區域內的輸入貨物流通目標。

z 輸入促進基礎整備事業及輸入貨物流通促進事業的內容。

z 促進國際經濟交流的設施配置有關事項。

有關設定特定聚集地區之計畫,則其制定原則為:都道府縣(地方自治團 體)或政令指定都市或地區所作成的計畫書,需經由主務大臣承認後,方

有關設定特定聚集地區之計畫,則其制定原則為:都道府縣(地方自治團 體)或政令指定都市或地區所作成的計畫書,需經由主務大臣承認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