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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法為我國建構了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基礎架構。整體觀之,各施行 法有 9 至 12 條4不等之條文,主要規範重點包括確立公約之國內法律效力(第 2 條)、適用公約應參照公約立法意旨及聯合國各委員會之解釋(第 3 條)、政府機 關權力之行使不得侵害人權(第 4 條)、政府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 7 條)5及 國內法律與公約規定不符之改進措施(第 8 條)。由各施行法制定時間亦可觀察 到,隨著兩公約施行法實施後執行經驗之累積,較晚制定之施行法就國家報告制 度之進行、國內法規是否符合相關人權公約之法規檢視乃至於權利受侵害者之救 濟等議題越有較詳盡之規範。
儘管施行法已然成為國內接軌主要國際人權公約之基準,然而對於國際公約 與國內法律間之關係,國內學界並未形成一致之見解,包括公約適用之若干核心 問題、公約與國內法衝突時可能衍生之優先順序問題、甚至是規範對象及救濟機 制等,施行法皆無缺乏明確規定可供遵循。於第參章之比較法介紹後,本章擬回 歸國內法律規範,嘗試在施行法現有之法律架構下思考法院應如何更具體一致地 適用並充實國際人權規範內涵,充分發揮施行法捍衛人權之立法意旨。
第一節 各國際人權公約之批准或加入及施行法之制定
兒權公約施行法為國內立法者透過施行法模式確立公約國內法地位之第三 部施行法,故不論其架構或內容,皆與較早制定之兩公約施行法6及婦女公約施 行法雷同。因此,有關兒權公約施行法制定歷程及立法爭辯之探討應一併參考兩 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以釐清相關爭議之全貌。而身權公約施行法雖晚
4兩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皆為 9 條,兒童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公約施行法則分別為
10 條及 12 條。
5兩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係規定於 6 條,而身權公約施行法則係規定於第 7 條。
6我國於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前,分別依據公正公約第 48 條及經社文公約第 26 條之規定,簽署兩 公約但並未進一步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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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兒權公約施行法為國內第四部人權公約施行法,然其就特定條為較兒權公約施 行法更為詳盡之規範亦可為其他施行法所不足之處提供思考點。
第一項 兒權公約
第一款 施行法前兒童權利於我國之推進
儘管我國係於兒權公約生效 25 年後方於國內制定其施行法,然事實上兒權 公約甚早以前即已受到國內各界之關注與倡議。依據施慧玲教授對於在台灣推動 兒權公約這段歷史的回顧,我國推行兒權公約至今已超過二十年,儘管因為特殊 國際處境而無法成為締約國,但在 1993 年修正兒童福利法時,政府機關及民間 團體即參考兒權公約作為修法的立法原則,並將兒少最佳利益納入該法 7。而該 次修法草案第 1 條之立法理由即已揭櫫係「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8, 顯示出我國立法者甫於兒權公約生效後不久即以兒權公約為參照修訂兒童福利 法。2003 年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係以兒權公約為藍本,整合兒童福利法及少年 福利法以適用於所有未滿 18 歲之兒少,該法嗣後諸多條文之修正亦強調各個層 面之兒少人權保障 9。相關立法紀錄同樣不乏立法者直接援引兒權公約中強調兒 童人權之修法脈絡10,顯示出兒權公約及兒童權利的理念對於國內兒少相關法制 歷年來之發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第二款 推動兒權公約國內法化之回顧
7 高玉泉、施慧玲,兒童權利公約之歷史發展與台灣參與,載:施慧玲、陳竹上主編,兒童權利
公約,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2016 年,頁 12-13。
8 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32 期,院會紀錄,1991 年,頁 35。
9 例如該法第二章之身分權益、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表意權;第 24 條、第 40 條及第 41 條之文化 休閒權益;第 35 條及第 36 條之勞動就業權益等,詳參高玉泉、施慧玲,前註 7,頁 13。
10 詳前述 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之立法討論,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32 期,頁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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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權公約施行法雖為國內第三部人權公約施行法,但國內兒少民間團體自 1990 年代初期即開始推動加入兒權公約之倡議。依據施慧玲教授於其「論我國 兒童人權法制之發展--兼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社會運動』」11之說明,民 間團體自 1992 年起即多方努力,透過與聯合國兒童人權次級團體或各國官方代 表討論加入公約的問題,爭取加入兒權公約之國際支持12。由當時民間團體向國 際社會所提出聲明可明白扼要地看出其訴求及當時的推動工作,與本章所關切之 議題緊密相關,故該聲明之內容即非常值得參照:
「……參與締約之國家,不僅在政策上承諾對於兒童應給 予特殊之保護,在法律上更應受公約的拘束……政府亦於 西元 1995 年 9 月 27 日正式對外宣示尊重公約之精神與原 則。然而,如此單方之宣示,無法使在台灣的兒童在國際 人權法上受到平等保障,更談不上憲法所要求的『促進國 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換言之,我國加入公約之訴求,
實有其正當性……是以,我國如能更進一步簽署加入公約,
自可與其他成員分享我國實踐兒童權利之經驗,而此將為 我國參與公約最大貢獻之一。...因此,我們向全世界各 國呼籲,接受台灣成為公約的一員,使中華民國政府能夠 更完整有效的保障兒童的基本權利……。」13
其後,外交部於 1993 年 3 月在立法院公開宣示我國願遵守該公約之精神與 原則並於 1995 年 6 月函覆「國際終止童妓協會」(End Child Prostitution, Child
11 施慧玲,論我國兒童人權法制之發展--兼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社會運動,中正大學法
學集刊,第 14 期,2004 年,頁 169-204。
12 同前註,頁 197。
13 聲明全文詳施慧玲,前註 11,頁 1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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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nography & Trafficking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urposes, ECPAT International)負 責人 Ron O’Grady 重申政府落實公約內容並履行政府義務之意願與決心。同年 9
markliu.org/childright.doc.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1 月 1 日)
16 立法院公報,第 89 卷第 55 期,委員會紀錄,頁 277,2000 年。
http://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action=stroke_table(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1 月 1 日)。
19 施慧玲教授主持(廖宗聖副教授、陳竹上副教授協同主持),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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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存放仍有待克服23,惟就部分條文則有較為細緻之規範,並增列其他施行法所 未規定之事項(詳後述)。而於兒權公約施行法之草案協商過程中,政府代表亦 曾指出雖然我國無法進行締約,但另立施行法使公約在國內生效「已達同樣效 果」24。不過,儘管兒權公約施行法係延續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技術,亦即同樣 是藉由施行法之制定將公約國內法化,但其與兩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卻 又有其不同之處。蓋因兩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係於我國遭遇存放批准書 或加入書受阻後,為排除我國因無法存放公約加入書而導致公約於國內效力不明 之疑慮所制定;然兒權公約卻係先有施行法後,方啟動公約之加入程序。若單純 由此角度觀之,兩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係於總統批准或加入公約後,為
「確立」公約效力方始制定,而兒權公約施行法則係於總統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約 前即完成立法,故兒權公約施行法是否係直接透過施行法逕行將兒權公約轉換並 使其具備國內法律之效力?又兒權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之基礎是否與兩公約及 婦女公約國內法化相同?實有透過兒權公約施行法之制定歷程進一步探究之必 要。
首先,相較於兩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皆係由行政部門提案,兒權公 約施行法草案則是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有立法委員對此則質疑相較於其他兩部 公約施行法,相關行政部門對兒權公約施行法之制定欠缺積極作為25。再者,於 兒權公約施行法之制定過程中,有別於兩公約施行法及婦女公約施行法,立法院 並未同步就兒權公約進行審議。對此,部分立法委員曾表示此恐與程序不符並提
23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84 號,委員提案第 16115 號,委 86,2014 年 3 月 21 日印發。
24 立法院公報,第 103 卷 28 期,前註 2,頁 58。
25 例如,部分立委於會議中表示「……然而我擔心是立法過程的行政怠惰,對於這麼多國都已
經簽的公約...但不論是過去的人權兩公約,還是 CEDAW 公約,當時的行政部門都有非常積極 的作為。現在就是因為行政部門沒有任何動作,變成要由立法委員來提出國內的施行法草案,才 會有後續一大堆你們在報告中推來推去的問題……」;立法院公報,第 103 卷 28 期,前註 2,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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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兒權公約,抑或包含公約之兩份任擇議定書(即「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
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以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 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則容有爭議。蓋因進一步檢視相關立法紀錄可知,
加入兒權公約之條約案經行政院提送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會議報告後,
由外及國防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而該聯席委員會會議之第 1 次會議紀錄則顯示,當時會議所檢附之兒權公約條文內容,除兒權公約文本外,
同時亦包含前述兩部任擇議定書之中、英文版本。惟於最後立法院三讀通過該議 案之會議紀錄中,卻無兩部任擇議定書之檢附資料,僅有兒權公約文本宣讀通過
同時亦包含前述兩部任擇議定書之中、英文版本。惟於最後立法院三讀通過該議 案之會議紀錄中,卻無兩部任擇議定書之檢附資料,僅有兒權公約文本宣讀通過